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方式与民事执行体制的构建_谭秋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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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执行机关的设置

论我国民事执行机关的设置

论我国民事执行机关的设置摘要:民事执行机关作为民事执行程序的重要主体之一,是实现司法正义必不可少的手段。

本文介绍了民事执行机关的概念、性质,并对我国民事机关的设置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以域外民事执行机关作为参考,对我国民事执行机关提出一些有益的设想。

关键词:执行机关域外模式设置一、民事执行机关概述民事执行机关是民事执行的重要主体之一。

作为一种专门办理民事执行事务的职能组织,民事执行机关具有法定的职能和责任,对于民事执行程序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具有决定性作用,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不可或缺的主体。

①(一)民事执行机关的概念民事执行机关是依法行使民事执行权、办理民事执行事务的职能组织。

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其实质是通过代表国家而行为的人或者组织的活动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这些代表国家而行为的人或者组织,就是民事执行机关。

民事执行机关具有国家代表性、法定性和专门性等几个基本特征。

首先,国家只能通过其机关而行为。

民事执行机关就是代表国家行使作为公权利的民事执行权、实施民事执行行为的执行机关。

在国家通过立法授权的范围内,民事执行机关实施的活动结果归属于国家,因此具有国家代表性,这也是其作为国家机关的基本属性。

其次,民事执行机关是国家根据其预定的法律秩序、通过立法的方式设立的,其设立程序和职能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具有法定性。

最后,民事①谭秋桂.民事执行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执行机关是国家根据民事执行活动的需要而设立的专业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机关,其职能与其他国家机关的职能之间存在根本区别,既不能由其他机关代行民事执行机关的职能,民事执行机关也不能行使其他机关的职能,因此具有专门性。

民事执行机关不同于民事执行机构。

民事执行机构是民事执行机关内设的、负责具体实施民事执行行为的工作机构。

国家通过配置民事执行权,将民事执行职能富裕民事执行机关,民事执行机关以民事执行权的构成为基础,将民事执行职能分解为具体的民事执行行为,并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这些行为。

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离模式及制度构建

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离模式及制度构建

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离模式及制度构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改革成为了中国发展的必经之路,其中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离成为了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此次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优化国家治理能力。

本文将介绍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离模式以及制度构建。

一、背景我国在不断加快改革开放的历程中,对法律的应用和适用上存在了一些问题,其中执行难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执行难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它不仅伤害了当事人的权益,而且让庞大的执行案件积压,加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

因此,建立起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相互独立的体系,加强对民事案件的执行监督,对于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分离模式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我国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离模式已经相当成熟,其核心是建立行政法院和综合执行法院两个系统。

在行政法院系统中,依法对纳税、土地和城乡建设等领域进行行政复议,保障公民对政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而综合执行法院则是对民事执行进行独立审判和监督,以确保民事案件得到有效执行。

综合执行法院在执行审判程序中,通过对案件的立案、审理、调解、恢复和监督等五个步骤,建立起了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相互独立的制度体系,这有效地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实现了司法公正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国法院共有生效裁判文书1365万余件,执行到案约1186万件,法院执行回收财产总额11788.10亿元。

三、制度构建除了分离模式之外,制度的构建也是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分离的重要内容之一。

针对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在法官支部设立执行部门,并组成快速执行组,进一步落实了执行工作的权责要求。

此外,人民法院通过加强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的合作,开展治多元化纠纷、解决执行困难等工作。

同时,我国还加强了对法官和执行干警培训和业务水平的监督,强化了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中执行权优化配置

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中执行权优化配置

完善司法体制,民事审执分离迫在眉睫,这是基于审判权与执行权行使中不同规律提出的。

执行权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在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中需要明确其性质与内涵。

否则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不明,易导致司法职权配置与运行的冲突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弊端,本文试图探寻民事执行权的内涵及内容,让审判权与执行权各司其职,做到二者在分离的同时还能协作并举,从而为民事领域的法制教风提供保障。

一、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的目的与任务(一)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的目的从民事审执分离改革的相关文案及其所处的位置来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是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一大改革举措。

旨在着力破除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阻碍,并从司法公正保障体系欻,构建司法改革总目标。

解决司法不公、公信力较低、司法职权配置不科学等问题。

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同时也可有效净化审判机关职能。

(二)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的任务首先,需要结合司法职权优化配置举措进行,健全各类执行机关,并确保其各司其职。

