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转让公司管理办法
新三板股权转让流程

新三板股权转让流程新三板股权转让流程新三板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运营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中的“股份转让层”,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和股权转让服务的平台。
在新三板市场中,股权转让是企业融资和退出的重要方式之一。
下面将介绍新三板股权转让的流程。
一、股权转让准备阶段1.确定股权转让计划: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和股东的意愿,制定股权转让计划,包括转让的股份比例、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
2.确定股权转让对象: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和股东的意愿,确定股权转让对象,包括股东、员工、战略投资者等。
3.制定股权转让方案: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和股东的意愿,制定股权转让方案,包括股权转让的时间、方式、价格等。
4.准备股权转让材料:企业应准备好股权转让的相关材料,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公告、股权转让说明书等。
二、股权转让公告阶段1.发布股权转让公告:企业应在全国股转系统上发布股权转让公告,公告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转让的股份比例、转让的价格、转让的方式等。
2.向股东发出转让通知书:企业应向股东发出转让通知书,通知股东有关股权转让的事项,包括转让的股份比例、转让的价格、转让的方式等。
三、股权转让交易阶段1.报价:股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全国股转系统报价,报价应包括报价的股份比例、报价的价格、报价的方式等。
2.撮合交易:全国股转系统会根据报价情况进行撮合交易,撮合成功后,股权转让交易即完成。
四、股权转让完成阶段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企业和股东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企业和股东应向全国股转系统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包括股权转让登记、股权转让过户等。
3.支付股权转让款项:企业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项。
以上就是新三板股权转让的流程。
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股权转让计划和方案,选择合适的股权转让对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
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试行)

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仹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审慎推进市场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仹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仹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觃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不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设立创新层和基础层,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仹转让系统有限责仸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公开的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并据此定期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刉分和调整的需要,要求挂牌公司或者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第一节分层标准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挂牌公司可以进入创新层:,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最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第七条根据第六条的规定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12个月完成过股票发行融资,包括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且融资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60个可转让日实际成交天数占比不低于50%。
新三板股票转让规则介绍

【做市转让成交原则】
➢ 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投资者与做市商订单进行连续自 动撮合;成交价均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三)做市转让——成交
到价限价申报成交原则
➢ 做市商对于自己做市股票所为之报价,在限价申报到价时有应买应卖的 义务。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动撮合成交。
• 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 具体条件由全国股
转让方式的确定与变更
挂牌时转让方式的确定 • 股票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应当确定股票转让方式。
转让方式变更 •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
转让方式。
做市变更为竞价或协议方式 • 做市变更为竞价或协议: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认
基础规则
【单笔申报数量上限】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涨跌幅限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回转交易】
-投资者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做市商做市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做市商间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可并经本公司同意。 • 做市强制变更协议: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个转让日内恢复为2家
以上做市商的,如挂牌公司未提出变更申请,其转让方式将强制变 更为协议转让方式。
三、股票转让方式一般规定
基础规则
【转让时间】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时间9:15-11:30、13:00-15:00。 -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新三板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规定

新三板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规定作为国务院批准设⽴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从成⽴⾄今虽仅两年时间,但是其低门槛下蕴含的巨⼤财富效应已经越来越受到市场关注,也使得众多中⼩企业参与挂牌的热情愈来愈⾼涨。
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论是公司的发起⼈、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董监⾼、通过员⼯激励计划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员⼯还是其他股东,或多或少都⾯临着账⾯财富转化为实际资产的现实问题,也因此,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规定颇受市场关注。
⽽本⽂即是对新三板挂牌的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股份转让限制的相关梳理。
⼀、发起⼈持股的转让限制《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并未对公司发起⼈转让新三板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般的公司发起⼈(排除同时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或⾼级管理⼈员的发起⼈)所持股份对外转让的限制,主要是根据现⾏《公司法》第⼀百四⼗⼀条规定,“发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成⽴之⽇起⼀年内不得转让”。
即,如新三板公司挂牌后,该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成⽴尚不满⼀年的,则发起⼈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同时,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若公司股份化改造后的存续期间未满⼀年的,则发起⼈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同样存在限售要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持股转让限制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我们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转让受限,做市除外”。
具体⽽⾔,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1、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挂牌期满⼀年和两年;2、挂牌前⼗⼆个⽉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过转让的,则取得该等股票受让⽅的限制性转让要求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相同;3、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在挂牌前⼗⼆个⽉以内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处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不受到前述转让限制的约束。
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有哪些?

