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员工有没有加班应该由谁举证

Learning must be like a bee, plucking many flowers in order to produce honey.(页眉可删)员工有没有加班应该由谁举证工资的发放一般是依据考勤情况作出的,如果考勤记录中表明劳动者存在加班,而用人单位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加班无效,则应当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现在劳动者混职场越来越难,在这个弱肉强食的现代社会,从来不加班的人并不多,天天加班的人倒有不少;有加班费的不多,义务劳动的倒是不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形越来越多。
员工有没有加班应该由谁举证?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该怎么做,员工应注意搜集哪些加班证据?看完下面的内容您就清楚了。
一、员工有没有加班应该由谁举证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
举证责任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要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谁提出请求,谁就要证明该请求的合理性,否则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而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因此,在与用人单位因加班产生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可以提请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表,以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内是否包括有加班费。
如果有加班费,公司应当提供加班费的计算依据。
实务中,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也会根据案情或者依据地方规定要求单位提供相应的考勤表,因为工资的发放一般是依据考勤情况作出的,如果考勤记录中表明劳动者存在加班,而用人单位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加班无效,则应当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有关加班费的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有关加班费的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实务问题】
某职工在物业公司工作,在职期间上24小时休24小时,职工认为自己存在加班情况,但单位未支付加班费。
后职工辞职,欲向单位索要加班费。
双方协商并未谈拢,故职工诉至劳动仲裁机构。
虽然职工手中没有证据,但庭审中职工坚称应当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义贤律师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但是对于加班费则有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在索要加班费的案件中,劳动者会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至少要证明自己存在加班的情况。
【无忧劳动法提醒您企业操作指南】
在索要加班费的案件中,虽然劳动者首先要证明存在加
班的事实,对劳动者来说非常不利,但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存在加班,存在考勤,那么进一步证明加班时间和加班费支付的举证责任往往要由单位承担,如果单位无法举证,或者证据证明力不强,那么仲裁庭或者法庭很可能会采信劳动者关于加班时间的统计。
此外,鉴于劳资双方对于正常工作时间外,在工作场所内工作是否一律属于加班常常存在争议,建议单位制定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
最高法用人单位隐匿加班证据应该担责

B A M I A N L A I F E N GI 他山之石八面来风全球年轻人失业率创新高口杨蒙国际劳工组织(I LO )近日称。
全球年轻人失业率将创新高.这可能加廖】社会动荡、犯罪和暴力事件等风险。
据该组织报告.至今年底,全球15—24岁劳动人口的失业率将超过13%.略高于2009年.较2007年则呈大幅增长。
这意味着全球有8120万年轻人没有工作。
自2007年底至2009年底.失业年轻人增加了780万.而之前10年仅年均增长19.1万人。
报告称:“找不到工作.会让年轻人感到自己一无是处、无所事事.这可能导致犯罪事件增加.并带来精神疾病、暴力、冲突及吸毒等问题.”国际劳工组织预计.受影响最严重的可能是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年轻人更集中.且失业造成的冲击更大。
田;最高法:用人单位隐匿加班证据应该担责口邢世伟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
法条并没有倾向劳动者,用人单位举证的前提是劳动者有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这对于个别劳动者刻意刁难用人单位的行为也起到遏制作用。
对于加班行为。
最高法认为企业生产经营也有淡季旺季之分,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加班。
近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体等。
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加班应支付加班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解读企业与职工须平等协商加班费,但是加班要从劳动者的身体情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司法解释: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况考虑。
不能无度,不能强迫劳动者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司法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证责任。
如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无照单位可列为诉讼当事人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司法解释:劳动者与未办理营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不利后果。
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等。
要求加班工资没有证据怎么办?

