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肌梗死误诊死亡医院被判全责赔偿医疗纠纷案例
医疗事故罪案例

医疗事故罪案例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犯下的违法行为,导致患者受到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错误的诊断、错误的治疗、手术失误、药物过量或错误使用等。
以下是一个真实的医疗事故罪案例,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在某市的一家医院,一名患有心脏病的患者因为心脏病发作被送入急诊室。
医院的心脏科主任接诊了这名患者,并决定给他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手术。
手术进行了一段时间后,患者的情况突然恶化,最终不幸身亡。
经过调查,发现在手术过程中,医生错误地插入了导管,导致了患者的冠状动脉破裂,导致大出血而死亡。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患者家属对医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追究医院和医生的责任。
在法庭上,医生辩称他进行手术时是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操作进行的,并没有故意伤害患者。
但经过调查和鉴定,法庭认定医生在手术中存在明显的过失,他没有按照标准的操作程序进行手术,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最终,法庭判决医生犯有医疗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赔偿患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赔偿。
这个案例让人们意识到医疗事故罪的严重性,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患者的安全。
同时,医院也应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责任心。
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医疗事故罪的发生,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在这个案例中,医生的过失导致了一名患者的死亡,这不仅是对患者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医疗行业的不负责任。
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曝光,能够引起社会对医疗事故罪的重视,促使医务人员和医院加强管理和监督,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总之,医疗事故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患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医疗行业的形象。
我们呼吁医务人员和医院要加强自律和管理,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同时,患者和家属也要对医疗事故罪保持警惕,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医疗事故罪的发生,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和可靠的医疗服务。
医疗法律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于2010年2月1日收治了一名患有肺炎的患者李某。
入院后,医院对李某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和诊断,确诊为重症肺炎。
经过一周的治疗,李某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
于是,医院决定对李某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肺部感染加重,病情恶化。
经过一个月的治疗,李某病情仍未得到控制,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
于是,李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家属提交了以下证据:1. 医院的病历记录,显示李某在手术过程中肺部感染加重;2. 医生的手术记录,显示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3. 李某的死亡证明,证明李某因肺部感染死亡。
医院则辩称,手术过程中确实存在操作失误,但该失误并非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其本身病情严重,手术仅为辅助治疗手段。
法庭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且该失误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李某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医疗损害赔偿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2)患者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
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属于医疗过错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之一。
2. 医疗过错行为的认定医疗过错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真实的医疗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某市居民李某因突然晕厥被送往该市某医院急诊科。
急诊科医生初步诊断为脑卒中,并立即进行了相关治疗。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李某的病情并未好转,反而逐渐恶化。
在治疗过程中,李某的家属多次向医生询问病情,但医生始终以“病情复杂,正在观察”为由,未给出明确的诊断结果。
2018年4月,李某病情恶化,经医院专家会诊后,诊断为误诊为脑卒中,实际为心肌梗死。
此时,李某已处于生命垂危状态,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误诊导致患者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构成误诊?2. 医院是否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医院构成误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李某就诊过程中,未能准确诊断其病情,导致延误治疗时机,造成李某死亡。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构成误诊。
2. 医院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院在医疗活动中违反诊疗护理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误诊导致李某未能及时得到治疗,最终导致死亡。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医疗误诊的法律责任医疗误诊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诊断、治疗或护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或出现新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误诊的赔偿范围医疗误诊的赔偿范围包括:(1)医疗费:包括误诊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误诊后的治疗费用等。
(2)误工费:根据误诊期间患者误工的时间,按照患者所在地的平均工资水平计算。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背景:
某市民刘某为其父亲王某到某医院就诊,由于医方对病情未能准确判断并及时处理,
导致王某的病情进一步恶化,引发了医疗纠纷。
案件经过:
王某在某市住院期间,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
经诊断,医生怀疑可能为急性心肌梗死,王某被转入心内科留院观察。
几小时后,王某情况急剧恶化,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
无效死亡。
刘某为此事情向医院提出投诉,并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责任。
争议点:
1. 医生未能及时准确判断王某的病情,导致王某在抢救过程中失去了生命;
2. 医院在抢救过程中的紧急处理能力是否到位,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抢救义务。
证据:
1. 医院病历记录和护士护理记录;
2. 医生与护士的口供;
3. 来自第三方医生的鉴定意见,评估王某的情况是否存在医疗过失;
4. 王某以往的健康记录和病历等证据。
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告刘某对于医院未能准确判断并及时处理王某病情的指控成立。
法院判决医院向刘某赔偿鉴定期间的相关费用,同时对医院提出合理的整改要求,以防止
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该案例中,医疗纠纷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医生的判断和抢救能力是否尽到合理水平。
