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为了方便备战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将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祝大家梦想成真!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的概念只强调使用时间,不强调价值。
1.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反向列举)(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不管是否投入使用,都要计提折旧;其他固定资产提折旧符合两条:一是符合12个月规定,二是强调必须实际使用。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因为以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风险和报酬都已经转移到租入方,就是说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基本上就是你的资产所以要计提折旧。
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只是转移了小部分时间的使用权而已,最终的风险报酬还是在别人那里,所以不必计提折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差异分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差异分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进行详细规定。
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入账价值基本上被税法认可,即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持有期间的后续计量,会计准则按“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量,税收按“成本-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折旧额”计量。
由于会计与税收处理不同,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主要产生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一、折旧方法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不管选用何种方法,前提是有关方法能够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消耗情况。
税法一般会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除某些规定可以加速折旧的情况外,基本上可以税前扣除的是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
二、折旧年限的差异税法就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出规定,而会计处理时按照准则规定折旧年限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如企业会计处理时确定的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不同,也会产生固定资产持有期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三、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持有固定资产期间,对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以后,因税法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例如,A企业2015年年末以600万元购入一项生产用固定资产,估计使用寿命为20年,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
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
2017年12月31日,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为500万元。
企业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0万元。
浅谈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

、
资 产 的计 税 基 础
得一项 固定资产 , 入账价值 为10 0 万元 , 预计净产值率为1%, 0 预计 使用年限为5 , 年 采用直线法计提折 旧。 但税法规定该类 固定资产应
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0× 年1 月3 日该项固定 资产账面价 2 7 2 1 值= 0 — 0 10 10×(— 0 ) ÷1 X9 8 . ( 11 % ÷5 2 = 6 万元 ) 0×7 2 1 5 , 2 年1 月3 日 该项 固定资产计 税基础= 0 — 0 10 10×(- 0 ) /5÷1 9 7 . I1 % X51 2X = 7 5 ( 万元 ) , 差额9 万元(6 — 7 ) 8. 7 . 在未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5 5 形成应
[ 文 系北 京 市国 家税 务 局 2 1年 重 点课 题 《 大小 非 ” 持 税 本 00 “ 减
组收和收入分配效应都将得到有力强化 。大小非 ”减持资本利得 “ 税税率按十年逐年递减 1% , 0 鼓励企业延期减持“ 大小非” 解禁股 , 对防止集中抛售具有显著效应 。 同时 , 只要企业在十年内不 出售就 不再征税 , 鼓励 资金 留在 资本市 场 , 促进资本积 累和资本形成 , 有 利于促进 经济增长 。
经营所得与“ 大小非 ” 减持收益合并征 收企业所得税 , 不利于 真实 地反映企业管理水平 , 不利于提高资源 配置效率。 以之前选取 的企 业为例 , 其所缴纳 的企业所 得税 中6 .1 38 %来 自“ 大小非 ” 持收 减 益。 因此 , 除去这部分减持收益后 , 大量的减持企业实际处于亏损 状态。 三是妨碍资本形成和积累。 税收调控作用通过有差别 的税收 待遇实现 , “ 对 大小非 ” 减持征税是对 “ 大小非” 持收益的非公平 减 税收待遇 , 忽视资本利得。 因此 , 大小非” 对“ 减持 收益征企业 所得 税妨碍了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形成资本 ; 同时 , 通过税 收将一部分资 本转化为税收退 出资本市场 , 妨碍 了资本积 累。 四是 限制集中抛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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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如何确定?
初级会计学习不仅要凭借考生自己的努力,还需要好的老师引导,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知识点,包含了外购的固定资产、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等等,请继续支持!
