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存疑无罪”制度的确立
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是指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必须由检察机关或控辩双方提供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否则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背景疑罪从无原则始于罗马法,在现代刑事立法中得到广泛应用。
它的出发点在于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和尊严,强调任何人都应被视为无罪,直到其有罪行证据被严格确凿地证明。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刑事诉讼法中得到明确规定。
例如,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罪的犯罪事实,应当由公诉机关举证,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相似地,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也不得被拘留之前不经过大陪审团的审查和判决”。
三、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论基础疑罪从无原则与法治的基本原则相一致。
它要求在犯罪认定前,检察机关必须确保掌握充足的证据,而不能仅凭猜测或怀疑将被告人视为有罪。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权利平衡,即在控制犯罪与保护个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四、疑罪从无原则的保护效果疑罪从无原则的存在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避免了滥用刑事权力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对于再审、抗诉等救济措施,疑罪从无原则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
它确保了刑事司法的公正与平等。
五、疑罪从无原则的辩证性疑罪从无原则并非绝对的,而是在合理怀疑和证据确凿之间寻求平衡。
在特定案件中,如果存在足够的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法庭将认定被告人有罪。
因此,该原则并非一刀切的,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六、疑罪从无原则的应用案例1. 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控制贩卖毒品罪。
法庭要求检察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持有毒品,并能排除被告人持有毒品的合理怀疑。
2. 在另一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控强奸罪。
检察机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强奸行为,以排除对被告人的合理怀疑。
七、疑罪从无原则的局限性疑罪从无原则虽然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例如,一些司法制度中,证据的获取和保护不够完善,导致证据链的缺失,可能会给疑罪从无原则的实施带来困难。
论述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

1 、 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产生 在 司法 实践 中 .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缺陷和诉讼是一种 由 原 因推知结果 的活 动 , 具有 内在 的不 确定性 , 定案 证据不充 足 、 准确性不强 的情况时有发生 , “ 疑罪” 必然存在 。 在定 案事 实及证 据上存在 “ 疑问” 的案件并不少见, 这些案件都涉及定案证据是否 确实 充分的 问题 , 但是, 作 为行使 审判 职能的法院 , 肩负着审理 判决 的社会公共任务 , 这就使得它面 临着这样一种挑 战 : 必须对 这种“ 疑 罪” 案件定性并作 出具 有国家强制力的 的裁判 。无罪推 定就是为解决这种情况 而产生的 ,它的价值选择不是为 了发现 犯罪事实 , 而是为 了保护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
公正和人权保障力度 的标准。 本 文将 对无 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含 义进行论述 , 从 而阐述我 国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 、 可能性 和适用的现状 . 并提 出一些 改善措施。 首先 . 疑 罪从 无 与 无 罪推 定 原 则 的 历 史 渊 源 和含 义 ; 其次 , 我 国适 用 疑 罪从 无 与无 罪推 定原 则 的 必要 性 及 可 能性 ; 再 次, 我 国适 用
2 、 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 无罪推 定最早产生 于中 国上古 时期 , 据《 尚书》 记 载皋陶与
舜帝 的对话 中提 出“ 罪疑惟 轻” 和“ 与其 杀不辜 , 宁 失不经” 的思 想。 在法律发展史 上 , 无罪推定思想最早是 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 利亚作在他 1 7 6 4 年所 著的《 论犯罪 与刑 罚》 一书 中提 出 : 在没有
“疑罪从无”中的“疑罪”之把握

境, 被警察从茶 叶中搜出冰毒 30 00克。案后 , 王某 潜 逃不知去向。陈某辩称对所携带的茶叶藏有毒品的情 况并 不知 情 。一审法 院认 为 , 陈某 运 输 毒 品被 当场查 获, 数额巨大 , 对所带毒 品不知情 的辩解 缺乏证据 支 持 , 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陈某死刑。二审法院却认为 , 故 陈某与王某一起到茶叶店购买 的确是茶叶 , 王某拿装 有冰毒的茶叶罐再 回茶叶店 , 请店主按原样封包装 时 陈某不在场( 这有店主的陈述证明 )本案 又因王某 潜 , 逃 而缺欠 王某 的 口供 证 据 , 以认 定 陈 某 对 毒 品 知情 所 的证 据不 足 , 知 情 的可 能 性 更 大 , “ 无 罪 推 定 ” 不 故 从 的角 度 出发 , 认定 陈某对 所 携带 的毒 品不 知 情 , 宣判 遂
人权公约》 《 、 联合国公 民权利 与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所 吸纳 , 已成 为 当今法 治 社 会 普 遍 实行 的一 项 重 要 的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 , 任何人未被 法庭最终确定为有罪之前 , 应被假定为无罪 ; 所体现的 价值选择不是为了发现犯罪 事实 , 而是为了保护被告 人免受错误的刑事追究 , 充分体现 了人权保 障的价值
据 , 间接 证 据 之 间未 能 形 成 闭合 的证 据 锁 链 , 且 致使 案 件在 罪与 非 罪 问题 上 存 在 疑 问 , 能 合 理 排 除 。 不 关 键 词 : 罪从 无 ; 罪 ; 握 疑 疑 把
