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光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见证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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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

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

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前身厦门市智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设立时存在实物出资的情况,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多普诊断仪)为不合格商品,予以退回处理;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小轿车)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实物出资的来源,出资瑕疵的整改情况,是否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发行人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最早由林伟、王虹1997年设立,2004年3月林伟将其持有的80%公司股权转让予梅国赠56%、梅选杰24%;王虹将其持有的20%公司股权转让予梅选杰。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林伟、王虹的履历情况,与梅国赠、梅选杰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安排;林伟、王虹2004年转让公司全部股权的原因,转让作价依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6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梅国赠涉嫌交通肇事;2016年9月,梅国赠辞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选举董事梅选杰担任公司董事长,聘请陈坚担任公司总经理。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部门对梅国赠涉嫌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情况、处理结果,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梅国赠辞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变化;上述情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600396 金山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600396   金山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事先获悉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定价基准日的有关说明,对此进行独立判断,并发表意见如下:对于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明确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已经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效期延长12个月。

此次明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该项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该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二O一三年六月七日。

业务研讨之2015年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出现14例被否案例

业务研讨之2015年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出现14例被否案例

业务研讨之2015年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出现14例被否案例今年,我国境内A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出现14例被否的案例,其中7例公布了否决理由,另有7例未公布否决理由。

小编比较纳闷的是,证监会发审委对IPO、配股、增发的审核都是公开的,公开委员名单、审核结果。

而独独对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审核是非公开进行的,审核结果仅依靠上市公司公告,对于否决的原因,有的上市公司公告了,有的上市公司干脆不予公告。

虽然离注册制实施时间不远了,小编仍期待在注册制实施之前,非公发行的审核也能走向公开化。

由于被否理由很多涉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9条,小编特把此条款写出来,免得朋友们另行翻阅。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一、公布否决理由的非公发行案例二、未公布否决原因的案例(一)、国中水务600187 否决日期:1月5日1、预案简介:2014年7月26日,公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本次发行对象为姜照柏、朱勇军。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27,400万股,其中:姜照柏认购24,800万股;朱勇军认购2,600万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国中天津持有发行人股份为22,731.25 万股,持股比例为 15.62%,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格式)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格式)

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____字[____]第____号致: ____公司(发行人)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交易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就发行人本次交易事宜出具的《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之法律意见书》和《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说明书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说明书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贵所于2020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10972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已收悉。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乾德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已会同发行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天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中伦”),就需要发行人及各相关中介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和核查的有关问题逐项落实,并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完善。

现将《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证回复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涉及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在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目录 (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 (4)2.关于研发情况 (26)3.关于净利润变动趋势 (37)4.关于深圳君泽、启东乾朔 (5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水平,净利润呈爆发式增长。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三选三”卡座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9.45%、39.92%、54.89%、46.30%,高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水平。

“三选三”卡座产品工艺较为简单。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0.13
•【文号】证监许可〔2017〕1818号
•【施行日期】2017.10.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1818号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报告》(智光电气〔2017〕第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2017年10月13日。

佛塑科技: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佛塑科技: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一三年五月目录释义 (2)第一部分承诺和声明 (5)第二部分正文 (6)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 (6)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主体 (8)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准和授权 (12)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签署的相关合同 (14)五、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 (15)六、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27)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的处理 (29)八、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信息披露 (30)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质条件 (31)十、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内幕知情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36)十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证券服务机构 (38)第三部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40)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简称仅具有如下特定含义:《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规定》: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发行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发行细则》: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国资委: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外经贸厅:指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佛塑科技、公司:指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新投资:指广东广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广新集团、交易对方:指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广东省广新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双方:指佛塑科技、广新集团。

