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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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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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质证意见法律文书2021年8月司法鉴定质证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您们好!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诉湘潭市**医院医疗纠纷案原告刘**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我现就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2]临鉴字第8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发表如下书面质证代理意见,供审查时参考,望采纳。

一、本案属药物中毒还是药物过敏是医患双方争执的一个焦点,也是认定医方过错程度的关键之一。

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第1条“被鉴定人……治疗过程中使用了……等抗生素抗炎治疗,发生药物过敏,诊断大泡性表皮松解型药疹”,但对为什么认定为“药物过敏”而不能认定为“药物中毒”未进行任何说明,明显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析理不清。

更何况,现代药理表明,头孢匹胺的不良反应有皮疹、荨麻疹、瘙痒、发热、关节痛、维生素K缺乏、维生素B缺乏等,严重不良反应有急性肾功能衰竭等严重肾功能障碍、间质性肺炎、恶性大疱性多形红斑、中毒性表皮坏死综合征等;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常见不良反应有皮疹、瘙痒、血小板减少、发热、斑丘疹、疱疹、荨麻疹、湿疹等。

原告入院时体温正常,使用头孢匹胺三天后,出现原因不明的发烧,且细菌检验无细菌与真菌生长,至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使用过程中一直存在发烧,继而出现皮疹、瘙痒、关节痛、维生素K缺乏、维生素B缺乏、口腔炎、结膜与鼻腔出血、肾功能衰竭加重、呼吸困难、胸腔少量积液、胸部X光片异常、恶性大疱性多形红斑、中毒性表皮坏死综合征、贫血等,完全符合典型的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症状,而非典型的药物过敏反应。

现代医学又表明,应用第三代、第四代头孢菌素后因其可将体内正常有益细菌杀死,易发生菌群失调、引起二重感染等,长时间应用头孢匹胺与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极有可能发生菌群失调、引起二重感染。

本案中,医方在未检测出细菌与真菌后依次连续应用头孢匹胺与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25天一直未停药,患者皮肤一出现水泡,极短时间内就出现败血症,创面分泌物检测出臭鼻克雷伯杆菌,血培养检测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完全符合菌群失调与二重感染特征。

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Pain is only residing to oneself by hating someon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导读:司法鉴定意见书指的是诉讼活动中由专门性的机构出具的关于某些专门性问题或者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法庭质证中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

当然,实践中也会出现某些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漏洞,不具有客观性。

当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疑虑时可以提出质证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书指的是诉讼活动中由专门性的机构出具的关于某些专门性问题或者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法庭质证中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

当然,实践中也会出现某些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漏洞,不具有客观性。

当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疑虑时可以提出质证意见,下面了解一篇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的范本。

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的范本原告W诉被告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洛阳市__区人民法院委托洛阳__法医司法鉴定所对“W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__年x月x日进行了鉴定,于__年x 月x日作出洛X司鉴所[]X鉴字第__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W的伤残等级为X(十)级。

现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望合议庭在证据采信时予以考虑、采纳:1、该鉴定于__年x月x日进行,当时,鉴定人声称“由于申请人未提供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应为陈旧伤”;申请人在检材移送之前声称“不移送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质证人亦提出“主要检材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欠缺,是否符合鉴定条件”的异议。

2、该鉴定意见书在“检验过程”及“分析说明”中载明,患者自述、专科情况、手术记录以及鉴定人员分析说明:均表述被鉴定人为“十年前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远端骨折”。

故被鉴定人被评定为“X(十)级伤残”的意见,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与被告无关。

3、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所载:“因本次交通事故致胫骨两断端间仅存的少部分骨痂断裂”,缺乏证据支持,不具有客观性,属于主观臆断。

鉴定材料质证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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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一、对扬价证车【2006 】709 号车损鉴定书的质证意见1、合法性的异议首先,按照国家发改委的2005年7月1日实施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以及2006年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第八条之规定,从事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在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

但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没有在扬州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也无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其不具有价格评估等级(丙级)资质的基本条件。

因此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能对外进行有偿评估服务。

其次,进行该次涉诉讼类鉴定的人员许东和唐磊仅仅是价格鉴证师,没有其它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参与评估。

再次,该鉴定结论其所依据的部分法律法规缺乏立法的合法性。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办法》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江苏省赃物罚没物无主物纠纷财物估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然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2004年4月30日公布、5月1日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本无对于交通事故车损评估的规定,后来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也就是说,该《办法》原本的法律依据已经废止,而《办法》的规定又与现行的行政规章不符。

依据我国的立法精神,地方行政部门只能在上位法规的基础上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没有权力增设权利义务。

那么,该《办法》将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擅自扩容成“凡在江苏省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使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其损失价值由处理该其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价格事务所评估”,其违反了立法法的精神。

