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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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宅基地的申请资格与条件2、宅基地的面积标准3、宅基地的审批流程4、宅基地的使用规定5、宅基地的流转限制与条件6、宅基地的监督与管理机制7、违反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处罚措施11 总则111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厨房、厕所、禽畜舍等用地。

12 宅基地的申请资格与条件121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122 申请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无宅基地的;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需求的;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无法通过改建、扩建达到标准的;因自然灾害、村庄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131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土地资源状况和人口密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132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14 宅基地的审批流程141 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142 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

143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44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5 宅基地的使用规定151 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后,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152 禁止在宅基地上建造别墅、会馆等违法违规建筑。

153 农村村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并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层数进行建设。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宅基地申请与审批1.1 申请人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合法户籍,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其他宅基地。

1.2 申请人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申请,提交包括身份证明、家庭成员信息、现有住房情况等在内的必要材料。

1.3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4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初审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放宅基地使用证;不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宅基地使用与权益2.1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负有保护、合理利用宅基地的义务。

2.2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应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2.3 宅基地使用权人应依法纳税,并承担因使用宅基地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宅基地转让与退出3.1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转让人和受让人均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2 宅基地转让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3.3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退出宅基地,退出后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重新分配。

四、宅基地监督与管理4.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转让等信息的真实、完整。

4.2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五、违法用地查处5.1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宅基地、超面积占用宅基地、改变宅基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5.2 对违法违规占用的宅基地,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并收回宅基地。

六、法律责任与追究6.1 宅基地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为严格保护耕地,集约节约使用土地,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三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

杜村、庄里两镇县城规划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3平方米(2分),县城规划区外以及其它乡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87平方米(2。

8分)。

四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拥有使用权。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五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和全县范围内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的收集、调查、初审和上报工作。

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和培训乡镇政府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县农业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与宅基地规划预留中的土地调整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和监督工作,并做好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选址、规划初审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审查、上报和拟选址。

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六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原则,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村庄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宅基地的管理,维护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村居民住宅及生活支持设施的修建规模而划定的专供农村居民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土地及房屋产权的保护。

第二章宅基地的划定和使用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划定应严格按照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划定的原则包括:1.合理分配宅基地的面积,保障农民的住宅需要。

2.定期重新评估宅基地的面积,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3.严禁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防止乱占乱用宅基地。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农村常住人口。

2.受到法律保护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严禁转卖、转租宅基地。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须符合中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土地及房屋产权的合法继承。

第三章宅基地的管理第九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人员,做好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农民必须妥善保护宅基地的环境,严禁破坏农田水土资源。

第章四宅基地的补偿和征用第十三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向农民支付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由征用单位及时进行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宅基地的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征用单位应向农民提供合法、合理的征用决定书。

附件:1.农村宅基地调查表格2.农村宅基地划定示意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指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规划措施。

2.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利。

3.中国继承法:指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利和继承程序。

4.征用单位:指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5.征用决定书:指征用单位出具的对土地征用的决定文件。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宅基地是指农村个体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农民居住和生产的基础。

为了更好地管理宅基地资源,提高农民的居住和生产条件,保护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我国制定了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宅基地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宅基地的定义和分类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是指农村个体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农民的居住和生产活动。

宅基地可以分为两类:个人宅基地和集体宅基地。

个人宅基地是指农民个人所有的宅基地,每户农民家庭有一个个人宅基地;集体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供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成员使用。

三、宅基地的使用条件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农民家庭要是农村户籍居民;2. 宅基地必须用于农民的居住和生产活动;3. 宅基地的面积必须符合规定标准;4. 宅基地的产权必须明确。

四、宅基地的划拨和使用权的取得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划拨和使用权的取得需符合以下程序:1. 农民可以向乡(镇)级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的划拨;2. 乡(镇)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划拨宅基地;3. 农民可以向乡(镇)级人民政府申请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4. 乡(镇)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授予宅基地的使用权。