香港永捷:指永捷(香港)有限公司。

广新合诚:指广东广新合诚供应链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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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 证 意 见 书(二零一零年十月)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ZHONGXIN XIECHENG LAW FIRM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明路13号华普广场东塔2604 邮政编码:510630电话:(020)28865533 传真:(020)28865500目 录( 释 义 ) (3)( 引 言 ) (4)( 正 文 ) (5)一、本次发行股票的批准、授权与核准 (5)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 (6)三、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14)四、本次发行股票的缴款及验资 (14)五、结论性意见 (15)(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见证意见书中的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涵义:序号简称指全称(涵义)1发行人、智光电气、公司 指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本次发行股票 指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3《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4《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5《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6《实施细则》 指《上市公司非公行发行股票实施细则》7《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8《认购邀请书》 指《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9中国证监会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0广发证券 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本所 指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12本律师 指本次签字的本所经办律师王学琛和林映玲律师 13“元” 指除特别指明以外,其币别均指人民币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书致: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参与相关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书。

( 引 言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如下:(一)本律师仅根据本见证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定发表本见证意见书。

(二)本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见证意见书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保证本见证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本见证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师采信发行人、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或陈述。

(四)本律师已获发行人的保证和确认,发行人已提供了为出具见证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复印件;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说明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切足以影响本见证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均为一致。

(五)见证意见书仅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律师在见证意见书中对该等内容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见证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备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七)本所同意本见证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备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备案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正 文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批准、授权与核准(一)2009年11月2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决议。

(二)2009年11月19日,发行人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该次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了有关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同时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事项。

(三)2010年6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发行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通过了调整本次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发行人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中补充流动资金调减为零,相应调整募集资金规模,并明确募集资金限额。

(四)2010年9月14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核准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257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A股新股。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已获得其内部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已具备发行的法定条件。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一)《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和回函情况1.《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257号文”核准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广发证券共同确定了《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

2010年10月11日,广发证券与发行人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共同确定的认购对象范围内的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及附件,发送对象包括截至2010年9月30日公司前20名股东,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家证券公司和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具体如下:(1)截至2010年9月30日发行人的前20名股东序号 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1 广州市金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121,5942 芮冬阳 5,554,0803 中国建设银行-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5,193,2004 李永喜 4,800,0005 刘勇 4,443,2646 韩文 4,443,2647 杨旭 3,332,4488 王卫宏 3,332,4489 姜新宇 3,332,448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64,217序号 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11 王春桃 1,840,52012 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833,02813 中国农业银行-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00,00014 交通银行-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999,95615 邹宜 649,5001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0,00017 胡玉岚 565,50018 中国工商银行企业年金中金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中国工商银行550,00019 海通证券-工行-海通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00,00020 陈锐 451,900(2)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家证券公司和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序号 名称 序号名称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家证券公司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1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1 孙元章 42 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 沈汉标 43 深圳市德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 陈少林 44 广东西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 胡平 45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6 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 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6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 吕志炎7 施宝忠 48 上海大正投资有限公司8 施德善 49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9 郑海若 50 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 常州常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1 浙江商裕阳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1 上海锐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2 唐建晓12 李元钧 53 陈小荣13 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4 安徽安粮担保有限公司14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5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15 瑞安思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6 天津凯石益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 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 57 周水江17 吴熹 58 王广京18 陕西瑞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9 益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9 青岛佰纺工贸有限公司 60 吕婧欣20 北京大华正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61 张传义21 北京博大环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2 青岛华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2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3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3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4 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4 青岛恒投资有限公司 65 深圳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5 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6 陶静威26 上海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67 梅强68 廖南萍27 扬州市扬子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8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9 葛洪29 上海成丰鼎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70 韩俊刚业30 北京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1 广东一百投资有限公司31 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2 陈炳基3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3 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33 常州投资集团 74 王绍林34 中航证券资产管理公司 75 岑利明35 金小红 76 赵巧芳77 张文德36 上海淳阳顺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37 浙江商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8 华新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9 林淑芳39 江苏扬州市电力中心 80 金英顺4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1 王子权41 天津证大金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经核查,除部分投资者无法取得联系或者其拒绝接收外,发行人和广发证券均向上述名单中的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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