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据可否作为应税收入凭据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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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收据的种类及使⽤范围收据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的收付款凭证?⽤于⾏政事业性收⼊?即⾮应税业务!⼀般没有使⽤发票的场合,都应该使⽤收据。

是重要的原始凭证!收据与我们⽇常所说的“⽩条”不能画等号,收据也是⼀种收付款凭证,它有种类之分。

⾄于能否⼊账,则要看收据的种类及使⽤范围。

哪些收据可以⼊账?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制凭据,⽤于单位内部发⽣的业务,如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押⾦、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等,这时的内部⾃制收据是合法的凭据,可以作为成本费⽤⼊账。

单位之间发⽣业务往来,收款⽅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如收到下属单位归还的借款,因为收到借款不存在纳税义务,所以可以向下属单位开具税务局监制的收据。

收据的开⽴与受领。

收据开⽴与受领检查的重点有如下⼏点:(1)记载事项不完全的收据。

更改⾦额或受领⼈的收据、⽆公司印章或处理章的收据、⽆骑缝章的收据等,原则上都是⽆效的。

为了防⽌不当的⾏为,最好事先印好有这些事项的收据纸张。

(2)收据再开⽴。

原则上⼀次交易只开⼀次收据。

但对⽅因遗失等事由⽽要求再开⽴时,应在空⽩部分注明“补发”字样。

补缴去年的⼯会经费已取得专⽤收据在今年能否作纳税调整?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和费⽤,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和费⽤;不属于当期的收⼊和费⽤,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和费⽤。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事业性收据能否作为应税收⼊凭据⼊账?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如租赁收⼊、财产转让收⼊、培训收⼊、对外投资收⼊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所有单位和从事⽣产、经营活动的个⼈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付款项,应当向收款⽅取得发票。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有权拒收。

会计怎么审核票据,应注意什么问题,收据能不能下账

会计怎么审核票据,应注意什么问题,收据能不能下账

会计怎么审核票据,应注意什么问题,收据能不能下账会计怎么审核票据,应注意什么问题,收据能不能下账1.注意不要“以偏概全”,不要认为只有发票才可以作为付款的原始凭证。

财会人员对发票比较熟悉,知道发票是盖有税务监制章。

但不能说没有盖税务监制章的凭证都不合规。

如盖有财政监制章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没有盖税务监制章的汽车票、火车票及飞机票;医院使用的专用收据等;如果去境外出差,“形式发票”也是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的;还有如在合同纠纷中诉讼至法院,法院的判决及裁决书也是可以入账凭证的。

在自制原始凭证中,如借款单也是可以作为付款依据。

2.注意尽量减少“白条”入账。

所谓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即:不合法的便条、不合规的单据来充当原始凭证。

在实际中财会人员时而遇到白条入账的情况,是不是所有的白条都应拒之门外呢?当然不是,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

如果是以内容不真实的“白条”入账,则是违法行为,不可入账。

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是允许入账,如在对外经营活动中确实无法取得发票,从真实性的原则出发,以相关的制自凭证来入账。

对于白条,能否在所得税前抵扣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这里的关键点是如何证明相关支出是必要及正常的支出。

对于生产经营行为,内部原始凭证如成本核算资料、折旧资料等,可以作为合规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

而对外购采购货物及服务等,从税收实践来看,需要有合规的票据来证明,否则在对企业进行汇算所得税清缴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3.注意发票等凭证上填列项目是否“面面俱到”。

会计人员在审核单据时候,需要全面地审核如下事项:审核发票的名称、发票的类型、填制日期和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填制单位名称及经办人的签名并盖章等。

发票和收据有何区别

发票和收据有何区别

发票和收据有何区别【篇一:发票和收据的区别】发票和收据的区别1、发票是指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和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凭证。

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纳税人根据经营范围向税务机关领购相关发票。

发票最主要的作用有两个:一是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这既是买方的支出证明,同时也是卖方收入证明,是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会计核算的重要凭证。

二是买方维权的合法凭证,万一质量有问题时,就可以索赔。

2、收据仅适用于与经营无关的往来款项的凭证。

如果要进入成本费用的,必须是发票!如果收据入成本费用的话,税务部门查到后,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33%的税率)。

