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中西方隐私权的差异
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globalization,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becomes increasingly frequent. As a universal phenomenon, privacy exists in every culture. Different culture has different attitudes towards privacy and different ways to deal with it, which leads to cultural crash and conflict unavoidably. Therefore, this thesis is dedicated to demonstrate the different attitudes of Chinese and westerners towards privacy.This thesis consists of three chapters, which mainly deals with the differences of attitude in opinion of privacy between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 The first chapter reveals the different orientations of privacy, that is collective privacy in China and individual privacy in western countries; the second chapter presents different manifestations of privacy, including physical space in China and p sychological distance in western countries; the last chapter explores the different protections of privacy, which involves self-adjustment in China and legal defence in western countries. By analyzing the differences of privacy between China and the western countries, readers and foreign language learners can improve their ability to carry out communication among cultures.Key words: privacy orientations manifestations protections摘要随着全球化的迅速发展,跨文化交际日益频繁。
从隐私权看中西文化差异

从隐私权看中西文化差异在中西方国家文化的交流过程中,双方的隐私权是否能够受到有效的保护和尊重是双方在交流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同时能够影响双方是否构成了有效的交流和沟通。
本文从分析中西方国家隐私权差异的角度来看中西方文化的差异。
本文阐述了隐私权的内涵,和中西方国家对隐私权这一观念所存在的差异,并从隐私权这一方面分析了中西方国家在文化方面存在差异的原因,最后对有效缩小中西方国家之间文化差异的方法和手段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以期对提升中西方国家之间的有效交流与沟通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隐私权中国文化西方文化文化差异前言:不相同的社会性质和经济体制就会有不同的隐私观念,产生不同的文化观念,因此,在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方面也会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异。
马克思曾提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由此看来,中西方国家在隐私权观念方面存在的差异归根结底还是由于不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再者,中西方国家隐私权观念方面的差异在较大一部分都是受到了不同文化主导的影响。
另外,社会成员所把握的社会关系和法制等也会对中西方国家在隐私权观念上造成相应的差异性。
通过详细的分析,其实是很容易分辨出中西方文化存在的差异。
因此,我国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发展的过程中,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缩小中西方国家在文化交流上的差异,促进多元文化在我国能够得到协同发展,促进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共同发展。
一隐私权内涵及隐私权观念的中西方差异(一)隐私权内涵关于隐私权内涵的判定,很多研究学者尚且不能够给出统一完整的含义当前在所有研究中,比较突出的研究理论就是人格理论独处权理论信息自由权理论以及亲密关系自制理论等。
本次研究主要是根据目前国内外的相关学者对隐私权等方面的研究所定夺出对隐私权的界定。
隐私权就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或者是特定的社会环境下,自然人在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以及个人领域等方面享受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并且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不会被其他的组织或者是主体进行非法的收集公开利用的一种人格权。
美国与欧洲隐私法规对比

美国与欧洲隐私法规对比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安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美国和欧洲在隐私保护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法规措施。
本文将比较美国和欧洲隐私法规的异同点并进行探讨。
1.美国隐私法规美国的隐私法规缺乏一个全面的框架,而是由多个法律和规定组成。
其中包括个别州的法律、联邦通讯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规定等。