促使侦查权、审判权与执行权的有机融合。

优化司法职权组织机构,健全权利分工配合机制加强规范、监督管理工作,由此可见,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首先要从审判权与执行权的配置优化入手。

然后还需结合实施方案进行有序的布局推进,统一执行体制,设置执行试点,再进一步明确分离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

现阶段,则需从体制改革入手,总结执行权分离的经验,并对不同模式的实施进行比较与论证,最终确立具体方案,为执行权优化奠定基础。

二、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中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组织构造不合理,人员队伍水平较低执行权的实行需要人员队伍的支持,然而当前我国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中,执行工作组织构造不够合理,上下级法院是审级监督关系,对管理人员、事物、案件等带来制约作用,导致执行权不能完全落实,极大的影响了执行实施权运行的效果。

此外,有部分执行人员由法官担任,对审判人力资源大量再用。

且其职能选择与行为要求不适合,导致执行人员队伍水平较低。

我国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构想

我国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构想

主体是执行机 构而不是审判机 构。最高人 民法 院《 关 于进一
步加强和规 范执行工作 的若 干意见》 虽然要求 区分执行 审查 权 和执行实施权 , 但仍 然要求这两种权 力 由执行机构 的不同 的内设机构或 者人员行使 , 而不是要求 将执行审查权交 由审
作 中互 争管辖 和推诿 管辖 ; 二是 滥用强 制执行措 施 , 粗暴 执
判 的执行则 有一个从审执 不分到审执分离 、 从上下级 执行机 构相对独立到统一管理协调 的过程 。

杭州 3 1 0 0 1 8 )
冻结 被执行 人的财产 ; 四是执 行人员 为 了私 利 , 乱收执 行费 用, 执 行案外人财产 , 强迫 当事人达成执行 和解协议 ; 五是刑 罚执行 的不合理变更 , 如有 的被 判处 自由刑 的贪官在判决后
难 。准确地 讲 , 执行难是指那些生效 判决与裁定本 可以顺利
执行 , 但 由于各种人 为阻力而无法得 到完全执行 的情况 。构 成执行 难应 当具备 以下三个 基本要 素 : 一是判决 、 裁定 已经 发生 法律效 力 , 并 且 已经超过 自动履行 期限 ; 二是 被执行 人 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履 行判决 、 裁 定 的能力 ; 三是 由于各种 人为 的阻力 的存 在, 判决 、 裁 定未能得 到执行 。就案件性质 而言 , 执行难 主要
人员在 执行过 程 中 , 违反 法律规 定 的程 序 , 侵害被 执行人 或
其他案外人 的利 益。可 以说 , 执行乱所损 害的主要是法 院执 行的公正性 , 它与执行难 相 比, 更 为社会舆论所关 注。为此 , 正如一些学者所说 的 , 它几乎成 了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 问题
标签0 。执行乱 的表现形 式主要 有 以下 几种 : 一是 在执行 工

《我国民事执行权优化配置研究》范文

《我国民事执行权优化配置研究》范文

《我国民事执行权优化配置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民事执行权作为司法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优化配置问题逐渐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

民事执行权的有效配置不仅关系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也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民事执行权优化配置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优化策略。

二、民事执行权优化配置的必要性1. 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民事执行权的优化配置是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重要手段。

合理的权力配置能够确保执行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执行权的滥用和迟延。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民事执行权配置,能够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减少因执行不当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

3. 推动法治进程:民事执行权的优化配置是推动法治进程的重要一环,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具有深远意义。

三、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现状及问题1. 地域分布不均:目前我国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在地域上存在较大差异,一线城市与偏远地区、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执行资源配置不均衡。

2. 权力分散,协调不畅:民事执行权在法院内部及法院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分配存在一定程度的分散性,导致协调不畅、执行效率低下。

3. 监督机制不完善:对民事执行权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存在监督不到位、监督方式单一等问题,容易导致执行权的滥用。

四、民事执行权优化配置的策略1. 统一民事执行权的层级管理:通过统一层级管理,实现民事执行权的集中化和专业化,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2. 合理分配地域间的执行资源:根据地域差异,合理分配民事执行资源,确保各地执行工作的均衡发展。

3. 加强法院内部的权力整合与协调:通过加强法院内部的权力整合与协调,实现执行工作的协同高效。

4.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民事执行权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执行权的合法、公正行使。

五、具体实施措施1. 建立健全统一的民事执行权管理体系: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级法院在民事执行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实现民事执行权的统一管理。

