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 医患沟通 案例分析
医患沟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频发。
其中,医患沟通不畅、患者隐私权受损等问题尤为突出。
本案例将以一起患者隐私权纠纷案为例,分析医患沟通中的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患者甲,男,32岁,因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
在住院期间,甲的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甲的妻子乙,发现甲的病历中有其丈夫与其他女性的暧昧短信,认为医院泄露了甲的隐私权,遂将医院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泄露了甲的隐私权?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案例分析(一)关于医院是否泄露了甲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生活、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的病历中包含其与其他女性的暧昧短信,属于甲的个人信息,医院未经甲的同意,将其信息公开,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二)关于医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 医院有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秘密,保护患者隐私。
”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有保护患者隐私的法定义务。
2. 医院未履行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本案中,医院在甲死亡后,未对甲的病历进行保密处理,导致甲的隐私权受到侵害。
因此,医院未履行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3. 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侵犯了甲的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未履行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侵犯了甲的隐私权,判决医院赔偿乙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启示1. 医患沟通应注重隐私保护医患沟通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隐私,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公开患者个人信息。
2. 加强医患沟通的法律意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加强法律意识,了解医疗法律法规,提高医患沟通的规范性。
3. 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患关系和谐。
医患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患关系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医患纠纷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和医患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医患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其进行分析,以期对医患关系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例简介2018年,患者张女士因感冒发热到某医院就诊。
医生根据症状给予抗病毒治疗,但张女士病情未见好转,反而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
经检查,张女士被诊断为肺炎。
由于治疗不及时,张女士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张女士的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3. 医疗过错的认定及赔偿标准。
二、法律分析(一)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合理、必要的诊疗。
”本案中,医院在患者张女士就诊时,应当根据其症状进行合理、必要的诊疗。
然而,由于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未对患者进行详细的检查,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因此,医院未能尽到诊疗义务。
(二)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诊疗规范、诊疗常规,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对患者进行详细的检查,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因此,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三)医疗过错的认定及赔偿标准1. 医疗过错的认定医疗过错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诊疗行为的合法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诊疗规范、诊疗常规,对患者进行合理、必要的诊疗。
(2)诊疗行为的合理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性别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诊疗方法。
(3)诊疗行为的及时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诊疗,防止病情恶化。
本案中,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对患者进行详细的检查,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医患沟通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其中,医患沟通不畅是导致医患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
以下是一起因医患沟通不畅引发的纠纷案例,本文将对该案例进行法律分析。
案例:患者李某因感冒到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流感。
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对医生的治疗方案存在质疑,但医生未给予充分解释,导致患者对医院产生不满。
患者出院后,发现病情加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1.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本案中,患者与医院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提供方,有义务为患者提供符合医疗行业标准的医疗服务。
2. 医患沟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方案、风险等事项进行充分告知,并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本案中,医生未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方案进行充分解释,违反了医患沟通的义务。
3. 医疗事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医生未履行医患沟通义务,导致患者对治疗方案产生质疑,并在出院后病情加重,可以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4.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患者主张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院未履行医患沟通义务,导致其病情加重。
