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处理方式
暂估价说明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 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 .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 款的约定提供。
在做工程结算时,投标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怎么处理?

在做工程结算时,投标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怎么处理?投标报价中的“暂列金额”不属于工程项目费用,而是建设单位在做工程测算时,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费用增加而预先预留的费用,此费用主要用于工程变更增加、人材机费用的调增以及其他不可预测费用的增加。
如果项目施工完成后,没有变更增加、人材机调增等费用的话,那么暂列金额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收回,如果有以上费用增加的话,则从暂列金额的费用中调拨。
若变更费用超出暂列金额,则需由建设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拨资金,若变更费用没有超出暂列金额,则按实际变更费用由暂列金额填补,剩余资金归于建设单位。
在施工单位做竣工结算报价时,不可将此项费用进入结算报价。
暂离金额一般多用于政府出资或合资的工程。
而暂估价主要是材料和分包工程的暂估单价,针对建筑市场上长期内价格幅度变化比较大的材料和分包工程,为防止各投标单位在投标竞争价格上为中标而恶意压价但中标后在施工时以涨价为由向建设单位索赔此类现象的产生,由建设单位指定暂估价格,各投标单位均以此价格为准进行报价,这就是暂估价。
暂估价部分在竣工结算时会根据市场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暂估价是招标时,由于设计原因或工程施工情况不明,不能准确报价,但这个项目肯定会实施,因此用暂估价。
具体施工时由业主决定;可以会议纪要形式、工作联系单、补充协议形式通知施工方组织实施。
鉴于你们的具体情况可以补签(关于实施暂估价项目补充协议),1、工作内容,2、工作时间,3、质量,4、验收,计价与结算方式,6、其他等等暂估价什么情况应该另行招标根据合同约定执行,一般不能再次招标。
1、是否适用暂估价及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范围以及所给定的暂估价的金额,决定权完全在发包人;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给定暂定价的,该暂定价构成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所给定的暂估价签订合同;3、在签订合同之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还需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实际价格,并根据实际价格和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含与差额相对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来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格:(1)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需要招标的,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或分包人,中标金额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2)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需要招标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由监理人确认,监理人确认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3)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需要招标的,由监理人按照通用条款第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或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另有约定”来进行估价,经估价的专业工程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工程结算时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到底该怎么处理

工程结算时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到底该怎么处理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是经常出现的概念。
而这两个概念的处理,也常常成为工程结算中的难点和争议。
那么,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以及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的应该如何处理,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什么是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在正式进行施工前,一般都需要进行工程量的预算与核算,以确定工程的投资金额。
然而,在实际的施工中,由于各种原因(如规划需求变更、天气原因等),可能会导致原来预算中未考虑到的费用或者预算的费用被减少。
这时,为了避免影响进度或者质量,施工单位可能会出现一些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就被称为暂列金额。
另外,有些工程在预算编制时,难以确定某些费用的具体数值,就会按照相关的规定或者标准进行排查,并进行预估。
这些估算的费用就成为暂估价。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其实都是一些未被预算覆盖到的费用。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如何区分?尽管在实际的施工中,暂列金额和暂估价都是一些未被预算覆盖到的费用,但是,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
具体来说,暂列金额指的是施工单位由于原预算未考虑到的原因而出现的必要支出,而暂估价则指的是一些费用难以具体预算时,按照规定或标准进行排查估算的费用。
此外,暂列金额是需要明确的具体数值的,而暂估价则更多的是一个大致数值,无法进行具体的核算。
因此,在进行工程结算时,需要根据两个概念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工程结算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怎么处理?在工程结算中,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
对于暂列金额,需要经过具体的计算,然后按照实际支出的情况进行结算;而对于暂估价,需要进行结算前的实地核查,然后按照核实的实际数值进行结算。
暂列金额的处理方法对于暂列金额,其处理方法应该采取以下几个步骤:1.对原预算外的暂列金额进行明细确认,并据此作出暂列金额清单。
2.审查暂列金额清单,确认其是否在合同范围内,并与监理单位达成共识,以确定暂列金额的额度。
3.签订暂列金额补充协议,详细说明暂列金额的内容、额度、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等相关细节。
施工合同中暂估价处理

施工合同中的暂估价处理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中的暂估价处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暂估价,顾名思义,是指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发包人为了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工作的金额。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暂估价的处理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确定暂估价、调整暂估价、支付暂估价等。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施工合同中的暂估价处理进行详细解析。
一、确定暂估价确定暂估价是施工合同中暂估价处理的第一步。
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和市场行情,对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工作进行合理估算,并填写暂估价。
暂估价的确定应遵循公平、合理、准确的原则,以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
二、调整暂估价施工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波动、工程变更等原因,可能导致暂估价与实际价格存在差异。
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暂估价进行调整。
调整暂估价的过程应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1. 调整条件:当暂估价与实际价格相差较大时,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一般情况下,调整暂估价的条件包括:(1)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2)工程发生重大变更;(3)其他可能导致暂估价与实际价格相差较大的原因。
2. 调整程序: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调整程序。
主要包括:(1)提出调整申请;(2)双方协商确定调整金额;(3)签订调整协议;(4)报批相关主管部门。
3. 调整依据:调整暂估价应依据以下资料进行:(1)市场行情资料;(2)工程变更资料;(3)合同约定;(4)法律法规规定。
三、支付暂估价支付暂估价是施工合同中暂估价处理的最后一个环节。
在施工过程中,当暂估价项目实际发生时,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调整后的暂估价金额支付给承包人。
支付暂估价应遵循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
1. 支付条件:当暂估价项目实际发生时,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详述“暂估价”设立的渊源、定义、计价方式及其招标主体

