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册标准答案
年电大《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

第2次任务1.学生可以根据对教材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内容所感兴趣的问题自选题目,同时可以为毕业论文奠定基础。
考核形式:撰写一篇不少于1500字左右的论文。
要求学生用WORD修改功能,保持原始修改记录。
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
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摘要]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合同法立法、执法、司法及其研究都有重要意义。
如此,将什么原则确立为合同法基本原则本身即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看,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应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该三原则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关键词]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
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
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
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
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
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
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三、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一)合同自由是前提合同既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这种意思的表示就必须是自由的,不受非法干涉与强制的,才能体现主体的真实意思,才符合正义的要求。
《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第二部分记分作业合同法作业1一、单项选择题1.A2.B 3.A 4.B 5.C 6.B 7.C 8.B 9.A10.A二、多项选择题1.ABDE 2.ABCDE 3.ABC 4.ABD E 5.ACDE 6.ABCDE7.ABCD 8.ABDE 9.ABDE 10.ABCDE三、名词解释题1.见教材第2页2.见教材第59页3.见教材第87页4.见教材等97页5.见教材等120页四、简答题1.见教材21页2.见教材88---90页五、论述题见教材129---130页六、案例分析题答:1.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合同。
因为该合同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甲乙两公司所定合同内容违法,损害国家利益,应属无效合同。
2.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结合本案,由于是双方恶意串通,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送至国内销售,损害了国家利益,本案应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合同法作业2一、单项选择题1.C 2.C3.C 4.B5.B 6.D7.B8.A9.B10.C二、多项选择题1.CD2.AB 3.ABCCDE 4.BCE5.A CD6.ABC DE7.ABC DE8.ABCE9.ABCDE10.ABD三、名词解释题1.见教材第148页2.见教材第159页3.见教材第188页4.见教材等201页5.见教材等202页四、简答题1.见教材145---146页2.见教材160---162页五、论述题见教材192---193页六、案例分析题答:1.合同成立。
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一一、填空:1.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诺成合同,实践合同3.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4.公平,免除,限制5.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以后6.无效,被撤销7.不能返还,没有必要返还二、选择题:1、BCD;2、A;3、ABC;4、B;5、BC;6、BD;7、ABCD三、名词解释:1、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2、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爱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好生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3、强制缔约: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4、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5、可撤销合同: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四、简答题: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答:我国合同法主要表现出如下几个显着的特点:⑴从实际出发,总结和借签相结合;⑵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⑶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初稿的时代特色;⑷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⑸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⑹新的法制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⑺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2、简述自愿原则的具体内容。
答:⑴缔结合同的自由;⑵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⑶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⑷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⑸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3、简述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答:⑴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⑵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严格限定。
4、缔约过失责任类型。
答:⑴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⑵故意隐瞒与订阅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⑶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⑷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一、合同的定义和要素1.1 合同的定义根据《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通过互相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设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换句话说,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2 合同的要素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是指参与合同订立并负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是具备合同行为能力的其他主体。
2.合同的客体:合同的客体是指合同中涉及的具体事项,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和其他事项。
3.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
4.合同的形式: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但是,对于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2.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合意: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对合同的内容和要约达成一致的意见。
2.形式:根据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合同行为能力。
4.合法: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2.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约束力: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平等自愿原则: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平等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强制或者欺诈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3.保护原则:法律对弱势当事人的合同提供了特殊保护,例如,对于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等,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的规定和保护措施。
三、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3.1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履行义务: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2023年春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中央电大《协议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案例分析2一,单选题1-5、A, B, A, B, C, 6-10、D, B, A, B, C,二、多选题1、A,B 2、ABCDE 3、ABCE 4、ABD 5、ABCDE三、填空()四、名词解释1、协议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协议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主线准则。
重要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法原则。
