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
司法鉴定质证意见

司法鉴定质证意见法律文书2021年8月司法鉴定质证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您们好!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诉湘潭市**医院医疗纠纷案原告刘**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我现就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2]临鉴字第8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发表如下书面质证代理意见,供审查时参考,望采纳。
一、本案属药物中毒还是药物过敏是医患双方争执的一个焦点,也是认定医方过错程度的关键之一。
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第1条“被鉴定人……治疗过程中使用了……等抗生素抗炎治疗,发生药物过敏,诊断大泡性表皮松解型药疹”,但对为什么认定为“药物过敏”而不能认定为“药物中毒”未进行任何说明,明显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析理不清。
更何况,现代药理表明,头孢匹胺的不良反应有皮疹、荨麻疹、瘙痒、发热、关节痛、维生素K缺乏、维生素B缺乏等,严重不良反应有急性肾功能衰竭等严重肾功能障碍、间质性肺炎、恶性大疱性多形红斑、中毒性表皮坏死综合征等;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常见不良反应有皮疹、瘙痒、血小板减少、发热、斑丘疹、疱疹、荨麻疹、湿疹等。
原告入院时体温正常,使用头孢匹胺三天后,出现原因不明的发烧,且细菌检验无细菌与真菌生长,至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使用过程中一直存在发烧,继而出现皮疹、瘙痒、关节痛、维生素K缺乏、维生素B缺乏、口腔炎、结膜与鼻腔出血、肾功能衰竭加重、呼吸困难、胸腔少量积液、胸部X光片异常、恶性大疱性多形红斑、中毒性表皮坏死综合征、贫血等,完全符合典型的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症状,而非典型的药物过敏反应。
现代医学又表明,应用第三代、第四代头孢菌素后因其可将体内正常有益细菌杀死,易发生菌群失调、引起二重感染等,长时间应用头孢匹胺与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极有可能发生菌群失调、引起二重感染。
本案中,医方在未检测出细菌与真菌后依次连续应用头孢匹胺与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25天一直未停药,患者皮肤一出现水泡,极短时间内就出现败血症,创面分泌物检测出臭鼻克雷伯杆菌,血培养检测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完全符合菌群失调与二重感染特征。
司法鉴定质证意见

司法鉴定质证意见
司法鉴定质证意见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对于诉前或诉讼过程中所涉
及的证据、物品、事实等问题进行的陈述和证明,其主要目的是为法
官提供客观、权威的鉴定结果,协助法官定案并维护司法公正。
在司法鉴定质证意见中,首先需要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
具体来说,需要对相关证据的收集、保存、鉴定等过程进行逐一核实,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
同时,还需要对案件的相关背
景和前因后果进行了解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本身所涉及的问题、原因和结果。
在进行司法鉴定质证意见时,需要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
的原则。
鉴定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操作,确保鉴
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对于鉴定中存在的疑点、争议和难点,需
要通过充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测试来解决,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质证意见还需要在文字表述上注意准确、简明、明了,
确保鉴定结果容易被法官和当事人理解和接受。
具体来说,鉴定结果
需要清晰、详尽地叙述鉴定的过程和方法,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说明鉴定结论的依据和科学根据,以及对案件本身的影响和意义
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质证意见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
保障司法公正和推动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遵
循相关法律和规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为推进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法治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刑事实务】如何对法医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质证

【刑事实务】如何对法医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质证【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司法兰亭会如何对法医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质证文 | 邢树立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非法医专业人士拿到一份法医鉴定意见书,是不是感觉着有些陌生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凡是涉及到人身生命健康的刑事案件,就会涉及到法医鉴定意见,那么如何对法医鉴定意见类证据进行审查、质证呢?其实每一份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都要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规范地制作,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即:委托事项、基本案情、鉴定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
所以,我总结后认为,可以把鉴定意见书的五个构成部分按照三个层面加以审查、质证——第一层面:委托要求;第二层面:鉴定事实;第三层面:鉴定能力。
一、审查、质证委托要求委托要求在鉴定意见书中具有统领作用,一份鉴定意见书是围绕着委托要求部分展开的。
有什么样的委托要求就要形成什么样的鉴定意见书。
委托要求即是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
这个专门性问题选择的是否恰当、准确,与解决的答案关系密切。
比如命案中专门性问题无疑是鉴定死亡原因的问题,熟知死亡原因中包括诱因、间接原因、直接原因,还包括致伤物、致伤方式、致命伤与非致命伤,死亡时间、机制、方式以及生前伤与死后伤等等。
笼统的委托鉴定死亡原因,不如将其分解开来,或许就与诉讼中的主要问题联系的更加紧密。
案例一:某人被注射头孢拉定发生过敏性休克死亡,临床诊断及鉴定意见中都已经明确了死亡原因是过敏性休克,如果再去反复质证是不是休克、休克的鉴定依据等等问题,不仅徒劳而且苍白。
如果换成过敏性休克的诱因(合并用药、过敏性体质等)就跳出了鉴定意见的这个瓶颈,辩论、质证空间就会宽广得多。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及其制度完善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及其制度完善一、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司法鉴定结论是司法鉴定人根据专门知识和科学方法得出的结论,它对法庭审理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是指在法庭上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验证和证明的过程。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结论属于书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质证。