论民事执行实施权和裁决权两权分立机制的构建

论民事执行实施权和裁决权两权分立机制的构建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论民事执行实施权和裁决权两权分立机制的构建作者邓久发李周珍[摘要]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全国法院系统积极开展执行工作改革,建立执行分权机制已是大势所趋。

本文通过对民事执行权概念及特征的把握,从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两权分立运行改革的意义、分权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阐明了执行实施权和裁决权的内容、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两权制约等方面的内容,探索建立符合法院执行工作规律的执行分权运行机制,以执行公正为核心,以公开、高效、廉洁为目标,从体制上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和制约。

[关键词] 执行权;裁决权;实施权;两权分立长期以来,由于对执行工作的特殊性、独立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执行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延伸,采取超职权主义的执行模式,过分强调执行权实施的结果。

执行权的高度集中行使,一方面造成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期望值过高,不管什么原因出现执行不能,当事人都归咎于法院;另一方面,执行案件分配到承办人后,从调查被执行财产到采取执行措施,从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到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从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到审查对民事制裁措施的复议申请等,都由执行员一人作主,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无法从权力运行机制上保证执行公开、公正,容易造成执行权的滥用,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权力不受制约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1]在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过程中,对执行权进行合理配置,将传统的执行权分解为实施权和裁判权并分权行使非常必要,是构建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执行权滥用,最终实现执行的公正和效率的关键。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一、民事执行权的概念及特征(一)民事执行权的概念民事执行权,指国家民事执行机关在特定的条件下为落实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所依法享有的.指向性明确且极具强制性的一种权能。

再论民事执行权的配置——以审执分离体制改革为中心

再论民事执行权的配置——以审执分离体制改革为中心
再论 民事 执 行 权 的 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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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执 行权 的 配 置 必 须 以 科 学 认 识 民 事 执 行权 的 基 本 属 性 为 基 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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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 行权

彻底 解决 民 事 执 行 难 问 题
审执分 离
关键 词
配置
体制改革
在 中 国 语境 下 讨 论 民 事 执 行 无 论 如 何 都 绕 不 开 执 行 难 的 话 题


谭秋桂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诉讼 法 学 研 究 院 教 授



本 文 系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重大项

诉讼功 能 与 司 法 权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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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程 序 法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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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共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委 员 会第 四 次 全体 会议 通过 的《 中 共 中 央 关 于全

《我国民事执行权优化配置研究》范文

《我国民事执行权优化配置研究》范文

《我国民事执行权优化配置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执行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其效率与公正性愈发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民事执行权的配置,不仅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矛盾的解决和法治秩序的维护。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民事执行权优化配置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优化策略。

二、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当前,我国民事执行权的配置主要遵循“法院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负责裁决和监督执行,同时也会调动公检法等部门协助执行。

此外,还有许多社会组织、企业及个人参与到了民事执行的进程中,共同构建了多元化的执行体系。

(二)问题然而,在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行权的分配不够科学合理,导致执行效率低下。

其次,执行过程中存在权力寻租、滥用职权等现象,损害了司法公正。

此外,执行权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难以有效约束执行行为。

三、民事执行权优化配置的必要性优化配置民事执行权,是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首先,科学合理的执行权配置可以提高执行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其次,优化配置民事执行权可以防止权力寻租、滥用职权等现象的发生,保障司法公正。

最后,优化配置民事执行权可以加强执行行为的监督,确保执行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四、民事执行权优化配置的策略(一)科学分配民事执行权应根据执行工作的特点和需求,科学分配民事执行权。

具体而言,应将执行权分为裁决权、监督权和实施权等不同部分,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或人员负责。

同时,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避免权力重叠和模糊地带。

(二)加强执行权的监督与制约为防止权力滥用和寻租行为的发生,应加强执行权的监督与制约。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执行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如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执行工作进行评估;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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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用国家公权力实现私权的民事执行程序中,遭遇障碍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各国的情况鲜有例外,只是障碍的具体形态及其克服方式和效果不同罢了。

归根到底,这些障碍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制度性障碍和非制度性障碍。

其中,非制度性障碍主要体现为偶发性、非常规、无规律性的对抗与紧张;制度性障碍则体现为经常性、具有一定倾向性的矛盾与问题。

非制度性障碍一般通过严格规范程序、强化程序功能得以治理与解决,制度性障碍的治理与解决,则必须通过合理配置权力、科学构建体制而实现。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方式与民事执行体制构建之间的关系,提出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与民事执行体制构建的基本设想。

