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
民法总则考点总结

民法总则考点总结《民法总则》考点1:【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的判决。
{亲,知道公平原则在考试中的命题方向没?请问法律有规定时,能否适用公平原则判案?不可以。
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乏规定时方可适用。
2016年的真题就出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民法总则》考点2:【行为能力年龄划分】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原来是10岁,现在是8岁。
几乎大家都注意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注意:是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的情形存在。
切记!切记!《民法总则》考点3:【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此条,改变了旧法的规定,考生务必注意。
其他证据>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
原来的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法总则作了相反的规定。
曾有一年选择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民法总则》考点4:【胎儿利益保护】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对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对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的规定《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民法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了详细的规定。
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二、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和规则。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与他人对抗的权益,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对他人的法律义务,包括债务、担保、不当得利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效力规则,包括意思表示、代表行为、表见代理等。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代理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表他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四、民事责任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责任等。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对其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撤销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撤销的情形和效力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其法律行为不生效或者被法院宣告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是指民事主体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其所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其不再生效的一种法律效力。
六、法律保护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保护包括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等。
法律保护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总之,《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它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规则和制度,为民事关系的正确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民法总则期末复习资料

1、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2. 公法与私法: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
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3。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其特点是法律为成文法或制定法,主要包括欧洲大陆的国家以及南美洲、亚洲的韩国、日本等,均制定有民法典。
由于法律移植及继受方便,我国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4. 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自由、自愿、自主决定。
起源于市民社会运行的特点和原理,其含义是在市民社会领域,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不法干涉。
5。
身份平等:也可表述为人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简称“平等原则”,即在民法看来,一个人只要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就被民法当做一个人,从而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6. 诚实信用:简称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可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诚信原则不仅是道德规范,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准则.7。
权利不得滥用:又称禁止权利滥用。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8. 民事法律事实: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变动的事实,亦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9。
原始取得:权利的原始取得,又称权利的绝对发生,指不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独立取得一个新的权利,如通过善意取得、无主物先占、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的权利。
民法总则复习资料

序论一.民法的概念1.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中国是一个民商法合一的国家)2.民法形式:○1形式民法: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单行的民法典(我国不存在形式民法)○2实质民法:凡是涉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3普通民法:使用主体、条件普通,广大大众○4特殊民法:使用特殊领域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社会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性的判断标准: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的平等;双方当事人使用规则的平等;权利受侵害时,其保护力度的平等(保护力度的平等不等于结果的平等)○2法律默认的不平等:亲权关系;消费者、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的所有关系○2财产的流转关系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人格:自然人主题要素的总称,物质性:——生命、健康、身体;精神性——姓名、肖像、名誉、隐私)○2身份关系(自然人在群体中所处的地位)4.人身关系可通过财产补偿转换成财产关系,这种转换具有专属性三.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1.经济法(经济行政法,用国家权力作用于经济生活)○1调整对象:经济法是纵向经济关系,国家在上;民法是平等主体的横向关系○2方法:经济法是指令和服从;民法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3性质:经济法是公法;民法是私法2.行政法(一般基于行政管理关系产生的隶属性关系为调整对象)○1行政法律关系总带有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的特点,通常采用命令-服从的调整方法,典型的公法○2民法的调整方法通常具有平等性、任意性,典型的私法3.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与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1法律关系性质:劳动关系在内容上既具有平等性,又具有隶属性,劳动法介于平等主体与隶属主体之间;民法则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2法律规范的性质:劳动法更多的是强制性规范;民法大多是任意性规范○3法律关系主体: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必定是组织,以具体的人为规范对象;抽象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可以使一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甚至国家,以抽象的人为规范对象4.