此外,美国在隐私保护领域的立法和执行机构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导致隐私保护法规的执行和监管存在一定的混乱。
在美国,人们倾向于授权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认为这样可以获得更好的在线体验。
而美国隐私法规目前的主要焦点在于身份盗窃、垃圾邮件、垃圾短信和网络钓鱼等威胁网络安全的活动。
此外,美国的隐私法规侧重于保护特定类型的信息,如医疗记录,但对其他类型的信息(如互联网搜索记录)保护不够充分。
2.欧洲隐私法规欧洲是隐私保护方面最先制定且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
欧洲隐私法规的中心是欧洲联盟的《数据保护法案》(GDPR)。
该法案旨在保护欧洲居民个人信息的隐私权,规定了企业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收集、使用和保护个人数据的规则和要求。
GDPR要求数据收集者在收集任何数据时都需要明确得到用户的同意。
此外,GDPR规定数据处理者必须根据用户的请求提供对其个人数据的访问、更正和删除的机制。
如果数据处理者出现安全漏洞或数据泄露,必须及时向相关当局和数据主体通告。
此外,欧洲各国也在制定独立的隐私法规。
比如德国的《数据保护法》(BDSG)和法国的《新数据保护法》(LIL)等。
3.美国与欧洲隐私法规的比较美国和欧洲隐私法规在许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
主要方面如下:3.1罚款规定的不同欧洲的隐私法规更为严格,规定了违反规定的严格惩罚措施,包括高额罚款。
而美国的隐私法规通常采用的是调解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而没有强制执行的惩罚措施。
3.2对于在线追踪和监控的不同处理欧洲对于在线追踪和监控的禁止更为严格,要求数据收集者必须得到用户的明确授权。
浅谈东西方隐私权的差异

浅谈东西方隐私权的差异黄昏力作在中国,很多人都注意到,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打招呼时都会问:“你吃了饭没有?”“你到哪里去?”在交谈中,人们都迫切的想知道对方的一切,包括对方的年龄、婚姻状况、工资收入等由此来表现对人的关心;而在英美等西方国家,这些问题恰恰是禁忌的问题,他们认为这是他们自己的私事,与谈话人无关。
而且还会认为你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由此可见,东西方对隐私权的认识存在巨大差异,下面,我将从隐私权的起源发展、内容、现状和造成差异的原因等四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一、隐私权的起源与发展隐私权是近几年才为大家所熟悉的概念,但是即便在西方,隐私权这一概念的出现也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
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国建立起来的。
美国先后于1970年制定了《公开签账账单法》,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
随后,其他国家也开始相继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
在法国,1978年通过了一项有关资料处理的法律规定:资料的处理不得损害个人身份、私人生活以及个人和公众的自由。
在德国,二战以后,因为新宪法确立了一般人格权,从而隐私权也逐渐确立了其地位。
德国一般采判例的形式保护隐私权,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2条、第823条、第824条、第825条和宪法第1条、第2条。
此外也制定了一些单行法规,如1977年颁布的《联邦数据保护法》等。
隐私权的保护在国际法上也同样受到关注。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规定:“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
跨文化交际中的隐私问题

跨文化交际中的隐私问题在当今全球化的社会中,跨文化交际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
由于全球化的发展,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沟通,比如互联网、旅游、跨国工作等。
在这种情况下,隐私问题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探讨跨文化交际中的隐私问题,特别关注文化差异在隐私上的影响。
跨文化交际中的隐私定义在跨文化交际中,隐私定义可能因不同文化的差异而发生变化。
在西方文化中,隐私被定义为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这种观点认为,个人的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应该受到法律和道德规范的保护。
在其他文化中,个人的隐私可能被视为次要的或不重要的。
比如在一些亚洲文化中,强调群体的利益,而个人的隐私可能被视为次要的。
因此,在跨文化交际中,必须考虑不同文化对隐私的看法和定义。
文化差异在隐私问题上的影响跨文化交际中的隐私问题通常会受到文化差异的影响。
下面是一些文化差异可能产生的隐私问题:社交网络和在线隐私在使用社交网络时,人们通常会共享他们的个人信息、照片和日常活动。
但是,在跨文化交际中,不同文化对于在线隐私的看法可能不同。
在一些西方文化中,人们倾向于更加开放和公开地分享个人信息。
但是,在一些文化中,人们可能更加注重保护个人隐私。
因此,在跨文化交际中,人们需要注意不同文化之间在线隐私的看法和定义。
日常谈话和个人信息的分享日常交流中,人们通常会分享一些个人信息,比如姓名、职业、家庭情况等等。
但是,在跨文化交际中,个人信息的分享可能会引发文化差异,并对隐私产生影响。
在某些文化中,个人的姓名可能被视为私人信息,不应该随意地与人分享。
此外,家庭和私人生活也可能成为敏感话题,不适合随意谈论。
职业和商业隐私在商业和职业领域中,保护商业和职业隐私显得尤为重要。
在跨文化交际中,职业和商业隐私的定义和保护可能会不同。
在一些文化中,商业和职业隐私被视为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应受到高度保护。
但是,在另一些文化中,商业和职业隐私可能被视为公共信息,并且可以随意分享。
在另一个国家和中国,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意识和法律保障如何比较?

