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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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会计审计报告质证

民事诉讼会计审计报告质证

民事诉讼会计审计报告质证关于经济犯罪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我之前曾经写过一些文章讨论。

作为一个搞财务出身的人,我更注重从财务学角度来进行实体剖析。

严格来说,司法会计鉴定是一份不伦不类的证据,它甚至不能被称为严格意义上的司法鉴定。

在没有强制性证据排除规则前提下,纯法律技术层面的质证当然要不厌其烦的反复强调,但最终还是要落脚在如何动摇法官内心确信,让法官“不敢”无条件、无保留相信这份证据上。

要想达到这样的效果,唯有从财务学角度进行实体解剖。

近期经办的一些案件中,办案机关应对“司法会计鉴定”问题又拿出了新套路。

他们依旧是找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几个注册会计师来算账,但现在他们更多只要求出具所谓“审计报告”,甚至不再称呼这份证据为“鉴定意见”。

“审计报告”是一份证据属性不明的东西。

它应当是一份鉴定意见,但通过改名为审计报告,规避了证据规则对鉴定意见的诸多限制。

缺失正式委托手续,没有进行结果告知,变相剥夺申请重新鉴定权利,规避鉴定人出庭义务,相关事务所及会计师根本不具备鉴定资质等,乱象层出。

办案机关通过玩弄“文字游戏”,在享有“权利”一分不减的情况下,把应承担的“义务”全部转嫁。

是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

证据规则限制的缺失,也导致“审计报告”比“鉴定意见”更加漏洞百出。

我近期就见识了这样一份审计报告。

整个审计报告,只有会计师出具的结论,连这个结论是依据哪些检材作出的都没有进行说明。

报告极其精炼,掐头去尾也就一页纸。

我的工作习惯是,当反对控方的某个说法时,同时给出我对同一个问题的意见。

这样能够减轻法官的工作量,使反对更容易被采纳。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对数额的异议尤其需要提出同时提出正确的数额及算法,毕竟你不可能指望法官去扒着银行流水一行一行计算。

但面对这样一份审计报告,我也感到束手无策。

你想说明这份审计报告算的不对,至少你需要知道他是依据哪些基础数据计算的。

有了基础数据,才谈得上进行验算。

这份审计报告,是一个既无法“被证实”,也无法被“证伪”的怪胎。

虚假司法审计报告的法律应对

虚假司法审计报告的法律应对

虚假司法审计报告的法律应对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冯海艇法律就像一张大网,由点及线到面,最终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立体空间,将所有的法律人笼罩在内,法律人按照法律的逻辑、规则各司其职,以期实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目标。

但是现实总是不能尽如人意,在这张大网不能有效的工作时,需要我们每一个法律人对其进行修修补补,完善其功能;如同涓涓细流,积少成多,最终汇入大江大河。

律师执业过程中,能够发现的问题琐碎而零散,就像法网中出现了残破的连接点,只有通过有效的梳理,指出其中的问题,才能保证其发挥应有的效力。

笔者执业过程中接手的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审计报告》在损失鉴定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在司法过程中的是非曲直及如何应对,想通过这个案例做一个探讨。

一、案件背景介绍2012年7月,S制鞋公司(简称:S公司)登记成立;2013年10月,S公司与H财产保险公司(简称:H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由于S公司尚未建立起健全的财务制度,公司财产采取估价投保,*(本案需要进行司法审计鉴定的根源)2013年11月,S公司发生火灾事故,H公司委托某保险公估公司对损失查勘定损,初步确定损失金额为100万元左右;S公司认为定损金额过低,从此拒绝配合H公司的调查工作,双方就损失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4年5月8日,S公司自行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就损失进行鉴定评估,之后向青岛市H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H公司承担赔偿责任555万元。

2015年1月15日,H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的争议源自流动资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在火灾中已经全部灭失)的确定,由于H公司不认可S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所确定的损失金额,H法院遂委托Z会计师事务所(简称Z)对于S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司法审计。