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有哪些?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分层管理办法》总共4章19条,包括总则、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层级划分和调整、附则等,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了创新层的准入标准二、就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设置了准入标准三、就创新层设置了维持标准。
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来说,新三板受到了投资界人士的大范围运用于支持,新三板灵活的内容形式和自主化的规模都成为人们选择它的原因,其管理方法以需要进行分层管理,那么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有哪些呢?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分层管理办法》总共4章19条,包括总则、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层级划分和调整、附则等,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了创新层的准入标准(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最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标准一侧重于挂牌公司的盈利要求,以满足盈利能力较强、相对成熟挂牌公司的分层需求;标准二侧重于挂牌公司的成长性要求,以满足处于初创期、高速成长的中小企业的分层需求;标准三侧重于挂牌公司的做市市值要求,以满足商业模式新颖、创新创业型企业的分层需求。
除了上述三套差异化准入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还需满足公司治理、合法合规性以及交易或者融资要求。
二、就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设置了准入标准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的标准与已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的三套标准基本一致。
但考虑申请挂牌公司尚未经过挂牌后的规范化运作和持续监管,尚未公开交易和分散股权,也没有做市交易市值,因此,《分层管理办法》就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的标准作了适当调整。
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2022

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2022有鉴于中国证监会(CSC)要求加强对新三板市场管理,以增强公众对新三板市场的信心和促进新三板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政策,现就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2022(以下简称“本办法”)拟定如下: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新三板市场管理,增强投资者保护,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新三板分层管理制度的通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防止新三板市场“病态”现象发生,控制市场风险,并维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分层管理机制,以具体规定形式加强对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等各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为贯彻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新三板市场分为A股市场、B股市场和新三板市场三个层次。
其中,新三板市场分为挂牌公司开放市场、挂牌公司封闭市场和投资者咨询市场三个市场。
第四条 A股市场:(一)A股市场适用于发行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以及发行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当期报价办法进行股份买卖或交易。
(二)A股市场应当依据《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的申报审核、定价、转让、保护投资者、外国机构投资者及其它有关管理制度。
第五条 B股市场:(一)B股市场适用于挂牌公司的新股发行,以及挂牌公司在当期报价办法规定的股份买卖或交易方式进行股份买卖或交易。
(二)B股市场应当依据《证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的投资者披露和保护、申报审核、审批及交易管理等有关制度。
第六条牌公司开放市场:(一)挂牌公司开放市场应当依据新三板专项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依法发行新股或在报价办法规定的股份买卖或交易方式进行股份买卖交易。
(二)挂牌公司开放市场应当依据《证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的投资者披露和保护、申报审核、审批及交易管理等有关制度。
第七条牌公司封闭市场:(一)挂牌公司封闭市场适用于挂牌公司发行新股以及在当期报价办法规定的股份买卖或交易方式进行股份买卖或交易方式,但并不适用于投资者咨询市场。
2024年新三板 协议转让规则
新三板协议转让规则协议编号: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质: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质: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鉴于:2.乙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购买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
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股份1.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____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____%)转让给乙方,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元。
1.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数量购买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
二、支付方式2.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总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2甲方在收到转让总价款后,应立即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
三、股份过户3.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提交股份转让的相关文件,并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3.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陈述与保证4.1甲方保证其对标的股份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且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担保物权、查封、冻结等法律纠纷。
4.2乙方保证其购买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且具备履行本协议的支付能力。
五、违约责任5.1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5.2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转让总价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6.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
6.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7.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新三板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报价转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代理投资者参与在代办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报价转让(以下简称“报价转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与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非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第五条证券公司应督促挂牌公司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第六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下列人员或机构:(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五)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第七条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主办券商”是指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推荐主办券商”是指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办券商.“挂牌公司”是指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非上市公司。
“报价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代办系统中专门用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服务的技术设施。
第二章股份挂牌第九条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存续满两年。
新三板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
新三板法规: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2014年6⽉9⽇第⼀条为维护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以下简称《股票转让细则》)、《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条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公司股票的转让过程进⾏实时监控,并依法对实时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为实施⾃律监管。
第三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股票价格异常波动、股票转让⾏为异常或做市商报价与转让⾏为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采取公告转让双⽅基本情况和转让相关信息、电话问询、要求提交书⾯承诺、出具警⽰函、暂停转让、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等措施。
