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卫生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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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意见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努力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全面落实监管职责的要求,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直接面向公众,与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近年来,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不断转变执法理念,狠抓制度建设,通过规范执法行为、探索执法新模式,有效地提升了卫生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本市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与社会公众的期望仍有一定的差距,与适应开放、透明和信息化的社会环境仍有一定的差距,科技创新和技术执法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执法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执法模式和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

规范和加强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是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是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执法更规范、执法更科学、执法更专业”的主线,坚持执法为民,坚持依法执法,坚持公平正义,努力提高本市卫生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关于做好卫生系统“六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卫生系统“六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乌卫法函【2015】6号关于认真做好市卫生系统“六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六五”普法工作自2011年启动,2015年结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乌鲁木齐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和市人大《关于深入开展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决议》精神,客观评价局属各单位“六五”普法以来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成效,根据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乌鲁木齐市“六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乌法治办…2015‟12号)要求,结合我系统实际,特制定《市卫生系统“六五”普法考核办法》、《市卫生系统“六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和《市卫生系统“六五”普法验收材料规范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局属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全力做好迎检工作。

附件:1、市卫生系统“六五”普法考核办法2、市卫生系统“六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3、市卫生系统“六五”普法验收材料规范指导意见乌鲁木齐市卫生局2015年4月23日附件1市卫生系统“六五”普法考核办法一、考核原则考核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

二、考核组织工作及方法(一)考核组织工作考核工作由市卫生局“六五”普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市卫生局“六五”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方法考核采取书面考核和实地考核的方式进行,按照平时考核与五年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其中:平时考核由市卫生局“六五”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局政策法规处)根据平时工作安排和落实工作情况进行评估;五年综合目标考核,由市卫生局“六五”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卫生系统“六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分别对“六五”普法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考评。

1、书面考核。

局属各单位根据《考核办法》和《验收标准》进行工作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撰写出普法依法治理五年工作总结和自评报告,并按照《验收材料规范指导意见》准备档案材料,于2015年5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自评报告和档案资料报市卫生局“六五”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局政策法规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考核小组,根据各单位档案材料进行书面考核。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废止上海市卫生局历年发布的含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废止上海市卫生局历年发布的含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废止上海市卫生局历年发布的含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字号】沪卫法[1996]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废止上海市卫生局历年发布的含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卫法[1996]21号)各区、县卫生局、医科大学,局属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府发(1996)22号]精神,我局对历年发布的含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含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54件(见附件),特此通知。

