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新税法简介(高新区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顺利实施,现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申报表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件1至附件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附件1至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4.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6.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7.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月31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修订申报表的总体情况本次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结合新税制政策规定,进一步简并简化申报内容、规范数据口径、引导和鼓励网络申报,确保新税制全面顺利实施和个人所得税重点政策有效落地。
【政策】西安高新区税收优惠政策

【关键字】政策★★★★★西安高新区税收优惠政策2002-9-2 14:37:06一、营业税部分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教育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二)残疾人个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即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六)纪念馆、博物馆、文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以上六条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七)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财税字[1999〗273号)(八)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财税序[1999〗273号)(九)下岗职工在社区内取得的家政服务收入。
(陕地税发〖1999〗086号)二、企业所得税部分(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要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94〗财税字001号)。
上述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均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对于注册地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实际经营管理地在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的企业,不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注册地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其实际生产经营地有一部分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另—部分在高新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企业在高新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单独设立账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在高新区内生产经营的所得,可以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生产经营部分的所得,不得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指南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指南第1章个人所得税概述 (3)1.1 个人所得税的定义与特点 (3)1.2 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4)1.2.1 纳税义务人 (4)1.2.2 税率 (4)1.3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4)第2章纳税人身份认定 (4)2.1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 (4)2.2 不同类型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5)2.3 纳税人身份变更的处理 (5)第3章税前扣除与免税项目 (6)3.1 标准扣除与专项扣除 (6)3.1.1 标准扣除 (6)3.1.2 专项扣除 (6)3.2 专项附加扣除 (6)3.2.1 子女教育 (6)3.2.2 继续教育 (6)3.2.3 大病医疗 (6)3.2.4 住房贷款利息 (6)3.2.5 住房租金 (7)3.2.6 赡养老人 (7)3.3 免税与税收优惠项目 (7)3.3.1 免税项目 (7)3.3.2 税收优惠项目 (7)第4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8)4.1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 (8)4.1.1 计算方法 (8)4.1.2 具体操作 (8)4.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 (8)4.2.1 计算方法 (8)4.2.2 具体操作 (8)4.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 (8)4.3.1 计算方法 (8)4.3.2 具体操作 (9)第5章税收抵免与退税 (9)5.1 境内税收抵免 (9)5.1.1 抵免范围及条件 (9)5.1.2 抵免限额 (9)5.1.3 抵免程序 (9)5.2 境外税收抵免 (9)5.2.1 抵免范围及条件 (9)5.2.2 抵免限额 (10)5.2.3 抵免程序 (10)5.3 税收退还申请流程 (10)5.3.1 退还条件 (10)5.3.2 退还程序 (10)5.3.3 退还方式 (10)第6章纳税申报与缴税 (10)6.1 纳税申报的方式与时间 (10)6.1.1 申报方式 (10)6.1.2 申报时间 (11)6.2 纳税申报表的填写与提交 (11)6.2.1 填写申报表 (11)6.2.2 提交申报表 (11)6.3 税款缴纳方式与期限 (11)6.3.1 缴税方式 (11)6.3.2 缴税期限 (11)第7章纳税凭证与档案管理 (12)7.1 纳税凭证的种类与用途 (12)7.1.1 纳税申报表 (12)7.1.2 税款缴纳凭证 (12)7.1.3 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12)7.1.4 纳税人自行保存的凭证 (12)7.2 纳税档案的保管要求 (12)7.2.1 保管期限 (12)7.2.2 保管方式 (12)7.2.3 档案内容 (12)7.2.4 档案查阅 (13)7.3 纳税凭证的遗失与补办 (13)7.3.1 遗失申报 (13)7.3.2 补办手续 (13)7.3.3 补办时限 (13)7.3.4 损失承担 (13)第8章税收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13)8.1 税收违法行为的表现与处理 (13)8.1.1 税收违法行为的表现 (13)8.1.2 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 (13)8.2 税收违法的法律责任 (14)8.2.1 行政责任 (14)8.2.2 刑事责任 (14)8.3 税收争议的处理 (14)8.3.1 行政复议 (14)8.3.2 行政诉讼 (14)8.3.3 税收调解 (15)8.3.4 税收仲裁 (15)第9章税收筹划与合理避税 (15)9.1 税收筹划的原则与合法性 (15)9.1.1 税收筹划的定义 (15)9.1.2 税收筹划的原则 (15)9.1.3 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15)9.2 常见税收筹划方法 (15)9.2.1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5)9.2.2 转移税负 (15)9.2.3 合理选择计税方法和纳税期限 (15)9.2.4 资产重组与股权转让 (16)9.2.5 保险与税收筹划 (16)9.3 合理避税与非法逃税的区别 (16)9.3.1 合理避税 (16)9.3.2 非法逃税 (16)9.3.3 两者区别 (16)第10章税收政策变化与动态 (16)10.1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与完善 (16)10.1.1 修订背景与目的 (16)10.1.2 修订主要内容 (16)10.2 近年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 (17)10.2.1 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 (17)10.2.2 税收优惠政策的优化调整 (17)10.2.3 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推进 (17)10.3 纳税人权益保护与纳税服务改进 (17)10.3.1 纳税人权益保护 (17)10.3.2 纳税服务改进 (17)第1章个人所得税概述1.1 个人所得税的定义与特点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从各种经济来源取得的所得,按照法定税率缴纳的一种直接税。
个税改革新政策特殊收入如何申报与计税

个税改革新政策特殊收入如何申报与计税近年来,我国个税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新的个税法实施后,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计税方式也有了一些变化。
特殊收入是指除了工资、薪金以外的各种不规律、非固定性的收入。
本文将针对个税改革新政策下特殊收入如何申报与计税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说明。
一、特殊收入的范围与分类特殊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出售资产所得、红利、利息、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特殊收入需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二、特殊收入的申报方式1. 自行申报:特殊收入通常需要个人进行自行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个人在获得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特殊收入时,需按照规定将收入额纳入申报范围,并通过网上税务系统或纳税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和缴税。
