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亲亲相隐的发展历史及意义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溯源及发展历程述论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溯源及发展历程述论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是一个古老而又独特的习俗,源远流长,经历了很长时间的发展历程。
这个习俗在中国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国家文化的一部分,也反映了中国古代人们对家庭、亲情和尊重的态度。
首先,亲亲相隐的出现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
当时,在国与国之间通婚、联姻是常见的政治手段。
为了展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国君和贵族之间经常进行亲亲相隐的礼仪。
这种习俗的表现形式是,两国贵族将各自的手臂互相交叉,交换亲吻以示友好和尊重。
随着时间的推移,亲亲相隐逐渐演变成一种普遍的社会礼仪。
在古代中国社会,亲亲相隐是一种亲密友好的表达方式,也是表示尊重和信任的一种方式。
家庭成员之间、朋友之间和政治人物之间都会进行亲亲相隐。
这种习俗的传承和发展,使得亲人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增强了亲情和团结。
此外,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亲亲相隐开始体现更加多样化的形式。
例如,在明清时期,贵族之间进行的亲亲相隐变得更加隆重和庄重。
贵族之间进行的亲亲相隐需要佩戴特殊的礼服和饰品,以展示自己的高贵身份和尊贵地位。
这种形式的亲亲相隐不仅是一种礼仪,更是一种仪式,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尊严。
然而,随着近代的开放,亲亲相隐逐渐减少。
包括亲戚之间、朋友之间和政治人物之间对亲亲相隐的需求逐渐下降。
这种变化可能与现代社会价值观的改变有关,人们开始注重个体的自由和尊重。
亲亲相隐逐渐演变成一种个人行为,而不再是一种社会礼仪的标志。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独特意义的传统习俗。
它不仅是国家文化的一部分,也反映了中国古代人们对家庭、亲情和尊重的态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亲亲相隐逐渐演变成了一种广泛的社会习俗,并且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革和价值观的改变,亲亲相隐的传统逐渐减少。
无论如何,亲亲相隐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将永远留在人们的记忆中。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密关系避讳制度,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规定了亲属之间的相互称呼和交往规则,旨在维护家族秩序和社会秩序,同时也反映了古代中国人对亲情、尊重和礼节的重视。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已经不再严格执行,但它的影响仍然存在,并为我们了解古代中国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一、亲亲相隐的起源和发展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先秦时期,当时的中国社会非常重视家族和血缘关系,认为家族是社会秩序的基本单位,而血缘关系则是维系家族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纽带。
亲亲相隐制度的形成可以理解为对这一观念的延伸和体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亲亲相隐制度逐渐得到了完善和规范,成为了古代中国社会中的一项重要习俗和礼仪。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亲亲相隐制度主要包括亲称、避称和称谓的规定。
亲称是指亲属之间根据血缘关系称呼对方的方式,如父子、兄弟、姐妹等;避称则是指亲属之间应避免直呼其姓名或称呼其本官职名等,而应使用间接的称谓,如长辈称呼子女为“稚儿”、“稚女”,后世则称父亲为“老爸”、“爹爹”、母亲为“娘娘”、姐姐为“姐姐”、哥哥为“哥哥”等;而称谓则是指亲属之间的尊称和称谓的规定,如称母亲为“娘家人”、“妈妈”、“老妈”等,称父亲为“老头子”、“老爸”等。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亲亲相隐制度维护了家族和社会秩序。
由于古代中国社会重视家族和血缘关系,因此亲亲相隐制度规定了亲属之间的称呼和交往规则,有助于维护家族秩序和社会秩序,减少了因亲属之间称呼不当而引发的纷争和矛盾,促进了家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亲亲相隐制度促进了礼仪的养成和传承。
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项重要礼仪习俗,亲亲相隐制度不仅要求亲属之间遵守一定的称谓和称呼规则,还要求尊重长辈,遵循礼仪规范。
这有助于培养子女的孝顺和尊敬之心,促进了礼仪传统的传承和发扬。
亲亲相隐制度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的等级观念和尊卑秩序。
亲亲相隐制度规定了长辈和晚辈之间的称呼和交往规则,反映了古代社会中的等级观念和尊卑秩序。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源自孔子的思想,是一种家族伦理传统,代表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该制度强调家族的隐私和尊严,禁止在公开场合谈论家族内部事务,以及泄露家族成员之间的私人关系。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评析,探讨其历史渊源、社会意义、影响和现实意义。
一、历史渊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孔子的思想。
孔子强调家族的尊严和隐私,认为家族内部事务应该内部解决,不宜在外人面前讨论。
他曾说:“兄弟不和,天下地不容。
水不食则渴,地不食则饿,故水有德于渴,地有德于饿。
”这种思想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使亲亲相隐成为一种家族伦理传统。
在中国古代社会,亲亲相隐制度被各种制度和法律所确认和保护。
比如《大义》提出:“昏者之必守,不得其内乡,不得其先闺,不得亲。
」《周礼》中也有规定:“有亲不得官,祖言曰‘不得定名。
’悰制常观,亲亲无乡。
”. 这些文献都反映出古代社会对亲亲相隐制度的重视和强调。
