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管理
事业单位劳务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劳务合同管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事业单位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事业单位与各类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工、合同工、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劳务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四条事业单位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务合同时,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具体、明确、完整。
第五条劳务人员需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相应资格和能力,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事业单位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务合同时,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章合同内容第七条劳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劳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二)劳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期限;(三)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六)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事业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第四章合同履行与变更第九条事业单位与劳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五章合同解除与终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务合同:(一)劳务人员自愿提出解除合同;(二)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三)劳务人员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经教育无效,事业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四)劳务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经鉴定符合法定条件,事业单位有权解除合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合同终止:(一)合同期限届满;(二)合同解除;(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务合同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劳务合同安全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强化安全责任,预防事故发生。
2. 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3. 全员参与,共同维护。
生产经营单位应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三、安全管理措施1. 生产经营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灵活用工人员的,应与用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并在签订前对拟用工人员进行安全审核。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明确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4.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
5. 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危险岗位工作。
确有需要的,应当在经验丰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作业。
6.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7.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范围,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8.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进行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
9.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劳动安全。
四、监督检查1.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劳务合同管理制度

劳务合同管理制度劳务合同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公司的劳务合同,保障员工和公司的权益,同时确保劳务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劳务合同,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等各类劳务合同。
二、劳务合同订立2.1 合同内容1. 劳务合同应当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劳动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责任与义务等内容。
2. 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杜绝模糊条款。
2.2 合同签订1. 劳务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劳务合同的原件,并按照法律规定保存期限备查。
三、劳务合同执行3.1 履行义务1. 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劳务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2. 若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协商变更劳务合同内容,并书面确认。
3.2 紧急情况处理1. 在紧急情况下,公司和员工可以协商临时调整劳务合同内容,但应当保留书面证据。
2. 遇到特殊情况,应当遵循公司规定的应急程序进行处理。
四、劳务合同终止4.1 终止方式1. 劳务合同可以因双方协商一致、期满、解除、解除协议、终止等情形而终止。
2. 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引起法律纠纷。
4.2 离职流程1. 员工离职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离职流程进行,包括交接工作、结算薪酬等事项。
2.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员工离职手续,保障公司资料安全。
五、附则5.1 法律依据1. 本制度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劳务合同符合法律要求。
2. 针对不同情形,可参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2 制度执行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合同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对于违反劳务合同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结语以上为公司劳务合同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希望公司全体员工能够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劳务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共同维护公司和员工的权益。
劳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用工行为,保障劳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地区范围内从事劳务用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劳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四条劳务用工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务提供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2. 劳务需求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3. 劳务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工作方式等;4. 劳务报酬及支付方式;5. 劳务保险、福利待遇;6. 违约责任;7. 合同解除条件;8. 争议解决方式;9.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劳务用工合同应当由劳务提供方和劳务需求方共同签字或者盖章。