2015年9月,Z向H法院提交了【青Z会专审字(2015)第1-008号】司法鉴定报告书。

二、司法鉴定报告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作为H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收到了《鉴定报告书》之后,邀请两家有着良好信誉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们对于该《鉴定报告书》进行阅读分析,大家很快就找出了其中明显的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错误之处,在此节选部分明显错误如下:1、在《鉴定报告书》(三、分析说明1)中,提到“鉴定资料中无S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亦无2012年度会计报表、账簿和凭证等资料,所以我们无法对S公司2013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年初余额实施我们满意的审计程序。

对于审计报告初稿的质证意见

对于审计报告初稿的质证意见

对于审计报告初稿的质证意见
我们认真研究了贵公司的审计报告初稿,并提供以下质证意见。

首先,我们认为审计报告初稿中存在一些不准确的陈述。

例如,在报告中提到的一些数据和数字可能不够准确,甚至可能存在错误。

我们建议您再次检查这些数据和数字,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我们注意到审计报告初稿中的一些结论可能存在缺陷。

例如,某些重要的审计问题可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关注和解决。

我们建议您重新审视这些问题,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以确保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最后,我们认为审计报告初稿中一些表述可能存在歧义或不够清晰。

我们建议您重新审视这些表述,并作出必要的澄清和说明,以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理解性。

总之,我们希望您能够认真考虑我们的质证意见,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确保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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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质证意见范文

刑事律师质证意见范文

刑事律师质证意见范文引言概述:刑事律师质证意见是刑事辩护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为被告辩护,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刑事律师质证意见的范文,包括质证对象、质证目的、质证过程、质证方法和质证效果。

正文内容:1. 质证对象1.1 证人证人是刑事质证中最常见的对象之一。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证人来揭露证人的不可靠性、不一致性,或者揭示证人的动机和可能的偏见。

1.2 证据证据是质证的另一个重要对象。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证据来疑点重重,揭露证据的不完整性、不准确性或可能的篡改。

1.3 被告在某些情况下,律师也可以通过质证被告来揭示被告的无罪辩护理由、提供证明被告无罪的证据,或者质证被告的证词以改变法庭对被告的认定。

2. 质证目的2.1 揭露事实真相刑事律师质证的首要目的是揭露事实真相。

通过质证,律师可以让证人提供真实的证词,揭示证人的可能偏见和不可靠性,进而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判断。

2.2 辩护被告权益刑事律师质证的另一个目的是保护被告的权益。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无罪,或者揭示证人的不可靠性以削弱控方的指控。

2.3 打破控方的证据链质证还可以用来打破控方的证据链。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证人或证据,揭示证人的不一致性或证据的不准确性,从而削弱控方的证据链,使其失去说服力。

3. 质证过程3.1 准备工作在进行质证之前,律师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包括收集证据、分析案情、了解证人背景等。

3.2 询问质证过程中,律师需要通过提问来引导证人或被告提供相关证词。

律师需要掌握询问技巧,善于提问,确保能够得到有利于被告的证词。

3.3 追问在质证过程中,律师可能需要进行追问,以进一步揭示证人的不可靠性或证据的不准确性。

追问需要律师具备良好的观察力和分析能力。

4. 质证方法4.1 直接质证直接质证是律师直接提问证人或被告,引导其提供有利于被告的证词。

律师需要注意提问的方式和语气,以免引起法庭或陪审团的不满。

从刑事案例看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质证技巧

从刑事案例看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质证技巧

从刑事案例看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质证技巧引言: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常常决定了案件的胜负。

然而,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往往成为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争论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具体的刑事案例,探讨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以及相关的质证技巧。

1. 证人证言的可信度1.1 证人的身份和资质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身份和资质对其证言的可信度有着重要影响。

例如,有法律专业背景的证人可能更加了解法律程序和要求,其证言更具说服力。

1.2 证人的直接观察与间接复述证人直接观察到案件发生的事实,其证言的可信度较高;而对于间接复述的证言,其可信度可能较低。

这是因为第三方的复述可能存在信息失真或主观解读的偏差。

1.3 证人的记忆力和诚实度证人的记忆力和诚实度对其证言的可信度至关重要。

记录详细,一致和与其他证据相符的证词,往往更容易被法庭接受。

2. 质证技巧2.1 直接质证直接质证是指律师对自己的证人进行询问,以便清晰地呈现证人的证词。

律师需要准备好问题,高效地引导证人陈述事实,保持回答的简洁明了。

2.2 引导性质证引导性质证是律师对不友好或有关键性证词的对方证人进行询问。

律师需要采用策略性的提问方式,以引导证人回答有利于自己的问题,并削弱对方的证词可信度。

2.3 交叉质证交叉质证是律师对对方的证人进行质询,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审查证人的信誉和可信度。

