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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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学院教学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大学学院教学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大学学院教学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上级有关教学经费的管理规定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学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日常教学、教学建设及教育教学研究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院教学经费的开支范围及使用学院教学经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教学业务费:用于日常教学运行、专业建设、课程(含实验实践课教学)建设等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质量监控等方面。

开支内容如:教学材料费、教学印刷费、办公电话费、办公用品及耗材费、资料讲义费、学术团体费、业务性会议费、低值设备维修费、学生竞赛费、校外人员的讲座费等。

2.教学差旅费:用于教师进行教学调查、资料搜集、参加教学相关会议等业务活动所开支的市内交通费、外地差旅费、会议(务)费。

3.体育维持费:用于各种低值体育器械的购置、修理费,体育运动会费用,支付场地租金和学生参加体育竞赛训练补贴等。

4.一般设备购置费:用于学院日常少量一般设备的添置。

5.实验耗材及低值易耗品费:用于实验教学的日常性消耗费用,如:购置达不到固定资产价值以下的低值品和化学药品、玻璃仪器、原材料、元器件等易耗品及实验动物等,因特殊情况超出使用范围,须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方能使用。

学校根据不同学科专业所承担的实验教学实际情况确定经费预算,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6.实践实习专项经费。

用于学院师生专业实习、实践(包括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住宿费、交通费、聘请实习单位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费或课酬金、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费、实习必要的保险等费用.根据各学院学生数确定经费预算,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参加专业实习(教育实习)学生,学院统一安排实习单位的,教育实习按每周30元/生、专业实习按每周50-100元/生的标准支付实习单位指导费(含管理费);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院按每周20元/生的标准支付实习单位指导费(含管理费)。

实习期间学生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给予学生60——150元/生的交通补贴;学院统一安排交通车辆的,不再发放交通补贴。

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doc

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doc

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各学院、部门、研究机构与平台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各类评审、考试、讲座、咨询指导等劳务费发放,根据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温财行 [2016]637 号),为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单位财务开支管理,结合各类工作的权责、难度和工作量,特对校内各类劳务补贴发放制定标准,具体如下。

一、校内人员劳务补贴(一)评审费评审费指各类职称评审、教科研项目评审、人才项目评审、各类论证、招标、验收评审、师生竞赛活动与项目评审、答辩评审、教科研项目咨询、各类面试等发放给专家评委的劳务补贴。

1.工作日开展的各类评审,会评专家评审费不超过200 元/场次( 2 小时以上,税前,下同)。

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评委,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评审及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劳务费。

2.非工作日开展的各类评审,会评专家评审费不超过300 元/场次,工作人员劳务补贴不超过150 元/场次。

通讯评审均视为非工作日,专家评审费不超过150 元/场次,举办单位可依据工作量及评审难易程度确定场次数。

除评委外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评委人数的 50%以内,因特殊原因超过该比例的,需提供相关依据和书面说明。

(二)讲座费讲座费指各类专题讲座、学术论坛、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活动等结构性完整、教职员工基本工作量之外的校内教学或者学术类活动发放给主讲人的劳务补贴。

标准如下:教授讲座费不超过 500 元/场次,副教授讲座费不超过 400 元/场次,讲师讲座费不超过 300 元 /场次;其他职称或者级别参照执行。

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本单位的主讲人,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劳务费费;非工作日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按照上述标准酬劳减半发放。

(三)指导费指导费指各类学生学业就业创业咨询与指导、社团活动指导、社会实践等系统性较强、教职员工岗位职责之外的校内教学或者学术类活动发放给指导教师的劳务补贴。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范文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范文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范文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确保评审费的正当发放和使用,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标准评审费是指用于酬劳评审专家、委托评审机构和评审组织,协助完成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的费用。

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标准评审费发放应按照评审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和预算的范围进行合理安排。

评审费的具体标准、标准的调整和发放的方式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在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的申报材料中明确。

第四条: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当有明确的程序和程序,首先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评审费用的收入预算,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评审费用的具体发放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票等形式。

评审费的领取人应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在批准后领取评审费。

第六条:对于评审专家,评审费的发放应严格按照评审任务完成程度进行核算,不得任意扩大评审费的规模。

第七条:评审费的核算标准应根据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质量要求和工作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

第八条:评审费的发放应及时进行,不得拖延。

评审费的支付时间应在评审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

第九条:评审费的发放应建立相应的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保存有关凭证和记录。

评审费的使用应符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条:对于存在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追责处理。

第十一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评审费的发放和管理依据。

附则: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属于相关的主管部门。

对于本管理规定中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以上是一份关于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有其他问题,还请咨询相关部门。

