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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管理制度

代建单位管理制度

代建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规范代建活动,保障代建工程质量,提高代建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对外委托代建单位进行工程代建的活动,包括代建单位的甄选、合同签订、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代建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代建合同,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如实提供工程施工情况和材料报告。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服务态度良好,有责任心,能够保证完成委托的代建工作。

第五条我单位对代建单位进行管理,要注重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确保代建工程顺利进行。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甄选第六条我单位在对代建单位进行甄选时,要首先查看其资质和信誉情况,经过初步筛选后,确定候选名单。

第七条对候选代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实际情况,包括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等方面,做好信息收集工作。

第八条根据考察结果和实际需求,确定最终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

第三章合同签订第九条代建单位与我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之前,要确保所有条款明确、合理,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条代建合同应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费用等内容,要求详细、具体、严格。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认真完成代建工程,并确保在工期内按时交付。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我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代建工程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对代建单位的管理进行评估,对表现良好的代建单位予以奖励,对表现不好的代建单位予以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如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约、质量不合格等情况,要立即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在全体代建单位和相关部门通知后实施。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我单位对代建单位管理制度的规定,各相关部门和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确保代建工作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标。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代建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建单位管理,规范代建行为,保障建设项目实施顺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所有代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及外商投资的代建单位。

第三条代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公开透明,诚信守法经营,保证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强化代建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和权利,实行科学管理,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代建单位领导班子应当具有相对的经济技术素质与管理经验,同时通过正规途径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执行代建任务的专门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掌握必要的技术知识、法律法规和管理经验,从业资格证书应符合规定标准。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技能培训、安全知识教育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考核和培训。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并落实实施,加强商业保密和隐私保护,保证业务活动走正规,合法经营。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秉持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全面了解建设项目,确保自身可以承担的责任范围,通过正常渠道取得合法的工程材料,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

对内部员工和外部合作伙伴进行合规操作的教育和催促。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对接收的招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查,认真研究技术、商务合同及相关责任文件,并向委托方提供专业的建议,避免任何形式的违约合同发生。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合法经营,规范税务管理。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保证账目清晰明确,加强预算管理,保证相应款项的申报和计划得到严格的审核和审批。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建单位的管理,保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代建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代建单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经营注册手续。

代建单位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到合法合规、质量可靠。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资质管理第五条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资质管理的规定,申请相应的代建单位资质。

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不同规模的代建业务。

第六条代建单位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项目。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和技术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进度、质量控制、安全保障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代建单位的经营管理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合法经营。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应的责任,确保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和安全。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使用假冒伪劣材料。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准确和透明。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加强与其他建设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章代建单位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资质审核和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公示。

第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制度,对代建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公示。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公众提供的有关代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及时查处并公示。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XX公司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壮大集团公司项目代建管理业务板块,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明确工程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的责权利,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降低项目投资成本,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为委托单位)的工程项目。

第二条集团下属公司韶关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战略定位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承接主体,主要职责为: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立项、勘察设计、招标、合同签订、项目过程实施、交工(含试运行)、竣工验收、工程预结算以及档案移交完成为止等全过程代建管理工作。

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的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公司实施代建,前期相关工作可由下属实体子公司负责实施或委托代建单位负责。

第三条项目委托单位拥有项目投资决策权、知情权、监督权,无实体运作的委托单位,项目的相关权利由集团统一履行。

项目建设的委托代建内容、投资金额和工程建设时间由委托单位确定后交由代建单位实施,工程质量以最新相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为标准。

委托单位为出资方,代建单位为项目管理方并收取代建管理费。

第四条委托单位委托代建项目时,应先明确资金来源。

公司承接的集团公司(含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工程,建设资金由集团统筹解决,承接的非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资金由公司向其项目委托单位申请,集团公司不承担资金筹集责任和建设资金兜底义务。

第五条代建单位代表委托单位行使项目代建期的建设管理,实现委托人各项项目管理目标,严格按照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章、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章代建管理第六条代建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委托代建协议应在集团公司提供的框架下进行协商签订。

代建工程管理制度

代建工程管理制度

代建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建工程管理,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施工效率,实现代建工程的良好运行,根据《建筑法》、《施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代建工程是指由被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工程分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代建工程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科学有序、高效便捷的原则,实现代建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经济协调发展。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工程管理部门,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代建工程管理,确保代建过程有序进行。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由代建单位制定,代建单位负责全面贯彻执行,被代建单位配合,相关部门协助,各司其职,共同推进代建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建工程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设立代建工程管理机构,由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兼任代建工程总工程师,直接负责代建工程管理。

