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分析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寿险保险公司之一,其财务报表分析对于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非常重要。
以下是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分析。
第一,资产负债表分析:资产负债表是公司财务状况的快照,反映了公司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
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可以了解公司的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其总资产主要由金融投资、保户储金和应收保费组成。
这说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主要依靠投资和保费收入来维持其业务运营。
在负债方面,公司的应付赔付款项和保单红利是最重要的负债项。
应付赔付款项反映了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保单红利则是公司向保险客户支付的回报。
这些负债表明了公司承担的风险以及对客户的承诺。
第二,利润表分析:利润表反映了公司的收入、支出和利润。
通过分析利润表,可以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状况。
根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利润表,可以看出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保费收入和投资收益。
保费收入是公司的核心收入来源,而投资收益则是公司通过持有投资组合获得的非保费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赔付费用也在不断增加。
这意味着公司需要支付更多的赔偿费用,这可能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现金流量表分析:现金流量表反映了公司现金流动的情况,包括来自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通过分析现金流量表,可以了解公司的现金流动情况以及公司的运营能力。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现金流量表显示,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主要来自保费收入,而现金流出主要是赔付款项和保单红利。
这意味着公司的运营能力较强,能够通过保费收入满足其经营活动的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活动现金流出较大。
这表明公司需要大量资金投资于金融市场,以获得投资收益。
通过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分析,可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这些分析有助于评估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盈利能力和运营能力,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依据。
中国人寿保险组织架构

中国人寿保险组织架构【原创实用版】目录1.中国人寿保险概述2.中国人寿保险的组织架构3.中国人寿保险的产品和服务4.中国人寿保险的优势和挑战5.中国人寿保险的未来发展正文【中国人寿保险概述】中国人寿保险(China Life Insurance)是中国最大的国有保险公司之一,成立于 1982 年,总部位于北京。
该公司提供各种保险产品和服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旨在为保险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中国人寿保险的组织架构】中国人寿保险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董事会:中国人寿保险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决策。
2.监事会: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保障公司的合规经营。
3.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策。
4.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分管公司的各个部门和业务。
5.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工作。
6.部门和业务单元:中国人寿保险设有多个部门和业务单元,包括营销部、客户服务部、风险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分别负责公司的各项业务和职能。
【中国人寿保险的产品和服务】中国人寿保险提供各种保险产品和服务,包括:1.人寿保险:提供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万能寿险等多种人寿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身故、全残等保障。
2.健康保险:提供医疗费用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疾病报销等多种健康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医疗费用和疾病保障。
3.养老保险:提供企业年金、个人养老保险等多种养老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养老保障。
4.意外伤害保险: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等多种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意外伤害保障。
【中国人寿保险的优势和挑战】优势:1.品牌优势:中国人寿保险是中国知名的保险公司之一,具有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2.规模优势:中国人寿保险拥有庞大的客户群体和市场份额,具有较强的规模效应。
3.产品优势:中国人寿保险提供各种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奉节支公司简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代表国家控股的全国性商业寿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其前身是创立于1949年10月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分设于1996年2月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及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14年6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注册成立,同年12月17日及18日分别在美国纽约和香港两地上市。
在中国保险市场居领先地位。
截止到2014年,中国人寿已经在全国各省份及重点城市共设立了36家分公司。
公司是提供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与年金、意外险和健康险等保险产品和服务。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国有独资的中国大陆最大的专业化商业寿险公司,隶属国务院领导,已有50多年的悠久历史,规模最大,客户最多,覆盖最广。
中国人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龄,是国内最早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之一,肩负中国寿险业探索者和开拓者的重任。
中国人寿占全国寿险市场57%的市场份额,销售网络分布广泛,遍及全国,共设有县以上4800多个分支机构,建立城乡代理网点52500个,另有兼业代理机构12014个,聘用个人代理人员88万余人。
公司遍布全国的广泛分销网络由个人代理人、直销人员及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组成提供个人人寿保险、意外险及健康险等产品和服务。
截至2014年6月30日,拥有超过10554万份有效的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单、年金合同及长期健康险保单,1.5亿份个人和团体意外险及短期健康险保单,拥有和管理的有效长期寿险保单超过 1.2亿份。
到2014年,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总保费收入达到3220.52亿元,总资产达到15846.11亿元,可运用资金超过12200亿元。
在著名财经杂志《财富》评选的2014年度全球500强企业中,中国人寿以营业总收入排名第290位,成为我国内地首家进入全球500强保险企业。
此后连续8年荣获“全球500强企业”称号,其中2014年以570.19亿美元的营业收入位居118位,在2014年的基础上上升了15位。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正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年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
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和履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管理第六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诚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四)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五)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六)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七)能够熟练使用中文进行工作;(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11•【文号】保监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明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加强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须经审批的保险险种范围中国保监会依法认定下列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机动车辆保险;(二)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三)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四)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和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关于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修改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或者调整保险费率超过报经备案范围的,应当重新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其中,修改保险责任是指增加、减少或免除保险人责任,增加、减少或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受益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险条款和保险单证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进行修改。
对于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率原则上不得为零。
三、关于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须报送的材料财产保险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的,除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修改前后对比表》(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除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费率调整说明书,包括调整原因、对原费率的调整幅度、费率精算说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7]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7]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2806005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bb.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7〕5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DA/T36-2007,以下简称《规范》)已经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人身保险公司充分认识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真遵照《规范》要求,指定专门机构,设置岗位,配备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熟悉人身保险业务和档案工作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的保密制度、归档制度、交接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查(借)阅制度、鉴定销毁制度、统计制度等管理制度,以及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根据《规范》中《业务文件保管期限表》,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不能低于《规范》要求。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ICS 01.140.20A 14备案号:20848-2007DA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 36-2007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of archives of life insurance business management2007-06-06 发布2007-07-01实施国家档案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险业(第二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险业(第二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27•【文号】保监厅发[2007]80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险业(第二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7〕80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现将保险业第二批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二批开展定级工作的单位范围除第一批单位(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和分公司)以外的所有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定级依据及定级方法(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1);(二)《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信安字〔2007〕11号,以下简称“《定级指南》”,附件2)。
三、工作要求及组织方式各单位应按照“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工作原则,成立相应的领导及实施机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准确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负责本公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以及其下属子公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各保险总公司统一部署本公司和分公司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四、定级范围(一)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办公等重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重要信息系统”);(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