商法(主要规范商事行为)我国民事立法实际上采用民商合一的体制,由民法典统一调整社会商品经济关系(民商分立最早起源于法国,1807年订立商法典为其开创先河,1912年实行的瑞士民法典又实现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四.民法的性质与渊源(表现形式)1.性质○1民法是私法(中国不承认公私法的划分):公私法的划分最早产生于古罗马的乌尔比安;公私法的划分标准:利益说:调整公共、私人利益隶属说(意思说):调整的主体是否隶属平等主体说:法律参加主体是否有国家○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民法是市场经济法律调控的基本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相联系○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伴随西方社会化和国家分离的社会状态○4民法是权利法(最根本的特点)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民法以权利为核心2.渊源○1宪法○2民事法律(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3国务院颁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民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民事法律)○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针对民事的司法解释)○5地方性民事规范和行政规章○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五.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范围)1.时间的适用范围○1生效时间:现《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1日起生效○2失效时间:明令废止;有冲突时以新法为主或选择性适用2.空间的适用范围○1域内效力:主权范围内,如中国对所管辖的全部领域具有法律效力○2域外效力3.对人的适用范围○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例外:居住在中国境内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使节与其家属、随从,来访外国首脑与其随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不享有中国人特定享有的权利;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所在国的民法)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全部民事法制体系)一.平等原则1.被视为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2.基本体现: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的平等;双方当事人适用规则的平等;权利受侵害时,其保护力度的平等3.只在中国民法条文中体现,其他国家认定其为公理性原则,无需规定二.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1.传统民法发展而来2.内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双方当事人在意识一致后可依据其意志行使其民事活动(在非自愿情况下产生的视为无效)3.法律许可,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公平原则(将价值理念引入民法领域)1.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2.主要目的:尽可能接近实质正义;主要宗旨:在于对失去平衡的利益加以调控,不在于惩罚过错3.含义:利益均衡4.适用条件:有损害的事实发生;损坏后果严重;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且此情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四.诚实信用原则(最重要、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帝王条款)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民事法律体系一.概念1.我国民法领域:它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各国概念不同,此处的社会关系是指人脱离母体进入社会和其他人发生的关系)2.具体特点:○1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2调整平等主体○3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即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4以民事法律责任为保护权限○5其客体存在复杂性,制度存在开放性3.分类○1财产:以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以人格权、身份权为内容○2绝对:权利主体的一方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的一方是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所有人;相对:当事双方,法律关系只在当事人双方发生效力○3物权:权利人可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加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债权: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二.要素1.著名学说○1三要素说:主体、客体、内容(通说)○2五要素说:主体、客体、内容、意思表示、变动原因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其中的人可为自然人、法人、国家、其他组织3.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1种类:物(具体的财产、物品)、行为(请求的行为)、智力成果(主要涉与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等)、人身利益(和人身联系带有一定利益性的的东西)○2按现行的《民法通则》的分类:人格权中的人格利益;亲属关系中的身份利益;亲属继承中的财产或探望权利等特殊遗产;物权法中规定的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特定性为4.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1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免受他人侵扰的自由;做出自主决定的或向他人提出积极主张的自由;有保障的自由○2义务:基本分类:法定义务(直接民事法律规定)和约定义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积极义务(要求双方积极做出一种行为)和消极义务(不需要作为而不妨碍干涉别人);主合同义务(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从合同内容(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的债权人交易目的)、附随义务(依据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产生)和间接义务(法律要求民事主体谨慎对待自身利益)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专指基于特定原因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的概念: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客观现象(主观想象无法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2.分类○1自然事实:客观现象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主,偶发○2行为: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自然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概念:是基于自然规律(繁衍生息、生老病死)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民法总则主要考点

民法考试题名词解释1、有限合伙: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2、事实行为: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3、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4、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5、诉讼时效:指因不行使权力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6、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樽还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7、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8、监护:指对未成年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其合法权利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亲权: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为目的之权利义务之集合。
10、期待权: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