第七条代建单位代建工程管理机构设置主任,直接领导下设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成本管理、环保管理等部门,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协同工作。

第八条被代建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代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协助代建单位进行代建工程管理,配合代建单位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章代建工程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代建单位负责编制、审核代建工程施工方案,审批施工图设计,提出技术经济变更建议,确定施工组织设计,保证代建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等方面的落实。

第十条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代建工程施工,加强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中的技术、经济、管理等问题,确保代建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被代建单位应当配合代建单位进行代建工程管理,根据代建单位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和技术支持,全力配合代建单位圆满完成代建工程。

第四章代建工程管理的实施步骤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在接到被代建单位委托后,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和评估,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代建工程的施工范围和工期。

代建制 管理制度

代建制  管理制度

代建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建制管理行为,提高代建工作效率,强化代建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代建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代建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第三条代建制是指由代建单位代替建设单位承担全部或部分施工任务,代建单位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负责组织实施代建项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落实项目负责人制度,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代建项目,在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下选择合格的代建单位,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密切配合代建单位,共同推动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围绕代建制度的落实,各级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监督代建项目,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代建项目的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心员工权益,注重安全生产,保障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代建项目的选择和管理第十一条代建项目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等方式确定最终的代建单位。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进行项目风险评估,明确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组织架构,确定项目经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保障项目的高效率和高质量。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前期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招投标文件的编制、施工图纸的审核、施工方案的制定等。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的沟通,及时解决项目中的技术、质量、安全等问题。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一、引言代建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代建资质并代表建设业主承担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的企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代建单位的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制定一套科学严谨的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本文就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1. 代建单位需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担负起对代建项目的全面管理责任。

该机构负责代建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质量监控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2. 代建单位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所有管理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并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递与共享。

三、管理人员要求与培训1. 代建单位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和相关法律法规。

2. 代建单位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技能,并保持与工程建设领域的最新发展保持同步。

四、立项与招投标管理1. 代建单位在立项时需充分了解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2. 在招投标过程中,代建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潜在合作伙伴有平等的参与机会,遵守法律规定,禁止与投标人勾结、串通以谋取利益。

五、合同签订与管理1. 代建单位与建设业主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各个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2. 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执行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六、工程施工管理1. 代建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保证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标准。

2. 代建单位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七、质量监控1. 代建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 代建单位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并向建设业主提供质量保证。

八、项目验收与总结1. 代建项目完成后,代建单位应主动配合建设业主进行项目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相关标准。

代建的管理规章制度

代建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代建业务的管理,规范代建施工行为,保障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代建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道路铺设、桥梁修建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代建项目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代建业务由专门的代建部门负责管理,代建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代建项目管理第五条代建项目的立项必须经过公司领导层批准,由代建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六条代建项目的施工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和质量标准完成,如需延期或变更,需经公司领导层批准。

第七条代建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八条代建项目负责人必须定期向代建部门报告工程进度、质量情况和工作计划,并接受代建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代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必须保证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条代建项目的质量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必须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章代建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代建项目的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和技术培训,严禁无证无纪施工。

第十二条代建项目的施工队伍必须按照工种分类、技能等级组织,实行专人专岗,负责施工作业。

第十三条代建项目的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工地纪律,服从项目负责人指挥,严禁擅自调换工种或违规施工。

第十四条代建项目的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文明施工,杜绝违章操作和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代建项目的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员工行为规范,严禁涉及赌博、吸毒、打架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代建项目的施工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工匠精神,追求卓越,尽职尽责,争做优秀的代建工作者。

第四章代建材料管理第十七条代建项目的施工材料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项目要求。

第十八条代建项目的施工材料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储存、运输和使用,保证材料质量和数量无误。

代建管理办法(工程管理)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第三条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

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

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能齐全、人员精干原则组建项目代建部,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

投标承诺的项目代建部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

确须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代建人员须经招标人和代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符合招标时相关资格条件要求.(组织架构图)第三章计划、台账及报表管理第八条计划管理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周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代建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并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整个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据。