5. 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可以根据患者的损失情况,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启示1. 加强医患沟通医患沟通是维护医患关系的重要环节。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充分履行医患沟通义务,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避免因沟通不畅引发医患纠纷。
医患沟通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纠纷频发,医患沟通问题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一起因医患沟通不畅引发的医疗纠纷为切入点,分析医患沟通的法律问题,以期对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患者李某,男,60岁,因头晕、头痛入院就诊。
经医生初步诊断为高血压、颈椎病。
入院后,医生为李某制定了治疗方案,包括药物治疗和物理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李某对医生的治疗方案提出质疑,认为治疗方案过于简单,治疗效果不佳。
于是,李某要求医生更换治疗方案,但医生坚持原方案。
在沟通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李某情绪激动,要求医生承担责任。
随后,李某向医院提出书面投诉,要求医院对医生进行处罚。
医院调查后,认为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足以构成医疗事故。
于是,李某将医院及医生告上法庭。
三、案件焦点1. 医患沟通的法律依据2. 医患沟通不畅的法律责任3. 医疗机构的处理措施四、案例分析1. 医患沟通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诊断和治疗。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循诊疗规范,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医患沟通不畅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充分与患者沟通,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导致患者对治疗方案产生质疑。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生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医疗机构的处理措施本案中,医院在接到患者投诉后,进行调查并认定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法律医患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患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医患纠纷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医患双方提供借鉴。
案件基本情况:患者李某,因头晕、乏力等症状到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高血压。
医生建议患者住院治疗,但患者拒绝。
一个月后,患者再次出现头晕、乏力等症状,再次到该医院就诊。
经检查,患者被诊断为高血压危象,需立即抢救。
但由于抢救不及时,患者不幸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件分析1.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权利予以尊重和保护,对患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安全负责。
首先,医院在患者初次就诊时,未对患者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估,仅凭患者的主诉和症状就诊断为高血压,未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导致漏诊。
其次,在患者再次就诊时,医院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因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2. 患者自身原因在本案中,患者李某拒绝住院治疗,且未按医嘱进行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患者不配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造成自身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患者自身原因也是导致患者死亡的重要因素。
3. 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患者自身原因也是导致患者死亡的重要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三、案件启示1. 医疗机构应提高诊疗水平,确保患者生命安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提高诊疗水平,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避免漏诊、误诊。
同时,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患者满意度,降低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发生了一起医患纠纷案例。
患者李某因感冒发热,于2020年2月10日到某医院就诊。
经诊断,李某患有普通感冒,医生为其开具了感冒药和退烧药。
李某在服用药物后,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出现了持续高烧、咳嗽等症状。
2月15日,李某再次来到该医院就诊,医生经检查发现李某患有肺炎,建议进行抗感染治疗。
然而,在治疗过程中,李某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将医院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3.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李某的病情判断存在一定偏差,未能及时诊断出肺炎,导致李某病情恶化。
同时,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的抗感染措施,导致李某病情进一步恶化。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造成的患者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未能及时诊断出李某患有肺炎,未能尽到诊疗义务。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结合相关检查结果,做出准确的诊断。
本案中,医院未能做到这一点,导致李某病情恶化。
2.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能按照诊疗规范进行诊疗,存在医疗过错。
具体表现在:(1)未能及时诊断出李某患有肺炎,导致延误治疗时机;(2)在治疗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的抗感染措施,导致李某病情进一步恶化。
3.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患沟通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患关系日益紧张。
医患沟通不畅、医疗纠纷频发,严重影响了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医患沟通案例,我们将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患者张某因突发急性阑尾炎,被送往某医院急诊科就诊。
医生诊断后,建议张某进行手术治疗。
张某及其家属因担心手术风险,拒绝手术。
经过多次沟通,医生最终同意保守治疗。