所谓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是指民事执行权在不同机关、不同人员之间有计划地分派与布置。

这种分派与布置,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从国家权力分工的角度,将民事执行权交由一定的机关行使;二是从民事执行权构成的角度,将不同内容的民事执行权分配给不同的机构或人员行使。

通过这两个方面的分派与布置,民事执行权得以顺利运行,最终确保实现民事执行的职能。

在我国,人们一般将第一个层面的分派与布置称为民事执行权的配置,〔1〕而将第二个层面的分派与布置称为民事执行权的分离或者民事执行权的再分配,〔2〕也有人将民事执行权的构成要素在不同级别以及同一级别不同机构或人员之间的分配称为民事执行权的配置。

〔3〕笔者认为,只有同时从上述两个角度考察民事执行权的分派与布置,才能全面理解民事执行权配置的确切内容,才能确保民事执行权理性地运行,最终实现民事执行的价值与功能。

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取最广泛意义上的民事执行权配置概念。

一、民事执行权配置的理论基础: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与构造权力配置必须以权力的性质和构成为基础和根据。

只有正确认识权力的性质并准确分析其构成要素,才能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

民事执行权的配置也不例外。

其中,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与定位是第一个层面的民事执行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和根据,民事执行权的构造与区分是第二个层面的民事执行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和根据。

近年来,在我国无论是学院派还是法院派,都对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与构成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大家普遍认为,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是民事执行理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和核心问题,对民事执行权性质与构造的分析,是合理配置民事执行权、科学构建民事执行体制、完善民事执行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从讨论的结果来看,尽管目前人们对这些问题尚不能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但是在争论中人们还是形成了一些共识。

笔者认为,在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和构成问题上,至少以下几点已经是“共识”:1.民事执行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它既不是纯粹的司法权,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权;2.民事执行权是一种综合性的国家权力,它兼具司法权特征和行政权特征;3.民事执行权不是一种单纯的实施权,而是至少由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两种权力构成的复合性权力。

〔4〕应当说,以上“共识”反映了民事执行权的基本特质,揭示了民事执行权的本质与规律。

尽管对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和构造的研究还将继续,并一定会有新的突破,但已成共识的这些特征和规律应当成为民事执行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和基本依据。

说得更明确一些就是,第一个层面的民事执行权配置必须体现民事执行权的独立性和综合性,第二个层面的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必须顺应其综合性和复合性。

二、民事执行权配置的价值目标:效率与公正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是民事执行体制构建的基础和依据。

民事执行权配置不当,必然导致执行程序中的各种制度性矛盾与紧张,最终影响民事执行价值和功能的实现。

只有科学、合理地配置民事执行权,才能构建科学的民事执行体制,理顺民事执行涉及的各种关系,克服民事执行程序中存在的各种制度性障碍,有效治理和解决“制度性执行难”问题。

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方式与民事执行体制的构建谭秋桂〔1〕如有人认为:“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即民事执行权由哪个或者哪些国家机关来行使。

具体来说,民事执行权是由人民法院行使,还是由其他机关行使,抑或由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共同行使。

”童兆洪:“民事执行权的配置”,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

〔2〕相关的文章如高执办:“论执行机构内部的分权与制约”,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6期;王建军:“论民事执行权的再分配———兼谈执行体制改革”,载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1618。

〔3〕童兆洪:“民事执行权的配置与运行设计”,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9期。

〔4〕有人认为还包括执行命令权,参见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页;但也有人认为执行命令权不是与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相同级别的权力,参见高执办:“论执行机构内部的分权与制约”,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6期。

总之,由于对执行命令权含义的理解存在分歧,故在它是否为民事执行权的构成部分问题上也存在争议。

从理论上看,民事执行权配置不当,主要体现为三种倾向。

一是民事执行权的配置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不相符合,导致权力运行的实际程序违背该权力运行的自身规律。

忽视民事执行权性质的独立性与综合性,将其配置为纯粹的司法权或者行政权,就是这种倾向的典型。

二是从民事执行权的构造看,民事执行权的配置过度分散,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缺乏必要的联结。

