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与冤案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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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废除死刑?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废除符合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原则。

死刑是对人的最严厉的惩罚,但人的生命是不可复制的,任何法律或司法系统都不应该随意剥夺人的生命。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言,“严刑拷打和死刑都是一种野蛮的行为,不仅污辱了人的尊严,也无法达到社会正义的目的。

”因此,废除死刑是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的表现。

其次,死刑存在司法错误的可能性。

历史上有许多冤案和误判案件,一旦执行了死刑,就无法挽回。

美国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哈里·布莱克蒙曾说,“死刑不仅是对被告的惩罚,也是对司法系统的考验,我们无法保证每一起案件都不会出现错误。

”因此,废除死刑可以避免司法冤假错案,保障人的生命权。

再者,死刑并不具有预防犯罪的效果。

犯罪的根源是社会问题和个人心理问题,而不是惩罚的力度。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阿尔伯特·班迪拉曾指出,“死刑并不能减少犯罪率,它只会让人们对司法失去信任,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废除死刑可以更好地从根源上解决犯罪问题。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应有惩罚。

对于一些极端恶劣的犯罪行为,如谋杀、强奸等,仅仅依靠监禁等轻刑是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正义感和安全感的。

正如美国前总统理查德·尼克松所言,“对于那些犯下严重罪行的人,死刑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也是对受害者家属的安抚。

”。

其次,死刑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面对死刑的威胁,一些潜在犯罪分子会望而止步,减少犯罪的发生。

美国前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曾说,“死刑是对犯罪的最有效的威慑,它可以让犯罪分子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

”因此,保留死刑可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再者,死刑可以给受害者家属以慰藉。

对于那些失去亲人的家庭来说,唯有对罪犯执行死刑,才能让他们感到公平和正义。

美国前首席大法官威廉·雷诺兹曾说,“死刑是对受害者家属的一种慰藉,也是对罪犯的应有惩罚。

十大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

十大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

十大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1. 周钟水冤案:1988年,周钟水被指控杀害一名学生,经过8年13天的监禁和10次软磨硬泡的审讯,周钟水最终被判无罪。

2. 冯绍元冤案:1996年,惠州市长冯绍元被指控受贿,披露大量贪腐官员和地下组织的罪行,但在2009年,冯绍元被平反,冤狱25年。

3. 河南十二指纹冤案:1993年,河南警方在一起盗窃案中抓获12名嫌犯,这些嫌犯虽未承认自己的罪行,但根据肉眼观察和指纹比对,全部被定罪判刑。

20年后,这12名“罪犯”被证实无罪,权益得到赔偿。

4. 王芳案:2007年,王芳被指控在公交车上拿走一位老人的钱包,被依法判刑,但后来被证明是被陌生人放在王芳的手提包里。

2009年,王芳被平反。

5. 陕西祁连山抢劫杀人案:2002年,刘建华、李明和王治国三人被指控在抢劫中杀人,被判处死刑后被执行。

但经DNA检测和证人调查证实,三人均未涉及该案,案件于2016年被申请重新审判,最终三人被判得到了无罪。

6. 大连李燕案:2000年,李燕被指控虐待幼儿,被判刑11年,但李燕一直坚称自己是无辜的。

2008年,经遗传学鉴定和证人证言,李燕被平反。

7. 祁东疑案:2002年,湖南祁东县发生一起杀人案,李景亮因与被害人有过节而被指控杀人。

但经过多次质证和证人出庭证言,李景亮最终获得无罪判决。

8. 滨州口供取证案:2005年,滨州警方在审讯中以虐待的方式迫使强奸案犯罗启龙“自首”,并造假证据,最终罗启龙被判刑20年。

2009年,罗启龙被平反。

9. 浙江义乌“4·29”爆炸案:1993年,浙江义乌发生一起爆炸案,游民获得第一时间质证,但未被重视。

当时被指控的张英、贾铁平和魏如明三人被判刑,但后来李根、段勇、王森三人承认是制造爆炸案的真凶。

2010年,张英、贾铁平和魏如明三人被平反。

10. 民警与企业签单作证案:2005年,湖南安化县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林卫平被指控诈骗,但案件中大量证人出庭指证均是谎言。