中图分类号 : 95 2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434 2 1 ) - 9 -3 17 .4 X(0 0 7 0 00 0
・
无罪判决。例如 : 王某雇请 陈某携带茶叶过境 , 与陈某
浅谈“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浅谈“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摘要]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直接来源于无罪推定原则。
意在保护相对于强大的司法机关而言弱小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限制国家刑事司法权利的滥用,减少并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
基于此,从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出发,分析其所面临的冲突与异化,结合证据裁量与情理的探究,提出了解决其困境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疑罪从无;刑事审判;情理;法理刑法的主要功能是保卫社会安定有序和保障个人权利自由不受侵犯。
即一方面刑法要最大限度的防止并控制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刑法担负着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权被滥用,实现社会正义的重任。
疑罪从有或疑罪从无是两个相对应的概念,非此即彼,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二者的冲突正好集中反映了刑法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之间的价值冲突。
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刑法是把双刃剑,使用不当就会两败俱伤。
”疑罪从有便可能刑及无辜,滥用刑罚权力,违背保障人权的原则;而疑罪从无又可能放纵犯罪,违背有罪必罚的宗旨。
[1]我国的司法机制是如何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疑罪从无原则是否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限制了国家刑事司法权利的滥用?一、“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现状(一)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适用现状在我国,地方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大约在50万件,而在疑罪从无制度确立之后,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而宣告无罪的案件,多则几千件,少则几百件,且在这些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中真正属于因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不足一半。
从客观的数据分析来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地落实。
许多法院的法官对存疑案件都不敢也不愿果断宣判无罪。
取而代之的是“疑罪从轻”、“疑罪从挂”,即使有,也基本上是能够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各大媒体争相采访报道的重大案件,法官迫于社会公众压力及舆论支持而最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

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无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犯罪事实和证据,应当做出无罪排除的行为。
热门城市:汉中律师弓长岭区律师翁牛特旗律师拉萨律师洮南市律师敖汉旗律师仙桃律师松北区律师阿荣旗律师很多朋友喜欢看法制类的节目,不仅可以看到警察破案的过程,更可以了解一些法律知识。
而有时节目中会出现一些专有名词大家并不明白,比如▲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是什么意思呢?下面,将对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做出详细的解释,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往下阅读。
▲一、疑罪从无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有罪推定,是指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收集、调取有罪证据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李化伟案:见证“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

李化伟案:见证“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作者:————————————————————————————————日期:李化伟案:见证“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法律李化伟案:见证“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30年前发生在辽宁的一起杀人案让一名无辜者——被害人的丈夫被判死缓。
判决执行16年后,被害人的丈夫被认定无罪获释并获国家赔偿。
这个过程,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逐渐变得科学、严密的过程。
文/王秀敏1986年,当大街小巷流行着崔建嘶哑嗓音喊出的摇滚歌曲《一无所有》时,辽宁省大石桥市的李化伟才23岁。
这一年,他几乎到了一无所有的境地——不但失去了新婚的妻子,还失去了人身自由。
妻子遇害——丈夫遭嫌疑被判死缓1986年10月29日,李化伟的妻子在家中遇害身亡,颈部、腹部被砍数刀。
李化伟因有重大嫌疑被逮捕。
当时,案件唯一的证据是从李化伟的衬衣上提取到他的妻子留下的喷溅型血迹。
一般情况下,人活着的时候,血液才会从伤口里喷射出来,形成喷溅型血迹。
当地公安局据此推断,当死者受伤出血尚未死亡的时候,李化伟在现场。
因此,他衬衣的领口上才会有喷溅型血迹。
李华伟究竟是不是凶手?他会面临什么样的审判?审判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这涉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颁布的。
此后,我国刑事诉讼司法改革一直没有停止。
改革会给一些案件带来决定性的影响,包括李化伟案。
李化伟始终坚称自己没有杀害自己的妻子。
同时,在现场发现的凶器菜刀上,警方提取了一枚指纹。
这枚指纹既不是李化伟的,也不是他的家人的,同样的指纹还留在碗柜、录音机上。
与此同时,警方还从炕上提取了41~ 42码的布鞋足迹。
但是,当地公安局无法确定这些痕迹到底是谁留下的,又是如何留下的。
据当时命案侦查组组长孙文龙回忆:“当时提取的指纹肯定不是李化伟的,这个足迹是何人留下的,到最后也没有解释清楚,包括我在内。
(完整版)论疑罪从无原则毕业设计

