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指引》
深圳市宝安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2019)

深圳市宝安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2019)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2019年7月21日深圳市宝安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8〕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宝安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散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小散工程,除《暂行办法》规定的小散工程外,还包括以下限额以上参照《暂行办法》予以纳管的建设工程。
(一)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一户一栋”)建设工程;(二)限额以上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三)其他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我区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零星作业,除《暂行办法》规定的零星作业外,还包括居民住宅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雇请他人进行的作业活动。
第五条以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我区行政区域内,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二)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法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监管;(三)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纳管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监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各自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深圳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核查工作指引》

深圳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核查工作指引一、为加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防护措施,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本指引供各区开展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巡查时参考使用。
三、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或第三方巡查,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安全检查事项,或者涉及必须委托施工企业情形的小散工程,加强巡查整治力度。
附表1: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控停清单附表2:防护措施安全专项检查表附表3:预防高坠安全专项检查表附表4:预防触电安全专项检查表附表5:预防物体打击安全专项检查表附表6:预防脚手架坍塌安全专项检查表附表7:预防模板支架坍塌安全专项检查表附表8:起重吊装作业安全专项检查表附表9:施工机具安全专项检查表附表10:基坑、沟槽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检查表附表11: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检查表附表12:电、气焊(割)作业安全专项检查表附表13:人工拆除安全专项检查表附表1: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控停清单附表2:防护措施安全专项检查表检查部位: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注:需要采取的措施:是指检查人员建议施工方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附表3:预防高坠安全专项检查表检查部位: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注:需要采取的措施:是指检查人员建议施工方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附表4:预防触电安全专项检查表检查部位: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注:需要采取的措施:是指检查人员建议施工方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附表5:预防物体打击安全专项检查表检查部位: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注:需要采取的措施:是指检查人员建议施工方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附表6:预防脚手架坍塌安全专项检查表检查部位: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注:需要采取的措施:是指检查人员建议施工方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附表7:预防模板支架坍塌安全专项检查表检查部位: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附表8:起重吊装作业安全专项检查表检查部位: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附表9:施工机具安全专项检查表检查部位: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注:需要采取的措施:是指检查人员建议施工方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深圳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指引》

深圳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指引1 总则1.0.1 为有效指引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指引。
1.0.2 本指引供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散工程各方主体参考使用。
1.0.3 各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提供良好的作业环境,确保施工作业符合基本技术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 各责任主体施工安全管理2.1 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安全管理2.1.1 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并依法依规将小散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下同)。
小散工程涉及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情形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实施,具体资质资格要求见《深圳市小散工程资质资格指引》。
2.1.2 小散工程应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2.1.3 应按要求向施工方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提供良好的作业环境,确保施工作业安全符合技术要求。
2.1.4 应在开工前查清附近地下管线、设施的分布情况,对地下管线、设施,周边建(构)筑物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1.5 应督促承包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2.1.6 应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
2.1.7 应依法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1.8 工程涉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中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委托施工合同,并按要求落实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2.2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2.2.1 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散工程,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深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指引试行

附件1:深圳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指引(试行)1总则1.0.1为有效指引深圳市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制定本指引。
1.0.2本指引供小散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参考使用。
各方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各责任主体施工安全管理2.1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安全管理2.1.1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并依法依规将小散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鼓励建设单位或业主聘请监理单位参与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2.1.2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2.1.3应按要求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2.1.4应在开工前查清附近地下管线、设施的分布情况,对地下管线、设施,周边建(构)筑物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1.5应督促承包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2.1.6应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
2.1.7应依法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2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2.2.1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散工程活动,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2.2施工作业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应当按规定完成编、审手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
2.2.3施工或作业前,应当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2.2.4应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到岗履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天在现场检查,并建立检查和处理情况台账;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上岗。
2.2.5安全防护用品应符合规范标准,并配置、发放到位;应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人员正确穿戴。
2.2.6施工机具、临时用电、临边及洞口防护、作业平台、登高设施、吊具、索具等应经验收合格;消防设施应按要求配置并按规定验收。
《深圳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备案工作指引》