法律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长河中,冤假错案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些案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以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为例,探讨这一经典法律冤假错案的成因、过程及反思。

一、案件背景2003年5月,安徽省蚌埠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受害者为一名女大学生。

经过侦查,警方将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列为嫌疑人。

2003年12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2004年12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0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张辉死刑。

然而,在执行死刑前,张辉、张高平叔侄均坚称自己无罪。

200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再审。

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二、案件过程2005年7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辉、张高平叔侄“叔侄冤案”进行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合议庭发现原审案件存在以下问题:1.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仅凭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就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且部分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

2. 原审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仅凭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就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实施了犯罪。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发现原审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如DNA鉴定结果与案件事实不符等。

3. 原审程序违法。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

鉴于上述问题,2005年8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张辉、张高平叔侄无罪。

三、案件反思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冤假错案,其成因和教训值得我们深刻反思:1. 司法观念滞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法官未能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过分依赖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证据审查不严。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审查不严,导致部分证据存在疑点。

法律冤案例子(3篇)

法律冤案例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陈某某,男,某市人,原系某市某公司职员。

2010年6月,陈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批准逮捕。

经过一审、二审,陈某某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然而,在案件再审过程中,陈某某被证明无罪,于2013年2月被依法释放。

二、案件经过2010年5月,陈某某所在的公司发生一起命案。

案发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陈某某与死者存在一定的经济纠纷,遂将其列为嫌疑人。

经过调查,警方掌握了陈某某作案的“证据”,于是将其刑事拘留。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陈某某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且有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证据,遂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在案件再审过程中,新的证据出现,证明陈某某无罪。

具体如下:1. 新的证据显示,案发当晚,陈某某并未离开过公司。

他提供了当晚的同事和领导作为证人,证实其当晚一直在公司。

2. 案发当晚,死者被发现时已经死亡,但警方并未在现场找到陈某某的指纹、脚印等直接证据。

3.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曾提取陈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DNA鉴定。

结果显示,陈某某的血液样本与现场发现的血迹不符。

4. 案发后,陈某某的家人和同事均表示,陈某某性格温和,平时与人为善,不可能杀害他人。

5.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曾提取陈某某的通话记录,发现其与死者存在一定的经济纠纷。

然而,经过调查,警方并未发现陈某某有作案动机。

三、法律分析1. 证据不足。

在再审过程中,新的证据显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错误。

首先,陈某某有不在场证明,且警方并未在现场找到直接证据;其次,DNA鉴定结果显示,陈某某的血液样本与现场血迹不符。

这些证据均表明,陈某某与本案无关。

2. 程序违法。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未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收集、固定证据。

例如,警方在提取陈某某的血液样本时,未进行有效的密封、保存,导致样本被污染。

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

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

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冤假错案是指司法机关在调查、侦破和审判过程中,对犯罪案件的某一环节或完整的过程发生错误,导致冤案、假案或者错案的情况。