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尊敬的法院:我们作为专业的造价鉴定机构,受法院的委托,对相关案件进行了造价鉴定工作,并就此作出了一份造价鉴定意见书。

为了保证公正、客观、科学的鉴定结果,我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专业鉴定标准进行了鉴定,并对该意见书进行了质证。

以下是我们的质证意见:首先,我们核对了鉴定意见书的基本信息,包括案号、鉴定委托书、鉴定范围、鉴定对象等,并与相关的报告、文件进行了对照。

经核对,鉴定意见书中的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

其次,我们对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方法和数据进行了审查。

在鉴定过程中,我们采用了系列科学、专业的鉴定方法,如现场勘察、文件资料调查、市场价格调查等,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我们也对所使用的数据进行了交叉核实,确保其真实有效。

第三,我们对鉴定意见书中的结论和理由进行了审核。

我们在鉴定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界标准,通过对相关数据的调查和分析,结合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案件进行了综合评估和分析,并对造成损失的原因、计算方式、金额等进行了详细论述和解释。

我们对这些结论和理由进行了仔细审查,并认为它们符合科学的鉴定原则和专业的鉴定要求。

最后,我们还对鉴定意见书中的结论与案件事实进行了对照。

我们通过查阅相关案卷资料,并进行现场勘察和对证人的讯问等工作,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了解和梳理。

在鉴定意见书中,我们对案件事实和鑫质证据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评价,并得出了相应的结论。

我们认为,鉴定意见书中的结论与相关事实相符,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对这份造价鉴定意见书进行了质证,并认为其具备科学、客观、可信的特点,能够指导法院正确判决。

希望法院能够依法依据我们的鉴定意见书,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特此质证。

造价鉴定机构:日期:年月日。

质证意见范文

质证意见范文

质证意见范文
质证意见。

尊敬的评审专家:
在本次质量评审中,我们对产品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测试,并就产品的质量提
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希望对产品的改进和提升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认为产品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存在一些质量问题。

在产品的外观设
计上,存在一些细节处理不到位的地方,比如产品的边角处理不够圆滑,易划伤用户。

在产品的结构设计上,存在一些弱点,影响了产品的整体稳定性和耐用性。

在产品的材料选择上,存在一些不合适的情况,导致产品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产品在功能和性能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产品的功能设计上,存在一
些不够实用的地方,比如产品的操作界面设计复杂,用户体验不佳。

在产品的性能测试中,发现产品在高负荷运行时存在发热过高、噪音过大的问题,影响了产品的正常使用。

最后,我们认为产品在质量管理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存在一些工艺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导致产品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在产品的检测和测试环节中,存在一些漏检和误检的情况,导致产品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基于以上意见和建议,我们建议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加强对细节的把控,提高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

在产品的功能和性能设计上,注重用户体验,提升产品的实用性和性能稳定性。

在产品的质量管理上,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我们希望厂家能够重视我们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纳并加以改进,以提
升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待。

谢谢!。

质证意见范本

质证意见范本

质证意见范本一、关于证据一:_____的书面证言1、真实性证人未出庭作证,无法接受法庭及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其证言的真实性难以核实。

书面证言中存在多处表述模糊、前后矛盾的地方,例如具体指出矛盾之处,这使得证言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2、合法性该书面证言的获取程序不合法,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收集和固定,如说明具体的违法情形。

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证言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关联性证言所陈述的内容与本案争议焦点并无直接关联,无法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实质性的证明作用。

4、证明力综合以上因素,该书面证言的证明力较弱,不应被法庭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关于证据二:_____的物证1、真实性对该物证的来源存在疑问,无法确定其是否为原始物品,还是经过后期加工或伪造。

物证的保存条件不佳,可能导致其性状发生改变,影响其真实性和证明价值。

2、合法性该物证的提取和送检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如列举具体的违法操作,这使得物证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3、关联性物证所反映的情况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不明确,需要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才能确定其对案件的证明作用。

4、证明力鉴于上述问题,该物证的证明力有限,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

三、关于证据三:_____的书证1、真实性书证的形成时间存在疑点,可能是事后补写或篡改的。

书证上的签名和盖章的真实性无法确认,需要进行进一步的鉴定。

2、合法性书证的获取方式不合法,可能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3、关联性书证的内容与本案的待证事实缺乏紧密的联系,不能有效地支持主张方的诉求。

4、证明力综合考虑,该书证的证明力不足,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不应被法庭轻易采信。

四、关于证据四:_____的视听资料1、真实性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未经公证或第三方见证,其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

存在剪辑、拼接等后期处理的迹象,影响了资料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2、合法性收集视听资料的手段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如侵犯他人隐私权、秘密权等合法权益。

对笔迹鉴定书的质证意见(实用范文)

对笔迹鉴定书的质证意见(实用范文)

