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经营合作开发协议

旅游景区经营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有效开发建设**景区,促进**旅游产业和经济的发展,加快***的山水旅游资源的统一开发与合理利用,结合甲乙双方资源,经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平等协商,就乙方前期立项的“***”园区规划内,建设“汽车露营休闲度假区”的旅游项目共同合作开发,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作开发模式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以股份合作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甲方以现金形式或固定资产出资入股,乙方以现有的景区经营权作价作为对目标公司的出资。

第二条目标公司按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并成立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人员出任,其中甲方出任四名董事,乙方出任一名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出纳由甲方委派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担任。董事会依照董事会章程行使公司的所有投资、经营、管理职责。财务总监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一名由乙方推荐,

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条目标公司成立监事会,监事会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监事会由五名人员组成,其中甲方推荐三人,乙方推荐二人。董事会成员和目标公司的高层人员原则上不兼任监事,监事会章程和监管办法由双方另行协商制定。

第二章股权比例与回收

第四条甲方投入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资产等)入股,占目标公司股份51%;甲方以***景区的经营权作价入股,占目标公司股份49%,股权比例(以下简称股比)原则上不变,有其他投资者进来,甲乙双方的股份同比稀释。

第五条经乙方同意,

股权转让给乙方或第三方,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章合作开发范围

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将***风景区内合作开发的总面积确定为平方米左右,具体范围及面积,以有权部门批准的规划红线图为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四章合作开发目标

第七条通过经营合作引进资金,施行现代旅游发展理念和经营机制,扩大景区范围,加大景区特色化建设,努力把***风景区开发建设成为全国知名的,集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康健疗养、娱乐购物等功能为一体的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通过旅游景区的影响力,提升***景区良好的社会美誉度和知名度,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全面快速发展。

第五章经营范围和期限

第八条目标公司在景区自然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有权按景区规划,自主选定法律许可的旅游经营范围,包括房车露营、团体露营、生态旅游﹑住宿餐饮、果蔬采摘、户外运动、企业拓展、会议服务;篝火烧烤、演出、体育、展览、购物、园林等。

第九条

延长。

第六章双方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0.1甲方负责在正式协议生效后年内按上述第四条约定向景区投入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固定资产)。

10.2甲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乙方审

批的***景区开发相关规划进行“汽车营地”的相关设计、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不得进行任何破坏景区资源和景观的行为或活动。为加快景区建设,甲方负责引进有实力的公司与目标公司合作对核心景区外的经营性项目共同投资开发,具体合作方式须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全体同意。

10.3目标公司负责对景区内原有及后续投资所产生的所有资源和资产进行妥善保护、维护和经营管理,未经乙方许可,不得擅自转让。

10.4目标公司首先解决基础设施改善和景观形象建设项目(包括完成规划设计和开工建设景区大门、景区汽车营地、景区内步行木栈道、景区入口综合服务区、景区亮化、景区相关地面硬化、景区绿化改造、旅游标识系统、文化广场等),开发相关经营性项目,完善景区接待条件建设项目(餐饮住宿购物场所等)。具体项目在***风景区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规划中确认。

第十一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1.1乙方成立以**为组长的***旅游景区经营合作开发协调小组,专门负责协调经营合作过程中的相关事宜,以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

11.2乙方须保证目标公司在开发建设经营过程中所有工作的顺利推进。

11.3***景区内的项目不得历史遗留问题。乙方负责景区规划范围勘界立碑、农保地调整、生态林调整、项目立项报批及

目标公司审批手续协调等开发工作所需要的相关事宜;同时保证项目合作期间的社会治安、交通安全、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工作,并在基础设施建设、旅游环境改造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11.4乙方配合目标公司做好项目所需要的总体规划、修建性规划及相关经营性策划的编制工作。

11.5乙方按照控规要求对规划区内的溪流、水塘、田地、林地加以严格管理;严格控制在景区规划区域内的水源周边及上游新办可能污染水源的养殖、加工企业,以确保水源的清洁无污染。

11.6 乙方负责协调解决目标公司所需的用电用水需求。

第七章项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在双方签订正式协议生效日起,目标公司拥有***旅游区内“汽车营地”的开发建设权、经营管理权、品牌使用权、营销推广权等,同时按照法律所允许的经营范围进行独立自主经营。

12.1***风景区内“汽车营地”开发所需土地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

第八章景区现有资产、债权、债务处理原则第十三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景区与甲方合作之前与相关

单位签订的有关合约、协议、租约、承诺书等,若有损害甲方利益的,乙方应负责在双方签约之前自行妥善处理,具体处理方案经双方商定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十四条本协议生效之前,甲方保证***旅游景区内“汽车营地”所用之地与其他所有相关单位没有任何的债务、担保、抵押,确保***景区以零债务、零担保、零抵押的状况与甲方进行合作开发。

第十五条凡属于***景区资源,如***现有基础设施、停车场、景点等公用设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目标公司可合理无偿使用。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一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逾期交缴本协议约定的投入股本金,按应支付金额的0.5‰的比例乘以实际逾期天数向目标公司支付滞纳金,用于景区的开发建设与运营管理。

第一十七条因乙方违约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影响目标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并损害甲方利益的,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实际评估的经济损失额度予以赔偿)。

第十章其他

第一十八条双方合作经营期满并无延期继续合作时,或协议终止公司清算时,目标公司合作期间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包括甲

方所购的房车、帐篷等可移动性资产归甲方所有,其余的经营性资产(具体为食、住、购、娱类资产)按股比进行清算处置。景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配套设施等以及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对***景区内“汽车营地”的资源使用权、开发建设权、经营管理权等收归乙方。

第一十九条合作期满后,甲方如需继续以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经营,双方可再行协商。同等条件下,甲方可优先取得项目的合作经营权,但应依法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十条本协议作为双方合作的原则性协议,未尽未定事宜将在正式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明确。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即组成工作协调小组,由甲方任组长,乙方任副组长,负责正式合作协议前所需的工作,包括对项目范围的界定、总体规划的确定等。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合同履行地法院解决。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的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20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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