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作业(一)
卫生法律医疗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持续性腹痛,于2021年5月1日到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
医院经过初步检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安排李某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过程顺利,但术后李某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肠梗阻。
经过多次治疗,病情仍未见好转,李某遂于2021年6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分析1. 误诊事实根据李某提供的病历资料和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误诊。
医院在手术前未能准确判断李某的病情,导致手术方案不恰当,进而引发了肠梗阻等严重并发症。
2. 医院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认真诊断,因医疗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因医疗过错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诊给患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李某因误诊导致的肠梗阻,需承担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诊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均应由医院承担。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误诊的原因本案中,医院误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医生经验不足:医院在诊断过程中,主治医生可能因经验不足,未能准确判断李某的病情。
(2)检查手段有限: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可能因检查手段有限,未能全面了解李某的病情。
(3)医院管理制度不完善:医院在病历管理、医生培训等方面可能存在不足,导致误诊事件的发生。
2. 预防误诊的措施为预防误诊事件的发生,医疗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医生培训:提高医生的专业技能和临床经验。
医事法律课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近日发生了一起因患者知情同意权引发的医疗纠纷。
患者李某因突发急性阑尾炎被紧急送往人民医院就诊。
在手术前,李某要求医生详细告知手术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但医生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手术过程中,李某出现意外情况,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
李某及其家属对人民医院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医院未履行知情同意义务,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医院是否履行了知情同意义务?2. 患者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是否与手术本身有关?3. 医院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医院是否履行了知情同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或者其家属告知下列事项:(1)患者的病情和诊断结果;(2)治疗方案及手术方式;(3)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并发症;(4)医疗费用及支付方式;(5)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患者李某在手术前要求医生详细告知手术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但医生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未能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患者知情同意权。
2. 患者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是否与手术本身有关?本案中,患者李某在手术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结合本案,患者李某在手术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且该并发症与手术本身有关。
因此,可以认定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
3. 医院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医院未能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李某在手术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
医疗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头晕、乏力等症状到某医院就诊。
该院医生根据李某的症状和体征,初步诊断为贫血。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李某的症状并未明显改善。
随后,李某到另一家医院就诊,经检查发现其实患有严重的慢性肾功能不全。
李某认为某医院误诊导致其病情延误,遂将某医院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某医院是否构成误诊?2. 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某医院是否构成误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断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导致误诊。
因此,某医院的行为构成误诊。
2. 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延误,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因此,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延误,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李某的实际情况,判决某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医疗事故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本案中,某医院的行为构成误诊,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2.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延误,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法律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于2010年2月1日收治了一名患有肺炎的患者李某。
入院后,医院对李某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和诊断,确诊为重症肺炎。
经过一周的治疗,李某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
于是,医院决定对李某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肺部感染加重,病情恶化。
经过一个月的治疗,李某病情仍未得到控制,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
于是,李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家属提交了以下证据:1. 医院的病历记录,显示李某在手术过程中肺部感染加重;2. 医生的手术记录,显示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3. 李某的死亡证明,证明李某因肺部感染死亡。
医院则辩称,手术过程中确实存在操作失误,但该失误并非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其本身病情严重,手术仅为辅助治疗手段。
法庭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且该失误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李某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医疗损害赔偿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2)患者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
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属于医疗过错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之一。
2. 医疗过错行为的认定医疗过错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法律医疗事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近年来,医院在全市范围内享有较高的声誉。
然而,在一次医疗事故中,该院却因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将以该医疗事故为切入点,分析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及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患者李某,男,60岁,因患肺癌于2018年8月1日入住某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入院后,医院诊断为肺癌晚期,给予化疗、放疗等治疗措施。
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病情恶化,于2018年8月15日出现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
家属向医院提出索赔,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患者家属随后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医院进行调查。
经调查,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
三、案例分析(一)医疗过错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存在以下医疗过错:1. 诊断错误:患者入院后,医院未能准确诊断其病情,导致治疗措施不当。
2. 治疗延误:在患者病情恶化后,医院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导致患者死亡。
3. 抢救不当:在抢救过程中,医院未能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导致患者死亡。
(二)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例中,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应承担以下责任:1. 医疗事故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责任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在本案例中,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应承担完全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女,35岁,某市居民。
2020年6月,张女士因患子宫肌瘤,前往某市知名医院妇科就诊。
经诊断,张女士的子宫肌瘤较大,需进行手术治疗。
6月15日,张女士在该院进行了子宫肌瘤切除术。
术后,张女士出现持续高烧、腹痛等症状。
经检查,发现手术过程中医生误切了张女士的卵巢,导致卵巢功能受损,引发内分泌失调。
张女士认为,医院的手术操作失误导致了她的损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1. 原告主张:张女士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她卵巢受损,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被告辩称:医院认为,手术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误切卵巢是手术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不属于医疗过错。
3. 法院调查:法院审理过程中,委托了第三方医学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是导致张女士卵巢受损的直接原因。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确实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张女士卵巢受损,造成了张女士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其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过错认定:本案中,法院委托第三方医学鉴定机构对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论是认定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鉴定结论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是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
