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08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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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土建定额计算规则(钢结构部分)

08土建定额计算规则(钢结构部分)

08土建定额计算规则(钢结构部分)五、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执行定额计价时,除规定允许调整、换算者外,一般不得因具体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与定额规定不同而改变消耗量。

六、本定额消耗量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必要的施工措施费用标准,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七、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消耗量内。

八、本定额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1、人工工日:(1)本定额中的人工工日按普工、技工、高级技工分为三个技术等级。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

2、材料消耗量:(1)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工作内容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

凡能计量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2)本定额列出的材料(包括半成品)价格是从材料来源地(或交货地)至工地仓库(或存放地)后的出库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或原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检验试验费等。

(3)定额中不便计量、用量少、价值小的材料打包合并为零星材料费,以“元”表示。

3、施工机械台班:(1)本定额中的机械类型、规格采用我省常用机械类型,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综合取定。

(2)机械台班包括机械幅度差。

(3)机械台班单价按《湖北省施工机械台班价格》(2008年)计算。

九、本定额除脚手架及垂直运输定额中已注明其适用檐口高度外,其他分部分项工程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下编制。

檐口高度超过20m时,另按本定额技术措施项目中第十章外脚手架增加费、第十一章高层建筑垂直运输费及增加费的有关规定计算。

2008给排水采暖管道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2008给排水采暖管道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2008年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总说明一、本册包括给排水采暖管道安装,管道支架制作安装,管道附件安装,卫生器具制作安装,供暖器具安装,燃气管道、附件、器具安装,人防设备安装等7章,885条基价子目。

二、本基价适用于新建、扩建工程中的生活用给水、排水、燃气、采暖热源管道以及附件配件安装、小型容器制作安装。

三、下列项目按系数分别计取:1.脚手架措施费按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的5%计取,其中人工费占25%。

2.采暖工程系统调整费按采暖工程人工费的15%计取,其中人工工资占20%。

3.设置于管道间、管廊、管道井内的管道、阀门、法兰、支架,人工乘以1.3。

4.主体结构为现场浇注采用钢模施工的工程:内浇外注的人工乘以1.05,内浇乘以1.03。

5.高层建筑是指6层以外的多层建筑或是自室外设计正负零至檐口高度在20m以外(不包括屋顶水箱间、电梯间、屋顶平台出入口等)的建筑物。

高层建筑增加费是指暖气、给排水、生活用燃气安装工程及其保温、刷油等由于在高层建筑施工所增加的费用。

内容包括人工降效增加的费用,材料、工具垂直运输增加的机械台班费用,施工用水加压泵的台班费用,人工上、下所乘坐的升降设备台班费用及上、下通讯联络费用。

高层建筑增加费的计取:是用包括6层或20m以内(不包括地下室)的全部人工费为计算基数,乘以下表系数(其中人工费占25%)。

┌────────┬────┬────┬────┬────┬────┐│层数│9层以内│12层以内│15层以内│18层以内│21层以内│││(30m) │(40m) │(50m) │(60m) │(70m) │├────────┼────┼────┼────┼────┼────┤│以人工费为│4% │5% │6% │8% │10% ││计算基数││││││├────────┼────┼────┼────┼────┼────┤│层数│24层以内│27层以内│30层以内│33层以内│36层以内│││(80m) │(90m) │(100m) │(110m) │(120m) │├────────┼────┼────┼────┼────┼────┤│以人工费为│12% │13% │15% │17% │19% ││计算基数││││││└────────┴────┴────┴────┴────┴────┘注:120m以外可参照此表相应递增。

2008天津市建设工程预算基价及计价办法

2008天津市建设工程预算基价及计价办法
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确定。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 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 争性费用
计价办法
1 条文解释 2 主要费用与相关数据
主要条文解释
3.2.9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 的规定计算 规范列出了参考标准供借鉴: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 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 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2008天津市建设工程 预算基价及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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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规范
1 术语 2 主要内容分析 3 强制性条文详解
术语
❖ 1.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招标控制价的设立
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风险责任的划分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 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 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的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天津08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土建)

天津08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土建)

土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 /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二、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三、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四、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六、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08定额计算规则

08定额计算规则

08定额计算规则08定额计算规则是指建筑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对于各项工种、材料、构件、设备等的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的一种规范。

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工程量的准确计算,并将其转化为相应的工程造价,以便进行工程合同的签订和支付工程费用。