此
案例提醒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加强专业能力培训,确保患者的安全与健康。
患者和家属
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在需要时适时维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医学生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医院是一家具有较高声誉的综合性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均受到患者及家属的认可。
然而,在一次医疗事故纠纷中,该医院却陷入了法律困境。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患者甲,男性,45岁,因突发性心肌梗死被送往某医院就诊。
入院后,医生乙立即为甲进行了急诊手术。
手术过程中,医生乙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甲的冠状动脉受损,手术失败。
术后,甲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甲的家属认为,医生乙在手术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甲死亡。
于是,甲的家属将某医院和医生乙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事故损失。
二、案例分析1. 医疗事故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本案中,医生乙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甲的冠状动脉受损,手术失败。
根据上述定义,本案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2. 医疗事故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某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其医务人员医生乙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因此,某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赔偿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在本案中,甲的家属要求某医院赔偿医疗事故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医院应当赔偿甲的家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4.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理(1)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关于医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医闹,即医患纠纷中的暴力事件,近年来在我国屡见不鲜。
医闹事件不仅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影响了医生的正常工作,还可能对患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为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医闹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医闹法律案例,对医闹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医闹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人民医院发生一起医闹事件。
患者张某因突发心脏病入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某死亡。
于是,张某家属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组织多人闯入医院病房,殴打医护人员,损坏医院设施,造成严重后果。
三、案例分析1. 医闹行为的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张某家属组织多人闯入医院病房,殴打医护人员,损坏医院设施,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
2. 医院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患者张某因突发心脏病入院治疗,医院在救治过程中是否有过错,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
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医院存在过错,那么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医患双方的协商与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本案中,张某家属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违反了法律规定。
医患双方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法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心肌梗死误诊死亡医院被判全责赔偿医疗纠纷案例

心肌梗死误诊死亡医院被判全责赔偿医疗纠纷案例作者:叶春红律师【案件索引】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如何。
首先,医疗机构是存在过错的。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医疗机构存在误诊,在急诊室长达两天治疗的时间内,未行相关检查明确心脏存在心肌梗死有过错。
2,住院后,症状加重处置不及时存在错误。
其次,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患者因呕吐、腹痛不适入院。
并非不治之症,在长达3天的时间内,医疗机构未针对患者的心肌梗死进行治疗,治疗措施加重心脏的负担,起到的是反作用。
如果医疗机构入院后及时做心电图明确病因,进行心肌梗死的相关治疗和护理。
患者是可以康复的。
即便后来出现危及症状,医疗机构及时采取相关停止输液、改变体位,及时抢救,仍然是有机会获得救治的机会的。
所以医疗机构的错误行为不仅仅是误诊,延误治疗。
更重要的是医疗机构的行为采取了与引起患者死亡的反作用治疗。
所以是直接因果关系。
再次,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的参与度的问题。
本案司法鉴定机构采取了严格责任的态度。
值得肯定。
医疗机构作为省一级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与其诊疗水平相一致的义务。
所以相对应的责任也应该更全面,同等低级错误,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
依据相关过错,鉴定机构和法院判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是公平合理的。
但是另外也应当注意到,该患者病情相对较为复杂,特别是胰腺炎和胆管疾病与心肌梗死的鉴别比较困难,相对于一般医疗机构容易误诊,致死率也比较高。
如果是发生一般医院,我们认为,参与度不应该是全责。
主要责任即可以。
最后,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发生医疗纠纷后,不要随便妄信医疗机构推卸责任的说法,及时复印封存病历,必要时进行尸体解剖。
找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协助分析处理,参与鉴定和法院审判,从而得到有利于患方的鉴定结论和判决结果。
案例分析卫生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卫生领域依法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涉及公共卫生、医疗、药品、卫生监督等多个方面,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以一起医疗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卫生法律关系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市民张先生因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往该市某医院救治。
医院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立即为张先生进行了手术。
术后,张先生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张先生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先生病情加重,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医疗合同关系在本案中,张先生与医院之间存在医疗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
本案中,医院为张先生提供了医疗服务,张先生支付了医疗费用,双方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