附件:含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附上海市卫生局发布的含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l关于印发《上海市精神病康复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85)第69号2关于加强健康体检工作管理的几点意见沪卫医政(88)第38号3关于印发《上海市医院间联办协作病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88)第43号4印发《关于廉洁行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88)第54号5关于严禁在公共场所设摊行医的通知沪卫医政(88)第74号6印发《关于违反“廉洁行医”的处罚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89)第1号7关于印发《上海市开业医务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医政(89)第16号8印发《关于违反廉洁行医的处罚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89)第61号9关于印发《上海市清理整顿社会医疗机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89)第75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89)第88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医院间联办协作病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0)第70号12关于印发《外国医师来沪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医政(93)第39号13关于印发《纠正医疗机构行业不正之风监督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3)第63号14关于印发《上海市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94)第32号15关于对无证行医处罚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89)第65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沪卫基卫(95)第7号17关于严禁各级医疗机构聘用非医技人员开设气功医疗的通知沪卫中医(89)第2号18关于整顿本市社会气功医疗工作的通知沪卫中医(89)第25号19关于颁发《上海市药膳和中药调膳品管理规定(暂行)》等两个文件的通知沪卫中医(93)第11号20关于进一步提高节育手术质量和加强管理的意见沪卫妇儿(79)第14号2l关于下发《上海市妇科疾病普查普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2)第4号22关于下发《上海市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3)第2号23关于米非司酮和前列腺素类药物联合应用终止妊娠技术正式进入临床应用的通知沪卫妇儿(93)第10号24关于下发《上海市妇科常见疾病筛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4)第15号25关于下发《上海市示范托儿所申报评审办法和示范托儿所标准》的通知沪卫妇儿(96)第3号26关于颁发《上海市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79)第64号27关于加强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的通告28颁发上海市饮食业等五项《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79)第70号29颁发《上海市出口转内销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79)第72号30关于颁发《上海市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79)第76号3l关于颁发《上海市食品卫生违章处理》等三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79)第92号32关于颁发《上海市急性传染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医防(79)第53号33关于经营饮食食品行业个体户卫生管理审批意见的通知沪卫医防(80)第79号34检发《上海市郊县饲养乳牛卫生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卫医防(81)第2l号35关于颁发《上海市个体饮食店(摊)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办(82)第40号36关于加强个体饮食店(摊)卫生管理的通告37关于加强医院血透室管理的通知沪卫防(85)第42号38关于印发《上海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卫防疫(86)第8号39关于本市开展凭《上海市儿童预防接种证》办理入托入园入学的通知沪卫防疫(86)第30号40发放《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细则》的通知沪卫防疫(86)第44号4l关于下达《上海市工业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卫生监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卫工卫(83)第10号42关于贯彻卫生部“化妆品审核程序”的通知沪卫防疫(88)第74号43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生产消毒灭菌单位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防疫(89)第20号44关于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预防狂犬病工作的通知沪卫防疫(89)第43号45印发《上海市1990年犬类管理工作计划要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防疫(89)第85号46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杀虫剂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防疫(90)第19号47关于下发《上海市蚊香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防疫(90)第37号48关于加强集市熟肉制品卫生管理的通知沪卫防疫(90)第5l号49关于发放上海市医用诊断X线机卫生防护合格证和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的规定沪卫工卫(88)第9号50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性健康检查单位的审核规定》的通知沪卫防(92)第2l号5l关于实行玻璃钢饮用水箱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卫防(93)第49号52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等四个消毒工作常规的通知沪卫防(94)第28号53关于下发《上海市尘肺病防治实施施暂行办法》有关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沪卫工卫(91)第3号54关于下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自测工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工卫(91)第14号55关于印发《上海市放射人员工作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工卫(91)第22号。

关于做好普法迎检工作的通知迎检工作通知

关于做好普法迎检工作的通知迎检工作通知

关于做好普法迎检工作的通知迎检工作通知各镇办教育组、各中小学校:“四五”普法我区荣获全国先进单位,为做好“五五”普法全区迎验工作,区委、区政府先后多次召开专题部署会,主要领导反复强调,要求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务必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回顾本单位“五五”普法工作,完善相关制度、规划、、规范整理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查漏补缺工作,不得在验收时失分。

根据区法治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安排意见》(咸秦法治发[2021]0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全区教育系统4月27-28日两天区级抽查验收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指定专门人员扎实有效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自查工作。

2、各单位要有一名迎接“五五”普法验收工作的信息员,并将信息员的名单于4月14日前电话上报区局普教科。

3、各单位要在4月22日以前全面完成查漏补缺工作,补全、补齐规范整理相关档案资料。

4、各单位中心工作任务为7项内容。

(1)普法依法治理档案资料齐全;(2)开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3)法制课列入教学、做到“计划、教材、师资、课时”四落实;(4)每年学校聘任有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每学期一次法律知识培训;(5)做好学校安全和学生安全教育;(6)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周边环境整理;(7)组织开展“法治校园”创建活动,学校有法制宣传栏,教师学法笔记、学生法制手抄报、法律知识竞赛、征文及“三位一体”管理等资料健全;5、各学校要认真开展____调查问卷和中小学法制调查提纲。

调查问卷和调查提纲见___省教育厅陕__(2021)2号文件。

6、为了全面做好迎验工作,将原来初中理化生技能考核工作时间更改为5月5日-5月6日两天进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卫生健康执法效能,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15号)的要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落实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重要性,将全面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作为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规范执法流程、加强执法管理的重要抓手,实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推进本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有效提升、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将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作为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作要求,遵循合法、客观、全面、有效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指导执法人员规范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充分利用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技术手段,进一步完善文字记录、规范音像记录、严格记录归档,发挥记录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要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运用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电子数据采集等方式,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7.18•【字号】沪卫疾妇[2012]035号•【施行日期】201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沪卫疾妇〔2012〕035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健康教育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努力实现全国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目标,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卫办妇社函〔2012〕580号,附件1)。