外购的同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
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同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技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罔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罔定资产和租人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为计税基础。
【热点问答1】在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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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原值和计税基础差异及纳税调整【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固定资产原值和计税基础差异及纳税调整【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一、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对比外购固定资产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见下表:会计准则规定税法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外购固定资产差异分析:在一般情况下,外购固定资产的原值与计税基础是不存在差异的,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存在差异。
(一)外购固定资产票据的问题税务上对于外购货物发生的支出必须强调要有合法的发票或票据,否则即便是实际支出了也不能作为计税基础。
而会计上则没有强调发票的问题。
(二)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问题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固定资产采购款时,会计上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先确认并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然后在付款期内分摊计入“财务费用”。
而税务上则不需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划出一部分,仍然是按照合同约定价款及发票金额确认计税基础。
二者在原值与计税基础方面有明显的差异,直接导致后期折旧计算与税前扣除也会有明显的差异。
【实用文档】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第二部分重点、难点的讲解【知识点2】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一)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未来期间计税时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的取得成本-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通常情况下,资产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1.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价-会计规定累计折旧-减值准备计税基础=固定资产原价-税法规定累计折旧【例题】企业于2×11年12月20日取得某项环保用固定资产,原价为3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上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
假定税法规定环保用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可予税前扣除,该企业在计税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和净残值与会计一致。
2×13年12月31日,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220万元。
【解析】2×13年12月31日减值前的账面价值=300-300÷10×2=240(万元),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需要计提减值准备20万元,减值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20万元;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300-(300×2/10)-(300-300×2/10)×2/10=192(万元);由于账面价值220万元大于计税基础192万元,在未来期间会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无形资产(1)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会计: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税法: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计税基础=会计账面价值×175%【提示】虽然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不确认所得税影响,这是因为,无形资产的初始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有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不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即比照永久性差异处理。
注会CPA: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知识点】资产、负债计税基础★★★(一)资产的计税基础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现就有关资产项目计税基础的确定举例说明如下:1.固定资产(1)折旧方法不同产生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既可以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也可以按照加速折旧法提折旧。
税法规定,除某些按照规定可以加速折旧的情况外,基本上可以税前扣除的是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
因折旧方法的不同,会产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2)折旧年限不同产生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折旧年限是由企业按照固定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估计确定的。
但税法规定了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而因折旧年限的不同,也会产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3)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对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以后,其账面价值下降,但计税基础不会随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而发生变化(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也会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例题·计算分析题】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各年税前利润均为10000万元。
2×21年6月30日以5000万元购入一项固定资产,并于当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甲公司在会计核算时估计其使用寿命为5年。
按照适用税法规定,按照10年计算确定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假定会计与税法均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净残值均为零。
假定甲公司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
要求:分别做出甲公司在2×21年末和2×22年末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正确答案』①2×21年末:年末资产账面价值=5000-5000/5×6/12=4500(万元)。
年末资产计税基础=5000-5000/10×6/12=4750(万元)。
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概念是什么?

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概念是什么?、账面价值、账面净值与账面余额的区别(一)对固定资产来讲: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的原价-计提的减值准备-计提的累计折旧;账面余额=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账面净值=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累计折旧。
(二)对无形资产来讲:账面价值=无形资产的原价-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摊销;账面余额=无形资产的账面原价;账面净值=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无形资产原价-累计摊销。
(三)其他资产:账面价值=账面余额-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账面余额=账面原价《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四条规定,企业承包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
计税基础分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税所得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未来不需要缴税的资产价值。
通常情况下,资产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例如,各项资产如发生减值提取的减值准备。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计提相关的减值准备。
税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减值准备一般不能税前抵扣,只有在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产生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即暂时性差异。
假定某企业期末持有一批存货,成本为1000 万元,按照存货准则规定,估计其可变现净值为800万元,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0万元,由于税法规定资产的减值损失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该批存货的计税基础仍为1000 万元,其账面价值为800 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200 万元即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又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满足资本化条件后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成本;税法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支出一般可于发生当期税前扣除,由此产生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的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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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规定有较大变化,而且有的项目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也有区别。
笔者将从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与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比、初始核算的差异等几个方面作出阐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按照“会计账面价值=实际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量,税法规定按照“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累计折旧”计量。
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规定的不同,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主要产生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例如,某公司一项原价为3000万元的固定资产,会计上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税法规定的最短使用年限为5年,会计和税法假设净残值均为0,计提了2年折旧后,会计期末,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了10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则会计账面价值=3000-1000-1000-100=900(万元),计税基础=3000-600-600=1800(万元)。
产生差异的原因,一是折旧年限不同,2年后会计期末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合计800万元。
二是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造成的差异,会计上计提了减值准备100万元,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计提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实际发生损失时才允许在税前扣除,产生差异100万元。
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由于初始核算不同产生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这与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有差异。
例如,某企业融资租入一项固定资产,该项资产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按10年付款,每年付款130万元,合计1300万元。
假如最低租赁付款额为1300万元,现值大于1000万元,则该项固定在资产会计入账价值1000万元,差额300万元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分10年计入财务费用。
而税法确认的资产计税基础为1300万元,按1300万元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对于改建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比较复杂,应视情况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明确,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摊销办法,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根据上述政策,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进行改建,只能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作为待摊费用,不能增加计税基础。
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也不能增加计税基础。
对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但大修后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例如,某企业对一栋房屋进行加固(改变结构),原值为2000万元,按20年计算,已提折旧10年余值1000万元(不考虑残值),发生修理费1200万元,维修后使用期可以延长2年以上。
这时,发生的修理费
1200万元只能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扣除,不能改变计税基础。
假设上述企业发生的修理费为800万元,这时应调整折旧,改变计税基础。
新确认的计税基础=1000+800=1800(万元)。
再比如,某企业有一台设备,价值500万元,应折旧10年已使用8年,经改建后还可使用5年,发生改建支出200万元。
这样,要延长折旧年限3年加剩余2年,重新按5年计提折旧,计税基础=500÷5+200=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