2.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体现了法律对患者的保护。
医疗法律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于2018年3月1日接收了一名患者(以下简称“患者甲”),患者甲因突发心脏病入院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医院对患者甲进行了多项检查,并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
医院为患者甲制定了治疗方案,并进行了手术。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主刀医生(以下简称“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甲出现严重并发症,病情恶化。
患者甲家属对医院的治疗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经过1. 事件发生后,患者甲家属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要求医院承担因手术失误造成的损失。
医院对家属的要求表示拒绝,认为手术失误是由于医生操作失误所致,与医院无关。
2. 患者甲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3. 在庭审过程中,患者甲家属提交了以下证据:(1)病历资料,证明患者甲在入院时病情严重,需要手术治疗;(2)手术记录,证明手术过程中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甲出现严重并发症;(3)相关专家证人证言,证明患者甲的病情恶化与手术失误存在因果关系。
4. 医院对家属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反驳,认为手术失误是由于医生个人原因所致,与医院无关。
医院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医生资质证明,证明医生具备手术资质;(2)医院管理制度,证明医院对医生进行了严格的培训和监管;(3)手术记录,证明手术过程中医生操作规范。
5.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甲的病情恶化与手术失误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医疗法律关系本案涉及医疗法律关系,即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服务。
2. 医疗过错本案中,医院和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
首先,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甲出现严重并发症;其次,医院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医生的错误操作,导致患者甲病情恶化。
医疗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人民医院接收了一位因车祸受伤的患者,患者被诊断为“左侧股骨骨折”。
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存在异议,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采取最佳治疗方案,导致其术后恢复情况不理想。
患者家属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是否尽到了医疗义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院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虽然按照患者病情制定了治疗方案,但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和术后恢复情况,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义务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医疗义务:(1)及时、准确地诊断患者病情;(2)采取合理、必要的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3)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充分沟通,取得患者的同意;(4)做好医疗记录,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2.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医院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和术后恢复情况,存在一定过错,违反了医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为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2)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3)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提高医疗记录的准确性,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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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作业(一)
名词解释
1、替代责任:是指由不直接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承担有关主体的责任。
2、医疗侵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由于过失实施了
不符合当时医疗水平的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或其他损害,且该医疗侵权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或其他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医疗注意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和具体的操作规程以及职务或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合同或委托的要求等,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的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业务。
4、后续治疗费用:是指患者对自己有关信息知悉、获取的权利。
患者的知情权主要包
括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方面信息的知悉了解权利。
5、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
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6、医疗主观过错:是指医疗主观过失,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疏忽大
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过错。
简答题
1、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判断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医疗因果关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医疗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当事人主观臆造的;
(2)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医疗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
患者的损害结果。
3、当患者的平等医疗保健权受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非法侵权,遭受损害时,如何寻
求救济?
答:第一、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对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
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医疗机构的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对
医疗机构的不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犯患者平等医疗保健权造成患者重大损害,
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医务人员或其他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主。
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2009年8月21日,陆某不小心从高处摔落,遂到市胸科医院进行检查。
但
由于胸科医院医生的疏忽,没有检查出陆某第11节胸椎骨折的实际病情。
2009年10月6日,陆某又到该市中心医院检查,市中心医院诊断陆某为“胸椎11压缩性骨折,胸腰段后突,骨质增生”。
陆某认为是由于某种原因市胸科医院的漏诊、误诊,导致其不能及时有效地治疗胸椎骨折,才造成了自己终身残疾。
2010年7月3日,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胸科医院赔偿交通费、医院费、精神损失抚慰金和残疾生活补助
费等共计3万余元。
而被告市胸科医院辩称:陆某诉讼期间,一直未能提供在该院就诊过的证据,因此陆某的损害后果与其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
试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此案例中,陆某举证时有哪些不足?
(2)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哪些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3)从此案例中,患方在收集和取得证据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请结合你的工作实际加以说明。
答:(1)此案例中,陆某举证时不足之处;陆某未能提供曾经在市胸科医院接受治疗的材料等其他相关证据,因此无法确认其损害是否是由于市胸科医院的诊疗行为所致,更无法确定市胸科医院的行为在陆某身体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
(2)医疗事故赔偿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只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情况下适用。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从此案例中,患方在收集和取得证据方面应注意下列问题:1.应争取尽早封存病历。
当患者一方怀疑有医疗事故的可能时,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2.要注意收集证人证言。
当患者一方怀疑治疗问题,而且医疗单位有可能否认的,要注意记录当时在场或了解情况者的姓名、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既可以在当时,也可以事后获取他们的证人证言;3.要注意其他证据的收集。
如怀疑病人的不良情况是由于输血、输液、注射等所导致时,患者一方可以立即要求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进行封存。
2、患者王先生因“阵发性胸闷、憋气2个月,伴心率减慢”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入院后,诊断为“冠心病、Ⅱ型房室传导阻滞”。
由于王先生身体及治疗的需要,医院为其植入了医院刚刚引进的双腔心脏起搏器。
一个月后,医院为王先生行“以及起搏器安装术”。
手术后,王先生的心率出现失常,窦房出现传导阻滞,经检查诊断确定为心脏起搏动器电极导线于王先生右锁骨部位折断。
不久,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市人民医院作为被告起诉至当地基层法院。
原告称该医院引进的心脏起搏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市人民医院作为心脏起搏器的购入者和植入者,未对质量进行必要的审查,由于被告的过错,对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另,法院审理查明,市人民医院为王先生植入的心脏起搏器存在质量上的瑕疵;心脏起搏器的生产公司系有正式注册信息的“皮包公司”。
试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请问此案医疗过程中医院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2)此案例中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适用的是什么归责原则?
(3)此案例中,医院为何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1)此案医疗过程中医院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2)此案例中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适用医疗无过错责任原则;(3)此案例中,市人民医院为王先生植入了有缺陷的心脏起搏器并造成了王先生的损害,若追究医院的责任应当按照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有关规定处理。
由于本案中医疗产品的生产公司有相应的注册信息,医疗在购进心脏起搏器时并没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直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
但由于本案中医院无法指明心脏起搏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此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即无论医院有无医疗过错都应对王先生的损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