2. 部分代扣代缴:有些特殊收入项目可以由相关单位或个人代为扣缴纳税。
例如,企事业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可以由单位在支付时就直接扣除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并代为缴纳。
3. 全额代扣代缴:对于一些特殊收入项目,个人并不需要进行自行申报和缴税,而是由款项支付方全额代为扣缴纳税。
例如,个人从股份公司获得红利,则由该公司在发放红利时就扣除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并代为缴纳。
三、特殊收入的计税方法特殊收入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两种:综合计税方法和分类计税方法。
选择何种计税方法,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税务法规的规定。
1. 综合计税方法: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独立劳务的纳税人。
此种方法将特殊收入与一般收入合并计算,分为综合所得额,再按照相应税率进行计税。
2. 分类计税方法:适用于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项目。
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将特殊收入单独列为一个纳税项目,并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税。
四、特殊收入的税前扣除个人在纳税前,可以享受一定的税前扣除,从而减少个税的缴纳金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特殊收入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的税前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等费用。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

第 06 讲个人所得税的根本内容高频考点 8:个人所得税的根本内容〔☆☆〕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含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wan同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等。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或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注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注 2: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出境多少次,只要在我国境内累计住满183天,就可判定为我国的居民个人。
注 3: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缺乏 24 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注 4: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中国境内〞的概念:不包含港澳台地区。
(单项选择题)约翰是美国人,2022 年3 月10 日来华工作,2022 年3 月15 日回国,2022 年11 月6 日返回中国,2022 年11 月15 日至2022 年11 月30 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韩国,2022 年12 月1 日返回中国,后于 2021 年 1 月 7 日离华回国,则该纳税人〔〕。
A.2022 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22 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B.2022 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2022 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C.2022 年度和 2022 年度均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D.2022 年度和 2022 年度均为我国居民纳税人(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有两个:〔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个人。
两个标准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为居民纳税人,选项 BCD 错误。
二、所得来源地1.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以下所得,不管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8号发布日期: 2011.06.30实施日期: 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0910]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修正)[1993103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199908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修正)[19990830]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2005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修正)[2005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2007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正)[200706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第二次修正)[2007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2007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2011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2011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解析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解析近年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一直备受关注。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是国家对个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收。
起征点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享受免税额的最低收入标准。
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旨在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进行解析。
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背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背景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原有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和社会需求。
过低的起征点导致很多中低收入群体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因此,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成为了迫切的需求。
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意义1. 促进经济发展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有助于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激发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发展。
中低收入群体是消费的主力军,他们的消费能力的提升将带动市场需求的增加,促进产业升级和就业增长。
2. 减轻纳税人负担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纳税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过高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导致很多中低收入群体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降低起征点可以减轻他们的税负,提高他们的可支配收入。
3. 促进社会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有助于缓解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过低的起征点导致高收入群体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而中低收入群体则需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适当提高起征点可以减少这种差距,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三、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影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对不同群体的影响是不同的。
1. 中低收入群体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对中低收入群体来说是利好消息。
他们的纳税负担将减轻,可支配收入将增加,生活质量将得到提升。
这将促进他们的消费能力,带动经济增长。
2. 高收入群体对于高收入群体来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对他们的影响较小。
