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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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条码.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代码条码.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3个月内未申请变更的。
责令其改正,处以500元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处以100元罚款。
超过3个月在一年内未申请变更的。
责令其改正,处以800元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处以150元罚款。
超过一年未申请变更的。
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元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处以200元罚款。
8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未办理代码注销手续的
3、积极接受处理,认真加以整改的。
责令其改正,处以13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或者长期实施违法行为的;
2、使用违法的代码证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
3、不配合处理,经教育后仍不及时加以整改的。
责令其改正,处以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3
盗用他人代码,或者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代码证,或者使用伪造的代码证,属非经营性行为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本系统成员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属经营性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后果的;
2、未利用违法代码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
3、积极接受处理,认真加以整改的。
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元的罚款
1、多次违法,但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后果的;
2、未利用违法代码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
1、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种类不足两种的;
2、违法时间不足半年的;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处罚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标准或幅度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备注轻重等级情节描述执行处罚标准1 非法占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七条、第七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警告对于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有建筑和其它他设施的,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对相应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予以没收,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所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限期拆除。

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轻微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罚款、没收、拆除一般非法占用耕地以为其他土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收、拆除较重非法占用耕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收、拆除严重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处罚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标准或幅度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备注轻重等级情节描述执行处罚标准2 在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六条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轻微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罚款一般开垦土地5亩以下的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罚款较重开垦土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罚款严重开垦土地10亩以上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处罚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标准或幅度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备注轻重等级情节描述执行处罚标准3 破坏耕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警告责令其整改或进行治理,以恢复原种植条件;决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相关采矿权申请。

(二)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三)扩大矿区范围(含平面、标高、矿层、矿体)、变更开采矿种应按采矿权新立划定矿区范围的程序办理。

(四)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

大中型煤矿及大型非煤矿山应达到勘探程度;小型煤矿、中小型非煤矿山原则上也应达到勘探程度,但不得低于详查程度,达详查程度的应符合开采设计要求;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程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不再设探矿权,由出让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查明资源储量,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川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四川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统计资料一年内一

罚款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
日内将处罚决定和必要
的案卷材料抄报上一级
主管部门备案。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
统计资料一年内一次以上
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
日内将处罚决定和必要
的案卷材料抄报上一级
主管部门备案。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
统计资料且有暴力或威胁的情节
罚款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
日内将处罚决定和必要
的案卷材料抄报上一级
主管部门备案。
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且违法数额所占比重20%以下
罚款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
日内将处罚决定和必要
的案卷材料抄报上一级
主管部门备案。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差错在30%以上的
罚款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
日内将处罚决定和必要
的案卷材料抄报上一级
主管部门备案。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有暴力或威胁的情节
罚款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的案卷材料抄报上一级
主管部门备案。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且有暴力或威胁的情节
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
日内将处罚决定和必要
的案卷材料抄报上一级
主管部门备案。
7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二类企事业单位、组织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差错在30%以下的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
日内将处罚决定和必要
的案卷材料抄报上一级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及违法查处规程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及违法查处规程

一是一些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相符,有
的甚至相抵触、相冲突,造成地方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难以 把握;
二是不能提供有效解决执法中一些难 点问题的法定依据;
三是没有明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 过程中的具体环节和具体操作 ,导致在 执法实践中容易产生困惑,无所适从。
(二)出台的意义
《办法》和《规程》的出台,是充分贯彻落 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和中央 巡视组意见的具体举措,规范了国土资源行政 处罚的实施、统一了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规范和 标准、明确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基 本流程、职责界限、程序等,对指导和规范国 土资源行政执法、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依法履行职责、提升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 工作水平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1.发现违法线索
(1)发现渠道
a.举报发现(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网络举报等) b.巡查发现 c.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 d.媒体反映(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 e.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转办 f.其他渠道
2.实践需要。 《办法》和《规程》出台前,查
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部门规章主要是原地质矿 产部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分别发布的《违反矿产 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 办法》。随着《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实施以及 《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修订,“两 个办法”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8.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1)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规定的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 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标准和 办法,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条件、种类、幅度、 方式和时限等。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司法局作为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从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原则。

为了落实司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实施标准及其适用。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由执法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赋予的权力,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具体情况进行权力自由裁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作出。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也是依据这一法律条款来实行的。

二、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实际情况自主裁量,裁量结果应当符合以下几个实施标准:(一)法律依据。

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实施,同时还必须考虑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

司法局在进行自由裁量时,必须充分查清违法事实,了解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性质和情节。

司法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作出相应决定。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司法局可以进行轻处罚或者警告等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重罚或者向公安机关报送。

(四)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

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的过错者,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不良的后果,对社会造成危害。

这种情况下,司法局应当进行适当的处罚。

(五)是否与立案调查重叠。

司法局有时需要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如果与已立案调查的犯罪事实重复,司法局可不对此进行处罚。

三、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法律原则。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矿产)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矿产)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违法所得价值在 1 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20-30%的罚款。
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法所得价值在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30-50%的罚款。 买卖或非 6 法转让矿 产资源 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 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买卖、 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 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 以下的罚款;《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 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 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 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 将探矿 7 权、采矿 权倒卖牟 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 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 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 违法所得价值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 的。 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 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70-100%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 违法所得价值在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30-50%的罚款。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50-70%的罚款。 违法所得价值在 1 万元以下的。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20-30%的罚款。 违法所得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70-100%的罚款, 罚款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违法所得价值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50-70%的罚款。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第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适用本标准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全面调查取证,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标准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处罚金额。

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办理本标准中列举的十四类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当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办理其他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

确实无法收集到的裁量因子证据除外。

处罚金额按“百”取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后果的;(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四)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具有从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可以上浮5%以内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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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25%的罚款。
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30%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50%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15%的罚款。
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20%的罚款。
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3和违法所得在1千元以下的。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10%的罚款。
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0%-40%的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40%-50%的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4
无证勘查、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勘查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的,责令停止勘查、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10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20%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0%-30%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价值在1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价值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20%的罚款。
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价值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25%的罚款。
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35%的罚款。
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价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45%的罚款。
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矿产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无证采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的,责令停止勘查、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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