二、社会意义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强调了家族的尊严和隐私。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族的稳定和和谐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保护了家族的尊严和隐私,避免了家族内部事务被外人干涉和插手,有助于维护家族的稳定和和谐。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保护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而这些关系通常需要在隐私的环境中维系和发展。
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帮助家族成员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避免了外界的干扰和影响,有助于家族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和谐。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之间的纷争和冲突经常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可以减少家族之间的冲突和纷争,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三、影响和现实意义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是一种古老的家族规范,它体现了家族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影响力。
亲亲相隐制度源自古代的封建制度,它规定了家族成员之间的相互隐讳和尊重。
这一制度不仅反映了古代中国人对家族尊严的重视,也使得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和和谐。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评析,探讨其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和意义。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在封建社会中,家族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
为了维护家族的尊严和形象,古代中国人制定了一系列的家族规范和礼仪,其中就包括了亲亲相隐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家族成员之间要相互尊重和照顾,不得公开批评、诋毁或泄露对方的隐私,尤其是家族内部的矛盾和矛盾不能外泄。
这种制度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家族成员的尊严和隐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家族的和谐和稳定。
正是因为这种亲亲相隐的制度,使得中国古代的家族关系更加紧密,相互之间的信任度也更高。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其局限性和缺陷。
在古代中国社会中,由于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家族内部的矛盾和矛盾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或者被掩盖起来,从而使得家族关系的和谐可能只是表面的,而并非真正的。
在家族关系中,由于亲亲相隐制度的约束,家族成员往往不敢进行自我表达和个性发展,而只能按照家族规范和传统来行事,这对个人的发展和成长是有一定的阻碍的。
亲亲相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家族关系的和谐和个人发展的自由。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是古代家族观念的体现,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家族关系的和谐和稳定。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这种亲亲相隐制度已经不再适用于现代社会。
在当今社会中,人们更加强调个人的自由和自我表达,家族关系也更加注重平等和协调。
在对待家族关系和亲亲相隐制度时,我们需要充分尊重传统文化,同时也要注重现代社会的现实需求,使得家族关系更加和谐,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即兄弟不容互相揭发,父子、儿孙不得相互告状的传统规矩,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
这一制度的存在,既有其历史渊源,也与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视人情关系、注重家族道德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从历史角度来看,中华文明的五千多年历史中,出现过许多战乱、民变、社会动荡等历史事件,这些事件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和伤痛,也同时让人们更加珍视亲情、友情和家庭的温暖与和睦。
因此,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亲亲相隐逐渐成为一种家族和社会的道德规范,把个人的私事和家庭纠纷内部解决,避免因矛盾激化而导致更大的不幸和损失。
其次,亲亲相隐制度也是中华文化中儒家思想的体现。
儒家强调的“仁政”,即要注意人之情感,培养人的感性,这正是一种关注家庭和社会的亲情、友情的表现。
所以在儒家思想中,亲亲相隐成为一种重要的家庭伦理和传统道德,它体现了尊重长幼,亲密相处的人际关系,更体现了儒家关注民生的理念。
但是,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现在社会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人们的文化水平和社会意识逐渐提高,对抗争意识的增强,导致很多人对这一制度的理解不够深入,认为这种“保护”不利于社会公正、个人利益、法律贴近实际、制度健全完善等方面的发展。
同时,亲亲相隐也有可能会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在家庭中,如果家人之间无法沟通、以牺牲自尊为代价来忍受,就可能导致长期的隔阂和冷漠;在社会中,如果把个人利益看作是大于一切的,无视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的存在,隐瞒罪行和过错,甚至出现犯罪和腐败事件的发生,必然会危害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综上所述,亲亲相隐制度是中国古代家族和社会中的伦理标准,它是历史和文化的产物,反映着尊长爱幼、互相信任、和谐相处的人际关系。
但是,在现代社会发展的浪潮中,亲亲相隐制度也需要被重新审视和加以完善,不能仅仅因为传统习惯而忽视法制建设和社会公正。
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亲亲相隐制度才能持续发挥其积极作用。