因为他们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也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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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
缴纳税款。
3
取得应税所得,扣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
缴义务人未扣缴税 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
亮点四: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改革前工 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 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 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三、新法配套规定
配套规定: 1、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 2、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
亮点二:适当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综合考虑居民
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兼顾一定前瞻性,将综合 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 /月(每年6万元),使新税制更好地体现以人民为中 心的理念。
亮点三: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在提高基本减除费 用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 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进一 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根据税法授权,国务院下一步 将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 规定。
四、新法分所得项目征管规定
序号 纳税人
5 纳税人
项目
财产租赁 所得
6 纳税人 财产转让 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征管规定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 按月或者按次计
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 算个人所得税,
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 有扣缴义务人的,
的费用的余额
由扣缴义务人按
月或者按次代扣
代缴税款。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 同5 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 额
涵盖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 纳税期限、减税免税、罚则等税法要 素。
一、税法简介
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 施行。
5、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6、征管模式的变化。分类所得的征管模式没 有变化,主要采取按月、按次代扣代缴。综合 所得则按年计税,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 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 的征管模式
具体体现为:
7、此次改革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亮点一: 建立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的制度。此次改革,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 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在按年计税的基础上,实 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 征管制度。一方面,解决原分类税制下,个人收入不均衡、不同所得项目税 负有差异等问题;另一方面,此次改革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的4项所得,涵盖了 绝大多数 纳税人及其主要所得,对其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更好地体现 量能负担原则。
委员会备案。 以前: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第五条: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以前是第三款: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3、第十八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
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分为9个征税所得项目,内容共二十二条 不变3条,新增5条,拆分 1、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提出居民个人和非居
民个人的概念
2、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由此个人所 得税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
3、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二、新法变化的主要内容
4、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取消附 加减除费用标准
四、新法分所得项目征管规定
序号 纳税人
2 非居民 个人
项目
工资、薪 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 用五千元后的余额
征管规定
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 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 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 汇算清缴。
3 非居民 劳务报酬 每次收入额。收入额 同3 个人 所得、稿 为收入减除百分之二 酬所得、 十的费用后的余额。 特许权使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 用费所得 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四、新法分所得项目征管规定
序号 纳税人 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 征管规定
4 纳税人 经 每一纳税年 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 营 度的收入总 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 所 额减除成本、 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 得 费用以及损 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 失后的余额 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 清缴。
交流内容分为四部分
一、税法简介 二、新法变化的主要内容 三、新法配套规定 四、新法分所得项目征管规定 五、自行申报征管规定
一、税法简介
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历经6次修订,本次为第七次修订。
2018年12月31日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分为11个征税所得项目,内容共十五 条。
四、新法分所得项目征管规定
序号 纳税人
7
纳税人
项目
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偶然所 得
应纳税所 得额
每次收入 额
征管规定 同5
五、自行申报征管规定
序号 情形
征管规定
1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
办理汇算清缴
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 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
扣缴义务人
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3、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4、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 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5、申报表
三、新法配套规定
提升配套文件的法律位阶
1、第四条:(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四、新法分所得项目征管规定
序 纳税 项 应纳税所得额 号人 目
1 居 综 以每一纳税年度 民 合 的收入额减除费 个 所 用六万元以及专 人 得 项扣除、专项附 加扣除和依法确 定的其他扣除后 的余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
征管规定
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 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 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 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 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 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 日内办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