详述“暂估价”设立的渊源、定义、计价方式及其招标主体在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暂估价是个较为常见的术语。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在专业工程图纸不完备的情况下,暂估价的设置对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障投资收益等方面都有积极地作用。
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缺失,暂估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容易引起诸多争议或纠纷。
鉴于此,有必要对暂估价做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一、暂估价的渊源及定义在我国,暂估价的概念首次出现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该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该文件虽然首次出现了“暂估价”的名词,但这个“暂估价”仅指货物,且该文件并未对暂估价进行具体的解释或说明。
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了第56号令《和试行规定》(简称“56号令”),56号令中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通用条款第1.1.5.5条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该规定系我国官方文件对“暂估价”的首次定义。
2008年12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2.0.7条规定中的规范术语:“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在该规定中,暂估价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2012年12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在相应部分增加了工程设备暂估价部分,该规定保持了与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
工程暂估价定价规定及程序

工程暂估价定价规定及程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新增了对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内容很少,就一条规定(第4.1.7条):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计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修订时对上条规定作了较大的调整,由一条变成了四条(第18页)。
条文如下:9.9 暂估价9.9.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
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 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暂估项目的设立和项目施工阶段暂估项目采购管理

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暂估项目的设立和项目施工阶段暂估项目采购管理摘要:在建设项目投资中,在实际项目实施阶段,结合实例,提出对招投标阶段中暂定项目的确定方法的探讨。
关键词:暂估项目; 工程造价; 成本控制Abstract: in the invest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actual project implementation stage and, with practical examples, and puts forward the bidding phase of the project is a method to determine the discussion.Keywords: temporary estimate projects; Project cost; Cost control建设项目投资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在项目总承包招标阶段,由于设计深度不够、业主需求尚未完全明确,因此不可能对工程的所有部分都做出足够详细的规定。
而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同样会出现很多的不可预见事件,因此,在项目的总承包招投标中,我们一般都会将部分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在招标文件中作为暂估项目处理。
暂估项目保证了投标价组成和总投资构成的完整性,加快项目的进度。
那么在招投标阶段如何设立暂估项目,以及在项目实施阶段如何确定暂估项目的采购事宜(采购流程、采购方式和过程管理),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想就此谈一下自己在实际工程中的一些操作方法与同行交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规定,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条款相关内容的约定提供;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变更的估价原则”条款进行估价。
暂估价