关于“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关于“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也称“亲亲得相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为,不予告发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
所谓亲亲隐,我国《法学词》“亲亲相隐”条的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以相互隐瞒罪行。
”
一、我“亲亲相隐”制度历史沿革
“亲亲隐”观念的确立,是个渐进的过程。
早在周王伐的时候,周王就已经意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援。
周初的统治者已经体到统治者内部关系的稳和朝廷的盛衰息息相,所以非常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贯彻“亲亲”、“尊”的原则,“亲亲”主要家庭方面着眼,要求父慈子孝、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父子、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和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差。
在战国期,“亲亲”和“尊尊”这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吾党有直躬者,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父为子隐,子为隐。
直在其中矣。
”这是古代法中亲属相为容隐制的直接理论。
论亲亲相隐的发展历史及意义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史及意义王艺璇(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公共管理学院171122班学号: 20121000230)摘要:亲亲相隐自汉代而生,经各朝不断沿袭改良流传至今。
在封建社会中它以维护统治者利益,稳定王朝,巩固封建社会为目的,而且它确实达到了很好的效果。
在今天,这一政策仍以其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理念赢得了我们的青睐,不废反存,取精去糟,亲亲相隐对于现今的法律有很大的意义,我们应当沿用并不断完善。
关键字:亲亲相隐、演变、历史作用、当代影响引言:如何实现情与法的兼容自古以来就是我们不断探索话题,公正严明一丝不苟的按照法律行事就势必会损害人情,难免造成不近人情和过于死板的尴尬,但若使人情大于法律也会导致司法不公乃至法律名存实亡。
亲亲相隐制度就陷入这样一个境地。
经过研究亲亲相隐从古至今的发展历程,结合它蕴藏的儒家情怀及人道主义,我认为该制度在当代仍有存在的价值。
一.亲亲相隐的演变历史(一)“亲亲”的含义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
“亲亲”要求父慈、孝、兄友、弟恭。
即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该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
其核心是孝,它的原则所维护的是父权为中心的家庭、家族伦理关系。
这两条维持是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
[1](二)亲亲相隐的发展历史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提倡“亲亲”原则,以亲亲为人之本,“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
”《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2]叶公认为父亲偷羊儿子作证是正直的表现,而孔子却认为父亲犯罪儿子包庇,是体现孝道的。
孔子曰:“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的这句话成为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
孟子亦有同样的主张,《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欤?”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在公共场合互相避让,不亲昵交流的一种行为规范。
这一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社会礼仪以及社会秩序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历史、文化、社会等多个角度对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评析。
我们来看一下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渊源。
亲亲相隐制度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儒家文化中。
儒家强调人的行为应该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尊重他人,注重礼仪。
在《尚书》中就有“安乐我以成孝,安乐以处室”、“毋胜邻则邻是,毋胜畏则畏是”等关于相隐的规定。
儒家思想认为,人的言行举止应该符合社会的礼仪规范,应该尊重他人的感受,不给他人带来不便。
亲亲相隐制度正是在这样的思想背景下逐渐形成并得到了传承。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在古代中国社会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的表现,更是社会公共场合秩序的维护者。
在古代中国,人们普遍认为在公共场合亲昵的行为是不雅观的,不符合礼仪规范。
家庭成员之间在公共场合遵守亲亲相隐制度,是对社会礼仪的一种尊重和遵循。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避免因私人情感纠纷引发的冲突和矛盾,这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逐渐被淡化。
在当代社会,随着人们价值观念的日益开放和变革,亲亲相隐制度在家庭、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逐渐被淡化。
人们更加强调个体的情感表达和交流,亲昵的行为在公共场合已经不再被视为不雅观或不适当的行为。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已经逐渐丧失了原本的意义和地位。
尽管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已经被淡化,但这一传统的价值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与思维。
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生活中,人们都在尊重他人的底线策略上,会更加谨慎的处理自己的言行举止。