质证的方式可以是通过鉴定人在法庭上作证,也可以是通过呈交鉴定书等书证。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当确保质证的过程能够充分发挥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其次,质证过程中需要对鉴定人的资质和专业水平进行合理的审查。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信度,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因此,在质证过程中,应当对鉴定人的背景、学历、工作经验等进行审查,确保鉴定人具备进行鉴定的资格和能力。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定人,应当及时予以排除,以免影响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最后,质证过程中需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有权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质疑,并提供自己的证据进行反驳。
法庭应当积极主动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确保质证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如果质证过程中发现鉴定结论存在瑕疵或者不准确,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质疑,并重新进行鉴定,以保证案件的正确裁决。
二、司法鉴定结论制度的完善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我们需要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
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司法鉴定的重要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鉴定人员的行为规范,确保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
同时,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外部监督,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其次,完善司法鉴定人员的选拔和培训机制。
司法鉴定人员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核心,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和可靠。
司法鉴定结论质证

4、关于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规定
(1)《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NO.27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NO.27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 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 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司法鉴定通则NO.28规定的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通则NO.28规定的补充鉴定 的情形: 的情形: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 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 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3、质证程序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当事人依据自有的知识往往不能适应 诉讼上的需要,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一般也 是在法律上有专长的律师,对案件事实中 存在的技术性问题说不清楚。为了对司法 鉴定人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为了充 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法上的正当权利和实体 法上的合法利益,有助于法官居中裁判和 对事实的准确认定,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司法解释创设了专家辅助人的制度。
6、我国十大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介绍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二、司法鉴定结论质证
司法鉴定相关问题探 讨
一、司法鉴定的概述 二、司法鉴定结论质证 三、案例介绍
浅析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

这 要 否 提供 了“ 律依据 ”而在庭 审 中只有 鉴定人 出庭 才能使得 审判人 出庭 , 就需 要建 立强 制性措 施 , 求鉴 定人 员必 须 出庭, 则将 法 ,
赔偿 当事 人 因鉴 定 结论不被 员和 双方 当事人对 鉴定 结论及 时 的做 出质 证 , 而对鉴定 结论有 承担 不 出庭参 与质证 的一系 列后果 : 从 特殊 情况 下 , 鉴定 人不 履行 出庭义 务可 更 为清 楚 的了解 。如 果只 等双 方 当事人 有 异议 再 由法 官依 法通 法庭 采 纳所造 成 的损 失 。 知时鉴 定人才 出庭 的话 , 不仅 法官 和与 当事人 不能及 时的 了解 鉴 人 不 能在法庭 审理 过程 中对 鉴 定结论 进行 质证 。 ( ) 官与 当事人 专 门知识 的缺 乏 二 法
( ) 定 结论产 生 过程存在 不合 法 三 鉴
我 们知 道在刑 事诉 讼过程 中 , 司法 鉴定 结论权 垄断 在司法 机 关手 中 , 当事人无 权 直接 启动 鉴定程 序 , 有 向司法 机关 申请 重 只
凡是 证据 都必须 经 过质 证 。司法 鉴 定结 论作 为证据 的 一种 新 鉴 定、 充鉴 定 的权利 。由于这 种特 殊性 使得 鉴 定结论 产生 过 补 也必 须接 受各方 当事 人 的质 证 , 这是 程序 正 当性的保 障 。 鉴定 程 中存 在 一些潜 在 的不 合法性 。例 如 : 定结 论 的主体 、 对 鉴 程序 是 结 论的质 证主 要审查 鉴定 结论 有无 真实 性 、 学性 , 科 是否符 合客 否合法 , 定材料 的真 实性等 都是法 官和 当事人 在鉴 定结论 质证 鉴 观 实际 。 定结 论质证 具体 内容 包括 : 鉴 质证 鉴定 人是 否具备 鉴定 过程 中应 当加 以考虑 的 问题 。而在 我 国司 法实 践 中很少 甚 至不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2)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一、鉴定意见概述司法鉴定是指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形成的一种专门性意见。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知识、技术手段、专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分析判断形成的意见,无论在普通人心中还是司法人员心中都具有极强的证明力,甚至有时到了盲目相信的地步。
正是基于这一认知,很多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往往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草草了事,并没有对鉴定意见本身作出实质审查。
笔者认为鉴定意见本身并不具有盖然的正确性,其证据效力也并非无懈可击,鉴定意见归根结底也只是一种意见,是意见就避免不了主观性,在作出意见的同时也难免会出现程序性错误,只有全面的对鉴定意见作出分析质证,才能让律师在瞬息万变的庭审中闲庭信步、游刃有余。