12、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13、复代理: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再代理、转代理。
14、连带责任: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像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15、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16、普通合伙: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定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简述题1、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1)、立法精神不同:二者的重要作用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是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
而诉讼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
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的规定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是指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依法具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即能够独立进行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人是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民事权利的规定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人身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身体、姓名、肖像、声音等的权利;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财产享有支配权的权利;其他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合同权利、所有权等。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具有法律保护的效力。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等。
合同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事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民事责任的规定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过错责任等。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过错责任是指因过错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
五、民事诉讼的规定民事诉讼是指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活动。
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原告起诉、被告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程序。
当事人有权利接受法律援助和代理。
民事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结果。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产生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形式和目的才能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制、违背公序良俗、欺诈等。
以上就是对民法总则知识点的简要总结,民法总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规范和原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总则编》高频必背考点速记(大纲打印版)

《民法总则编》⾼频必背考点速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凡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称为民事法律事实四类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1、⾏政机关(如税务局、交管局、⼯商局、国⼟局、房管局等)在从事⾏政管理活动时产⽣的社会关系;2、⼈⾃⼰的活动(如起床、睡觉、散步、读书等;注意:民法是调整私⼈之间相互关系的普通法);3、不能产⽣私法效果的⼈⾝关系(纯粹的道德或宗教义务,如恋爱、朋友、驴友、同学、同事、同乡、师⽣等。
注意:⾃担风险⾏为);4、不能产⽣私法效果的财产关系(好意施惠关系/情谊⾏为/君⼦协议:①邀请同看演出、⽐赛或承诺陪同旅游;②⽕车过站叫醒;③顺路投递邮件或顺便帮邻居清扫积雪;④请客吃饭;⑤搭便车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主体1、⾃然⼈2、社会组织(1)法⼈组织(2)⾮法⼈组织: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民事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民事客体1、物权:特定化的物(不动产和动产)和权利(权利质权);2、债权:⾏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3、⼈⾝权:⼈⾝利益;4、知识产权:智⼒成果;5、继承权:遗产。
⾃然⼈的民事权利能⼒1、民事权利能⼒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然⼈的民事权利能⼒⼀律平等,都始于出⽣,终于死亡。
3、胎⼉的民事权利能⼒: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但是,胎⼉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1)遗产继承情形⼀:娩出时为活体的,遗产归该婴⼉,由其母亲监管(此时其母亲为唯⼀的第⼀顺序法定监护⼈)情形⼆:娩出时为死体的,遗产按原被继承⼈(其⽗亲)的遗产处理(法定继承)情形三: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遗产按该婴⼉的遗产处理,归其母亲(此时其母亲为唯⼀的第⼀顺序法定继承⼈) (2)接受赠与:娩出前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成⽴但未⽣效(3)侵权⾏为:娩出前受到侵权损害的,如娩出时为活体,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4、死者的⼈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母有权依法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且⽗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期末

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期末一、民法总则的概念和作用民法总则是国家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统一民法基本原则,保证民法基本制度的实施而制定的基本性法律。
它是我国民法的总揽性法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我国民法的重要法律基础和尺度。
二、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1.自治。
公民、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依法管理和支配自己的民事权益。
2.平等。
公民、法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权利和平等地位,有权依法自由选择、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3.自愿。
公民、法人自愿订立民事法律行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
4.诚实信用。
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诈对方。
5.公平、合法。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的原则,不得以实施违法活动为目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6.保护弱者。
法律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不能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民法总则适用于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包括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权利保护等内容。
适用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治基础制度。
四、民法总则的基本精神1.保护权益。
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2.维护秩序。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正当有序的社会经济活动。
3.完善制度。
促进和维护民主权利,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公平合理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