深圳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备案工作指引为进一步做好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备案工作,提高备案效率,为企业和市民创造良好的营商、办事环境,根据《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8〕10 号,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各区、各单位、各主体参考使用。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用于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备案工作。
二、总体要求。
小散工程实行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备案服务职责。
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情形分别委托辖区社区工作站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受理备案。
备案工作应符合《办法》的规定要求。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备案为告知性备案,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
备案申请人(建设单位或业主,下同)应按照《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如土地、规划、消防、工程质量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有关手续,并落实相关规定。
我市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小散工程业,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需要申请备案。
- 1 -三、备案原则。
建议备案工作遵循“方便、高效、诚信”的原则。
备案受理单位(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下同)为备案申请人提供方便、高效的备案服务;备案申请人诚信申报,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备案目的。
备案工作主要达到以下两个基本目的:一是备案受理单位对备案材料作形式审查,建立台账,掌握小散工程的主体、时间、地点、内容等基本信息,以便后续开展针对性的巡查、执法等工作;二是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播放警示教育视频等方式,提醒备案申请人应负安全生产职责及过程中存在风险,进而督促、引导建设各方依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形式审查。
备案受理单位仅需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无需对内容作实质审查。
深圳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指引(试行)

-1-
附表: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巡查表
巡查部位:
序 号
巡查人员:
巡查时间:
巡查内容
是/否
备注
1. 是否有施工作业方案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为否时,立即制止,督促 整改,并按规定上报。
施工单位是否对作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是否有工人 2.
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档案记录,是否有签字; 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是否有每天安 3. 全检查情况台账; 高处作业工人是否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穿防滑鞋等; 4. 高处作业是否有专人监护;作业梯子未垫高使用;
附件 2:
深圳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指引(试行)
一、为有效指引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定本工作指 引。
二、本指引供巡查人员开展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工作 时参考使用。
三、为保证巡查工作的可行性与实效性,巡查人员仅需承担 力所能及的巡查任务,如是否落实有关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基本 的安全生产条件等,具体巡查内容见附表。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一 些安全检查事项,各区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或第三方巡 查。巡查人员日常巡查与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第三方巡查相互补 充。
为否时,立即制止,督促 整改,并按规定上报。
电工是否持证上岗,用电作业人员是否穿戴绝缘手套、 7. 绝缘鞋,用电作业的环境是否无积水,电线是否与水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隔绝;
为否时,立即制止,督促 整改,并按规定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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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否时,立即制止,督促 整改,并按规定上报。
为否时,立即制止,督促 整改,并按规定上报,后 续持续跟进检查并上报情 况。
为否时,立即制止,并按 规定上报。
5. 临街通道或人行通道有无搭设安全防护棚;
《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散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分为以下类别:(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二)限额以下的水务、道路交通、城市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五)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六)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七)其他需纳入小散工程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事故风险的高处作业、拆装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等各类小规模作业活动,分为以下类别:(一)建筑外墙的清洗、修补等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二)空调、太阳能、雨棚等设备设施的零星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三)广告牌的零星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四)电动汽车等充电装置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五)展台、舞台的搭设、拆除作业;(六)使用起重设备起吊重物的零星起重吊装作业;(七)其他行业领域的相关零星作业活动。
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办法,由住建、交通、水务、电力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分工进行监管。
深圳市龙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

深圳市龙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龙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10号),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龙华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散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或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具体包括:(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二)限额以下的水务、道路交通、城市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五)限额以下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六)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七)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八)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外接受工程弃土,消纳量在20万方以下的零星受纳工程;(九)其他由市、区政府决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不包含居民住宅和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建筑物专有部分)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社会投资生产作业经营活动。
具体包括:(一)小规模的空调、太阳能、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二)小规模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三)小型临街广告牌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四)小规模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五)小规模的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六)其他由市、区政府决定予以安全生产纳管的零星作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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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指引
一、为有效指引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供各区开展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执法时参考使用。
三、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如发现本指引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
违法主体拒不执行的,由巡查人员上报街道,街道派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附表1:小散工程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执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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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小散工程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执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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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修正或有新的法律法规,则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执行-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