以下是一个经典的冤假错案案例:刘某被冤枉杀人罪的案例。

2005年,刘某在湖南某县小学任教。

2007年9月,一名12岁女生小丹被人控制,后来证实是遭到了性侵和谋杀。

当地警方在调查阶段未能迅速找到凶手,案情重案组决定继续加大侦破力度。

2007年11月,警方接到一起报案,称该县小学的音乐教师刘某涉嫌犯罪。

警方很快调查了刘某的个人背景,发现他曾效力于多所名校,并且没有前科。

刘某被以性侵并杀人的罪名逮捕,并在审讯中供认了罪行。

然而,刘某的辩护律师并不相信他的供述。

律师开始展开自己的调查,并发现了几个细节的疑点。

首先,小丹被杀的时间是9月15日晚,而刘某当天晚上在家用电脑与妻子视频通话,且有时间戳记录,排除了他亲自下手的可能性。

其次,刘某供述的犯罪细节与现场勘察结果不符,比如勘察结果表明凶手是个左撇子,而刘某是个右撇子。

而且,案发现场发现了一个陌生男子的DNA,却没有刘某的DNA。

律师还雇佣了一位法医学专家提供专业的分析。

法医学专家注意到尸体的死状与刘某供述的细节存在差异,尤其是刘某供认当时控制住小丹使她安静,不想让她发出声音,但尸检结果显示她存在有抵抗痕迹。

综合上述事实,辩护律师坚信刘某是冤枉的。

经过几个月的抗辩和辩护,刘某的律师成功地揭示出警方侦破此案的错误之处。

一方面,警方在调查上存在片面性,过于关注刘某,不去寻找其他线索。

另一方面,刘某在警方审讯期间受到了不正当的精神和身体的压力,才不得不作出虚假供述。

终于,在2008年5月的一次听证会上,刘某的辩护律师成功地驳斥了控方的指控,并指出了案件中的诸多疑点。

法官遂宣告刘某无罪。

这个案例揭示了冤假错案中司法失误的严重后果。

刘某几乎被错误定罪,他在审讯中遭受了精神和身体上的折磨,人生陷入谷底。

同样,小丹的家庭也被误导,错失了追查真凶的机会。

古代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

古代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

古代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
1. 白狼案:清朝时期,江苏镇江市出现了一起冤案。

一名贫农的儿子被一只白狼咬死,贫农指认一名周姓富商派白狼行凶。

尽管富商辩称自己没有养狼,法官仍判周某死刑。

数年后,真凶被抓获,案件重审后周某被平反。

2. 兰陵王案:东汉末年,兰陵王刘彻被控谋反罪被废黜并流放。

后来,刘备等人恢复汉朝后,将兰陵王追封为王爵并入葬皇陵。

他的案件可以视作一起错案,因为他并没有实际参与叛乱。

3. 毛尔盖案:清朝时期,甘肃定西地区发生了一起冤案。

一位农民被指控谋杀了两名警察,并被判定死刑。

几十年后,证据表明他是冤案,他的家属为此申请平反。

4. 赵志敬冤案:明朝末年,明熹宗被戴上了谋逆的罪名,并被下令斩首。

然而,历史证明他并没有实际参与谋逆,因此被视为一起冤案。

5. 天子案:明朝时期,张宏业因患有天花病,遭到强行带走,并被判刑。

经过多次上书请求平反,最终获得平反。

以上是古代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之一,这些案例表明历史上存在不少冤假错案,正义的复仇之路需要通过努力和时间才能实现。

冤假错案典型法律案例(3篇)

冤假错案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25岁,农民,居住在河南省某县。

2010年,张三因涉嫌抢劫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10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张三坚称自己无罪。

2015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张三的家人向当地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二、案件经过1. 申诉阶段2015年,张三的家人向当地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检察院受理后,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检察院认为张三的申诉理由成立,决定对该案进行复查。

2. 复查阶段检察院在复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1)案发现场证据不足。

据调查,案发现场只有一名目击证人,且其证言存在矛盾之处。

此外,抢劫现场未发现张三的指纹、脚印等痕迹。

(2)被害人陈述存在疑点。

被害人陈述称,在案发当晚,自己被张三用刀逼着交出钱财。

然而,被害人未提供任何关于张三的描述,且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对张三的描述前后矛盾。

(3)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嫌疑。

据调查,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张三进行了长时间的有罪供述,存在刑讯逼供嫌疑。

3. 重新审理检察院在复查的基础上,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建议。

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

4. 无罪释放经过重新审理,法院认为:(1)案发现场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张三实施了抢劫行为。

(2)被害人陈述存在疑点,无法作为定罪依据。

(3)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嫌疑,导致张三的有罪供述不可信。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张三无罪,当庭宣判张三无罪,并当庭释放。

三、案例分析1. 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1)侦查人员存在执法不严、违法办案现象。

本案中,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嫌疑,导致张三的有罪供述不可信。

(2)审判人员存在审判不公现象。

在原审中,审判人员未充分审查证据,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3)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本案中,目击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导致案件真相难以查明。