在另一个国家和中国,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意识和法律保障如何比较?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的隐私和信息越来越容易被泄露,遭受到恶意的利用,给人们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和危害。
于是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逐渐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话题,各国的法律法规和民众的意识水平也不尽相同。
本文将重点探讨在另一个国家和中国,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意识和法律保障的异同点。
一、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意识1. 在德国,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意识非常强烈。
德国法律规定,个人信息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披露和使用,否则将面临重罚。
德国民众对于隐私保护非常重视,主张“个人数据主权”,并且在日常生活中会避免泄露个人信息。
在德国网络上,更是有很多的网络保护软件,保障了用户的隐私和信息安全。
2. 在中国,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意识相对比较薄弱。
虽然我国也有一些法律规范,但实际操作中普遍存在监管力度不够、错失信息审查洩露的情况。
此外,我国的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用户规模也不断扩大,许多人并没有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
而与其他欧美国家不同的是,在中国,平台大力推广的个人信息输入存在一定的便捷性,特别是对于“一键登录”的大力推广,极大程度的降低了平台上用户隐私的安全性。
二、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法律保障1. 在欧洲,特别是在德国和英国,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法律非常严格。
欧盟颁布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保障了个人信息的隐私与安全。
德国更是颁布了“数据保护法”,规范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对于隐私侵犯行为的处罚力度非常严厉。
2. 在中国,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法律保障也在逐步完善。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不断完善,在规范网络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不断发挥作用。
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监管不足的情况,一些恶意机构和个人对于信息的滥用也时有发生。
三、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防护手段1. 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防护手段,在德国和欧洲地区非常重视。
浅谈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

浅谈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浅谈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在跨文化交际中,隐私观的差异是由于文化差异引起的。
观念的差异导致东西方对“隐私”这一概念有着不同的定义和对待方式,而这些差异,正好是跨文化交际中造成交流障碍的一个因素。
如何正确认识跨文化中的“隐私”呢?首先要做的就是找出中西方对待“隐私”的差异。
尽管在某些文化中,并不存在隐私这一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文化中的成员没有隐私可言。
我们必须明确的是,隐私是一种普遍现象,它存在于各个文化中,只是在表现方式和程度上有所不同。
隐私的概念始于西方,是个体或群体控制与他人交往的调节机制,是人的一种生存特性。
隐,即隐秘的,不愿或不便公开的事情;私,即私人的事物,是存在于私人生活空间的事务,这种存在于私人生活空间的隐秘的事务,活动及相关的信息就是隐私。
隐私的英文是“privacy”。
《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对这个单词的定义是这样的,“不受干扰或不受公众注目的自由,是私人权利,个人自由。
”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西方人把隐私看做一种个人的不被打搅,有私事不必告人的自由权利,是一个很受尊重的概念。
西方人对个体隐私十分看重,他们观念中的个体隐私所涵盖的范畴也非常广泛,包括私人时间、私人空间、私人活动领域以及维护这一类事的私人权利。
举例来说明:为了尊重他人的私人时间,西方人邀请他人吃饭或参加社会活动都会事先通知对方,给对方足够的时间作安排。
同样,探望亲朋好友也要事先通知。
否则,在西方人看来,就是侵犯了他们的隐私。
再有,西方人的界限意识非常强烈,不经允许决不进入他人的领地。
