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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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仿制工作制度

病媒仿制工作制度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携带、传播人畜共患传染病病原体的生物,如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

第三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制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体系,加强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建设,保障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爱卫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二)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三)监督、检查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实施情况;(四)组织病媒生物防制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病媒生物防制义务,参与和支持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三章预防控制第八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定期清理卫生死角,保持环境整洁;(二)加强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防止病媒生物孳生;(三)定期进行病媒生物防制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四)开展病媒生物监测,掌握病媒生物密度和侵害情况;(五)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病媒生物防制;(六)加强病媒生物防制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第九条医疗机构、学校、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等特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媒生物侵害。

第十条居民小区、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应当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一条发生病媒生物密度异常增高或者媒介传染病疫情时,各级爱卫办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

单位病媒生物工作制度

单位病媒生物工作制度

单位病媒生物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和减少病媒生物的危害,预防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病媒生物工作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方针,实行科学管理,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条本单位病媒生物工作范围包括食堂、宿舍、办公室、公共场所等区域,以及垃圾收集、处理、运输等环节。

第四条本单位病媒生物工作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设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办公室设在本单位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由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实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定期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总结。

三、防控措施第八条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单位内部环境整洁,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第九条定期对食堂、宿舍、办公室等区域进行消毒,防止病媒生物滋生。

第十条加强对垃圾收集、处理、运输环节的管理,采用密闭式垃圾容器,定期清理垃圾,减少病媒生物孽生。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病媒生物监测体系,定期对病媒生物密度进行监测,掌握病媒生物消长情况。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病媒生物防制药物使用的相关规定,合理选择和使用药物,确保防治效果。

四、培训与宣传第十三条定期组织病媒生物防制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病媒生物防制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职工的病媒生物防制意识和参与度。

五、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考核制度,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成效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六条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病媒生物是指能传播致病微生物、病毒、寄生虫等的生物。

这些媒介包括蚊子、苍蝇、蝇类、蜱、跳蚤等。

它们能传播各种疾病,如疟疾、登革热、黄热病、寨卡病毒等。

因此,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至关重要。

一、制度的重要性病媒生物是世界公共卫生领域的重要威胁之一。

它们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传播疾病的风险极高。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风险,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这样可以确保防制工作的持续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建立全面的病媒生物监测系统病媒生物监测是指对可能携带病原体的生物进行采样、检测、分析和评估的过程。

建立全面的病媒生物监测系统是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的核心。

这个系统应包括对潜在的媒介生物种群和疾病传播风险的定期监测。

通过对病媒生物的采样和分析,可以及时了解其分布和数量,为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环境整治工作环境整治是指对可能滋生病媒生物的环境进行清理和改造。

病媒生物通常选择水库、池塘、河流、沟渠等潮湿场所繁殖。

因此,对这些地区进行病媒生物栖息地的整治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这包括清理杂草、清除积水、消除垃圾、改善排水系统等措施。

只有减少病媒生物栖息地,才能有效降低疾病的传播风险。

四、加强卫生宣教和公众教育卫生宣教和公众教育是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向公众宣传病媒生物的危害,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此外,还应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

只有通过全民参与,才能形成合力,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是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

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规范和约束。

这包括病媒生物监测与防控的程序和标准、责任分工、处置方案等。

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六、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具有全球性的特点。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XX省爱国卫生条例》、《XX 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将病原体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等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相结合、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采取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与改造环境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的领导,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投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每年开展春冬季集中灭鼠和夏秋季集中灭蚊蝇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六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方案制定、密度监测、科研和防制技术指导培训工作。

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爱卫办。

第七条病媒生物防制活动采取统一组织和单位、居民日常防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统一组织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由各级爱卫会组织;单位和居民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以自主行为为主。

第二章防制责任第八条防制病媒生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模板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模板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和范围1. 目的:为了有效控制和预防病媒生物(如蚊、蝇、鼠、蟑螂等)对人类健康的威胁,确保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餐饮服务行业、医疗机构、教育机构、住宅小区等。

二、责任部门1. 成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小组,由物业管理、卫生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联合组成。