以下为参考内容:一、计量单位的确定:计量单位是对于项工程量的计算单元,需要根据具体的工程项目来进行确定。

常见的计量单位包括米、平方米、立方米、吨、千克、套、个、台、米杆等等。

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与工程的实际情况相符,确保工程量的准确计算。

二、工程量的计算:工程量计算的基本原则是“按实际”,即依据工程图纸和技术要求,按照合理的计量方法进行计算。

计量应当全面、详细、准确,并且符合规范要求。

1.长度计算:对于线性工程量,如管道、电缆等,可以通过实际测量得到其长度,并以米作为计量单位计算。

2.面积计算:对于平面工程量,如墙面、地板等,可以通过实际测量得到其面积,并以平方米作为计量单位计算。

3.体积计算:对于立体工程量,如地基、混凝土等,可以通过实际测量得到其体积,并以立方米作为计量单位计算。

4.重量计算:对于重量工程量,如钢材、水泥等,可以通过实际称重得到其重量,并以吨或千克作为计量单位计算。

5.数量计算:对于零件、设备等的数量,可以通过实际计数得到,并以个、套、台等作为计量单位计算。

三、定额的编制:定额是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对于各项工作内容进行系统编排和组织,形成标准化的工程定额。

定额应当包括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定额数量、定额单价、工作描述等内容,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编制。

1.工作内容:每个定额应当明确规定工作的具体内容,使其能够清楚、准确地表达工程的实际施工需求。

2.计量单位:每个定额应当明确规定工作的计量单位,以便进行工程量的计算。

3.定额数量:每个定额应当明确规定工作的定额数量,以便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

4.定额单价:每个定额应当明确规定工作的定额单价,以便进行工程造价的计算。

天津市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8)说明及计算规则汇总

天津市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8)说明及计算规则汇总

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8)说明及计算规则汇总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说明一、本册包括切削设备安装,锻压设备安装,铸造设备安装,起重设备安装,起重机轨道安装,输送设备安装,风机安装,泵安装,压缩机安装,工业炉设备安装,煤气发生设备安装,其他机械及附属设备安装等共12章,1359条基价子目。

二、本册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三、本册以国家和有关工业部门发布的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依据。

四、本基价若用于旧设备安装时,旧设备的拆除费用按相应安装基价的50%计算。

五、本册各基价子目除各章说明中已说明的工作内容外,均包括下列工作内容:1.安装主要工序:施工准备、设备、材料及工、机具水平搬运,设备开箱、点件、外观检查、配合基础验收、铲麻面、划线、定位、起重机具装拆、清洗、吊装、组装、连接,安放垫铁及地脚螺栓、设备找正、调平、精平、焊接、固定、灌浆、单机试运转。

2.人字架、三角架、环链手拉葫芦、滑轮组、钢丝绳等起重机具及附件的领用、搬运、搭拆、退库等。

3.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的调整、试验及无负荷试运转。

4.与设备本体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安装。

六、本册各基价子目中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发生时另行计算。

1.设备自设备仓库运至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搬运工作。

2.因场地狭小,有障碍物(沟、坑)等所引起的设备、材料、机具等增加的二次搬运、装拆工作。

3.设备基础的铲磨、地脚螺栓孔的修整、预压以及在木砖地层上安装设备所需增加的费用。

4.设备构件、机件、零件、附件、管道及阀门、基础及基础盖板等的修理、修补、修改、加工、制作、焊接、煨弯、研磨、防震、防腐、保温、刷漆以及测量、透视、探伤、强度试验等工作。

5.特殊技术措施及大型临时设施以及大型设备安装所需的专用机具等费用。

6.设备本体无负荷试运转所用的水、电、气、油、燃料等。

2008天津市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

2008天津市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

天津市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总说明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总说明天津市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总说明一、天津市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DBD29-901-2008(以下简称“本指引”)是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2008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预算基价”)以及《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为依据编制的。

二、本指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均与计价规范一致,并做适当补充及调整,其对应的预算基价子目,是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和综合单价的组成与分析的基础。

三、本指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和附录等组成。

四、当本指引与预算基价的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同时,应在各专业预算基价的基础上对其组成子目的各要素价格进行调整后,计算出合价并进行汇总,折算为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五、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与预算基价对应关系中,当工程实际与“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不同时,“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可以调整。

六、本指引未包括的项目或在“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中标注为“自行补充”的,根据计价规范规定,由编制人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做相应补充,并报建委定额站备案。

七、编制人在补充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应严格按照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必须做到补充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相一致。

八、补充项目的编码前六位可与计价规范相应章节的编码相同,七至九位为补充编码,由编制人自801~999之间选用。

九、本指引与2008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同时使用。

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总说明一、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DBD29-902-2008(以下简称“本指引”)是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2008年《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预算基价”)以及《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为依据编制的。

天津建筑12版定额与08版定额差别

天津建筑12版定额与08版定额差别


52
钢滑模基价 内支撑杆
P481
算的。编制预算时用量一般不得调整 或换算。如设计利用支撑杆受力钢筋 者,在计算钢筋用量时,应扣除基价 中支撑杆的重量。 钢筋混凝土烟囱筒身、贮仓壁是按无