代建管理制度(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汇编(初稿)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二○一五年九月第一部分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办法/11、第一章总则/12、第二章场容场貌管理制度/23、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4、第四章消防管理制度/85、第五章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管理制度/96、第六章治安综合管理/107、第七章民工工资管理制度/12第二部分项目质量管理办法/131、第一章总则/132、第二章代建单位的质量管理/143、第三章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154、第四章勘察单位的质量管理/185、第五章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196、第六章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20第三部分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综合治理办法/231、第一章总则/232、第二章目标/243、第三章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254、第四章各层次职责/265、第五章安全检查实施方案/28第四部分项目综合考核实施细则/291、第一章总则/292、第二章考核实施细则/29第五部分设备材料/311. 第一章概述/312、第二章乙供材料看样定板范围/313、第三章材料看样定板程序/31第六部分设计文件有效性确认/34第七部分工程计量支付与变更管理办法/341、第一章总则/342、第二章合同变更审批原则/373、第三章计量支付与变更的职责及程序/374、第四章计量支付与变更的规定/455、第五章附则/466、第六章附表/46第八部分工程资料管理/48第九部分工程验收与移交/48第一部分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为切实做好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下简称本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整洁卫生、不扰民、不损害公众利益和保护环境、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为工程最终实现省样板提供强而有力的保障,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贵州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1.2本细则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本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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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期内部分项目法人职能,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施工图设计管理;(二)协助征地拆迁工作;(三)负责组织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并签订合同;(四)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中的有关报批手续;(五)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管理工作;(六)协调管理施工监理单位;(七)审核上报工程进度、质量报表;(八)负责代建期内的安全管理;(九)编制工程决算和项目竣工文件;(十)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协助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十一)负责竣工验收完成前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十二)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十三)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代建单位条件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服务水平;(三)拥有和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四)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

第四章代建单位确定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省及本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除应当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报价书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中标通知书格式、银行履约保函格式、代建合同条款、合同格式等以外,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代建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包干管理。

项目包干额为经发改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若干比例,代建单位承担投资超支风险;(二)代建费用的有关内容;(三)代建单位应按约定承担材料价格变化的市场风险;(四)代建单位应提交足够金额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

第十八条设立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市交通、发改、审计、建设、公路、财政等部门符合相应专业要求的公务人员中产生,评标前在名单中随机抽取并保密。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项目法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项目法人应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将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五章代建合同管理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代建合同由项目法人与代建单位签订。

第二十三条代建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代建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二)代建项目委托管理范围和内容,主要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的整个期间,除项目设计委托及评审、征地拆迁工作、组织交工(竣工)验收、营运管理、接收管养以及属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其余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代建管理工作范围;(三)代建项目委托管理目标,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四)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主要包括代建基本管理费和节余分成两部分;(五)工程代建管理费、工程建设费用及其支付办法,主要包括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工程建设费用组成、工程代建管理费支付方式及程序、工程建设费用支付方式及程序;(六)项目法人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的权利,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落实资金筹措和支付、对外重大协调工作、征地拆迁、工程验收等方面的义务;(七)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代建单位在全面完成代建项目各项工作后取得代建管理费和节余分成的权利,代建单位在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下管理代建项目的各项工作和义务,如工程招标、施工阶段的建设管理等;(八)风险分担方式,主要包括施工材料涨跌价和工程变更等风险分担要求;(九)违约责任,主要明确代建人未能执行或完成代建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委托人未能按期履行费用支付等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十)项目工程保险,主要明确委托人依法对代建人提出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要求;(十一)履约担保,主要明确履约担保方式和执行程序;(十二)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主要明确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应遵守的约定;(十三)其他条款,主要对上述组成内容的未尽事宜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项目工程名义对外融资,或以代建项目的土地、设施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代建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变更或转包、分包。

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工程设计(含设计监理)、施工监理和相关招标(含代建单位招标、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等)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并纳入项目概算。

第二十八条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后不得变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代建单位提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审核后可办理初步设计概算的变更手续:(一)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二)国家、省、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三)因市政府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项目法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或采购,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第三十一条代建单位除因项目法人对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外,不得变更设计。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变更设计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增加的费用在一定数额比例内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代建项目完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决算审批手续。

代建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质量和养护责任。

缺陷责任期满后,代建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对于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代建单位应予整改,通过验收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

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材料应向接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四条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计划、施工进度、资金管理与拨付和质量、安全监督等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评标人员在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深圳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深圳市交通局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监管实施细则1 总则1.1 根据《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合同》制定本办法。

1.2 委托人授权委托人代表负责对代建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1.3 委托人代表确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代建工作的监管、协调、服务。

需要批准的工作,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均应在7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2 建设管理2.1 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委托人代表与代建人签订项目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目标和工程用款计划,作为合同补充条款执行。

2.2 项目协议书签订后10日内代建人将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管理人员、办公设备的配备、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组织管理方案报委托人代表批准。

30日内将控制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环保、进度主要措施报委托人代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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