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材料报送格式要求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程序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程序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湘安监危化[2009]163号•【施行日期】200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程序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湘安监危化〔2009〕163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行政许可工作效率,经研究,制定《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程序的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程序的工作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行政许可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程序进行调整,内容如下:一、调整内容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审查工作和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审查工作。
但以下省局承担的审查工作不予委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首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湘安监危化〔2006〕206号)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成品油一、二级加油站(V>60m3)新、改、扩建“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审查工作。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三级加油站(V≦60m3)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审查工作。
只经营柴油一个品种的加油站,由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
其他审查工作仍按原规定程序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粤安监[2006]478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原材料工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06〕478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高度重视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准入条件,严格执法,强化整治,有效遏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我省经营使用剧毒化学品单位较多,用量大,安全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等问题,清远、梅州、韶关、东莞等地已发生多起氰化物被盗事件和剧毒化学品泄漏、中毒事故。
为加强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充分认识到做好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要高度重视并常抓不懈。
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区剧毒化学品安全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有力措施,落实具体部门专人督办,进一步加强剧毒化学品管理,严防被盗制造恶心案件的发生,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突出重点,加强安全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区内剧毒化学品经营、储存等单位的安全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剧毒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剧毒化学品储存方式和数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仓库管理是否落实“五双”制度;剧毒化学品进出库登记制度是否建立落实;剧毒化学品仓库防盗报警等设施设备是否建立、完好;剧毒化学品运输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器材是否建立健全并按规定进行演练,应急救援设施是否齐备、完好。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及编号规则(附件4)

附件4: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及编号规则一、文书的种类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书,包括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登记表、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准予颁发(变更)决定书、不予颁发(变更)决定书、撤销决定书等。
2、由市安监局负责许可的,使用市安监局统一式样的行政许可文书。
各县(市)、区安监局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形式审查记录并加盖本机关公章,上报市安监局。
由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许可的,行政许可文书依照市安监局的统一式样,用各县(市)、区安监局的全称,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加盖本机关公章。
二、编号规则编号格式统一为:通安经□字第XX XXXXXX 号。
其中:1、□为行政许可文书种类的简称:(1)申请材料登记表按首次、变更申请分别简称“申”、“更”;(2)受理申请通知书简称“受”;(3)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简称“未受”;(4)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简称“补”;(5)准予颁发(变更)决定书分别简称“准(准更)”;(6)不予颁发(变更)决定书分别简称“不准(不更)”;(7)撤销决定书简称“撤”。
2、划线部分前两位为地区代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其中,南通市安监局为“F A”,各市(县)、区安监局的代码按以下规定:启东市为“F B”,海门市为“F C”,如东县为“F D”,如皋市为“F E”、海安县为“F F”,通州区“FG”,崇川区“FH”,港闸区为“FI”,开发区为“FJ”,滨海园区“FK”。
后六位为市安监局或者各县(市)、区安监局自行编制的流水编号,从“000001”编起。
三、示例通安经受字第FA 000001 号,表示市安监局受理的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编号为000001。
附:市安监局的行政许可文书式样(共九种)通安经受字第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受理申请通知书: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的要求。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21•【文号】•【施行日期】2002.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2年11月21日)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11月15日实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放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便于全国统一实施《办法》,现就《办法》中若干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危险化学品用途分类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其用途主要划分为: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国防军工等领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使用的成品油和液化气;特殊用途的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二、经营单位类型、经济性质和经营方式1.单位类型(1)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企业类型。
(2)特别类型:个体工商户、百货商店(场)。
(3)企业主管划分:中央管理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其它隶属企业。
(4)企业(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机构、销售部。
(5)营业执照登记划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中央管理企业分支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2.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有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16•【文号】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施行日期】2011.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管三[2012]144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10.17【实施日期】2012.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用户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书》、《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证明》、《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书》、《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12年10月15日起使用。
现印发给你们,请自行印刷,并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2年10月17日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受理日期:受理编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首次登记□复核□变更登记企业经办人联系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企业网址填表日期年月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目录表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二产品表三中间产品表四原料表五进口化学品表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表七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基本特征表表八危险化学品信息表表九危险化学品登记审查意见表填表说明表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26•【字号】京安监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安监发[2012]68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7月17日公布,并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许可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二、许可权限(一)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二)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
三、经营许可证申请地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住所地址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申请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和文书经营许可证审批分受理、审核、复核、审定四个程序,具体程序规定及经营许可文书由市安全监管局另行印发。
五、提交材料要求(一)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本单位没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应提交说明文件。
企业还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的有关规定,提供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从业人数超过10人的,可由企业统一出具培训合格证明文件。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06]135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6〕135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环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安监管字〔2002〕103号)和《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我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OO六年十月十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一、行政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三)《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五)《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六)《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
二、受理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专营进口、出口)的单位均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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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材料
报送格式要求的通知
各安全评价机构和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上报方式的通知》(苏安监〔2008〕56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安监〔2008〕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参照执行。
一、报送省安监局的每个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由两个档案袋分装,分别为报送省安监局材料和市工作点留存材料,具体档案袋上注明的内容格式见附件一,两档案袋内材料分别如下:
(一)、报送江苏省安监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换证单位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以上装订成册)
4、空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形式审查记录》表两份(需填写好申请单位名称和原许可证书编号);
5、申请书电子版(放光盘内),其中Access、Excel文件中经营范围注明类项;
6、申请材料电子版本光盘(内容严格按照56号文附件1要求的顺序排列);
(二)、报送江苏省安监局南京市工作点的材料:
1、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一份(内容严格按照56号文附件1要求的顺序排列);
2、书面申请材料与其电子版本内容完全一致的书面承诺一份(具体格式可参见附件二);
二、报南京市安监局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的申请材料要求如下: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由明确到具体品种改为明确到类项,但安全评价报告仍需对其经营涉及的品种做出评价后,再归纳到类项;
2、报送市局的材料电子版分三个:分别为Word、Excel、Access 三个文档,报送时文件夹名为:×××安全评价公司×年-×月-×日,其下面不再建立子文件夹。
Access、Excel文件中经营范围注明类项;
3、报送的材料档案袋上注明的内容格式见附件三;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处
2008年6月2日
附件一档案袋上注明的内容格式
附件二书面承诺格式
承诺书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面申请材料与电子版本内容完全一致,特此郑重承诺!
×××公司(盖章)
×××安全评价公司(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市局许可单位档案袋上注明的内容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