然而,在治疗过程中,张某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例法律分析1. 医疗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形成医疗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患者张某与医院之间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
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提供方,有义务为患者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患者作为医疗服务接受方,有义务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2. 医疗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诊疗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患者张某因突发急性阑尾炎入院,医生在诊断后建议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张某及其家属拒绝手术,医院最终同意保守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张某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判断医院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1)医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首先,医生在诊断过程中,对张某的病情进行了评估,建议进行手术治疗。
这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诊疗过错。
其次,在张某及其家属拒绝手术的情况下,医院同意保守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有权根据患者的意愿,选择合理的治疗方案。
因此,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诊疗过错。
(2)患者死亡原因患者张某死亡的原因是突发急性阑尾炎引起的并发症。
根据医学知识,急性阑尾炎如不及时治疗,可能导致阑尾破裂、腹膜炎等严重并发症,甚至危及生命。
在本案中,张某因拒绝手术治疗,导致病情恶化,最终死亡。
因此,患者死亡的原因并非医院诊疗过错,而是患者自身原因。
医患关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李某因感冒发烧到该院就诊。
该院接诊医生为张某,经检查后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
患者李某按照医嘱服药治疗,但病情并未好转,反而加重。
患者李某再次到该院就诊,该院另一位医生为赵某,经检查后诊断为“肺炎”。
患者李某再次服药治疗,病情依然未见好转,且伴有呼吸困难。
患者李某在家人陪同下,到上级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
患者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二、案例分析1.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诊疗规范,认真履行职责,防止患者受到损害。
”在本案中,某医院在接诊患者李某时,未能准确诊断其病情,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最终死亡。
根据法律规定,某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医生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接诊医生张某和赵某未能准确诊断患者李某的病情,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最终死亡。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和赵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医疗事故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的家属可向某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本次事件进行鉴定。
4. 医患纠纷解决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也可以请求医疗机构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的家属可以与某医院协商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患关系法律案例。
患者在就诊过程中,由于医生的误诊导致病情加重,最终死亡。
在此过程中,医疗机构和医生都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患者家属可以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和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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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焦点: 病人是否有精神障碍? 手术时有无家属陪护? 病人的收治、手术时机是否妥当?
从来不吃进口药 患者李某因胃溃疡住院治疗。主治医师唐某为其开
了一种进口药物,但唐某未将用药名称、用药意图 以及是否报销等事项告知李某。在吃药一个阶段后 ,李某从护士口中了解了此药的名称和性质,并得 知这种药物不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当时也未提出 不同意见,继续服用此药,并保持沉默。到出院结 账时,李某提出要检查住院期间的费用,对此种进 口药物的费用不认可,说:“谁叫你给我吃进口药 的?我从来不吃进口药!”
中国医患关系现状
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暴力事件不断发生;医生形象被丑化,变 成了“白狼”“魔鬼”;医患之间互不信任,相互防备。
医生害怕病人挑刺找茬
病人则更害怕医生不负责任
医患关系紧张,最直接的后果的确需要患者付出更大的代 价。但患者在受到伤害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让“医”这 方受到了伤害。而且这种伤害已经表现得越来越明显。社 会对医务人员不信任日益增加,甚至出现丑化医务人员和 患者打骂医务工作者的现象。而且医患双方的伤害程度应 该是成正比的,患者受到的伤害越深,医务工作者受到的 伤害也就越深。
纠纷焦点:新生儿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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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江能案例鱼骨图
Apgar评分1分,体重1830g,予以气管插管,肾上 腺素,心肺复苏后Apgar评分仍为1分,告知家属情 况,家属表示放弃抢救。
死婴胸片提示左侧肺野及右侧上下肺野广泛实变。 告知家属不排除该胎儿先天性呼吸系统畸形、呼吸 道发育异常等可能,建议行尸检明确病因,但该妇 家属拒绝尸检。
吴启蒙纠纷案例流程图
评析 本例中医师唐某侵犯了患者的治疗药物知情权,医
患双方在知情同意权上发生了矛盾。在给李某使用 不属于公费报销范围的进口药物前,应当事先向患 者说明,征求患者的意见。然而,从患者李某方面 讲,在从护士口中得知所服进口药物的有关情况以 后,不提出异议保持沉默,闷声不响地继续服用, 到最后出院时才拒付医药费,有一定的蓄谋意图。 因此,对李某来说已经经历了事实告知——知情— —同意的过程。因此,应视为李某的行为认可,当 由李某本人履行缴纳费用的义务。
纠纷焦点: 投诉人认为医院在无把握的情况
下给患者开刀,并未切除肿块,给患 者造成伤害,浪费医药费
徐巧月案例鱼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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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检查技术方 面有欠缺?
术前讨论制度 是否真正落实
制度
为
人
医生
术前病情评估不足?