第六条劳务用工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劳务提供方管理第七条劳务提供方应当具备合法的劳务人员,并对其资质进行审查。
第八条劳务提供方应当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第九条劳务提供方应当及时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条劳务提供方应当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确保其遵守劳动纪律和合同约定。
第四章劳务需求方管理第十一条劳务需求方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劳务需求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不得拖欠。
第十三条劳务需求方应当依法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劳务需求方应当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健康。
第五章合同履行与变更第十五条劳务用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六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
第六章合同解除第十八条劳务用工合同解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劳务提供方或劳务需求方违反合同约定,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2. 劳务提供方或劳务需求方发生严重违约行为;3.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工程劳务合同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劳务合同管理,保障工程劳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劳务活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劳务活动,包括施工劳务、监理劳务、设计劳务等。
第三条工程劳务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公平、自愿原则;(二)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三)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原则;(四)公开、透明、高效原则。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四条工程劳务合同应当在合同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订立。
第五条工程劳务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合同名称;(二)合同双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工程劳务内容、范围、工期;(四)工程劳务价格及支付方式;(五)工程劳务质量标准;(六)工程劳务验收标准及方法;(七)工程劳务违约责任;(八)合同解除条件及程序;(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工程劳务合同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七条工程劳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第八条劳务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劳务内容,确保工程劳务质量。
第九条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劳务费用。
第十条工程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工程劳务合同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二)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三)变更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工程劳务合同解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三)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工程劳务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劳务合同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国企业、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劳务输出方”)与境外企业、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境外雇主”)签订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境外从事劳动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对外劳务合作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对外劳务合同应当依法签订,内容应当明确、完整,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合同主体第五条劳务输出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二)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三)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保障。
第六条境外雇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二)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生活保障。
第三章合同内容第七条对外劳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二)劳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技能等基本情况;(三)工作地点、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期限;(四)工资、福利待遇、保险等;(五)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合同生效、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第八条劳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保险等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低于当地同类工作的平均水平。
第四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九条劳务输出方与境外雇主签订对外劳务合同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双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二)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并加盖公章;(三)合同签订后,劳务输出方应当向劳务人员提供合同副本。
第十条劳务输出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保障,确保劳务人员具备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第十一条劳务输出方应当监督境外雇主履行合同,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劳务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劳务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劳务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1. 总则- 本制度旨在规范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确保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 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执行、变更、终止和档案管理。
2. 合同管理机构- 公司设立合同管理部,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 合同管理部下设合同审核组、合同执行组和合同档案组。