五、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1.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主体资格是公民、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条件。
民事主体资格是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所享有的法定资格,以便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经过自己的意思表示,创设、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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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复习
一、整体框架:民法总则是《民法通则》2.0
《民法通则》共九章,156条,包括: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
《民法总则》共十一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
除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有专门的立法而不再纳入,《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结构与《民法通则》基本一致。
因此,民法总则与其说是总则,不如说是民法通则2.0。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相比,大约有50来个条文基本相同,有50来个条文作出修改或重大调整,民法总则定位是民法典概览或者说是“小民法典”,甚至也可以叫做民事法律总体概览或民事法律指南(如法人部分、数据、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部分,都需要有特别民事立法来支撑)。
尤其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章,不同于各国民法典的总则编。
二、基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立法宗旨(第1条,略)
1.在民法层面,将学理上的“公序良俗”概念导入,删去了社会公德和国家政策,增加了习惯作为法源(第5、第10条)。
2. 增加了“绿色原则”(第9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 参考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作法,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第11条)。
(二)自然人
1.胎儿利益保护(第16条)。
2.限制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降(10周岁→8周岁,第19条)。
3. 删去民法通则中“精神病人”的表述,而是采用“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来描述(第21条、第22条、第24条);增加了行为能力认定制度中的“有关组织”并加以明确定义(第24条;而民法通则第19条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4. 明确了监护顺序(第28条)。
5.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29条)。
6.增加了成年意定监护(第33条)。
7.规定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恢复及临时监护(第36条、第38条、第31条)。
监护制度改革中,民政部门的地位日益重要,包括申请恢复(第24条)、其他个人或组织任监护人时的同意(第27条、第28条)、监护人争议时的指定及临时监护人(第31条)、没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的监护人(第32条)、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第36条)。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为监护制度改革的重要特点之一。
如协议监护时(第30条)、指定监护时(第31条)、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第35条,在成年监护时,特别强调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恢复监护资格时(第38条)。
监护制度中,单位的作用和地位在降低。
如第27条的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时不再需要单位同意。
8.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较之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完善了财产代管人制度,特别是增加了财产代管人责任的规定(第43条第3款)。
其他基本上是将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纳入了民法总则之中。
9. “两户”的规定。
较之民法通则,农村承包经营户,将其限缩为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中心的家庭经营,而不再是“按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
明确了户的概念与户籍的户的概念的区别。
例如,从事养猪场的经营,是否仍然是农村承包经营户,还是纳入个体工商户管理,有待明确。
此外,在责任承担方面,试图区分家庭财产、农户财产和农户部分成员财产的概念(第56条)。
(三)法人
《民法通则》中的法人分类套用当时国务院“编制管理”核定的机构分类标准,体现的行政管理思维,导致法人类型的制度供给严重不足,难以容纳基金会、宗教活动场所等法人,而且使公法人与私法人的界限不明确。
民法总则采纳了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基本分类,并规定特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非营利法人中,既包括公益法人也包括非公益法人。
需要重点关注的制度变化主要有:
1. 明确行政法规为法人设立、法人终止时的管制规范(第58条、第68条)。
2. 明确了法人登记事项的公示和对抗力(第65条、第66条)。
3. 明确了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第70条、第72条)。
4. 明确了法人分支机构的地位(第74条)。
5. 明确了法人设立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第75条),尤其要注意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的选择权。
6. 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归属与归责(第61条源于合同法第50条;第62条的过错追偿)。
7. 营利法人规则,则主要是以公司法人为基础构建相关规则,主要要注意第83条、第84条及第86条。
滥用出资人权利、法人地位、有限责任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第83条、第84条)。
8. 非营利法人,分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
民法通则规定的机关法人,被列入特别法人。
宗教法人或宗教团体依《宗教事务条例》第6条以下的规定,应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因此可以成为社会团体法人;而宗教活动场所,则依民法总则第92条以下的规定,则登记为为捐助法人。
第94条涉及捐助法人的捐助财产的使用及决策机构决定的撤销问题。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的规则,则更多地参考了慈善法中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捐助法人的新设,对于社会组织参与市民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其具体的规则,特别是与基金会条例、慈善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值得关注。
9. 特别法人。
规定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性组织法人。
其中需要关注的是居委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组织被定位为法人,而不是法人的机关,这点与传统理论理解不同。
同时,对于业主大会等立法过程中呼吁较多的,并未将其规定为法人。
(四)非法人组织
1. 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应当依法登记。
2.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合伙,并未得到延续。
3. 非法人组织的对外债务,由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没有特别规定时,非法人组织可以适用法人的一般规则。
(五)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最终采纳了独立章节规定的模式,规定的一些权利或权利的客体,为民事特别立法提供了基本的授权和指南。
1. 新增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111条)、列举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第127条)、身体权(第110条)。
2. 规定了权利行使意思自治(第130条)、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第132条)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第131条)。
3. 规定了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第109条)。
(六)民事法律行为
未采纳法律行为的概念,仍然延续了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但对于合法性不再要求。
该部分主要是结合合同法,对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