什
么 病情罕见
手 病人 术
后
无
法
当前医疗纠纷恶化
解
决
环境
问
题
专家讨论认为:专家认为患者所患疾病罕见,病理 活检考虑神经元性良性肿瘤,术中及时停止手术正 确。
医疗纠纷(医患沟通)案例分析
池州市人民医院 医务科 汪浩文
拿什么来拯救你,医患关系?
据资料报道,中华医院管理学会曾对全国326所医院进 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
医疗纠纷发生率高达98.4%。发生了医疗纠纷后, 73.5%的病人及家属曾发生扰乱医院秩序的过激行为, 其中40%发展成打砸医院。 导致医务人员受伤的有34%。 在326所医院中有90%的医院发生过因医疗纠纷导致病人
防范要点 1.保证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患者提供治疗药物时,如有
进口药(或不属于公费报销药物)应提前告知并征得患者 同意。 2.如有同类国产药物或可替代药物,应向患者说明不同药 物的价格、疗效、疗程、副作用等情况,让患者自行选择 。如患者病情需要,必需使用进口药,应作重要说明。 3.患者不同意接受进口药物(或不属于公费报销药物)时 ,医护人员应为其进行调整。
医患纠纷深层次原因
制度方面 1.我国卫生投入不足 2.卫生资源分配不公 3. 以药养医的机制没有改变 监管方面 1.政府监管不到位。 2. 行业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3. 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难到位。
尽快,耐心,详细,通俗告知如下问题: 1.是什麽病 2.要花多少钱 3.要住多长时间 4.有何危险或风险 5.可否治好
解析
当患者的生命受到威胁时,医务人员应首先考虑到 治病救人。本例中产妇自然分娩可能出现的危险后 果是显而易见的,医务人员一味强调患者亲属的同 意,延迟了对产妇生命的救治,是极其错误的。对 剖宫产手术到底应当由谁承诺,这是不难分清的问 题。本例中,产妇为正常人,头脑清醒,完全具有 手术选择的能力。而令人遗憾的是,在产妇本人再 三要求医师为其实施剖宫产时,涉事医师却把关系 产妇母子生命的决定权交给了产妇的丈夫。
吴启蒙医疗纠纷
产妇吴启蒙,26岁,2015年1月12日11时30分因孕7+月,第 1胎,阴道流液半天入院,孕32+4W,G3P0,胎膜早破。B超 提示晚孕,羊水少。嘱完善相关检查,注意胎心及产程进 展情况,必要时手术终止妊娠。
16时35分发现产妇羊水Ⅲ度,与孕妇及家属沟通,充分告 知手术、早产儿窒息、死亡等风险、准备行手术产。19时 40分左右行腰麻下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中见子宫下段形 成一般,未见明显羊水,胎儿复合先露,以产钳助娩一男 婴,外观未见明显畸形,
纠纷焦点: 1、是否应该由患者家属注射造影剂? 2、检查结果误判是因机器、设备、检查技术等客观技术原
因造成的? 还是因操作不当等主观原因造成?