要求加班工资没有证据怎么办?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在劳动争议诉求中一直排名靠前,说明超时工作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是很常见的现象。
员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应当对加班事实进行举证,如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资条、交接班记录或者是证人证言等。
而实践中,这些证据基本都是由用人单位掌握,员工举证会比较困难,所以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员工只需要初步举证,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员工自制的考勤记录,能证明加班吗?吴某2012年7月入职某公司工作,公司将其外派至客户单位从事辅助工作,吴某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6小时。
2015年8月,吴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加班费45000元。
吴某主张其每周出勤6天,但每天的时间远不止6个小时,为此吴某提交了自行记录的工作日志一本,其中记录了他每天的上下班时间。
公司对于吴某提交的自制考勤记录不予认可,但也没有提供公司的考勤记录、工资条等举证。
劳动仲裁认为: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
公司虽然对吴某提供的工作记录不认可,但未能提供考勤记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仲裁委对吴某的工作记录予以认可。
劳动仲裁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吴某入职至2015年8月的加班费。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加班费争议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故劳动者应当就存在加班事实进行举证,现因用人单位不认可员工自行整理的工作记录,故对劳动者工作日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对考勤记录至少保存2年以上,因企业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考勤记录,故其应在2年的举证义务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谁承担证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谁承担证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是很多上班族都不太想遇见的事,但是在的问题确实很多⼈都在纠结的问题,公司不给加班费,劳动者要怎么办呢?⼩编将在本⽂中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加班费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谁承担证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单位不提供的,由⽤⼈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加班⼜没有加班费这个问题⼀直是我国司法审判领域的⼀个难点,有观点认为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单位,因为⽤⼈单位有保存考勤记录的法定责任。
也有观点认为加班事实应根据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确定。
本条司法解释出台,⼀⽅⾯明确了加班事实举证责任的分配,另⼀⽅⾯也为尽可能保护劳动者权益留了⼀点⼩尾巴:“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单位不提供的,由⽤⼈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但总的来看,未来⼀段时间内,劳动者如要向⽤⼈单位主张⽀付加班费,需要在⼯作期间注意搜集维权证据,⽐如真实有效的考勤记录、签到打卡表格等相关材料。
然⽽,此次《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企业并不能轻视加班费的管理。
企业仍应进⼀步建⽴健全⼯时、⼯资和考勤休假制度,通过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来有效预防加班费⽀付事项上的法律风险。
⼆、什么是加班费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单位⽣产和⼯作的需要在规定⼯作时间之外继续⽣产劳动或者⼯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加班,延长了⼯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对劳动者⽽⾔,加班费是⼀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单位⽽⾔,⽀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单位随意地延长⼯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单位在延长劳动者⼯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付⾼于劳动者正常⼯作时间⼯资的⼯资报酬,即加班费。
本条肯定了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关于⽀付加班费的⽴法精神。
劳动者如何主张加班费?――以案说法,分析加班费举证责任的法律问题

【案例】何某是一汽车公司的销售员,企业经常安排其利用休息日、节假日参加汽车营销推广工作,并一直拖欠其加班工资达3年之久。
何某遂将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3年的加班工资三万元。
根据拖欠工资举证倒置的原则,企业举证了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加班工资核算制度》,制度中明确:员工加班工资以其每月的考勤为依据进行核算,由部门经理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情况进行统计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
同时企业还举证了何某两年来的考勤记录,记录中显示其并没有存在任何加班的事实。
面对企业举证的书证,何某不予认同,并提出两点质疑:一、企业提供的考勤记录没有经过自己的确认,该考勤记录不应成为认定事实的客观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二、考勤记录是以书面表格的形式填写的,在填写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伪造和篡改,考勤记录人又与企业存在特殊关系,其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值得怀疑。
但企业辩称,何某对于企业提供的证据产生异议,但拿不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来,企业提供的证据是真实、客观的书证原件。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一方当时人提出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作为证据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该确认其证明力。
所以应该得到认可。
1、没有加班证据的何某能否得到支持?2、居于此案,劳动者从中得到哪些启示?3、用人单位又应该如何做好员工加班工作?法律分析:一:加班费争议中该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
举证责任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要提供证明进行证明,如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就要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那么,关于劳动者的加班事实到底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加班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淮 法 治
o 0
请 参 与 “ 你 断 案 ” 目的读 者 附 上 通 联 方 式 及 真 实姓 名 。 请 栏
我 们 将从 答对 的读 者名 单 中 随机 抽 取 十 位 读 者 予 以 鼓 励 。
正确 答 案 下月公 布 。 答对 者本 刊付 酬 。
在 灾 难 面前 不屈 服 . 而应 更加 勇敢 地 去 正 视 它 。
也 没有 给他 开工 钱 , 劳 动 保 险 , 不 用 说 加 班 费 了。就 工 资 、 上 更 保 险 损 失 、 班 费 等 他 曾找 过 当地 劳 动 部 门 , 动 部 门 曾作 出 加 劳 过 责令 厂方 限期 支 付 并 加 付 赔 偿 金 的 的决 定 。
老龄 人 群 . 福 每 位 老 人 都 能 老 有 所 依 。 祝
提 出 了加 班 费 的 问 题 , 果 加 班 费不 但 没 要 来 , 此 店 领 导 处 结 从 处 给 他难 堪 、 小 鞋 。面 对 这 种 情 况 , 王 决 定 一 定 要 讨 回加 班 穿 小
费 , 准 备 向 法 院 起诉 。 并
某 该 怎 么 办 呢
可期 限 已 过 数 天 厂 方 不予 理 睬 , 张
子 键
中 。 小 王该怎 么办 呢
问 的出 勤 簿 等 重 要 的
可 小 王手 中 只有
庆 的 宣 传单 , 记载 着 他
加班的举证责任应 由谁承担?
