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

公共场所卫⽣检测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必须通过公共场所卫⽣检测并检测合格,才能获得卫⽣⾏政部门(卫⽣监督所)审批颁发的卫⽣许可证,⽅可营业。
所以公共卫⽣场所检测对于每个经营公共场所的企业来说都是在营业⽅⾯必不可少的⼿续,那么公共场所卫⽣监测服务的都有哪些指标及评价标准呢?带你⼀起来了解⼀下吧!⼀.公共卫⽣检测:公共场所卫⽣监测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状况进⾏监测,评价其卫⽣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许可证。
经常性卫⽣监测是指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为⽣许可证之⽇起,⾄下次复核为⽣许可证之间的⼀段时间内所进⾏的卫⽣监测,监测卫⽣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状况巩固提⾼。
⼆.公共卫⽣检测服务对象《公共场所卫⽣管理条例》列出七类28种公共场所: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3、影剧院、录象厅(室)、游艺厅(室)、舞厅、⾳乐厅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商场(店)、书店;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具。
三.检测指标公共场所卫⽣指标有CO、CO2、氨、甲醛、照度、新风量、噪声、温度、湿度、风速、臭氧、细菌总数、⼤肠菌群、可吸⼊颗粒物、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换⽓率、辐射热、采光系数、总⼤肠菌群、尿素、浊度与余氯等共22项。
四.检测依据和评价标准《公共场所卫⽣标准》GB 9663~9670-1996《旅店业卫⽣标准》GB 9663-1996《公共浴室卫⽣标准》GB 9665-1996《游泳场所卫⽣标准》GB 9667-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标准》GB 9669-1996《饭馆(餐厅)卫⽣标准》GB16153-1996《公共场所卫⽣标准检验⽅法》GB/T 18204-2000《公共场所卫⽣监测技术规范》GB/T 17220-1998《采暖通风与空⽓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公共场所卫⽣检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理发店、美容店卫⽣标准》GB 9666-1996《商场(店)、书店卫⽣标准》GB 9670-1996《体育馆卫⽣标准》GB 9668-1996《⽂化娱乐场所卫⽣标准》GB 9664-1996五.客户须知a)委托⽅应提供的信息:场所的分类、平⾯布置图、室内卫⽣设施配备情况、⼯程地址、⼯程联系⼈和电话;b)检测环境条件:检测环境应进⾏室内清洁,顾客使⽤物品应进⾏清毒,移⾛可能影响室内空⽓质量的,检测时室内⼈员不得吸烟等可能影响室内空⽓质量的活动;c)检测点设置,根据场所的办证需求,依据标准规定的抽样⽅法设置。
公共卫生检测标准

一、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二、旅店业卫生标准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
三、文化娱乐场所
卫生标准
四、理发店、美容院(店)卫生标准值
五、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六、体育馆卫生标准值
七、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值
八、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值
九、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值
十、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值
十一、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值
十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十三、饭馆(餐厅)卫生标准值
十四、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
十五、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
十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十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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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9-04-23实施日期2019-04-23发布机关国务院法律修订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展馆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展馆环境卫生整洁,营造良好的参观环境,提高展馆整体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展馆内所有区域,包括展厅、办公区、休息区、卫生间等。
第三条展馆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责任到人,定期检查,持续改进。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展馆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展馆清洁人员负责日常环境卫生的清洁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展馆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区域的卫生负责。
第三章环境卫生标准第七条展馆环境卫生应符合以下标准:1. 展厅内无烟蒂、纸屑、食品包装袋等垃圾;2. 地面干净无污渍,无明显划痕;3. 门窗、墙壁、展柜、展板等无灰尘、污渍;4. 卫生间设施完好,无异味,清洁无污渍;5. 公共区域无杂物堆放,保持通道畅通。
第四章清洁工作第八条清洁工作分为日常清洁和定期清洁:1. 日常清洁:每日至少进行两次全面清洁,包括地面、墙面、展柜、展板、卫生间等;2. 定期清洁:每周进行一次深度清洁,包括地毯清洗、墙面清洗、玻璃擦拭等;3. 特殊清洁:根据需要,如展馆举办大型活动或特殊展览,需进行专项清洁。
第五章管理措施第九条展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展馆清洁人员应佩戴清洁工作牌,着装整齐,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一条展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清洁人员开展环境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展馆管理部门应设置垃圾桶,并定期清理,确保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第十三条展馆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参观者对环境卫生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奖惩第十四条对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环境卫生工作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造成环境污染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展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展馆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展馆环境卫生水平,为参观者提供舒适、整洁的参观环境。
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和已营业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的基本技术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美容店、理发店、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商场(店)、书店、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候诊室、候车(机、船)室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的卫生学评价。
其他公共场所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XXXX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XXXX (所有部分)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GB XXXX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T 18204 (所有部分)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 18346 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WS 39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 395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学评价 preventive health assessment for public places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阶段进行的评价,具体可分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学预评价、施工卫生学评价、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
公共场所经常性卫生学评价 regular health assessment for public places对营业中的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进行的评价。
建设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4 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评价机构开展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学评价、经常性卫生学评价应为县(区)级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机构;应具备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取得有效的相应项目监测(检验)计量认证资质;具备相应的评价工作条件;组织机构和内部职责、隶属关系明确;分别任命评价技术负责人和评价质量负责人。
博物馆卫生管理制度标准