论疑罪从无原则引言在我国,疑罪从无的原则已经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中尚未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时,不应认定为有罪;存在疑似罪的也应该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定此被告无罪,从而终止诉讼。
很明显这样立法有利于显失公平,并且能够维护在诉讼各阶段中处于劣势地位的被告人的权利,对协调目前我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各方利益之间的冲突、不均衡具有积极的作用,深入贯彻此原则能够推进我国刑事诉讼过程的完善,更好地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立法精神。
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实践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却是与理想存在很大差距。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概述(一)疑罪从无原则的最初确立1.疑罪从无原则,最先是作为政治法律思想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首先在其1764年出版的《论罪犯与刑罚》一书中提出的,阐明了“疑罪从无”思想。
在他认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有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其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应当被假定无罪”。
1意大利1947年宪法第27条规定:被告人在最终定罪以前,不得认为有罪。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1 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6条规定:“任何人在被合法逮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不能证明有罪就应该是无罪。
从各国的现有立法来看,疑罪从无原则已经为大部分国家所认可,虽然各国对此原则的具体立法解释不同,但本质要求都是在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就应视为无罪。
论刑事诉讼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

论刑事诉讼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摘要: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和贯彻这一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从疑罪从无原则的起源谈起,具体阐述疑罪的司法认定、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内涵及其在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并对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关键词:疑罪疑罪从无刑事诉讼一、疑罪从无原则的起源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思想的重要表现之一,它是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司法专制,对刑事司法制度倡导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改革的优秀成果。
一般认为,无罪推定的思想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最早提出来的,他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法》一书中指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称为罪犯。
”这一思想最先被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其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被宣判为犯罪者之前,均应假定为无罪。
”法学理论界把这一思想概括为”无罪推定原则”。
二战之后,这一原则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在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以及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中得到确立。
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预审法官认定……指控被告人的依据不足者,应作出命令,宣布此案停止执行”,”审判前拘留的被告人应予释放”。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36条规定:”被告案件不成立犯罪时,或被告案件没有犯罪证明的,应当以裁决宣告无罪。
”而且,”凡是无足够证据的,均为无罪。
”目前,无罪推定已经成为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普遍的原则,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也在现代司法中最终确立了自己的地位,为多数国家所采纳。
我国是在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由此,我国第一次在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内涵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中”有利于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一)从刑法学角度分析现代刑法担负着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的双重机能,即一方面是防止刑罚权的滥用,保障公民个人权利、自由不受侵犯和实现社会正义;另一方面,刑法必须最大限度控制犯罪,保护社会的利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疑罪从无】“存疑无罪”制度的确立
作者:成安
“疑罪从无”即在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时对刑事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一种制度。
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1996年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重大修改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增加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长期以来,对刑事案件中的“认定无据,否定无理”的“疑罪”问题没有纳入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罪还是无罪等关键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疑难刑事案件,大都不敢也没有法律依据作出无罪判决,而是采取反复退回补充侦查、司法机关内部进行协商、请示上级机关甚至将案件长期“挂起来”的做法。