笔者通过浏览大量材料,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进行了以下总结,供读者参考。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法律依据即质证内容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有法定鉴定资质;2.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的;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相符,检材必须充足、可靠;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应当完备,应当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5.鉴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7.鉴定意见应当明确;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不能存在矛盾;10.鉴定意见应当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三、鉴定意见质证的方法(一)对鉴定主体的质证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其从事上述业务的,应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律师常用的质证理由及实务建议

律师常用的质证理由及实务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律师常用的质证理由及实务建议的经验。
首先呢,我觉得最常用的质证理由就是证据的关联性。
就是说这个证据跟咱们这案子有没有关系啊。
我曾经接过一个合同纠纷的案子,对方拿出一份他们公司内部的会议记录,说是能证明合同的某些条款。
我一看就提出质证意见,说这会议记录是他们公司内部的一些讨论,和我们之间的合同签订、履行基本没啥直接联系,就像你家商量晚上吃啥,不能拿来证明隔壁邻居欠你钱一样。
在判断关联性的时候,我感觉一定要紧扣案件的中心事实。
不过我得承认啊,有时候一些看似不相关的事儿,深挖一下可能又有点联系,这时候就得谨慎对待了。
比如在一个侵权案件里,一个证人说看到被告在出事前和别人发生过争执,但乍一看和侵权没直接关联,仔细了解下可能发现争执是导致被告情绪失控进而引发侵权行为的导火索。
这时候就要权衡好它到底关联性有多大。
哦对了还有证据的合法性。
这就涉及到证据的来源手段啥的是否合法。
我碰到过一个比较奇葩的事儿,有个刑事案件,警方拿出来一个据说是嫌疑人的认罪录像,但是经过我们了解,这个录像在录取的时候根本没有告知嫌疑人相关权利,也没有律师在场。
我就提出这录像的取得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
我觉得在考虑合法性的时候,不要光看表面,要深入了解取证过程。
这中间也困惑过,有些取证手段很难界定,感觉有点模棱两可,这就得多查案例和法律法规了。
我有时候感觉法律真的像大海一样,深不见底啊。
这个时候替代方案就是多参考类似案件法院的判决思路,找一些法律学术著作看看人家的观点,北大法宝之类的法律数据库就是很好的参考资料。
再说证据的真实性。
这也很关键。
很多时候对方拿出来的证据看着像那么回事儿,但是仔细一研究就破绽百出。
有一次在一个民间借贷案件中,对方出具了一份借条,上面还有手印啥的。
我仔细观察借条上文字和印章的油墨痕迹,发现有明显的后补和修改的迹象。
我就立马说这证据真实性存疑啊。
可有时候判断真实性真不是那么容易,对于一些电子证据啥的就更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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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转载]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原文地址: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作者:(2012-07-18)朱美聪内容提要: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日益广泛,许多类型案件的解决需要通过鉴定,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处理具有决定性作用。
罗马法的古老法彦“鉴定人是事实的法官”也说明了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是否重视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能否熟练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行使代理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权往往决定了案件结果的成败。
本文拟从律师的视觉对我国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现状、成因、意义、及质证的方法进行论述,探讨如何在民事诉讼司法鉴定质证活动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关键词: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程序正义专家辅助人一、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现状及成因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虽然对鉴定人出庭及询问鉴定人等司法鉴定结论质证制度作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往往流于形式,难以触及鉴定结论的实质,其结果就是使大量‘假冒的科学’、“假冒的科学家’堂而皇之进入法庭并作为证据采信。
”【1】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工作的信任,并进而影响对相关诉讼过程和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造成上述现状,其原因主要有: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等制度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规定不完善且可操作性差。
2、未规定鉴定结论开示程序。
许多法院在开庭前没有将鉴定结论送达当事人,到庭审时才出示或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显然难以当庭对鉴定结论发表充分和准确的质证意见。
3、相关人员(包括当事人和律师)对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认为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的鉴定人作出的,对鉴定结论盲目的“崇拜”,认为“鉴定都有结论了,当事人说什么都没有用”,不重视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审查判断。
[2]二、对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进行质证的意义1、但鉴定结论也存在失真的可能性。
鉴定活动受鉴定仪器设备先进程度、鉴定人鉴定水平经验高低、鉴定人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和鉴定科学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等众多因素影响,鉴定意见并非完全绝对正确无误。
2、鉴定结论不是当然的定案依据。
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是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活动,根据法律规定,鉴定结论也只是证据形式的一种,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
3、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程序正义理论认为,法律程序不仅是为寻求公正的结果而设计,也是为保障一些独立于判决结果的程序价值而设计的。
”[3]鉴定结论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能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询问权、异议权等诉讼权利的实现,从而以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
三、律师如何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一)律师在庭审外对司法鉴定结论质证应采取的措施1、提供送检材料并对对方提供的送检材料进行质证。
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送检材料,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送检材料是否真实、与鉴定的事实的关联性、是否应纳入鉴定材料范围等提出质证意见,以保证送检材料本身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事实联系的客观性。
另外,当鉴定材料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时,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调取。