在西方国家,即使是父母也无权擅自进入子女的房间,否则会被认为是不礼貌或不尊重他们隐私权的行为,房间内的私人物品未经主人允许也不应该动用。
此外,凡是涉及到个人隐私,如个人状况(年龄,工作,收入,婚姻,子女等),宗教信仰,个人行为动向等都不能直接过问。
再来看中国人的隐私观。
中国人一贯不喜欢“私”,个人权利往往被视为私利,而且中国人几乎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在中文中原本是没有一个词能和英文中“privacy”划等号的。
中西方对待隐私的区别

浅析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跨文化交际中,隐私观的差异是由于文化差异引起的,是造成交流障碍的一个因素。
尽管在某些文化中(如中国文化)没有隐私这一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文化中的成员没有隐私可言。
隐私是一种普遍现象,它存在于各个文化中,只是在表现方式和程度上有所不同。
当世界性的联网把地球上的人们拉近时,更把隐私权的问题带到了全世界,在这个处处相连的世界上我们作为跨文化人应该怎样认识跨文化中的隐私呢?一、中西方的隐私观英美人特别注重维护自己的privacy,这体现了中国与英美等国家不同的文化主题,同时也反映了中国社会和英美等社会不同的特性。
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内容里:(一)西方人的隐私观从英语对privacy(freedoin from unau出ofized intm—sion)的释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英美人将privacy看做是一种人权,不能随意侵犯。
Westin把隐私分为四类:1)隐居,即与外界隔绝;2)亲密无间,即只向亲密朋友或知己泄漏隐私;3)匿名,即不期望被他人识别;4)自我克制,即一种心理自我克制以防止不必要的骚扰。
实际上这四种隐私在某种程度上在任何一种文化中都有所体现,差异表现在不同文化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文化的不同会在隐私观上表现出来,西方国家一般认为隐私对于个人有如下四方面的功能;1)个人自主,个人免受他人的控制与支配。
2)情感放松,个人有机会调节自我情感结构,能有选择地表达内心情感而不受外界约束。
3)自我评估,个人有机会对自我行为和经验作充分评估与认识,从而对新的行为作出选择。
4)有限保护交际,个人有机会在亲情团体与正式场合之间进行思维界定,从而在不同场合作不同的交际选择,维护个人与社会的协调平衡。
以目前西欧、美国的社会来看,虽然文化的、意识形态的,以及生活习俗的差异随处可见,但对待个人隐私权,都有一个界限不甚模糊的最小范围。
这个范围若被侵犯逾越,个人便会抗争,法律也可能会进行仲裁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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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中西方隐私权的差异
摘要: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
从人类抓起树叶遮羞之时起,隐私就产生了。
因此,隐私的存在,隐私之于社会公众而言是不可剥夺的,这正是自然权利的特点。
本文分析了中西方隐私权的差异并挖掘这种差异背后隐藏的深层次的文化原因。
关键词:中西;文化对比;隐私权;差异
一、中西方隐私权的差异
1.重视程度不同
西方人对个体隐私很看重,他们观念中个体隐私所涵盖的范畴也非常广泛,包括私人时间、私人空间、私人活动领域以及维护这一类事的私人权利。
如为了尊重他人的私人时间,西方人邀请别人吃饭或参加社会活动都会事先通知,给他人足够的时间作安排。
西方人的界限意识非常强烈,不经允许决不进入别人的领地。
如在西方国家,即使是父母也无权擅自进入子女的房间,否则就会被认为是不礼貌或不尊重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此外,凡是涉及到个人隐私,如个人状况、政治观念、宗教信仰、个人行为动向,都不能直接过问。
而中国人对于了解有关年龄、职业、收入、婚姻状况、子女等问题,觉得都理所当然,常以这些作为聊天的话题。
中国人见面打招呼的用语多是:“你吃了吗?”,“你去哪儿了?”,“你要上哪儿去?”。
西方人对这样的问候会非常反感,因为他们会认为也许有人在监视他们,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所以,西方人喜欢用与个人
无关又不会引起麻烦的话语打招呼,喜欢谈论天气等不涉及个人私事的话题。
再比如,中国人会直接询问别人所买物品的价格。
在西方人眼里,这是不礼貌的,认为是探问对方的经济条件。
因此,这也是西方人的隐私,属于不宜直接询问的问题。
中国人也有隐私,但侧重于群体隐私。
如中国人用围墙来保护家庭或群体的领域不受侵犯,而家庭或群体内部却是开放的,个人隐私意识非常淡薄,保护个体隐私的要求也不强烈。
如在中国,老朋友可以不敲门,不事先告知就“登堂入室”,这对西方人来说是不可思议的事。
2.法律地位的不同
中西隐私权差异还集中体现在利用法律维护隐私权的意识上。
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最早是由美国的两位学者提出的。
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萨莫尔·沃伦(samuel d.will’tell)和布兰代斯教授(louis d.brandis)把隐私列为人的一项自然权利,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从此,隐私问题纳入法学研究的视野。