2、拍定()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4、借款协议的保证担保: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重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保证,即只有在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连带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规定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规定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不得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一般不能作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5、运送协议: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品从起运地点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送费用的协议。
五、简答题1、讲述协议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答: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主线精神2,是协议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尊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行法律的主线依据2、简要回答强制缔约的特点有哪些?答:强制缔约的特点如下:(1)强制缔约仍然要采用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
(2)在强制缔约中,协议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拟定。
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拟定。
(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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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一、合同形成的基本要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形成有效合同需要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
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才有能力自主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
2.合法的对象和内容合同的对象和内容必须合法。
合同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人身、劳务等合法利益,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3.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合同类型,要求合同采用特定的形式才能生效。
如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需要由当事人达成书面形式的合同,否则将无法生效。
二、合同的形成过程合同的形成包括提议、承诺和接受三个阶段。
1.提议提议是合同的发起阶段,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意思,希望达成合同。
提议应当明确、具体且具有约束力,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进行。
2.承诺承诺是指受邀请人对提议作出积极回应的行为。
受邀请人可以接受提议,也可以提出修改、补充等反对意见。
如果受邀请人的回应符合提议的内容,即视为承诺。
3.接受接受是指对提议作出肯定回应的行为。
接受必须是对提议内容完全一致的肯定回应,不能有任何条件或变化。
只有接受了提议的承诺,才能构成合同的有效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即合同具有约束力,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果。
1.默认效力合同一经成立,默认具有效力。
即当当事人达成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即使没有采用特定的形式,合同仍然具有效力。
这是合同法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大多数合同类型。
2.特殊效力有些合同类型需要特定的效力要求才能生效,如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这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公证、登记等程序,以使合同具备特殊的效力。
3.争议解决效力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解决争议的结果对合同的效力有重要影响。
当事人应按照裁决结果执行,以维护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册答案

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册答案第一部分课堂讨论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合同的标的的概念: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课堂思考题讨论记录表1参加讨论人员:毛美霞贾新刚李更华张春霞蒋凯发言提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的意思或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
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解释,不能适用合同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
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其他人发言摘要:(1)蒋凯: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法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理由。
(2)李更华: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
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
(3)张春霞: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4)贾新刚: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
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争议。
课堂思考题讨论记录表2参加讨论人员:毛美霞贾新刚李更华张春霞蒋凯发言提纲: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册答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册答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部分课堂讨论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合同的标的的概念: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课堂思考题讨论记录表1参加讨论人员:毛美霞贾新刚李更华张春霞蒋凯发言提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的意思或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
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解释,不能适用合同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
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其他人发言摘要:(1) 蒋凯: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法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理由。
(2) 李更华: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
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
(3) 张春霞: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4) 贾新刚: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
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争议。
课堂思考题讨论记录表2参加讨论人员:毛美霞贾新刚李更华张春霞蒋凯发言提纲: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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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册答案作者:日期: 2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册答案第一部分课堂讨论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合同的标的的概念: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课堂思考题讨论记录表1参加讨论人员:毛美霞贾新刚李更华张春霞蒋凯发言提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的意思或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
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解释,不能适用合同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
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 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其他人发言摘要:(1)蒋凯: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岀解释。
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法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理由。
(2)李更华: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
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
(3)张春霞: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4)贾新刚: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
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争议。
课堂思考题讨论记录表2参加讨论人员:毛美霞贾新刚李更华张春霞蒋凯发言提纲: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撤销权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
其他人发言摘要:(1)李更华:代位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
代位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皆源于法律的规定。
( 2)张春霞: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债权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权人的债权受到限制,即摘取人不得再对自己的债权行使处分权。