在一些重要的社交场合,人们仍然会遵循一定的礼仪规范,对待他人更加尊重和谦逊。
这表明,亲亲相隐制度所传承的尊重他人、遵循礼仪的价值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当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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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史及意义王艺璇(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公共管理学院171122班学号: 20121000230)摘要:亲亲相隐自汉代而生,经各朝不断沿袭改良流传至今。
在封建社会中它以维护统治者利益,稳定王朝,巩固封建社会为目的,而且它确实达到了很好的效果。
在今天,这一政策仍以其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理念赢得了我们的青睐,不废反存,取精去糟,亲亲相隐对于现今的法律有很大的意义,我们应当沿用并不断完善。
关键字:亲亲相隐、演变、历史作用、当代影响引言:如何实现情与法的兼容自古以来就是我们不断探索话题,公正严明一丝不苟的按照法律行事就势必会损害人情,难免造成不近人情和过于死板的尴尬,但若使人情大于法律也会导致司法不公乃至法律名存实亡。
亲亲相隐制度就陷入这样一个境地。
经过研究亲亲相隐从古至今的发展历程,结合它蕴藏的儒家情怀及人道主义,我认为该制度在当代仍有存在的价值。
一.亲亲相隐的演变历史(一)“亲亲”的含义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
“亲亲”要求父慈、孝、兄友、弟恭。
即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该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
其核心是孝,它的原则所维护的是父权为中心的家庭、家族伦理关系。
这两条维持是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
[1](二)亲亲相隐的发展历史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提倡“亲亲”原则,以亲亲为人之本,“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
”《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2]叶公认为父亲偷羊儿子作证是正直的表现,而孔子却认为父亲犯罪儿子包庇,是体现孝道的。
孔子曰:“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的这句话成为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
孟子亦有同样的主张,《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欤?”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忻然,乐而忘天下。
”[3]孟子以孝为最高价值,在守法与尽孝的两难之时国人的最终选择的当是尽孝,而不是守法。
但孔孟所倡导的礼法思想并未在当时取得统一的地位。
战国法家曾批判和反对亲亲相隐的原则。
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但随着秦王朝的瓦解,法家重刑思想也随之湮没。
到了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儒家思想成为主流,董仲舒倡导“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审判中开容隐之例。
“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它指的是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的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4]宣帝本始四年时专门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匆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正式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并使该原则正式入律,从而开创了长达二千余年了“亲亲相隐”为代表的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所特有的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死刑的可通过上请程序减免其刑事责任。
这一立法精神一经确立,即以其与儒家道德准则的和谐而永恒地成为不能动摇的传统,并为后世法律所沿袭。
在唐代,亲亲相隐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
《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匆论。
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5]此处的同居是同财共居,是不是同户藉里的人并不会对相隐原则产生影响。
当然,这一原则以不侵犯统治者的根基为限,所以也存在例外:“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
故不用相隐之律。
”《宋刑统·名例律》第六卷沿袭了唐代的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匆论。
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若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6]《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然亦规定“同居亲属有罪得互相容隐”,“凡告人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为证,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
” [7]事实上,历朝历代法律规定强迫血亲相证犯罪也是犯罪。
以《大清律例》为例,子告父,若所告不实,即父无子所告之罪行,子当处绞刑;若所告属实,即父确有子所告之罪行,子亦须受杖一百、徒三年之罚。
妻告夫,或告翁姑(夫之双亲),同子告父之情况处理。
此后历代法典均因循此制并有所发展,到了近代法制变革仍然保留了容隐制度,如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167 条规定为亲属利益而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的人免除其刑或减轻其刑1935年民国刑法典第351 条规定为亲属匿脏销脏的人免刑。
以及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等均有规定。
上述有关规定,至今大多仍在我国台湾地区沿用。