温州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模板】

温州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模板】

XX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会议费是指由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及项目课题组单独或联合主办、举办或承办的各类会议(包括研讨会、座谈会、论证会、评审会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章会议分类及管理第三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会议内容和性质分为两类:国内业务会议、国内行政会议。

国内业务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国内行政会议是指除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包括学校和各单位召开的工作研讨会、工作布置会议、传达类会议、总结表彰会、座谈会等。

第四条会议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等场所。

因工作需要确需在校外召开的,承办单位应书面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在校外举办的会议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并且原则上应安排在定点宾馆或政府机关礼堂会场召开。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议性质、内容、类型合理确定会议人数和天数,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第六条对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使用多渠道资金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可以适度收取会务费等,收取的标准不能超过综合定额标准,且应在会议通知中明示。

取得的各项收入,应使用合法票据,及时解交计财处,专户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收坐支。

对于收取会务费的会议,或者获得专项资助的会议,应首先使用收取的会务费和专项资助经费。

第七条会议费的使用应遵守学校招投标管理或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及标准第八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和文件印刷费等。

有关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说明

有关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说明

(一)有关评审劳务费发放的说明为规范学校评审(劳务)费的发放,预防事业经费开支的随意性。

学校审计处联合计财处经过调查研究,根据部门上报的评审(劳务)费发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经审计处与计财处讨论,初步拟定了评审(劳务)费的发放。

现征求意见,请及时反馈。

对拟定原则作以下说明:
一、严格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评审(劳务)费的发放;
二、工作时间之内与工作时间之外的评审(劳务)要有所区别,八小时以外的评审(劳务)费如有必要可适当提高;
三、表中“单元”,一单元为四小时以内,一上午或一下午或一晚上为一单元;
四、未列入的项目其评审(劳务)费可依项目性质和级别参照发放执行;
另对未进行评审(劳务)费申报的部门,如存在坐收坐支的情况,要进行必要的预防和监督,以免结余形成小金库,并要求统一纳入学校的经费管理。

1/3
评审(劳务)费发放(征求意见稿)
2/3
附注:元为上午或者下午或者
一单元为:上午或下午或晚上。

晚上
3/3。

学院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

学院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

学院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
为规范学院项目评审费的发放,避免项目经费开支的随意性,依据《XX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拟定XX学院项目评审费的发放标准。

具体如下:
—、评审项目的范围
(一)本标准所指项目为: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二)项目评审包括:项目立项评审、项目结项评审、省级以上项目年度验收汇报及各种论证等。

二、校内专家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
本标准所指校内专家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发放标准:300元/半天。

三、校外专家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
(一)我校送出外审项目材料,按项目数量付评审费,为200-400元/项。

(二)校外专家来我校参与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
教授(正高职称)600元/次;副教授(副高职称及以下)500元/次。

四、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标准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最新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

最新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

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各学院、部门、研究机构与平台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各类评审、考试、讲座、咨询指导等劳务费发放,根据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温财行[2016]637号),为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单位财务开支管理,结合各类工作的权责、难度和工作量,特对校内各类劳务补贴发放制定标准,具体如下。

一、校内人员劳务补贴(一)评审费评审费指各类职称评审、教科研项目评审、人才项目评审、各类论证、招标、验收评审、师生竞赛活动与项目评审、答辩评审、教科研项目咨询、各类面试等发放给专家评委的劳务补贴。

1.工作日开展的各类评审,会评专家评审费不超过200元/场次(2小时以上,税前,下同)。

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评委,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评审及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劳务费。

2.非工作日开展的各类评审,会评专家评审费不超过300元/场次,工作人员劳务补贴不超过150元/场次。

通讯评审均视为非工作日,专家评审费不超过150元/场次,举办单位可依据工作量及评审难易程度确定场次数。

除评委外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评委人数的50%以内,因特殊原因超过该比例的,需提供相关依据和书面说明。

(二)讲座费讲座费指各类专题讲座、学术论坛、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活动等结构性完整、教职员工基本工作量之外的校内教学或者学术类活动发放给主讲人的劳务补贴。

标准如下:教授讲座费不超过500元/场次,副教授讲座费不超过400元/场次,讲师讲座费不超过300元/场次;其他职称或者级别参照执行。

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本单位的主讲人,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劳务费费;非工作日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按照上述标准酬劳减半发放。

(三)指导费指导费指各类学生学业就业创业咨询与指导、社团活动指导、社会实践等系统性较强、教职员工岗位职责之外的校内教学或者学术类活动发放给指导教师的劳务补贴。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提高评审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标准评审费是指为参与标准编制工作的专家提供的费用,用于补偿其参与标准评审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和劳务报酬。