第四条股票转让出现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异常波动,挂牌公司应当于次⼀转让⽇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协议转让⽅式下,股票当⽇换⼿率超过10%,或连续三个转让⽇换⼿率累计超过20%;(⼆)做市转让⽅式下,股票连续三个转让⽇涨跌幅累计超过50%;(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次⼀转让⽇⽆法披露,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五条采取协议转让⽅式的股票,投资者买卖出现下列情形之⼀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次⼀转让⽇进⾏公告:(⼀)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5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证券账户名称、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第六条采取做市转让⽅式的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的,相关做市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说明情况:(⼀)当⽇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20%;(⼆)当⽇最⾼报卖价、最低报买价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30%;(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做市商认为需要报告并说明情况的其他情形。
新三板大宗交易规则
新三板大宗交易规则新三板是指我国境内专门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融资和交易平台的机构化市场,也被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
新三板大宗交易是指通过协议转让、拍卖转让等方式进行的交易,交易数量较大,单笔交易金额也较高。
为了保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新三板对大宗交易规则进行了规定,下面将介绍新三板大宗交易规则的内容。
首先,新三板大宗交易的参与主体。
参与大宗交易的主体主要分为转让方和受让方。
转让方是原持股股东,受让方是目标投资者,也可以是新三板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在大宗交易中,受让方需要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如持有一定数量的股权、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等。
其次,新三板大宗交易的交易方式有协议转让和拍卖转让两种。
协议转让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条件后进行交易。
拍卖转让是指通过交易机构或交易平台组织拍卖,以最高价成交的方式进行交易。
再次,新三板大宗交易的报价和成交方式。
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报出转让或受让的价格,可以是一个具体的价格,也可以是一个价格区间。
受让方可以进行价格的调整,以尽量满足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利益需求。
报价之后,交易机构或交易平台会根据报价情况进行撮合交易,当有合适的受让方出现时,交易可以成交。
然后,新三板大宗交易的交易流程。
大宗交易包括报价、撮合、成交和清算等环节。
首先,转让方通过交易机构或交易平台进行报价,表达转让股权的意愿。
其次,交易机构或交易平台会根据转让方的报价情况,寻找合适的受让方进行撮合交易。
当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达成一致时,交易机构或交易平台会将交易结果通知转让方和受让方,进行成交。
最后,在成交后,交易机构或交易平台会进行交割和清算,将交易款项划转给转让方,将股权划转给受让方。
最后,新三板大宗交易的特点和影响。
新三板大宗交易的特点是交易量大、金额高,对市场投资者而言,具有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另外,新三板大宗交易的发展可以促进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发现功能,对优质股权的流动起到积极的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条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
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
(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
(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
(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
(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
(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就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管理、挂牌公司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依法制定基本业务规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与修改基本业务规则,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制定与修改其他业务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或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一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为组织公平的股票转
让提供保障,公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
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或传播股票转让即时行情。
第十二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取的资金和费用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优先用于维护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制定专项财务管理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三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业务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前款所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监管
第二十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主办券商业务的证券公司称为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业务包括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及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法对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定向发行等申请及主办券商推荐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
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签署挂牌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二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督促申请股票挂牌的股份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当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挂牌条件,不符合持续挂牌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及时作出股票暂停或终止挂牌的决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
第二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参与股票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了解熟悉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十六条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股票转让的正常进行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股票转让的正常秩序,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建立市场监控制度及相应技术系统,配备专门市场监察人员,依法对股票转让实行监控,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异常转让行为。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视情节轻重或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督促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为挂牌转让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现相关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可以依法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依法应当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查处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查处建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律监管职责履行情况、日常工作动态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报告义务,比照执行证券交易所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其章程和业务规则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
监管,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并对其履职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义务,中国证监会比照证券交易所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其他证券品种提供挂牌转让服务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原STAQ、NET 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及其股份转让相关活动,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