五、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需遵守以下规定:1. 农民不得私自转让、交易宅基地,也不得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2. 农民有权将宅基地租赁给他人使用,但需经乡(镇)级人民政府批准;3. 农民应积极参与宅基地的管理,定期对宅基地进行维护和修缮;4. 农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

六、宅基地的保护和治理为了保护宅基地资源,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和治理,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措施:1. 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使用宅基地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2. 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宅基地的规划和布局,合理规划宅基地的位置和面积;3. 宅基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宅基地的登记和备案工作,确保宅基地的产权权益得到有效保护;4. 政府要加大对宅基地管理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经济支持。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指依法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占有的土地上用于建设住房、安置人口、发展农业生产等用途的固定使用权。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促进农村发展,保障农民权益,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化了宅基地的使用、交易、承包、转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宅基地的使用与管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所有,使用人可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自愿加入宅基地管理合作组织。

宅基地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建设规范和村庄建设规划。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届满后可以续期,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

二、宅基地的交易与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交易不得侵犯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不得通过买卖、出租等方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的转让应符合农民个人自愿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进行书面合同签订。

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须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宅基地的承包与管理农村宅基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农民个人或家庭集体经营,但不得将承包土地以任何方式转让、出租或抵押。

承包期限为30年,期满后可续期。

承包人应按照承包协议履行农业生产经营义务,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挪作它用。

四、宅基地的强制征收与补偿农村宅基地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收,但需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征收农村宅基地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的审议,并听取农民代表的意见。

征收后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五、宅基地的违法与违规处理农村宅基地的违法及违规使用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拆除、改变用途等,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能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六、宅基地管理的监督与维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宅基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履行和监督执法,同时鼓励农民通过信访、举报等途径参与宅基地管理的监督和维权工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住房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二)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三)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第四条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申请人无其他宅基地;(三)申请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申请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和终止第七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情形:(一)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二)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放弃;(三)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宅基地的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宅基地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保证住房安全和质量。

第五章宅基地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模拟的条例草案,并非实际的法律法规。

实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法律法规。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合理利用、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套较为全面的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宅基地的规划与分配1、村庄规划乡镇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状况和农村人口变化等情况,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合理确定宅基地的布局和规模。

村庄规划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政府审批。

2、分配原则宅基地的分配应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即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同时,要优先保障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受灾户等特殊群体的住房需求。

3、申请条件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申请程序(1)农村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报村民委员会审查。

(3)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

审查通过的,签署意见并报乡镇政府审核。

(4)乡镇政府应当建立一个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机制,对村民委员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由乡镇政府依法批准,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二、宅基地的使用与管理1、面积标准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般来说,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建设要求村民在取得宅基地批准书后,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位置和用途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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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
1
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为严格保护耕地,集约节约使用土地,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进农村居民居住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三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

杜村、庄里两镇县城规划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3平方米(2分),县城规划区外以及其它乡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87平方米(2。

8分)。

四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拥有使用权。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五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和全县范围内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的收集、调查、初审和上报工作。

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和培训乡镇政
府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县农业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与宅基地规划预留中的土地调整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和监督工作,并做好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选址、规划初审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审查、上报和拟选址。

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
六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原则,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村庄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

七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同时指导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八在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九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一律纳入年度计划管理。

县国土资源部门
依据上级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各乡镇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等综合因素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全县各乡镇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分配。

各乡镇的农村宅基地安排不得超过供地计划指标,计划指标的使用和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凡村内有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地的,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

严禁在国道、省道以及县级公路沿线规划宅基地。

十一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中占用耕地的,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发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无开垦条件或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与登记
十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宅基地:
(一)申请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分家立户后确需建房,原宅基地面积杜村、庄里两镇县城规划区内每户不超过3。

5分的,县城规划区外以及其它乡镇不超过4。

5分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农村确无住宅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为实施城乡规划需要调整
宅基地的;
(五)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或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十三农村村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三)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四)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城乡规划的;
(六)其它不宜批准的。

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十五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请书。

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以及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等内容。

十六申请宅基地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请。

因实施城乡规划或因地质灾害等原因需调整宅基地涉及建新交旧的,村民委员会应与申请户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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