2. 医疗侵权责任张先生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先生病情加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救治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若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如延误病情、误诊、误治等,则应承担医疗侵权责任。
3. 医疗纠纷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本案中,张先生的家属选择将医院告上法庭,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4. 卫生法律关系的特点(1)强制性:卫生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
(2)平等性:在卫生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地位平等,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3)特殊性:卫生法律关系涉及公共卫生、医疗、药品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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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肌梗死误诊死亡医院被判全责赔偿医疗纠纷案例
作者:叶春红律师
【案件索引】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如何。
首先,医疗机构是存在过错的。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医疗机构存在误诊,在急诊室长达两天治疗的时间内,未行相关检查明确心脏存在心肌梗死有过错。
2,住院后,症状加重处置不及时存在错误。
其次,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患者因呕吐、腹痛不适入院。
并非不治之症,在长达3天的时间内,医疗机构未针对患者的心肌梗死进行治疗,治疗措施加重心脏的负担,起到的是反作用。
如果医疗机构入院后及时做心电图明确病因,进行心肌梗死的相关治疗和护理。
患者是可以康复的。
即便后来出现危及症状,医疗机构及时采取相关停止输液、改变体位,及时抢救,仍然是有机会获得救治的机会的。
所以医疗机构的错误行为不仅仅是误诊,延误治疗。
更重要的是医疗机构的行为采取了与引起患者死亡的反作用治疗。
所以是直接因果关系。
再次,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的参与度的问题。
本案司法鉴定机构采取了严格责任的态度。
值得肯定。
医疗机构作为省一级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与其诊疗水平相一致的义务。
所以相对应的责任也应该更全面,同等低级错误,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
依据相关过错,鉴定机构和法院判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是公平合理的。
但是另外也应当注意到,该患者病情相对较为复杂,特别是胰腺炎和胆管疾病与心肌梗死的鉴别比较困难,相对于一般医疗机
构容易误诊,致死率也比较高。
如果是发生一般医院,我们认为,参与度不应该是全责。
主要责任即可以。
最后,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发生医疗纠纷后,不要随便妄信医疗机构推卸责任的说法,及时复印封存病历,必要时进行尸体解剖。
找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协助分析处理,参与鉴定和法院审判,从而得到有利于患方的鉴定结论和判决结果。
【案件经过】
患者李**因呕吐待查于2013年11月13日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
在急诊内科治疗2天后于2013年11月15日上午10:58分转入普通外科治疗。
在持续输液中于12:10分出现气喘、自诉心前区不适,被告给予了心电监护及吸氧,未停止输液;12:30分出现烦躁不安、躁动;13:00出现抽搐,继而神志丧失,心跳呼吸骤停,于13:55分临床死亡。
被告临床主要诊断为:猝死。
共住院3天,其中I级护理3天,产生医疗费 11,317.44元,其中自费部分2,697.50元。
李**死亡后,为明确死因,由白求恩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对李**尸体进行了解剖,原告支付尸检费9,448.00元。
2013年12月30日白求恩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出具的尸检病理报告:病理诊断为1.心肌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
2.急性胰腺炎、胆管炎;
3.主动脉瓣后瓣与右瓣粘连;
4.肝、脾、肾淤血;
5.主动脉、脑动脉粥样硬化。
死因分析为:心肌梗死,急性胰腺炎、胆管炎共同导致死亡。
【医疗鉴定】
起诉后,由原告申请,经***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大众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了司法鉴定。
2014年4月9日吉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吉大司鉴所(2014)法临鉴字第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省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2、医疗过错与患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而
突发猝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医疗过错对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而突发猝死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作者:叶春红律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
依据白求恩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尸检报告和大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吉大司鉴所(2014)法临鉴字第39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来看,李**的病理报告提示,心肌层偶见新鲜的片状凝固性坏死,表现为心肌细胞轮廓存在,细胞核已消失,还见到心肌细胞消失,只残存网状支架的较新鲜坏死。
符合导致李**猝死的急性心肌梗塞病理性改变。
李**所患其它疾病,虽然也可能导致其死亡的后果,但并不能导致其猝死。
吉林省人民医院在对李**的治疗中,对李**所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病情及对生命健康的威胁,没有尽到应尽的观查、注意义务。
没有重视到李**患有急性心肌梗死疾病,因而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丧失了挽救生命的宝贵时机,导致了李**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而猝死的严重后果。
故被告应该根据自己的过错责任承担全部赔偿义务。
宣判后,**省人民医院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如何。
首先,医疗机构是存在过错的。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医疗机构存在误诊,在急诊室长达两天治疗的时间内,未行相关检查明确心脏存在心肌梗死有过错。
2,住院后,症状加重处置不及时存在错误。
其次,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患者因呕吐、腹痛不适入院。
并非不治之症,在长达3天的时间内,医疗机构未针对患者的心肌梗死进行治疗,治疗措施加重心脏的负担,起到的是反作用。
如果医疗机构入院后及时做心电图明确病因,进行心肌梗死的相关治疗和护理。
患者是可以康复的。
即便后来出现危及症状,医疗机构及时采取相关停止输液、改变体位,及时抢救,仍然是有机会获得救治的机会的。
所以医疗机构的错误行为不仅仅是误诊,延误治疗。
更重要的是医疗机构的行为采取了与引起患者死亡的反作用治疗。
所以是直接因果关系。
再次,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的参与度的问题。
本案司法鉴定机构采取了严格责任的态度。
值得肯定。
医疗机构作为省一级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与其诊疗水平相一致的义务。
所以相对应的责任也应该更全面,同等低级错误,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
依据相关过错,鉴定机构和法院判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是公平合理的。
但是另外也应当注意到,该患者病情相对较为复杂,特别是胰腺炎和胆管疾病与心肌梗死的鉴别比较困难,相对于一般医疗机构容易误诊,致死率也比较高。
如果是发生一般医院,我们认为,参与度不应该是全责。
主要责任即可以。
最后,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发生医疗纠纷后,不要随便妄信医疗机构推卸责任的说法,及时复印封存病历,必要时进行尸体解剖。
找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协助分析处理,参与鉴定和法院审判,从而得到有利于患方的鉴定结论和判决结果。
作者:叶春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