官方与非官方,正式与非正式,标准与非标准...发票可以报销,而收据不行!!发票是报销凭证,商家要上税的.收据只能作为往来款项的凭据发票才是正式的合法的凭证。

如果商家以收据代替发票的话是违法行为,因为税务局通过发票使用情况来监管商家是一个重要手段。

同时,发票的开具金额也是商家缴纳税款的依据,因此,很多商家不愿开具发票,即使要开,税金也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现在对每个一般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来讲.发票分为增直税票和普通发票,基本上每个企业在进行购销时都要正式发票而不是收据.因为发票才是合法的原始凭证依据,符合会计法的要求.真对收据来说只是在一些小的企业有不要正式发票也可入账,还可从中降低价格来实现目地.发票和收据的主要区别在于,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而收据通常不是确定经营收入的依据,仅作为一种往来款项的收付凭证,如借款、押金、预收款项的收取等。

收据不能替代发票使用。

发票和收据区别在于发票是国家税务局出版的统一发票.象征了国家的税法.又是国家财务的凭证.收据是货物交易的一种双方认可的凭证.并不代表国家的财务和税务.发票是指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和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凭证。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决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相关票据的管理工作,我部对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票据合法性及完整性的税收政策要求

票据合法性及完整性的税收政策要求

(一)合法票据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新《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a.发票的合法性;b.发票的真实性;c.发票的统一性;d.发票的及时性。

2.国税发【2008】40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3.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国税发【2008】88号(1)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

(2)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3)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

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4)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5.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6.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季度申报时,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申报扣除(70%限额);(2)如果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发票,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考虑发票粘贴在哪个年度;(3)如果在年度申报后才取得发票,一般情况下在实际取得年度申报扣除,但以前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除外;(4)三年后取得发票的,不得申报扣除。

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12.01•【文号】[94]财综字第130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8年9月21日实施日期:1998年11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1日(94)财综字第130号)国务院各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办发(1993)18号]的精神,为了有效制止乱收费,加强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法制建设。

使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我部制定了《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附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计划、税务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国家规定印制、购领、使用、发放、保管及销毁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财政部是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制定、出售、承印收费票据。

收据的使用范围

收据的使用范围

收据是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原始凭证,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收付款凭证,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即非应税业务。

具体来说,收据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内部收据: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入账,通常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如员工报销、采购物品等。

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的收据:可以作为合法费用凭证,用于证明单位之间的交易往来。

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的收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费用凭据,用于证明行政、事业单位向个人或单位收取的费用。

单位与部队之间发生业务往来的收据:也可以入账,用于证明单位与部队之间的交易往来。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收据还常用于以下场合:
当借款人或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借款人不在场,只能在他人收款时写收据,当事人在场的,不需要写收据,只需退还或销毁原借据或借据即可。

个人向单位或某一团体上缴有关费用或财物时,对方需开具收据,以示证明。

单位和单位之间的各种货币交易应当开具收据。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收据有不同的使用范围,使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收据类型。

同时,为了保障收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开具收据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填写和盖章。

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总1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文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日期:1997-11-14执行日期:1997-11-14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作如下修改:第(一)项修改为:“私刻票据专用章,伪造、印制收费票据的,销毁其私印、伪造的票据和票据专用章,并处以违法款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第(二)项修改为:“未经批准而征收基金和集资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第(三)项修改为:“超范围收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的,没收违法款额,并处以违法款额5%至10%的罚款;”第(四)项修改为:“擅自买卖、转让、转借、代开、销毁、涂改、丢失票据的,收缴和停止供应票据,责令停止收费并处违法款额15%至30%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情节严重的移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删去第二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发布。

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1995年3月3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1月14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制止乱收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具的收款凭证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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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据可否作为应税收入凭据入账【问题】
我单位租用本市某家医院部分土地用于通讯基站建设,医院方面向我方出具了一张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款收据,并声称其为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发票。

请问:此笔经济业务是否可使用这种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据入账?
【解答】
不可以。

医疗卫生机构按其性质可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明确: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之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综上所述,医院向您单位出租土地的经济行为,应区别于其日常提供的医疗服务,而是该医院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应税收入的行为。

因此,医院就此行为向您单位出具行政事业性收据不对。

您单位应向医院索取由税务机关监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服务业发票,否则,不得做为合法有效的入账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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