3. 合同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分包范围、工作量、质量标准、价格条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4. 合同审核- 合同草案应提交合同审核组进行法律、技术和商务审核。
- 审核通过后,合同草案提交给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5. 合同执行- 合同执行组负责监督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情况。
- 定期检查分包方的工作进度和质量,确保合同条款得到严格执行。
6. 合同变更与终止- 合同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 合同终止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必要时应进行法律审查。
7. 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的确定应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8. 合同档案管理- 合同档案组负责合同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
- 合同档案应按照保密等级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9. 监督与检查- 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 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10.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合同管理部负责解释。
-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注:本制度仅为示例,具体内容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调整。
劳务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合同管理,保障劳务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劳务活动的劳务合同管理,包括劳务派遣、劳务承包、劳务合作等。
第三条劳务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劳务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章劳务合同订立第四条劳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劳务内容、工作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方式、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
第五条劳务合同订立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派遣的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六条劳务合同中约定的报酬应当合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劳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和比例,并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劳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章劳务合同履行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
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协助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劳动者提出的合理诉求。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班时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四章劳务合同解除与终止第十四条劳务合同解除应当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违法解除。
第十五条劳务合同终止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务合同,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强迫劳动者加班、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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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劳务分包研究案例甲方: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江苏地亚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原则,结合甲方承包的伊犁新天年产20 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热电站安装工程的具体情况,甲方将其中2台锅炉(1#、2#)系统配套的烟、风、煤及制粉管道制作、安装工程、埋地管道土建安装工程、部分零星土建工程交由乙方施工,经甲乙双方协商,遵循平等、互惠的原则,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一般条款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伊犁新天年产20 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热电站安装工程1.2 工程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1.3 承包范围:1.3.1甲方承包范围内的2台煤粉锅炉系统(1#、2#)配套的烟、风、煤及制粉管道的制作、安装(含除锈及第一遍油漆,油漆由甲方无偿提供),具体包括设计院设计范围内的一二次冷风道、热风道,制粉管道、送粉管道、烟道、原煤管道的制作安装,并包括设计变更、煤油渗透试验、材料设备卸车与保管、水平运输、二次搬运、脚手架搭拆、试运行中的消缺、配合调试和整组启动,竣工验收直至达到优良工程标准交付业主使用的全部制作、安装工程。
1.3.2甲方承包范围内室外埋地的循环水、生活给水、工业给水、消防给水、锅炉排水、生活污水、清净污水等管沟土方开挖、回填、运输、夯实、管井的土建工程及安装系统内的全部埋地管道的安装工程,包括范围内的设计变更、材料设备卸车、脚手架租赁与搭拆、试运行中的消缺、二次搬运、设备材料卸车与保管、水平运输、配合设备单体及分系统调试和整组启动,竣工验收直至达到优良工程标准交付业主使用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
1.3.3甲方承包范围内的土建工程中的电缆隧道(沟)、磨煤机基础等部分零星土建工程。
不限于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砖砌体工程、抹灰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防水工程、埋件等,并包括承包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增加、材料设备的装卸车、材料领用后的保管、二次搬运、交工验收及配合安装工程施工等工作直至达到优良工程标准交付业主使用的全部建筑施工过程。
1.4 工期要求:由于工期条件较为特殊,乙方必须24小时连续施工。
具体工期以业主或甲方要求为准,因乙方原因每拖延一天乙方承担壹万元违约金。
2、主要标准、规程及规范符合《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DL5190第1~9部分)、《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T5210第1~8部分)、《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02)、《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1996年版)等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施工和验收规范。
3、图纸3.1本工程开工前业主若提供图纸,则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一套。
3.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十天内将图纸退还给甲方。
第二章合同价款及支付1、合同价款确定1.1烟、风、煤及制粉管道的制作、安装(含除锈及第一遍油漆,油漆由甲方无偿提供)工程价款:1.1.1本合同一二次冷风道及热风道、烟道、制粉管道、送粉管道、原煤管道等非标制作、安装综合单价2000元/吨(其中制作费1200元/吨、安装费800元/吨),价格内含除锈及第一遍油漆费用,油漆由甲方无偿提供。
以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1.1.2如本合同内制粉管道、送粉管道、原煤管道为成品管道或支架、阀门、补偿器、膨胀节为成品部件时,采取安装综合单价1600元/吨,以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1.2埋地管道的土建、安装工程价款(以甲方和业主结算划分的土建或安装范围为准):1.2.1本范围内属于安装系统范围内的管道安装报价按《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年版)的定额基价为基础进行结算,其中人工单价为48元/工日,辅材计取基价的100%,机械计取基价的100%,此外不再计取其它一切费用,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审计。