律师需要针对证人的不一致或者与其他证据矛盾的问题进行深入追问。

2.4 视觉辅助材料律师可以使用视觉辅助材料,如照片,录像等来支持证人证言。

这些辅助材料可以增强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提供更直观和有力的证据支持。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具体的刑事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质证技巧。

案例一:杀人案证人证言:被告在案发现场持刀砍人可信度分析:该证人是案件目击者,直接观察到被告持刀砍人,因此其证言可信度较高。

案例二:财产诈骗案证人证言:被告在起诉人家中盗窃财物可信度分析:该证人通过起诉人提供的信息得知被告进入其家中并盗窃财物,其证言是间接复述,并且可能存在个人偏见,因此其可信度较低。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人员通过对涉案财务会计资料、财务会计事实进行检验分析,判断得出的结论性意见,是全部司法会计活动的最终结果。

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学科比较接近,两者的边界容易被混淆,司法会计鉴定并不满足于查明事实,而重点在于论证,通过论证去证明涉案会计事实的存在与否。

因此,它的逻辑形式是演绎证明,说的是“脉络的事实”。

审计仅需“查明”即可,通过查账勾勒出“事实的脉络”,所以其逻辑形式是归纳证明。

大部分注册会计师法律知识不足,其长期的审计工作思维难以切换为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思维,以审计方法取代鉴定方法,即以审代鉴现象在会计鉴定行业屡见不鲜。

而由于会计鉴定的专业性,司法会计鉴定或者审计报告在司法实务中的使用存在较多问题。

司法会计鉴定和价值评估鉴定在鉴定内容上会有重合,在形式上似乎也有所相似。

比如在笔者曾办理的定州×××扰乱生产经营罪案件中,侦查机关做的鉴定是价值评估鉴定,对该被害单位的损失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检材大多是财务资料。

但是,司法会计鉴定仍然有别于价值评估鉴定。

价值评估鉴定所依据的除了案发前发生的财务会计资料,更多的是对案发当时的财物损失进行评估,而司法会计鉴定侧重的是案发前的财务状况。

第一部分:该类鉴定意见适用案件的主要法律规定一、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节选)文书2×××司法鉴定中心(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注:1 本司法鉴定意见书文书格式包含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基本内容,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协会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格式,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合理增减。

2 关于“基本情况”,应当简要说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等情况。

3 关于“资料摘要”,应当摘录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如法医鉴定的病史摘要等。

4 关于“鉴定过程”,应当客观、详实、有条理地描述鉴定活动发生的过程,包括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法,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和主要结果等。

刑事诉讼质证提纲制作

刑事诉讼质证提纲制作

刑事诉讼质证提纲制作摘要:一、引言二、质证的概念与意义三、质证的制作方法四、质证的内容五、质证的作用六、结语正文: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质证是整个诉讼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只有通过有效的质证,才能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因此,如何制作一份高质量的质证提纲,对于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质证的概念与意义质证,是指在庭审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疑、询问和辩论的过程。

质证的目的是为了揭示案件事实,确保司法公正。

质证的过程既是对证据的审查过程,也是对诉讼参与人诉讼能力和诉讼技巧的考验。

三、质证提纲的制作方法制作质证提纲应当遵循以下方法:1.熟悉案件材料:制作质证提纲的首要前提是熟悉案件材料,包括证据材料、案卷材料等。

只有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

2.提纲内容分类:质证提纲应将证据分为有利于己方和有利于对方两类,对每一类证据进行细分,明确需要质证的关键点。

3.制定质证策略:针对每一份证据,制定具体的质证策略,包括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

4.组织质证语言:将质证策略转化为具体的语言表达,注意语言的逻辑性、条理性和说服力。

四、质证提纲的内容质证提纲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证据分类:将证据分为有利于己方和有利于对方两类,明确每一类证据的具体名称和内容。