杜宇医疗纠纷案例
患者杜宇,女,36岁,自由职业者,以“阴道流血淋漓不尽 20天”为主诉于2015-11-19 10:05入院
11月20日行分段诊刮术 11月21日在检查床上检查时摔下致嘴唇破裂出血
防范要点 1.医务人员应做好病历记录,详细记载病人住院治疗的内容。 2.与患者加强沟通,告知提前出院的危险性。对于不宜出院的患者,应强力劝 阻,了解具体原因,多为患者做思想工作。 3.如患者坚持要出院,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告知病情危害性以及出院后要 注意的事项,嘱咐患者定期回医院进行检查。最好获得患者及家属对告知内容 的书面确认。
次日,刘某出现反应迟钝、头痛等症状,先后到宜昌市中心 人民医院、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等地治疗,诊断为中毒性脑病 。刘某被法医鉴定为伤残一级。刘某亲属一纸诉状将巫山县人 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该院赔偿33万余元。
法院在进行多方面分析后判决该医院因未尽到告知义务,承担 一半的责任,赔偿病人4万元。
解析 尽管家属强行要求未痊愈的病人回家,滞延了后续治疗,与造成病人伤残的严 重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是院方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对不宜出院的病员,应进行劝阻;坚持要出院的,应履行相 关报批手续,并告知病人病情危害性。该医院仅以病历记录举证,证据不能证 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
设备
胎心监护仪使用
制度执行不到
人
位
责任意识差
医护人员
医疗知识欠缺
为
病人
什
安全隐患意识差
无自我评估
么
预防胎儿窒息制度不 健全
胎
医生护士少
儿
窒
病人监护责
夜班期间
任不明确
息
制度
环境
徐巧月医疗纠纷案例
患者徐巧月,女,48岁,3月23日因“月经淋漓不尽一月、 检查发现盆腔包块12天”收治妇科。25日,患者在全麻下 行腹腔镜探查术。术中探查子宫及双附件正常大小,子宫 左后方侧盆壁见直径5cm包块,考虑系腹膜外肿块,请普外 科医生台上会诊; 剪开包块表面腹膜,剪开肿块表面包膜, 试图分离包块及周围组织,但因包块表面血供丰富,出血 迅速,止血困难;原出血部位止血后,试图分离其他部位 肿块包膜,但稍触及肿块表面即出血迅速,只活检黄豆大 小组织送检快速病理;病理回报提示良性病变,考虑出血 多,手术无法完成,与家属沟通后为安全起见,终止手术。 患者安返术后加强监护。
为何告知和交流无效 医者与患者知识的严重不对称 医者与患者的信任关系未建立 医者与患者对风险的认知不同 少数医者的不良行为 社会环境的扭曲状态
把好最后一道关: 写好:法律文书---病历
病历是维权的护身符
诉讼的证据 保险理赔的根据 医保付费的凭证 医疗鉴定的依据
司法鉴定 医疗鉴定
鉴定结论是临床医生自己写出来的!
患者配偶不Leabharlann 意某产妇,因足月临产入院。该产妇身材矮小,骨盆 狭窄,经试产无法顺利分娩。产妇请求医师为其采 用剖宫产手术,医生也认为行剖宫产手术是较为理 想的方法。于是医生将有关情况告诉了产妇的丈夫 。但其丈夫担心妻子生个女儿,故意躲着医师不肯 签字。产妇再三请求医师尽快为其做剖宫产手术, 而医师却因无其丈夫的签字迟迟不敢实施手术,结 果导致产妇子宫破裂。这时才将产妇送进手术室抢 救,实施子宫全切术,但为时已晚,产妇胎儿双亡 。
1月12日9时入院,羊水破,胎监10分
11时,B超正常
下午1时,发现羊水Ⅲ度 下午4时告知家属剖腹产
19时40分,行剖宫产术 ,Apgar评分1分
纠纷焦点:胎儿窒息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1、发生羊水3度污染,重度窒息,直到18:10胎儿出生只有 一次胎心记录,胎心监护严重缺失,违反了羊水污染的处 理常规。
2、手术决定时间16:50,手术开始时间19:46,间隔2小时 56分,间隔时间太长,错过了终止妊娠最佳时机
3、在期待治疗的过程中,医方未与患方有效沟通,导致医 疗纠纷发生的诱因
谢江能医疗纠纷
纠纷简介:
孕妇因出现分娩征兆,于2015年4月22日6时收住产科,经检 查医生认为孕妇宫口紧 ,上午9时孕妇腹痛剧烈,家属要求破 腹产,医生认为:孕妇无破腹产手术指针,4月23日凌晨一点 多孕妇家属到护士站告诉护士,孕妇无法自然分娩,要求破腹 产,6时,孕妇到产房,无法自然分娩。9时25分予以孕妇破 腹产,由于产程过长,导致胎儿宫内窒息,新生儿出生后立即 收住新生儿科救治,婴儿最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