53 用词更规范
P481
井架施工方案考虑的。编制预算时, 不再计算脚手架和竖井架,钢滑模施 工用的操作平台,其工、料已计入基 价。
P186
7-22 SBS 改性沥青方式卷材 每增 加一层
增加 删除1条子目。
P200
本章包括防腐,保温、隔热等2 节;共223条基价子目。 花岗岩板以六面剁斧的板材为准。
增加10条子目。
46 花岗岩板 47 子目变化 48
P398 P470
底面为毛面者,水玻璃砂浆增加 。
0.38m³,耐酸沥青砂浆增加0.44m³ 8-200 刷界面砂浆 无
差异
第六章 金属结构工程 本章包括钢柱、吊车梁、制动梁,钢 桁架,钢网架(焊接型),檩条、支 38 包含内容 P291 撑、拉杆、平台、扶梯、支架,压型 钢板墙板,金属零件,金属结构探伤 与除锈,金属结构构件运输,金属结 构构件拼装、金属结构构件刷防火涂 料等10节;共143条基价子目。
删除1条子目。
镀锌薄钢板 43 、瓦楞铁屋 面及排水项 目 P363
内,不另计算。预算基价是以厚度
0.56mm的镀锌钢板编制的,薄钢板 厚度规格不同时允许换算,其他工、 料不变。 无 本章包括防腐,隔热、保温等2节;共 214条基价子目。 花岗岩板以六面剁斧的板材为准。如
44 子目变化 第八章 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45 包含内容 P398
第三章 桩与地基基础工程(章节说明及子目均无变化) 第四章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本章包括现浇混凝土,预制混凝土制 23 包含内容 P123 作,升板工程,钢筋工程,预制混凝 土构件拼装、安装,预制混凝土构件 运输等6节;共220条基价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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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总说明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DBD29-101-2008(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要求,以《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4年)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计算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的新建与扩建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以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它反映了本市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基价中已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说明和规定:1.本基价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为基础,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2.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3.人工单价按工种技术含量不同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59.20元;二类工每工日47.20元;三类工每工日37.70元。

4.人工单价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质补贴、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的辅助工资和劳动保护费等。

5.人工费中包含其他人工费,内容包括:(1)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中的人工费。

(2)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6.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示该工日不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基数。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说明和规定: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费、其他材料费等。

凡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消耗量;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零星材料,归入零星材料费内;材料的检验试验费和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纳入其他材料费中。

2.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照材料价格的2.1%计取,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者,退给建设单位0.875%,施工单位留1.225%;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者,退给建设单位1.68%,施工单位留0.42%。

3.工程建设中部分材料由甲方供料,结算时退还建设单位所购材料的材料款(包括应退的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单价以合同约定为准,材料消耗量按实际消耗量确定。

4.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及相关费用。

5.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

6.材料消耗量中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7.本基价中的材料价格是按照2008年度天津市建材市场材料价格加权平均综合计算,价格中包括了由供应地点运至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

8.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带有括号,并且列于无括号的消耗量之前,表示该材料未计价,基价总价中不包括其价值,应以括号中的消耗量乘以其价格分别计人基价的材料费和总价内,同时计人该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带有括号,并且列于无括号的消耗量之后,表示基价的总价和材料费中已经包括了该材料的价值,括号内的材料不再计价。

九、本基价中机械费的说明和规定:1.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确定的。

2.机械台班单价是按照《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编制,人工、燃料的价格是按照200 8年度市场价格加权平均综合计算。

十、本基价除注明者以外,均以建筑物檐高20m以内考虑,当建筑物檐高超过20m,因降效所增加的人工、机械和有关费用按第十七章超高工程附加费执行。

十一、施工用水、电费,已包括在基价中,不另计算。

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安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和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按相应单价计算后退回建设单位。

十二、本基价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而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三、材料消耗量带有×号,则×号前为消耗量,×号后为单价。

数字后带“()”者,“()”内为规格型号。

十四、本基价中材料和机械的规格凡未注明计量单位者均为毫米。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 /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二、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三、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四、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六、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八、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九、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一、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十二、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四、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五、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十六、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七、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八、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九、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二十、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二十一、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二、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三、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二十四、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第一章土(石)方、基础垫层工程说明一、本章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土方回填,逆作暗挖土方工程,基础垫层,桩头处理等6节;共83条基价子目。

二、关于项目的界定1.挖土工程,凡槽底宽度在3m以内且符合下列两条件之一者为挖地槽:(1)槽的长度是槽底宽度三倍以外;(2)槽底面积在20m2以内。

不符合上述挖地槽条件的挖土为挖土方。

2.垂直方向处理厚度在±30cm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属于平整场地,处理厚度超过30cm属于挖土或填土工程。

3.湿土与淤泥(或流砂)的区分:地下静止水位以下的土层为湿土,具有流动状态的土(或砂)为淤泥(或流砂)。

4.基础垫层与混凝土基础按混凝土的厚度划分,混凝土的厚度在12cm以内者为垫层,执行垫层子目;混凝土厚度在12cm以外者为混凝土基础,执行混凝土基础子目。

5.土壤及岩石类别的鉴别方法如下:土壤及岩石类别鉴别表三、土方工程1.人工土方(1)人工平整场地系指无须使用任何机械操作的场地平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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