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就在本市组织开展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督导检查有关安排与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自查自评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于2012年7月至11月根据《实施方案》,采取层层签订责任状、组织媒体或系统内部明察暗访等方式,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自查自评工作,进一步推动本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深入开展。

请将自查自评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健康教育所)。

二、督导评估市卫生局将组织烟草控制专业人员对本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开展督导评估。

(一)时间:2012年7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二)范围:17个区县(三)形式和内容:督导评估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档案资料、现场考察等形式,每个区县现场抽查1家医疗机构、1家卫生行政部门或公共卫生机构。

重点督导各区县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情况,具体内容见《区县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督导评分表》(附件2)、《区县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督导评估表》(附件3)。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卫计监督[2014]04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发布日期】2014.09.18【实施日期】2014.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4〕042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中心、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20号)的要求,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70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4年8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有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检查任务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2014年9月18日上海市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一、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一)《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1.落实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及效果。

(1)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

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及经费保障情况;有关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将母婴保健、计划生育、出生缺陷防治、生殖健康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情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发文字号】沪教委法[2010]1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6.03【实施日期】2010.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法〔2010〕10号)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市教委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五五”普法规划关于“2010年组织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评估、检查验收”的要求,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年六月三日上海市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实施方案为落实教育部《关于组织开展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函[2010]4号)和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法宣办《关于本市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沪法宣办发〔2010〕11号),结合教育普法工作实际,制定《上海市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全面检查验收教育系统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情况。

坚持检查验收与抓好年度教育普法工作相结合,与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相结合,与查找问题改进工作相结合,与科学制定《“六五”普法规划》相结合,为推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全面实现依法治教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主要内容检查验收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求真务实、协调配合、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政府普法工作机构的指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根据教育的实际情况与特点,认真部署、扎实推进。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各高校、各区县、各单位贯彻实施国家、本市《“五五”普法规划》情况,重点检查六个方面:(一)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二)宪法、法律和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三)领导干部和职工学法用法的情况;(四)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进展与成效;(五)开展“法律进机关”和“法律进学校”活动,着力提高依法治教水平的情况;(六)法制宣传工作方式创新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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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卫生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0.04.22
【实施日期】2010.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卫生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局属各单位:
今年是“五五”普法工作最后一年,为保证“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卫生部关于做好全国卫生系统201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本市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卫生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结合卫生系统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卫生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和《上海市卫生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评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卫生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2.上海市卫生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评分标准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1:
上海市卫生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规划》所确立的工作目标,全面检查验收卫生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推进“五五”普法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更好地促进人民健康服务。

二、主要内容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规划》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与卫生系统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情况,与社会和谐稳定和迎世博密切相关的宣传情况;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情况;“法律六进”活动的开展情况;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队伍建设以及经费保障情况。

三、步骤和安排
本市卫生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从2010年4月下旬开始,11月中旬结束。

㈠部署动员。

4月底之前,各单位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检查验收措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㈡开展自查。

5至6月,组织自查。

6月上旬将自查情况、自评表和“五五”普法总结
报告报我局法宣办。

㈢评比表彰。

我局根据上报材料,结合五五普法期间各单位的工作实绩进行评比,推荐先进典型上报卫生部普法办和市法宣办,为“五五”普法总结表彰工作做好准备。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检查验收工作是“五五”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障“五五”普法工作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党委宣传部门和法制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把握节奏,保证质量。

各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在深入开展世博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经常性法宣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各个阶段的工作,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和总结报告的撰写工作,切实保证检查验收工作的质量。

(三)宣传典型,营造氛围。

要通过有效的载体和平台,结合“五五”普法取得的突出成效,宣传卫生系统学法用法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全社会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认同度,为推进卫生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四)查漏补缺,落实整改。

各单位要结合检查验收工作,对过去五年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梳理与回顾,在总结工作成绩与经验的同时,更要查找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切实落实整改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上海卫生系统“五五”普法《规划》顺利完成。

附件2:
上海市卫生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评分标准
自查单位检查时间年月日
一基础工作(共20
分)
1. 制定“五五”普法总体规划5
2. 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或要点,年初有部署,年度有5
总结
3. 成立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并随领导换
5
届而及时调整或充实
4. 每年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总结和
5
研究部署年度工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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