一、总则为了加强博物馆卫生管理,保障观众、员工及展品的健康安全,提高博物馆整体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博物馆。
三、卫生管理职责1. 博物馆馆长负责全面领导博物馆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
2. 博物馆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卫生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博物馆员工应自觉遵守本制度,保持工作区域及公共区域卫生。
四、卫生管理制度1. 展厅卫生(1)展厅内应保持整洁,无灰尘、蛛网、烟蒂等杂物。
(2)展品、展柜及展示设施应定期擦拭,保持干净、整洁。
(3)展厅内禁止吸烟、饮食、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2. 办公区域卫生(1)办公区域应保持整洁,无垃圾、杂物。
(2)员工工作区域应保持清洁,定期清理电脑、电话等设备。
(3)会议室、休息室等公共区域应定期消毒,保持空气流通。
3. 卫生设施(1)卫生间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消毒。
(2)洗手池、垃圾桶等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及时清理。
(3)垃圾分类投放,确保分类收集、处理。
4. 健康安全(1)博物馆应定期开展员工健康体检,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2)博物馆应定期对展品进行防潮、防霉、防虫等处理。
(3)博物馆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 疫情防控(1)博物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疫情防控政策,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2)员工及观众应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
(3)加强消毒工作,确保公共区域卫生。
五、监督检查1. 博物馆应设立卫生管理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卫生管理工作。
2. 卫生管理监督小组应定期对博物馆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博物馆应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博物馆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本单位其他规定不一致,以本制度为准。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公共场所卫⽣指标及限值要求公共场所卫⽣指标及限值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物理因素、室内空⽓质量、⽣活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顾客⽤品⽤具的卫⽣要求。
本标准适⽤于宾馆、旅店、招待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美容店、理发店、影剧院、⾳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商场(店)、书店、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候诊室、候车(机、船)室与公共交通⼯具等公共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参照执⾏。
2 规范性引⽤⽂件下列⽂件对于本⽂件的应⽤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期的引⽤⽂件,仅注⽇期的版本适⽤于本⽂件。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于本⽂件。
GB 3097 海⽔⽔质标准GB 3838 地表⽔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 ⽣活饮⽤⽔卫⽣标准GB/T 5750 (所有部分)⽣活饮⽤⽔标准检验⽅法GB/T 11742 居住区⼤⽓中硫化氢卫⽣检验标准⽅法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17216 ⼈防⼯程平时使⽤环境卫⽣要求GB/T 18204 (所有部分)公共场所卫⽣检验⽅法GB/T 18883 室内空⽓质量标准WS 39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于本⽂件。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entralized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对空⽓进⾏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顾客⽤品⽤具 articles in public place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顾客重复使⽤的床单、枕套、被套、⽑⼱、浴⼱、浴⾐等各种棉纺织品和杯具、洁具、拖鞋、理发美容⼯具、修脚⼯具等各种⽤具以及其他提供给顾客重复使⽤且与⽪肤接触的公共⽤品⽤具。
4 卫⽣要求物理因素4.1.1 室内温度公共浴室和游泳场(馆)室内温度宜达到表1的要求。
博物馆卫生保洁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博物馆的卫生保洁工作,确保参观环境整洁、舒适,提高博物馆的整体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卫生保洁范围
1. 博物馆室内外公共区域,包括展厅、休息区、办公区、卫生间等;
2. 博物馆展览设施、设备、展品等;
3. 博物馆周边环境。
三、卫生保洁标准
1. 室内地面、墙面、门窗、玻璃等表面无污渍、灰尘;
2. 展厅、休息区、办公区等场所空气清新,无异味;
3. 卫生间保持清洁,无异味,设施设备完好;
4. 展览设施、设备、展品等保持完好,无损坏;
5. 博物馆周边环境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卫生保洁责任
1. 博物馆全体员工应自觉维护博物馆卫生,遵守本制度;
2. 博物馆保洁人员负责日常卫生保洁工作;
3. 博物馆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卫生负责;
4. 博物馆保安人员负责监控和制止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五、卫生保洁措施
1. 博物馆保洁人员应按照卫生保洁标准,每天进行两次保洁工作,即上午和下午;
2. 博物馆保洁人员应定期对保洁工具进行消毒;
3. 博物馆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本部门卫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博物馆保安人员应加强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监控和制止;
5. 博物馆定期对保洁工作进行考核,对优秀保洁人员进行表彰。
六、奖惩措施
1. 对认真履行卫生保洁职责,表现突出的保洁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卫生问题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3. 对造成重大卫生问题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附则
1. 本制度由博物馆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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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卫生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2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2.1 标准值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卫生标准值
2.2 卫生要求
2.2.1 使用面积超过 300m2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均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2.2.2 馆内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污物,保持馆内整洁。
2.2.3 馆内禁止吸烟。
2.2.4 阅览室内不得进行印刷和复印,保持室内空气清洁。
2.2.5 厅内自然采光系数不小于1/6,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不眩目。
2.2.6 馆内的卫生间应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做到无异味。
2.2.7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2.2.8 商场(店)、书店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3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卫生防疫站、辽宁省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武汉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超草人张晓明、李长善、崔玉珍、董善亨、尚翠娥。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
监测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