在中国,法学界一直将“隐私”等同于“阴私”,把“隐私权”理解为两性间的个人秘密权。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确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人格权。
20世纪80年代引入“隐私权”并开始了对它的研究和保护。
但也仅仅是通过名誉权、一般侵权对隐私权进行间接的保护。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才正式确立了隐私权。
目前,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保护也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
中国国民利用法律维护自己隐私权的意识也很淡薄。
二、中西方隐私权差异背后的文化原因
1.西方文化强调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是西方国家价值观的核心,被定义为“提倡个人行动自由与信仰完全自由的理论”(《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1998:758),包括自主动机、自主抉择、自力更生、尊重他人、个性自由、尊重隐私等层面。
西方个人主义价值观是以个人为中心,个体的行为完全从自己的内在情感和动机出发,反对对个性的扼杀,以及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英语中“我”永远大写就是在语言方面的具体体现。
而且,在英语姓名中,代表个人的“名字”位于姓氏之前,也表现出西方人思想观念中个人的中心地位。
同时,一切与“个人主义”相关联的观念,如“自由”、“平等”、“独立”等等均在西方人心中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
西方人喜欢在个人情感与平等的基础上与他人建立相互的关系,即使父母与子女之间也是如此,所以父母也要尊重子女的隐私,而子女也可以直呼父母的名字。
西方文化源于吉希腊文明。
追根溯源,荷马史诗中为个人荣誉而战的英雄人物就是西方个人主义价值取向的萌芽。
虽然在古希腊时期,与强大的整体主义观念相比,个人主义以及个人权利、利益、价值和自由观念非常孱弱,但已经初露端倪。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将整体主义的价值推向极致,否定个人利益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但是,通过柏拉图的《法律篇》可以发现,他晚年向现实生活中的个人主义做出妥协。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对个人本性、家庭和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个人利益、权
利、价值和人格平等。
他认为“人人都爱自己,而且爱出于天赋”,“每个人是自己的最好朋友,并且应该最爱自己”。
这种认识构成了个人主义要素的最初源头。
西方近代自然权利学说和社会契约论思想认为人们的自由和天生的权利来自于自然权威,而不是君主的恩赐,国家权力来源于个人权利的让渡。
这标志着西方对个人权利认识的重大突破。
2.东方传统上比较强调家族的观念
集体主义是中国价值观的核心,被定义为“一切从集体出发,把集体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的思想”(《现代汉语词典》,2004:593),强调个人对集体的义务和责任,集体利益至上。
因此,西方人眼中的“大我”在中国人眼中是“小我”。
在中国,集体的最小单位是家庭。
在家庭内,以孝为道德规范,强调对于家族的依附和服从,因此中国人具有浓厚的亲情与家族观念。
在个体与国家关系上,表现为国家利益至上,必要时,个人需要压抑自我,甚至牺牲自我。
个体行为要尽量符合道德规范和社会要求,同时要意识到他人的存在,顾及他人的需要和愿望。
中国人个人的荣辱和成功紧密地与集体联系在一起,“光宗耀祖,显赫门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等,都是这一观念的体现。
中国文化建立在儒家思想之上。
孔子所创立的儒家学说,其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定,群体和谐,主张建立一种以群体主义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强调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只有克制自己,服从群体,以国家的需要为需要,才能与世俗相处融洽。
孔孟哲学特
别强调个人的自我修养,“吾日三省吾身”,强调个人“至善”的道德修养是维系社会和谐的基础,衡量一个人成功的标准,首先是“立德”,其次是“立功”,再次是“立言”,只有“内圣”(修身养性),才能“外王”(齐家治国平天下)。
中国人形成了特有的文化价值观:重权威,轻事实;重集体,轻个人。
儒家“和为贵”的思想更使人们相信:为了达到大局的和谐,集体的团结,应该服从社会礼仪和道德规范,以集体利益为重。
参考文献
[1] 林智花.知情权对隐私权的挑战[j].法制与社会,2009(34)
[2] 张谅;张立军.中西隐私观差异及成因之比较[j].东南传播,2010(1)
[3] 张小品.民法中的隐私权和宪法中的隐私权之比较[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9(5)
作者简介:陶燕(1979--),女,硕士研究生,讲师,桂林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方向:中西文化对比、英语教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