某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约1.1亿元,包括以下工作内容:土建、装饰、给排水、强电、弱电、空调、消防、电梯等。
该项目以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投标,1.1亿元的合同价中包括约3700万元的“暂估价”,占合同价的比例达到33.6%,“暂估价”所包含的内容相当广泛,结算时对“暂估价”的处理方式也多种多样。
该项目“暂估价”的金额如此之高,是否合法、合规?实际操作中有无问题?带着这些疑问,下面就结合该项目的具体情况,谈谈本人对“暂估价”的一些认识和思考。
一、“暂估价”的基本概念、内容及出现的原因(一)“暂估价”的定义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7条,所谓“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暂估价”,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采用这一种价格形式,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二)“暂估价”的主要内容“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三)“暂估价”出现的原因从“暂估价”的定义就可以判断出,“暂估价”出现的主要原因如下:建设单位为赶时间、抢工期或由于项目的细部建造标准不明确,造成设计单位时间不足、设计深度不够,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招标清单时间仓促,导致相关部分造价只能用“暂估价”来代替。
一些设计单位由于经验不足或为了省事,没有很好地对一些材料设备、专业工程进行深化设计或二次设计不到位,一些材料暂时没有明确规格型号和档次。
有些招标代理公司业务水平有限或为了省事在招标清单中设置过多的“暂估价”项目。
建筑行业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专业化,建设方为控制投资、保证达到更好的建设效果地情况下,将一些专业较强的内容如玻璃幕墙等内容以“暂估价”的形式放入总包合同中,之后再分包给专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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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随即,2008年11月19日,四川省建设厅以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颁发了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2008年11月20日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以川建发[2008]94号文印发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以及2009年3月10日,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以川建价发[2009]13号文批复了成都市等22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
我省这一系列配套文件的出台,标志着08规范在我省的全面、有效实施有了可行性和保证,同时我省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凡发出的招标文件、签订的施工合同应执行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在近一年的招投标工作中执行08规范及其配套文件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在此提出,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与同行探讨。
例如在08规范中提出了一个新的慨念:暂估价,从规范上看,对暂估价的
叙述条款有:
第2.0.7条,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
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3.4.1条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到金额;2.暂估价:
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4.1.7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展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
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
价依据进行计价。
第4.2.4条第三款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
合单价。
第4.2.6条第二款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第4.3.6条第二款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第4.8.6条第二款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
价计算。
以上叙述,应该是很清楚的。
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在招标阶段确实常遇到一些肯定要发生,但因为材料标准不明确或暂时无法确定标准,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但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的情况,采用这种价格形式既与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对暂估价的理解和处理还存在一些疑问:比如暂估价是属于招标人费用还是属于承包人费用?列为暂估价的甲供材料如何处理,是否按08规范第4.3.6条计入综合单价?列为暂估价的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按规范第4.1.7条是否招标?招标人将大量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在招标清单中列为暂估价,暂估价甚至达到了控制价的51.46%,招完标后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08规范第4.1.7条的规定如何“共同”招标?……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通过实际工程情况的处理,笔者认
为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材料暂估价的处理
首先,应明确列为材料暂估价的材料是甲供材料还是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
料。
若是甲供材料,该部分材料的费用属于招标人费用。
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提供甲供材料暂估价表。
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川建函[2004]96号文《关于颁布总承包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计列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
招标时应要求投标人报总承包服务费,避免施工中就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材料采购保管的费用产生争议。
投标人报价时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甲供材料购置费清单在招标人费用中计列,而不计入综合单价中,且对给定的甲供材料购置
费清单不得作任何调整。
施工中,由于甲供材料属于招标人费用,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材料单价和供应商。
若是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该部分材料的费用属于投标人费用。
招标人工程量清单应按川建价发[2009]3号文规定的材料暂估单价表仅提供材料的暂估单价,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材料暂估价的金额不再列出。
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提供的材料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投标人报价时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的材料暂估单价表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对给定材料的暂估单价不
得作任何调整。
施工中,由于该部分材料仅仅是因为招标人对此部分材料的标准不能确定而暂定了一个价,且投标人已按给定的单价计入了综合单价,故不论该部分材料暂估价的价值多少,是否达到必须招标要求,都不再进行招标,而是由招标人确定标准后双方协商确认单价,结算时作调整材料价差处理,但作为暂估单价处理的材料应是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工程等工程中较为特殊的材料或是信息中没有的材料,比如装饰上程中的面层饰材、安装工程中的个别灯具、绿化工程中的
盆景等。
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处理
专业工程是招标项目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项目招标时也纳入了整个项目的范围,但因为是暂估价,投标人不得对其暂估金额作任何调整,没有产生竞争,也就没有达到招标的目的,这部分费用属于招标人费用,因此专业工程暂估价的
处理同甲供材料的处理办法。
三、如何共同招标的处理
实践中如何由总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进行招标,一直缺少统一认识。
共同作为招标人,由于各自所处的角度和各自的利益所在,实际是不易操作的,那么应怎样做更容易操作和被双方所接受呢?
首先,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甲供材料暂估单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提供的甲供材料暂估单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根据川建函[2004]96号文《关于颁布总承包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计列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
招标时应要求投标人报总承包服务费。
投标人报价时按招标
人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相应暂估价总金额计入招标人费用中,对给定的甲供材料暂估单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总金额不得作任何调整。
其次,招标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对列为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允许分包,并明确需总承包单位应配合协调的内容和具体的职责。
第三,甲供材料暂估单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属于招标人费用,从这一点来说,这部分工程的主权在招标人,达到招标要求的应由招标人组织招标,总承包单位参加招标,最后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按招标结果签订分包合同,并由总承包单位协调管理。
未达到招标要求的,可由招标人指定分包,也可经招标人同意后由总承包单位分包,但都由总承包单位协调管理。
四、结语
鉴于以上考虑,08规范的其他项目清单、第4.1.7条、第4.3.6条第2款、第4.8.6条第2款及相应表格应作相应调整。
第一,其他项目清单应包括两部分费用即投标人部分和招标人部分。
表格调
整为表-12。
第二,增加甲供材料暂估单价表-12-2-1,原表12-2改为表12-2-2。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注:乙购材料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表
-12
甲供材料暂估单价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序号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小计
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拟用在那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按此表内容和金额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中填报。
2.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
表-12-2-1
第三,规范第4.1.7条应修改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甲供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招标人组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
工程分包价。
第四,规范第4.3.6条第2款应修改为:乙购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甲供材料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
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第五,规范第4.8.6条第2款应修改为:乙购材料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人双方最终确认价调整价差;甲供材料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这样的调整有利于明确各项费用的属性,有利于参与招投标的各方正确理解各项费用的真正含义,从而正确选择相应费用的计取规则和采取相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