三是民事执行权的配置过度集中,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不分。

由同一机构甚至同一人员行使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就是这种配置方式的典型。

从总体上看,上述三种倾向的必然结果都是导致执行体制不顺,影响民事执行价值和功能的实现。

具体来说,第一种倾向的结果主要是权力运行程序不畅,民事执行的效率和公正价值都无法实现,实践中民事执行机关积案严重,当事人对执行程序严重不满。

第二种倾向的结果主要是执行效率低下,执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难于寻求有效的救济,因而对执行程序的公正性产生不满。

第三种倾向的结果是执行程序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权力运行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民事执行的公正性遭到破坏,权力滥用问题严重,腐败易于滋生。

就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情况来看,同时存在第一种和第三种倾向,〔5〕因此民事执行体制和程序中的问题较多,而且“民事执行难”和“民事执行乱”中制度性障碍占相当比重。

为了防止民事执行权配置中的不当倾向,尤其是为了防止民事执行权运行中的重大偏差,避免可能产生的制度性障碍,在科学分析民事执行的性质与构成的基础上,正确认识民事执行权配置的价值目标是非常重要的。

民事执行权配置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民事执行的价值与功能,且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是民事执行体制构建和程序设计的基础。

因此,作为民事执行基本价值目标的效率和公正价值应当成为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价值目标。

公正与效率是正义的两个维度,它们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的价值目标。

失却效率的公正或失却公正的效率都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

因此,在法治社会,公正与效率并无孰优孰劣的问题。

但是,公正与效率又是两项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价值目标,不同的法律制度应根据其目的、任务、功能等进行平衡与选择,优先或侧重选取其中一个作为其首要价值目标。

从目的、任务、功能、价值等方面看,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存在重大差别:在民事审判阶段,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争执和不明状态,民事审判的任务在于查明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此,公正是民事审判的核心与生命;在民事执行阶段,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废弃,民事执行的任务在于采取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因而,迅速、经济是民事执行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

由此可见,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效率价值应当优先于公正价值。

首先,效率优先是民事执行权性质与功能的基本要求。

这是因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司法权加以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正性已经通过正当的审判程序得到保障。

对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公正性的争议,也不应当也不可能通过执行机构行使执行权来解决。

所以,民事执行程序任务是以最迅速、最经济的方式实现裁判文书的内容,但它并不能保障通过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实现的债权是公正的债权。

也就是说,公正已不是民事执行的首要价值目标,效率才是民事执行的首要价值目标。

其次,效率优先是实现民事审判公正性的客观需要。

公正必须实现才有现实意义。

即使经过民事审判,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公正的裁判,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这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也是毫无意义的。

因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实现,就不能说纠纷已经得到最终解决,审判的公正性最多也只能说是理论状态的,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在民事审判中实现的公正,只有通过民事执行才能成为现实的公正。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有人将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的裁判戏称为“法律白条”,这是非常形象的。

然而,公正不但要实现,而且应当高效地实现,因为“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

民事执行不但要实现审判程序确定的公正,而且应尽可能以迅速、廉价、恰当的方式实现这种公正。

如果民事执行效率低下,费用高昂,方式方法不当,不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损害国家司法权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因此,在民事执行中实行效率优先原则,是实现审判程序公正性的客观要求。

当然,民事执行应当实行效率优先,并不等于说公正不是民事执行的价值目标。

事实上,公正同样是民事执行的重要的价值目标,因为只有通过一定的公正合理的程序实现的效率,才是具有正义性的效率。

只是在民事执行制度中,相对于效率而言,公正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

总之,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应当以效率和公正作为基本的价值目标,同时在效率与公正的关系上,应当以效率优先。

三、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原则:独立而有制约,分离但不分割根据其性质和构造,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应当坚持两项基本的原则。

第一,独立而有制约。

首先,既然民事执行权是一种相对独立而完整的国家公权力,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机关就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和完整,而不能成为其他公权力行使机关的附属机构。

其次,既然民事执行权是一种权力,根据权力的无边扩张性和易〔5〕参见高执办:“论执行机构内部的分权与制约”,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6期;童兆洪:“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及其运行设计”,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于被滥用的特性,民事执行权的行使应当受到规制与约束,以防其无限扩张或者被滥用而损害执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分离但不分割。

首先,民事执行权是由几种不同性质与特征的权力构成的综合性权力,这些权力各有其独特的运行规律,因此它们应当配置给民事执行机关内部的不同机构或人员,使民事执行权的各种构成权力相对分离,确保它们各自独立地按其规律运行,而不能使这些权力集中于同一机构或同一人员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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