对笔迹鉴定意见书的书面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一、《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

《借款及利息确认书》上郭廷强字样的笔迹非郭廷强本人书写,而是他人仿冒。

1、鉴定意见书系由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专业鉴定机构作出,具有中立性、客观性;而专家辅助人是原告单方聘请的人员,具有主观倾向。

2、刚才专家辅助人也认可草书的书写在笔画上存在连笔,包括字与字之间、前后笔画之间。

检材中“郭廷强”三个字没有一个笔意相连,郭的最后一竖停滞,与右边无意连;廷的最后一笔往下走,而不是往右上走;强字的“弓”旁与“虽”无连笔,而比对样本中这几处均有连笔迹象。

这些接转之处的差别,正是笔迹模仿人难以处理的突出体现。

3、检材中的几处长笔画,书写流畅,力量感很强,如果是病重之人书写,不可能如此。

二、《借款及利息确认书》形成的地点原告陈述不实。

原告代理人在2017年1月17日第二次庭审时陈述“在2015年12月3日,原告到郭某强所在的江苏省中医院南院九区XX床看望郭某强,并对该笔款项再次重新做了结算”【庭审笔录第二次开庭第4页倒数第二行】,但郭某强的住院病历却显示2015年12月3日郭某某在江苏省肿瘤医院第十五病区DD床住院治疗。

该陈述与事实不符,进一步证明《借款及利息确认书》是虚假的。

三、原告在另案中故意隐瞒郭某强去世的行为限制了被告的诉讼权利。

原告于2016年因同一案由将郭某强、江苏DL海运公司起诉至建邺法院。

在诉讼中郭某强去世,本应通知郭某某的继承人参加诉讼,但原告却对法庭隐瞒了郭某某去世的事实,撤回对郭某某的起诉。

原告的行为限制了被告的诉讼权利,且因DL海运公司也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导致建邺法院认定《借款及利息确认书》的法律效力,判决保证人DL海运公司承担责任,故其判决书对本案不具有既判力。

四、原告行为反常,有虚假诉讼之嫌。

从常理分析,一笔本金150万元、年息为20%的借款,长达5年之久,没有支付一分钱的本金和利息,不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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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贵州分公司对于《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贵州分公司认为贵州铭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鉴定结论错误,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或参考,具体问题如下:
1、本案委托鉴定的内容是“原告董木清、周希福施工工程B-07、B-09、B-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B-09主体基础底版以下斜坡的工程造价”,鉴定范围为“B-07、B-09、B-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B-09主体基础底版以下斜坡的工程及现场发生的零星签证劳务”,但是鉴定结果却是整个工程的结算总金额,超出了鉴定授权,鉴定结果与委托鉴定的内容和范围不一致。

2、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依据是“原告编制的工程结算书、施工图纸及相关工程量签证资料”,但作为鉴定依据的施工图纸等部分原告单方面提交和编制的材料根本未经质证或经质证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本案申请鉴定的原因之一就是当事人双方在涉案建筑的施工面积和工程量上存在分歧,需以最终的竣工图纸为准进行公正、客观地测算,鉴定机构仅以原告编制的施工资料为检材进行计算根本没有鉴定意义,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

3、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过程只是根据原告提供的施工图和签证资料结合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了简单
的计算和复核。

其中,对于最需鉴定的“B-07、B-09、B-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根本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既没有依据施工图纸复核面积,也没有实际测量或勘验施工量,整个鉴定过程不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鉴定书应当具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以及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但对于该部分工程《鉴定意见书》只有结论没有任何分析或说明,从形式上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并且,从结论上看,该部分工程的鉴定造价完全是鉴定机构代替法院职权对原告单方编制的大量手写材料进行认定的结果,而这些原告自己编制的材料本就是不具有合法性的无效证据,不应作为鉴定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5.1.3 的规定:“经过当事人证据交换、确认、签字、质证的举证资料,应作为鉴定资料列为鉴定依据,用以计算并纳人造价鉴定结论意见;经过当事人双方证据交换、质证后,纠纷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资料,鉴定机构应提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对鉴定委托人授权鉴定机构鉴别和判断的,受托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政策对鉴定资料经过甄别后予以区别对待”,前述斜坡工程的鉴定依据材料明显不是建筑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专业性材料,更不足以认定工程量。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6.4.6 的规定,只有整个鉴定项目事实清楚、依据有力、证据充足时鉴定机构才能出具可确定的造价鉴定结论意见。

贵州铭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没有满足前述鉴定规定的条件下就草率对全部鉴定项目
都作出可确定的造价鉴定结论,严重违背了鉴定的客观、公正、合法性原则。

综上,该《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该鉴定意见根本不具有证明力或参考性,被告不予认可,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提出上述异议,并申请法院对此重新鉴定。

代理人: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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