2. 预防冤假错案的措施(1)加强侦查队伍建设,提高侦查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

对冤假错案的反思

对冤假错案的反思

冤假错案
My opinion:
• 1.减少、最终杜绝刑讯逼供: • ①从观念层面矫正刑讯逼供产生的思 想根源:从有罪推定走向无罪推定 • ②建立更为科学规范的考核方法 • 2.“以侦查为中心”转向“以审判为中心” • 3.建立完善的纠错机制
第七组展示
内蒙古冤案有望翻案 被冤判青年已成白骨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第一 毛纺厂一厕所内一名女子被奸杀。 同年6月,呼格吉勒图被作为凶 手并被执行了死刑。 9年后的2005年,在内蒙古境内 接连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 赵志红落网。赵供述称,9年前的 奸杀案系他所为。
呼格吉勒图生前照片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在赵志红认罪后,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组成了“4·9” 案核查组,有核查组成员后来也明确对新华社记者表示, “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用老百姓的 话说就是冤案”。可核查定论并不等于最后的法律结论, 法律结论需要体现在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上。但呼格吉勒 图案的重审,至今仍然未能启动。这一拖就是9年,直到 近日得到司法系统高层指示后才有了启动重审的迹象。
事实已定,为何再拖?
• 在谈到此案因何在赵志红落网9年后,法律程序却没有任 何启动迹象时,长期关注此案的公安部刑侦技术专家吴 国庆说:“现在这个事情已经反映到中央了,相关方面要 求公检法三家给出意见,而公安机关的意见早已经明确, 关键的问题在法院。” • “这个案件的事实部分早已经明确,不应该存在任何悬念。 但是,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必然就有多名责任人被 追究刑责和党纪政纪处分。而当年公检法三家单位的办 案人都已经有了相应职务的调整,有的甚至已经升职或 调迁,难度可想而知!”向记者提供笔录的内蒙政法系统 的一位重要领导,毫不隐晦地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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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
权利5年。 1998年9月22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驳回佘祥林上诉维持原判,佘祥林后在 湖北沙洋监狱服刑。
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死亡”11年的妻子突然出现。
2005年4月1日,佘祥林出狱。 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法院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10月底,因“杀妻”罪名蒙冤下狱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国家提出1000 万的赔偿,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现代已平反的: 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 李久明、张振风等
思考:
那些冤假错案被判死刑立即执表示执行死刑是对人权 的侵犯,特别是在当事人有可能是无辜的情况下。 支持保留死刑论者唯一能够坚守的立场就是死刑的现实
功能是满足报应观念,抚慰人们的报复心。
成因分析: 1、刑讯逼供 2、执法者对生命的淡漠
概述 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 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 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 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 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 体,公安机 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1999年5月10日 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 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 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 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商丘中院在得知赵振 晌在本村出现后,立即会同检察人员赶赴赵楼村,经与村干部座 谈、询问赵振晌本人及赵振晌的姐姐、外甥女等,确认赵振晌即 是本案的被害人。同时并从赵振晌本人处了解到:1997年10月30 日(农历9月29日)夜里,其对赵作海到杜某某家比较生气,就携自 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照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 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 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得偏瘫无钱 医治,才回到了村里 。
赵作海案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 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 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
机制。2010年 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
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件的再审情况,认定赵 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5月 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 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 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 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并表示对赔偿满意,要 开始新生活。
宣判长宣判赵作海无罪当庭释放, 赵作海失声痛哭。(上图)
赵作海出狱。(左图)
佘祥林案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发现一具无名女尸。认定死者是
佘祥林失踪的妻子。 1994年4月,以涉嫌故意杀害妻子为由,公安将佘拘留,并批准逮捕。 1994年10月13日,湖北省原荆州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佘祥林因犯故意杀人 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1月10日,佘祥林上诉至湖北省高级法院,后来被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 发回重审。
3、纠错制度的缺失
我们需要的不是盲信死刑,而应是用制度保障人权,用 制度杜绝冤案错案的发生,这才是民主法治的根本目的!
我国的司法完善过程,不应是缓慢逐步的,而应是迅速 急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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