第三条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应公开、公正、透明,确保专家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确保经费使用合规合法。

第二章评审名单第五条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根据标准评审工作的需要确定评审名单。

第六条评审名单应由标准制定单位或标准评审组织提出,并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七条评审名单应包括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评审名单的确定应考虑专家的学术水平、专业背景、经验等因素,并保持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章评审费用第九条标准评审费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餐费、住宿费和劳务报酬。

第十条评审专家参加标准评审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应根据评审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并与专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第四章评审费的发放第十二条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由标准制定单位或标准评审组织负责。

第十三条发放标准评审费前,评审专家应提交相关报销材料,包括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的发票、票据等。

第十四条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审批,并交由财务部门进行发放。

第十五条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发放等方式进行,确保专家合法权益。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等,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虚报、冒领标准评审费的行为,应追回相关款项,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标准制定单位和标准评审组织所有。

以上为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的条文,共计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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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各学院、部门、研究机构与平台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各类评审、考试、讲座、咨询指导等劳务费发放,根据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温财行[2016]637号),为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单位财务开支管理,结合各类工作的权责、难度和工作量,特对校内各类劳务补贴发放制定标准,具体如下。

一、校内人员劳务补贴
(一)评审费
评审费指各类职称评审、教科研项目评审、人才项目评审、各类论证、招标、验收评审、师生竞赛活动与项目评审、答辩评审、教科研项目咨询、各类面试等发放给专家评委的劳务补贴。

1.工作日开展的各类评审,会评专家评审费不超过200元/场次(2小时以上,税前,下同)。

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评委,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评审及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劳务费。

2.非工作日开展的各类评审,会评专家评审费不超过300元/场次,工作人员劳务补贴不超过150元/场次。

通讯评审均视为非工作日,专家评审费不超过150元/场次,举办单位可依据工作量及评审难易程度确定场次数。

除评委外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评委人数的50%以内,因特殊原因超过该比例的,需提供相关依据和书面说明。

(二)讲座费
讲座费指各类专题讲座、学术论坛、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活动等结构性完整、教职员工基本工作量之外的校内教学或者学术类活动发放给主讲人的劳务补贴。

标准如下:教授讲座费不超过500元/场次,副教授讲座费不超过400元/场次,讲师讲座费不超过300元/场次;其他职称或者级别参照执行。

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本单位的主讲人,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劳务费费;非工作日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按照上述标准酬劳减半发放。

(三)指导费
指导费指各类学生学业就业创业咨询与指导、社团活动指导、社会实践等系统性较强、教职员工岗位职责之外的校内教学或者学术类活动发放给指导教师的劳务补贴。

标准如下:教授指导费不超过300元/场次,副教授指导费不超过200元/场次,讲师讲座费不超过150元/场次。

其他职称或者级别参照执行。

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本单位的指导教师,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劳务费费;非工作日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按照上述标准酬劳减半发放。

(四)考务费
考务费指各级各类考试及其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补贴。

1.根据单位工作安排,本单位人员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日常各类考试考务(监考、出卷、阅卷等)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考务费。

2.根据单位工作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
类考试考务(监考)的,按参加监考场次计算考务(监考)费,每季领取考务(监考)费最高不得超过30个基本场次(每场考试时间120分钟(含)以内的为一个基本场次;每场考试时间120分钟至240分钟(不含)的为1.5个基本场次;每场考试时间240分钟(含)以上的为2个基本场次)。

已领取加班费的不得再重复领取考务(监考)费。

3.除监考人员外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监考人数的30%以内,因特殊原因超过比例的,需提供相关依据和书面说明。

4.发放标准参见附件1。

二、校外人员劳务补贴
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温财行(2016)637号]执行。

三、其他说明
1.温州大学学报相关劳务费发放按照《温州大学学报版面费收取及稿酬和劳务费发放办法》(温大行政[2016]12号)执行。

2.科研经费开支的专家咨询费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3.发放单位对劳务费的相关性、真实性和发放标准的合规性负责;离退休人员视同校内人员;各项校内劳务费在单位或者项目预算的与人员劳务费相关项目经费中列支,各单位务必本着勤俭节约、规范合理的原则核算相关费用,填写劳务费发放清单(附件2),提供相关实施依据并审核发放标准;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应打入收款人的银行卡。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
行。

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各类考务补贴发放标准(标准均为最高值)
附件2 温州大学劳务费发放清单
发放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代码:
制表人:审核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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