其惟一的法律依据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有关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
这种做法的结果,必然导致被告人长期受到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其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
对“疑罪”案件的处理,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有关司法机关曾作过类似于“疑罪从无”的规定,试图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弥补法律上的缺陷: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4日在《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检察院仍未查清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并提供足够证据,法院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在判决书说明情况后,直接宣告无罪”;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9年12月13日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对这类“抓获的罪犯,如有个别犯罪事实难以查清的,暂不认定,就已经查证核实的事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上述司法机关的内部规定显得“底气不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得到的执行。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过审理终结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
这些规定,不仅从基本法律的角度强调了“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的“惟一性”和人民法院在定罪时也必须“依法进行”的合法性,而且重新确立了对“疑罪”的处理原则,成为“疑罪从无”的法律依据。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为疑罪从无确立了前提;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补充侦查次数以二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就确立了审查起诉阶段的疑罪从无;三、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经法庭审理,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这是疑罪从无的明确表达和最终确立。
“疑罪从无”的意义“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
“疑罪”从有、从无之争,集中表现了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与保护社会机能之价值冲突。
“疑罪”从理论上讲有两种可能性,要么有罪,要么无罪,“疑罪从无”有背“有罪必罚”,有放纵犯罪之虑而“疑罪从有”却有“刑及无辜”,滥用刑罚之忧。
“刑罚是两刃之剑。
使用不当会两败惧伤”。
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当代法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疑罪”择其有,无疑是轻视人权,滥用刑罚权及社会本位
的表现,与刑法的保障机能和现代刑事法制的根本精神相悖,“疑罪从无”则是其必然的结论。
?刑法对社会的保护机能,即最大限度地控制犯罪,保护社会的利益,是通过对犯罪予以刑罚打击为手段的,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达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之效果。
当嫌疑人是否犯罪存疑的情况下,采取“疑罪从有”原则,如果嫌疑人确属有罪,通过刑罚手段予以处罚,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可达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之目的,但由于其罪存疑,难免有“滥施刑罚”之阴影,对犯罪者适用刑罚之功效将大打折扣;反之,如果嫌疑人无罪,“疑罪从有”,结果则是刑及无辜、刑罚权滥用、人权受到摧残,而同时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刑罚的适用则完全与刑法宗旨相背,刑罚之正义丧失贻尽,刑罚适用之功效等于负值,人民会因个人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而丧失对法律的归属之感,产生对司法人员的信任危机,进而影响依法治国的进程。
可见“疑罪从有”不仅无法实现刑法的保障机能,也不能使刑法对社会的保护机能得以圆满的实现,而且还构成了刑罚和犯罪对社会利益和公民人权的双重威胁。
?而“疑罪从无”在满足刑法保障机能要求的同时并不意味着对社会保护机能的放弃。
事实上,对有罪者因暂时不能确证而从无,只要将来能够予以完全确证,刑罚对于他仍是不可避免的,同时由于犯罪嫌疑人已被纳入刑事诉讼的程序之中,国家刑罚的威慑力,事实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作用于他,刑法对社会的保护机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满足,刑罚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功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予以发挥。
因此,“疑罪从无”可使刑法的各种价值尽可能的得以满足,并能避免国家刑罚权的恣意动用陷入尴尬,与刑法基本精神背道而驰的境地,因此“疑罪从无”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原则被现代文明国家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普遍认可。
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一方面可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恶”,确保国家刑罚权的动用在法制的规范中运转,强化司法人员的人权意识;另一方面,可促进侦查机关及司法人员证明犯罪的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与改进。
“疑罪”的形成,是人类的认识能力和证明技术问题使然。
因此,“疑罪”之减少的有效途径,是国家侦查机关及司法人员证明犯罪的能力和证明犯罪的技术手段与水平的改善与提高,“疑罪从无”有助于推进整个国家刑事司法体制的文明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