1.2.2本范围内属于土建系统范围内的管道安装、土方、管道井等土建工程工程采用总价让利的结算方式:即:乙方承包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甲方与业主(业主指“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结算总价下浮6%作为乙方的承包价款【即:乙方的承包价款=乙方承包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甲方与业主的结算总价×(1-6%)。
1.2.3本工程安装、土建系统的划分执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年版)的划分标准。
土建定额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2004年伊宁地区建筑安装工程单位估价汇总表》甲方与业主所约定的规定及相关费用调整文件,按规定的工程类别取费(其中远征费、劳保费、定额测定费不再计取)。
定额人工费执行伊犁州2010九号文。
1.3电缆隧道(沟)、磨煤机基础等部分零星土建工程价款:本范围内电缆隧道(沟)、磨煤机基础等部分零星土建工程工程采用总价让利的结算方式:即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在发包人与业主(业主指“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此工程量结算总价(含发包方向业主优惠下浮的5%)的基础上,一类工程让利4%、二、三类工程让利3%。
1.4当出现甲方安排的承包范围外的零星用工时按100元/工日办理签证单。
1.5乙方承包价款包括人工费、辅料费、现场设备材料的卸车和保管(不含甲方提供的机械)、机械费(不含甲方提供的机械)、二次搬运、水平运输、安全文明施工费、水电费、超高费、脚手架租赁搭设费、技措用料费、利润、税金(税金由甲方代扣代缴)、施工风险、保险费用、差旅费、食宿费、管理费、配合试运完成后等乙方的全部费用。
1.6出现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施工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1.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量由甲方项目专业技术员、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乙方等签字确认报甲方审计中心审核后生效。
承包范围内工程承包费以最终实际结算审计额为准。
2、付款方式2.1本工程无预付款,乙方每月25日前提供已完成工作量报表(一式二份),甲方在次月10日内审核签证并按工作量(不含装置性材料)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
工程竣工经业主验收合格后,并经甲方审计结算确认后付至最终总价的93%,留7%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壹年)无质量问题后30天内甲方将剩余质量保修金支付给乙方。
2.2 乙方需按甲方审定的进度计划完成当月工程量,若因乙方原因达不到进度计划要求,工程进度款延期支付。
第三章双方责任1、甲方工作1.1甲方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施工中的有关事项,并对乙方的施工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和服务。
1.2甲方负责向业主(或总包方)结算并催要工程款。
1.3甲方有偿提供住宿办公用房、食堂,生活区采取甲方有偿统一管理、每间用房按200元/月收费(含生活用水、电),另收取每间室外公共卫生费30元/月(包括房前后,公用道路及厕所),水电的使用服从甲方管理规定,但乙方须正常使用,如发现浪费或使用高耗能电器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并对乙方进行处罚。
其它室内设施按甲方管理规定由乙方自备。
1.4烟风道制作、安装用吊装、运输机械由甲方无偿提供,乙方不是百分之百的使用权,由甲方专人协调,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超时使用,乙方自行承担费用,其他施工设备有乙方负责。
1.5甲方无偿提供施工用配电总盘、二级分盘及总分盘之间电缆,但乙方须正常使用,损坏由乙方赔偿。
二级分盘以下由乙方承担。
1.6施工用水、电由乙方承担,水电费价款按乙方总价款的1.5%在每月进度款中扣除,但乙方须正常使用,如发现浪费或使用高耗能电器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并对乙方进行处罚。
1.7以上未涉及的工作内容、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工作2.1乙方任命:王芝才为项目经理,薛祥延为生产经理,许应华,王明生安全员(至少两名,具有一定安全管理经验和相应资格,不得兼职),以上每人每月在工地现场时间不少于25天,每缺勤1天每人罚款2000元,以上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必须到甲方项目劳资员处填写请假条,并经过甲方项目经理申请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
乙方项目经理王芝才代表乙方负责并签署施工管理和本协议履行及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事宜。
甲方认为乙方项目经理等乙方人员不能满足需要,乙方应及时更换经甲方同意的项目经理等其他人员,乙方出具合法的项目经理变更手续(或变更委托书),后任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协议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2.2开工前,接到图纸七日内提供总网络进度计划和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乙方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及根据二级网络计划编制的下月进度计划,并根据月计划编制切实可行的周计划和周劳动力使用计划并上报项目部。
2.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包范围内工程、零星工程、设计变更的施工,如乙方实际施工进度与甲方要求的计划严重不符,在甲方下达指令后仍不能按进度计划执行时,甲方有权将其部分或全部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费用按甲方与其他施工单位签订价款的2倍从其工程款或乙方应得的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同意另行支付给甲方。
2.4不论甲方代表何时要求,乙方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一份为实施工程计划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
在未通知甲方代表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此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若工程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修改进度计划,指出为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须作的必要修改。
2.5为了保证工程进度,乙方必须保证节假日不休息连续24小时施工。
乙方承包范围的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保证按甲方要求进度要求,确保各计划节点,否则每节点滞后一日罚款2000-5000元。
乙方并保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现场施工人员必须达到甲方要求,否则因乙方原因出现的工程拖期、延期等情况时,乙方每缺一人,乙方承担所缺人数每人每天贰仟元的违约金,并由此承担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造成的一切损失。
2.6工程安装完成后,乙方必须积极配合调试或质量保修,试运行中出现设备故障或乙方施工的工程需要消缺时,乙方要积极处理,直至整体交付业主使用,否则甲方将派人配合调试或处理,费用将由乙方承担,乙方并承担不低于乙方工程价款百分之十以上的违约金。
2.7甲方认为乙方的人员不能胜任本工程工作或乙方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该人员撤离,乙方无条件同意按甲方要求执行,否则每发生一次乙方承担壹万元的违约金。
2.8乙方严格按甲方要求的工程质量、进度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若由于安全文明施工问题业主(或总包、监理等单位)处罚甲方时,甲方除以同样的数额处罚乙方外,乙方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2.9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监理和业主(或总包单位)的管理,如不服从管理或乙方在安全文明施工、卫生、质量、进度、服务、治安等方面存在问题,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有权要求乙方对该人员撤离,在甲方提出后仍达不到甲方的要求时得不到改进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并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