(3)贾新刚:债权人的撤销权一经法院以判决确定,即对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发生效力。
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视为自始不存在,应着手恢复原状。
(4)蒋凯:债务人的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即归于消灭,视为自始无效。
而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已向债务人支付了代价的,克同时请求债务人返还对价。
主要观点概括: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共同点都是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都是因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引起的。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撤销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依靠人民法院才能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第二部分小论文2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民事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其起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现在在许多国家均有明文规定。
我国合同法草案曾经吸纳了这一原则,最终却未被立法机关采纳。
但无论如何,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一项先进的制度,应当在今后适当的时候载入我国《合同法》,特别是随着2001年12月中国迈入世贸组织的门槛,要求国内的经济、法律和文化等方面必须遵守国际社会的“游戏规则”。
因此,在未来的立法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并对其适用加以严格限制合乎历史和现实的潮流。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和性质在民法理论上,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原有效力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草案曾规定:“由于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能够消除因情势变更所造成的不公平后果,因此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的法律秩序。
但情势变更原则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适用的,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
笔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订立合同后,客观情势发生了异常的变化。
(二)情势变更必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
即情势变更的发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才可能适用该原则。
此种情况下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三)情势变更须于合同成立后,债务关系消灭前发生。
如果合同成立之前已经发生了情势变更,则合同的成立是以已变更的情势为基础的,不会发生情势变更问题。
(四)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可预见。
所谓不可预见,是指当事人对客观情势是否发生不能确定性地预知,并且对客观情势的发生及其后果无能为力。
(五)须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发生以后,通常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如果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产生显著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影响,从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有当事人向法院提岀主张。
三、司法实践中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所产生的效力及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变更合同。
即变更合同内容,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增减履行标的的数量。
实践中增减履行标的数量可同时进行,使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都发生变更,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
如遇严重通货膨胀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增加应支付的金钱数额并减少自己应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使双方履行标的均发生变动,以分担交易风险。
2、变更履行期限,延期或分期履行。
从鼓励交易的目的出发,如果采取延期或分期履行能够消除情势变更所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的,即应采取此种方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3、变更标的物。
因情势变更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原合同标的物,如果是特定的种类物的,可以允许该当事人以同一类物替代履行。
4、拒绝先为履行。
在双务合同中,依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得先为履行,在履行期到来时,相对方因情势变更导致财产状况恶化或信用发生危机等情况,难以做岀对待给付,则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没有提供能够按期做岀对待履行的担保时,可以拒绝先行履行。
(二)解除合同。
即解除(或终止)原合同关系,并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如果变更合同的内容仍不能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或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的变更有悖于合同的目的,或者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时,只有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来消除情势变更带来的显失公平的结果的,该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律救济,解除合同关系。
在解除合同后,由于双方当事人都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可能追究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是存在损害赔偿的问题。
依据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受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相对人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一般学者均主张以相对人现受的积极损害为限,无须填补相对人就契约之存续所应得的利益。
情势变更原则的反面是契约必须遵守原则,维护契约信用,确保契约遵守是契约自由的基本内容,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因此,情势变更是契约履行的例外,必须严格把握其条件,慎重适用,严禁滥用。
第三部分答案一、单选题1、A 2 、B 3 、A 4 、B 5 、C 6 、D 7 、B 8 、A 9 、B 10 、C二、多选题1、AB2、ABCDE3、ABCDE4、ABD5、ABCDE三、填空1、表意事实 2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 3 、给付附随 4 、1年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5、投标、开标和验标 6 、标的物7 、主要8 、委托开发合作开发9 、委托人自己四、名词解释1、合同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主要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法原则。
2、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4、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5、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五、简答题1、答: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是:(1)合同法基本原则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合同法基本原则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尊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2、答:强制缔约的特点如下:(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
(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
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
(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3、答: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是:(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
(3)让与合同权利须个有可让与性。
(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4、答: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六、论述题:试述全面履行原则答:全面履行原则就是除经债权人同意外,债务人必须在债的标的物以及其数量、质量、格、债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方法等各方面严格按照债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合同是特定当事人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
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之所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是合同的核心。
没有明确确定的合同标的,就没有合同的存在。
(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合同的全面履行,意味着必须精确地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
(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价款或报酬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它是交付的商品、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的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