2. 明确各部门职责,包括病媒生物的监测、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

三、监测与评估1. 定期对病媒生物的活动情况进行监测,记录其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

2. 根据监测结果,评估病媒生物对人类健康的潜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防制措施。

四、预防措施1.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垃圾和积水,减少病媒生物的滋生环境。

2. 对食品加工、储存区域进行严格管理,防止病媒生物污染食物。

五、控制措施1. 使用物理方法(如捕鼠器、粘蝇纸)和化学方法(如杀虫剂)进行病媒生物控制。

2. 对所使用的控制药品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六、培训与宣传1. 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病媒生物防制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2. 通过宣传材料、讲座等形式,提高公众对病媒生物防制的认识和参与度。

七、应急处理1. 制定病媒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队伍的组成和应急物资的准备。

2. 一旦发生病媒生物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八、监督检查1. 定期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的个人或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九、记录与档案1. 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相关记录和档案,包括监测数据、防制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2. 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便于追踪和审计。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相关部门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布。

学校病媒防治管理制度

学校病媒防治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病媒生物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校区、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体育馆等场所。

三、病媒生物的定义病媒生物是指能传播疾病、危害人类健康的有害生物,主要包括老鼠、蚊虫、苍蝇、蟑螂等。

四、防治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以环境治理为基础,结合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方法,实施病媒生物防治。

2. 依法管理,责任到人。

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病媒生物防治职责,落实责任制。

3. 科学防治,安全有效。

选用高效、低毒、环保的病媒生物防治药物和措施。

4. 广泛宣传,全民参与。

提高师生对病媒生物防治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氛围。

五、防治措施1. 环境治理(1)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校园清洁,定期清理垃圾,清除杂草。

(2)及时疏通排水沟、下水道,防止积水,减少蚊虫孳生。

(3)加强食堂、宿舍、厕所等场所的卫生管理,防止病媒生物滋生。

2. 物理防治(1)设置鼠笼、鼠夹、粘鼠板等捕鼠设施,定期检查和更换。

(2)安装纱窗、纱门,防止蚊虫进入室内。

(3)定期清理绿化带、草坪等区域,减少蚊虫孳生。

3. 化学防治(1)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合理使用病媒生物防治药物。

(2)按照操作规程,定期对校园内的病媒生物孳生地进行喷洒药物。

(3)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病媒生物防治药物。

4. 生物防治(1)引入天敌生物,如蜻蜓、青蛙等,以减少病媒生物数量。

(2)利用生物制剂,如微生物制剂、植物提取物等,进行病媒生物防治。

六、监督检查1. 学校成立病媒生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全校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2. 定期对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病媒生物防治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病媒生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18病媒工作制度

18病媒工作制度

18病媒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病媒生物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四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与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卫生城市创建等活动相结合,全面提高病媒生物防制水平。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政府要成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组织领导。

第六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立病媒生物防制科,负责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指导和监测工作。

第七条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要设立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防制措施第九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采取环境治理、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多种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十条要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清除卫生死角,提高环境卫生质量。

第十一条要加强公共设施管理,定期清洗、消毒公共设施,防止病媒生物滋生。

第十二条要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防止病媒生物污染食品。

第十三条要定期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掌握病媒生物密度和种类,为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四条要合理使用化学药物,避免滥用和过量使用,减少药物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

第十五条要积极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利用天敌、病原微生物等生物资源,控制病媒生物种群。

四、工作制度第十六条定期召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八条实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考核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情况和监测数据。

标准--全爱卫发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标准--全爱卫发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控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一)蚊;(二)蝇;(三)蟑螂;(四)鼠;(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五)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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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文件
卫生部
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控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卫生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
(一)蚊;(二)蝇;(三)蟑螂;(四)鼠;
(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
(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可以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按照当地爱卫会的部署,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九条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第十条城镇建设规划要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一条农村地区要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础上,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爱卫会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有责任单位的,要及时责令整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
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十六条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
(一)有合法资质;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十七条各级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工
作预算。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十九条各级爱卫会要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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