2.质证关键点:针对每一份证据,列出需要质证的关键点,如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

3.质证策略:针对每一份证据,制定具体的质证策略,包括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

4.质证语言:将质证策略转化为具体的语言表达,注意语言的逻辑性、条理性和说服力。

五、质证提纲的作用质证提纲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包括:1.有助于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进行有效的质证,提高诉讼能力和诉讼技巧。

2.有助于揭示案件事实,确保司法公正。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一、质证概述律师(以下或简称“辩护人”)在办理涉嫌诈骗类犯罪案件中,质证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对控方的“王牌证据”鉴定意见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曾在《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及《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一文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有过详细的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搜查看,笔者在此不再重复。

但关于质证,笔者认为是对不利于己方的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客观性(又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

由于质证涉及到比较强的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质证的主要任务应当由律师来承担,而当事人一般是辅助律师进行质证(当事人主要是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发表意见,需要律师事先对其进行“专业训练”,以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出“洋相”、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如果当事人和律师放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如果辩护人及当事人能对控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二、案件背景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中(当事人涉案2000万,全案涉案6000万,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就遇到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被告人)有罪的“王牌证据”《审计报告》。

这份《审计报告》得出的鉴证结论是:当事人及其公司在D物流公司的存货总重量远远少于已办理纸品货权及质押的总重量,并据此认定存在重复销售、质押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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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一、质证概述律师(以下或简称“辩护人”)在办理涉嫌诈骗类犯罪案件中,质证就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就是对控方的“王牌证据”鉴定意见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曾在《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及《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一文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有过详细的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搜查瞧,笔者在此不再重复。

但关于质证,笔者认为就是对不利于己方的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客观性(又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的内容就是否符合经验法则与逻辑规则、与其她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

由于质证涉及到比较强的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质证的主要任务应当由律师来承担,而当事人一般就是辅助律师进行质证(当事人主要就是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发表意见,需要律师事先对其进行“专业训练”,以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出“洋相”、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如果当事人与律师放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如果辩护人及当事人能对控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二、案件背景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中(当事人涉案2000万,全案涉案6000万,此案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就遇到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被告人)有罪的“王牌证据”《审计报告》。

这份《审计报告》得出的鉴证结论就是:当事人及其公司在D物流公司的存货总重量远远少于已办理纸品货权及质押的总重量,并据此认定存在重复销售、质押的事实。

如果这份《审计报告》合法有效的话,显然对我的当事人非常不利。

为了扭转不利局面,笔者首先征询了北京与广州两地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朋友,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希望她们能作为专家出庭辅助辩护人就《审计报告》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质证,但令人遗憾的就是,这些朋友都因不愿得罪“同行”而放弃出庭。

无奈之下,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向这些注册会计师朋友进行咨询,经过她们的专业指点,笔者收获良多,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这方面的质证实务经验,笔者对此有了一定的把握。

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着重从以下方面审查其内容:(一)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就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就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就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就是否相符,检材就是否充足、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就是否完备,就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就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五)鉴定程序就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与方法就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就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她证据就是否矛盾;(十)鉴定意见就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而且根据《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与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她情形。

据此,结合其她相关法律(比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辩护人应当在法庭上对控方的鉴定意见在以上方面进行质证。

四、质证意见笔者办理的这个案件里,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控方提供的某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审计报告》到底就是书证?还就是鉴定意见?以往笔者在办理同类案件质证时,当辩护人提出诸如此类的《审计报告》在刑事证据种类上属于鉴定意见,并准备对此鉴定意见进行详细质证时;有少数公诉人(二审就是检察员)突然“摇身一变”,马上改口说这不就是鉴定意见、这就是书证,这时候就对律师的临场应变能力及专业水平产生极大的考验。

面对这种情形,笔者结合平时办案经验及本案情况一般会从以下方面进行详细质证:(一)要厘清《审计报告》就是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书证还就是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八种刑事证据里面,《审计报告》到底就是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书证还就是鉴定意见?抑或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任何一种?如果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任何一种,那就不具备刑事证据资格(或称证据能力),在形式上就可以将其排除在质证的大门之外(有时候仅从形式上质证还不够,还得在内容上深入质证)。