法律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3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事证据规定》)第1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却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及时向法院获取司法鉴定报告。
在相关事项进人司法鉴定程序后,与法院负责司法鉴定工作的经办人员保持工作联系,在得知司法鉴定报告作出后,及时向人民法院获取鉴定报告,并将鉴定结论告知委托人,与委托人共同对鉴定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做好质证准备。
法律依据: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包括鉴定结论在内的证据应在开庭前送达给当事人,但《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的举证时限、第37条规定了审前交换证据制度等均体现了当事人有在开庭前获取证据的权利。
3、提交鉴定人出庭申请。
律师应当在收到鉴定报告后开庭前适时向法院提交要求鉴定人出庭的书面申请。
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机构都是有法院委托的,大部分法官对鉴定结论持高度信任状态,在当事人不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不会通知鉴定人出庭参与质证。
而鉴定结论本身无法直接回答任何质证和疑问,鉴定人不出庭在实质上就剥夺了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质证权,对鉴定结论存在的疑惑无法消除,因此,在对鉴定结论存在疑虑的情况下,律师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参与质证。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在开庭审理中,“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民事证据规定》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4、提交专家辅助人书面说明或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由于有些鉴定事项涉及到高深的科学理论或某些特定的专门知识,当事人和代理人无法对鉴定结论进行有效的质询。
在此情况下,代理人应当借助聘请“专家辅助人”完成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报告进行研究,并要求法官允许其询问接受鉴定的人及考查被鉴定的物品和地点等。
(4)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向法院提交专家辅助人的书面说明,或者向法院申请准许专家辅助人出庭参加司法鉴定的质证活动。
法律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5、提交书面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申请。
代理人应提出书面补充鉴定申请的情况有:(1)原鉴定结论措辞有错误,或者表述不确切;(2)原鉴定书对鉴定要求的答复不完备;(3)原鉴定结论作出后,委托机关又获得了新的可能影响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资料;(4)初次鉴定时提出的鉴定要求有疏漏(5)。
代理人应提出书面重新鉴定申请的情况有:(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5)有证据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的。
法律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 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内容《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因此,律师在庭上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内容,也应围绕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展开。
1、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进行质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对鉴定主体是否合法进行质证,具体包括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人资格、是否有解决这些专门性问题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是否有对专门事项和特定事项进行鉴定的资格。
(2)对鉴定结论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进行质证。
如根据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某项鉴定活动,鉴定人必须达到一定人数,如若鉴定人未达到法定人数而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具有证据能力的。
(3)对鉴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质证,具体有鉴定委托、受理、实施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人是否具有我国诉讼法上所规定的法定回避情形;如鉴定人是否为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
2、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进行质证,应采用推定的方式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对送检材料的收集、保管、提供环节的操作情况进行质证。
(2)对鉴定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质证,如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水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专业职业资格;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解决实体问题的能力,包括工作业绩、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专业资格;鉴定人从事该领域鉴定的经历;鉴定人处理类似个案的记录。
(3)对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检验、试验的程序规范或者在检验方法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质证。
(4)对鉴定人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计量认证、是否先进、完善可靠,其技术手段是否先进、有效和可靠,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灵敏度如何其所获结果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如何等进行质证。
(5)对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根据,论据是否充分,推论是否合理,论据与结论之间是否有矛盾进行质证。
3、对鉴定结论的关联性进行质证。
质证鉴定结论的关联性,也就是质疑鉴定结论是否充分地证明其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即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
在质证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时,要具体看鉴定结论针对的专门性问题与待证事实之间关联的形式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关联的性质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
如果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关联的形式是间接的,并且关联的性质是偶然的,那么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就比较小,律师可以申请法官拒绝采信此鉴定结论。
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