小王 是 一 商 场 的 营业 员 , 近 商 场 搞 店 庆 , 场 商 品 打 折 最 全
促 销 , 每 天 早 上 4点 上 班 营 业 、 午 不 休 息 . 上 l 他 中 晚 0点 闭 店 下班。 每天 工 作 l 8个 小 时 , 续 一 个 多 星 期 。 动结 束 后 , 王 连 活 小
劳动法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劳动法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劳动法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于2010年9月14日开始实施。
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据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的介绍,最高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劳动者提供不出加班证据,且用人单位不予承认的情况下,驳回劳动者的仲裁或诉讼请求。
而在此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原本的处理方式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长期以来就劳动报酬争议问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不出否认加班事实的证据,则推定劳动者所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
现在,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让劳动者来举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这岂不是在保护压榨工人的“血汗工厂”?工人加班加点干活的同时未必会保存加班的证据,很可能拿不出加班证据。
因就业形势严峻,能出面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工人本就不多,现在又在举证上设置了高门槛,更让处于弱势的工人雪上加霜。
加班的证据基本上都是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很难取得,真要诉至公堂,劳动者所能提供的证明少之又少。
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将置劳动者于不利境地。
反之,举证责任倒置,当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劳动者加班的证据时,就推定加班事实存在,这样才能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并非平等关系。
用人单位拥有对劳动者奖惩的单方权力,可作为证据的资料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根本无法获得,而这些资料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
按新的司法解释,劳动者还得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了这些事实存在的证据,才能让用人单位提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常见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探讨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离不开劳动争议的性质,以及国家对劳动争议案件纠纷的特殊规定。
所以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不仅仅具有民事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一般分配规则,而且具有民事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分配规则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1、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一般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是一种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即为劳动关系的双方。
劳动关系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因此其具有普通民事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中加班费争议作为民事纠纷案件的一种,其举证责任分配当然适用这两个规则,即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加班费诉讼请求或者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劳动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则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劳动争议案件中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
般规定。
从此,劳动争议案件中加班费的一般举证责任即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特别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争议兼具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的特点,如果劳动争议案件中仅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必然会导致诉讼的不公平,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正当维护。
因此劳动争议案件中有特别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
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这是我国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第一次对劳动争议案件举证倒置的规定。
2001年4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这是我国司法解释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规定。
《证据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这是我国
在民事诉讼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用人单位举证,即劳动争议中关于上述内容的举证责任都是适用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
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些特殊情况的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对于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我国法律却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该规定从2010年开始实施后,被认为是我国法律关于劳动争议中加班费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分配规则的规定。
但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加班费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不同于其他其他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加班费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存在。
也就是说,劳动者必须还是要对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否则就无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3、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一般举证责任与特别举证责任的结合
劳动关系不同于其他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双重属性的特殊关系,即兼具契约性与基准性,也就是说劳动关系不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而
且还是国家依靠法律法规进行干预和限制的社会关系。
换句话说,劳动关系不仅具有私法性质,还具有一定程度的公法性质。
正是劳动关系的这种特殊性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才对劳动者进行了一定的特殊保护。
在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上,既不能完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争议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也不能完全效仿行政诉讼将举证责任倒置全部推给用人单位。
因此,对于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举证责任也一样,既不能适应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也不能适用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该两条规定就是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特殊举证责任倒置的结合。
即一方面规定了举证责任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另一方面又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并明确了用人单位不提供证据应承担相关的不利法律后果。
对于司法解释的第九条规定实际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单位拿出事实证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法条并没有倾向劳动者,用人单位举证的前提是劳动者有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这对于个别劳动者刻意刁难用人单位的行为也起到
遏制作用,这有利于我国现有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五、劳动争议加班费具体举证责任的分配
1、存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争议中加班费争议,必须要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否则加班费就无从谈起。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即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特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结合原则。
一般举证责任分配上,劳动者应承担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责任,这里的初步证据可以有考勤表复印件、工资条、多名证人的证言等。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不了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以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劳动者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特殊举证责任分配上即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举证责任就倒置到了用人单位。
对于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因其提供了证据证明该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其就免除了加班事实的证明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由其掌握的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的,该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即人民法院会直接认定
存在加班的事实。
2、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者起诉追偿加班费,在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况下,必然涉及加班时间的确定。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加班时间没有争议,自然不存在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分配。
但因实践中加班时间的复杂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常对加班时间存在争议,既然有争议,就必然会存在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分配。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实行打卡制度,考勤中的打卡时间,仅仅只能初步证明劳动者那段时间一直呆在单位,也就是在单位停留的时间,但这个时间是否全部属于加班时间,还是有部分属于加班时间,有部分属于劳动者在单位私自逗留时间,这就涉及双方的证明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也就是说,只有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加班费。
因此,对于是否需要加班的,劳动者就应该要对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加班,劳动者主动要求加班或者自行私自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当劳动者提供了证据证明了单位安排了加班,并有相关考勤记录的,应当认定考勤记录的时间为劳动者的加班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考勤记录上的时间只有部分是加班时间的,对于具体加
班的时间确定,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举证责任。
---------引自江西省九江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