笔者认为,要判断《审计报告》就是否属于某一种证据,应当结合该种证据的定义、内容与特征从形式上与内容上进行判断,这样才不失全面而精准。

首先,《审计报告》在刑事证据种类上不属于书证。

根据刑事证据法理论,书证就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或者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她物品。

表面上瞧来,这份《审计报告》就是表达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就是“书证”;实质上却就是办案部门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判断性意见;换言之,就是鉴定人就专门问题所作的个人意见,在法庭上通常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情况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诉讼各方的发问与质疑,尽管就是以书面的形式出现,但实质上仍属于言辞证据的范畴(因为言辞证据就是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对案件客观事实的主观反映,就是与人的身体状况、感知能力、知识水平等条件密切相关的,就是案发后根据办案需要事后形成的;而书证就是事前或事中就已形成的能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她物品,属于实物证据的范畴,就是“哑巴证据”。

比如账本、收据、合同、机票、信件等),就是属于言辞证据里的鉴定意见,在英美法国家被称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

其次,《审计报告》在刑事证据种类上应属于鉴定意见。

根据刑事证据法理论,鉴定意见就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判断性意见。

这里的“专门性问题”就是指:(1)属于案件证明对象范围内的事实;(2)需要专门知识与技能或者借助特定技术设备才能加以认识或说明的问题;(3)不就是司法工作人员可以直接作出肯定或否定回答的常识性问题或一般性法律问题;(4)该问题的正式说明与认定权限被赋予特定机构或者个人。

而本案《审计报告》就是当地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受侦查机关的“委托”就涉案几家公司的会计凭证及账本、仓库进销存等财务资料进行审计而作出的,这里就涉及到会计学与财务方面的专门性问题(特别注意的就是,鉴定只就是对有关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而不就是对有关事实问题作出法律评价与定性)。

就是需要相关专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与技能来进行判断,又就是案件发生后受办案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产生的,完全符合鉴定意见的特征。

因此,此《审计报告》无论从形式上还就是从内容上都属于刑事证据中的鉴定意见。

(二)依法从形式上与内容上对《审计报告》进行深入质证笔者厘清了《审计报告》就是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而非书证之后,也就扫清了公诉人(或检察员)“精心”设置拦截辩护人的第一关(如果第一关过不了,对《审计报告》的质证就已经先输一筹)。

接下来的第二关更为重要,就是双方实质性内容的“贴身肉搏”、在刀光剑影中惨烈角逐。

言归正传,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①作为鉴定主体的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没有侦查机关的委托授权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就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与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她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此,笔者发现《审计报告》相关材料里没有附有本案侦查机关与某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以下或称“鉴定机构”)签订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只有侦查机关的《鉴定聘请书》,且《鉴定聘请书》里没有载明“、、、、、、就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风险、双方权利义务等其她需要载明的事项”这些授权内容;即便《审计报告》里记载了委托单位、委托日期、委托事项、送审材料等内容,因其记载不全,又缺乏侦查机关的盖章授权,也就是不能替代司法鉴定委托书而“蒙混过关”的。

如果没有上述材料、没有记载上述内容,就不能证明鉴定机构的这次鉴定得到了侦查机关的委托授权,更无法证明鉴定机构的这次鉴定就是否已超出司法鉴定委托书的授权范围。

虽然未附有司法鉴定委托书的鉴定意见在理论上就是属于证据瑕疵,但在没有补正或无法补正之前,仍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②作为鉴定主体的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具备司法鉴定的资质与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因此,笔者在查询当地司法厅颁布的鉴定机构名册中没有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名字,此鉴定机构在《审计报告》相关材料里只附有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而缺乏《司法鉴定许可证》。

由此可见,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鉴定机构就是不具备司法鉴定的上述资质与条件的,正如医院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已开业行医一样。

根据《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一)项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意见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

据此,这份《审计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③《审计报告》里的鉴定人员不具备司法鉴定的资质与条件同样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人员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方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为此,笔者在查询当地司法厅颁布的鉴定人名册中没有查到《审计报告》里两位鉴定人员的名字,《审计报告》相关材料里也没有这两名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只有注册会计师证),由此可见,上述两名鉴定人员就是不具备上述司法鉴定的资质与条件的,如同没有执业医生资格的人就给患者动大手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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