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176 条规定,配偶或五等内血亲,三亲等内姻亲图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而犯藏匿,湮灭证据的,免除其刑。
只是到了新中国成立之后,基于强调法的阶级性,奉行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以事实为根据”原则绝对化,才将二千多年的这一法律制度随着“六法”彻底废除而作为沉渣、流毒被抛弃。
从而主导中国二千多年的人们为亲属利益而知犯不举、掩盖犯罪、通风报信、资助逃跑、藏匿窝赃、毁灭罪证可以不受刑法处刑的“亲亲相隐”制度从我们的视野中消失。
二.亲亲相隐的历史影响(一)消极影响父亲告儿子,丈夫告妻子都不受刑罚,但是子告父,妻告夫则要受到严惩,乃法律所不能容忍。
可以看成出“亲亲相隐”思想的重点在于卑对尊的容隐,它无形中助长了封建等级伦理观念,维护了儒家思想中消极的等级观念,使男尊女卑和封建等级的观念深深植根于千年的传统文化中。
并且在“亲亲相隐”价值取向的影响下,罪犯容易逃脱法律的惩罚,使法律正义遭到破坏,不利于法律的公正严明,不利于法律的至高无上性。
“亲亲相隐”也容易造成官官相护、吏治腐败、外戚专权等政治恶果,使人治大于法治,人情高于法律。
(二)积极作用在两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亲亲相隐制度一直是儒法辩争的焦点之一。
但是历史很少有反映广大劳动人民反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记载。
说明亲亲相隐制度有着一定合理的自然和社会人伦基础。
亲亲相隐制度之所以为汉后各封建王朝认可,重要一条原因就是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和法治秩序。
家庭精神孕育皇权式国家意识,国家是宗法家庭的扩大。
家治父权,国治君权互为表里,形成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天然联系之人格特征。
所以,法律强调对家长权的确认保护和家族内部伦理凝聚力,立法上“礼人于律”,司法上“执法原情”。
亲亲相隐制度是古代立法者对“情与法”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行调和的产物,显示了一定的立法智慧和技术。
建立“亲亲相隐”制度是维系以家族为中心的中国古代社会关系的需要。
中国古代社会关系主要以家庭为单位来维系生存与发展,“在中国,简直可以说,除家族外,就没有社会生活。
绝大多数的老百姓固然生活在家族的范围以内,少数的士大夫,除偶然出仕外,从生到死,也莫不活动在家族的范围之内,家族就象一个个无形的人为堡垒,也是每个人最安全的避风港。
”乡土中国,“家”是社会中的基本族群,也是整个社会圈子的起点。
为维护传统中国的社会安定,当务之急就是要从整个社会的细胞出发,维护家族中心利益。
故而“亲亲相隐”制度的建立适应了中国古代的社会关系的需要。
“亲亲相隐”制度有利于维护“家天下”和“大一统”的中国封建政治统治模式。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是家天下的皇位继承制,也就是由一家一姓的家族来统治的。
君王为了巩固统治,强调“以孝治天下”,并以法律的形式对孝加以确定。
可以说,“亲亲相隐”是家族利益本位的本位的产物。
在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下,整个国家政权组织是由一加以保护。
礼的本质在于伦理道德,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亲亲相隐”思想的源起与法律化是中国传统伦理中“孝”的体现。
从而维护了传统中国“大一统”的皇位继承制。
此外,正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阐述,中国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熟人社会”,“亲亲相隐”制度通过家族对社会的维系,将整个国家以家族血缘关系统一在一起,以法律的形式,维护了国家维系统治的观念基础,有利于国家的统治。
三.亲亲相隐在当代的重要性(一)亲亲相隐在当代体现的价值1.亲亲相隐是法律尊重人权的体现人权观念已受到世界各国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关注。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持续二千余年就是人权观念人律的鲜活例证。
在“亲亲相隐”制度下,一方面亲属之间的隐私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有限度的沉默权,证人拒绝作证权等一系列现代西方所标榜的人权均在其中,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我国古代法律体现人权保障比现代西方的人权宣扬更具理性,权利更为广泛。
汉宣帝确立“亲亲相隐”人律时所言:“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亡。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其人性本能,人权意识跃然纸上。
另一方面西方人权观念中的人道主义精神亦是其核心内容之一。
我们从“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到,该制度的设计之初是作为一种义务而存在,体现了人性之本能。
随着现代法治的不断完善,亲亲相隐“不再是古代社会所要求的义务,我们今天应当把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而且为我们这样一个情味浓浓的社会所急需。
”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律更多地是强调个人对于国家的服从,牺牲小我以维护大我,要求个人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和责任,而往往忽略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要求。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至高无上,要求人们在面对亲属犯罪时能够抛弃个人情感忍住巨大的悲痛,铁面无私,大义灭亲。
在这种观念支配下,立法者制定出来的法自然难以体现人伦精神。
这实际上就是无视人类所特有的亲情、人的本性、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特别是当逼迫提出的证据或证言导致本人或者亲属受到刑事追诉或遭到财产直接损失的情况下,这无疑是对人权的严重侵害。
所以,在立法中,应将亲属之间的容隐视为一种权利。
2.亲亲相隐制度体现法律的价值国家要使百姓亲法、服法、守法,法律就必须立足于人情,不能强人所难,逆众情众心。
如果强迫老百姓不惜牺牲亲情,大义灭亲,”其结果必然会造成比放纵一般案件中的几个为亲属所庇护的罪犯更为严重许多倍的后果。
如果要强迫民众遵守这种悖逆人情的法律,就必须靠严刑峻罚,推行重刑主义。
然而结果并不如愿,却事与愿违,重刑之下出乱世,秦自商鞅“不告奸者腰斩”之法到秦朝严刑峻罚,背离人情、亲情,过分残害民众百姓,秦二世即归于灭亡,就是很好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