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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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公平、立即地解决树木、林地类所有权异议,维护保养本人的合法权利,确保社会发展长治久安,推动林果业发展趋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树木、林地类所有权异议,就是指因山林、树木、林地类使用权或是所有权的所属而发生的异议。

解决山林、树木、林地类的使用权或是所有权异议(下称山权异议),务必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解决山权异议,理应重视时间和现实状况,遵循有益于长治久安,有益于维护、培养和合理安排自然资源,有益于人民群众的制造生话的标准。

第四条山权异议由各个市人民政府依规做出解决决定。

林业部、地区各个市人民政府林果业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或是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山权异议解决组织(下列通称山权异议解决组织)依照管理员权限各自承担申请办理山权异议解决的主要工作中。

第五条山权异议产生后,被告方所在城市山权异议解决单位理应立即向所在城市市人民政府汇报,并采取相应举措避免局势扩张。

在山权异议处理之前,一切个人和单位不可砍伐有争论的树木,不可在有争论的林地类上从业基建项目或是别的生产制造主题活动。

第二章解决根据第六条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是国务院办公厅受权林业部依规发放的山林、树木、林地类的使用权或是所有权资格证书(下称林权证),是解决山权异议的根据。

第七条并未获得林权证的,以下直接证据做为解决山权异议的根据:(一)土地革命阶段,市人民政府依规发放的土地使用证;(二)土地革命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要求不颁证的树木、林地类的土地资源清册;(三)被告方中间依规达到的山权异议解决协议书、赠予凭据及图下;(四)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山权异议解决决定;(五)相同一起山权异议有多次解决协议书或是决定的,以上一级市人民政府做出的最后决定或是所在城市市人民政府做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根据;(六)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条土地革命后至山权异议产生时,以下直接证据可以做为解决山权异议的参照根据:(一)国有制林果业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开设时,该企业的总体方案设计书所确认的运营管理范畴及图下;(二)土地革命、合作化阶段相关树木、林地类所有权的别的凭据;(三)可以精确体现树木、林地类运营经营管理模式的相关凭据;(四)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相关制度要求,可以明确树木、林地类所有权的别的凭据。

林业纠纷处理办法-林业部

林业纠纷处理办法-林业部

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2016年1月21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的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活动。

第三条林权争议的调处,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为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处林权争议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林权争议的具体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管辖权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第五条发生林权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调处;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发生林权争议,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争议升级和事态扩大。

当事人应当理性表达诉求,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林权争议,维护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权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处人员的业务技能,可以公开聘请熟悉林木林地权属历史和现实情况、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与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作为林权争议调解员。

第八条对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调处依据第九条《中华人民国林权证》《中华人民国不动产权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前款规定的证书的,1981年至1983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以及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

最高法判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审查处理word模板下载

最高法判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审查处理word模板下载

最高法判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审查处理word模板下载☑裁判要点1.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对于林木林地已经登记发证的,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就依法得到了政府确认,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持有的林权证侵犯其林木林地权属,应当通过请求撤销对方的林权证,或者通过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救济。

在处理林权争议案件过程中,生效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主要依据,只有当林权证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权属争议处理机构才可以不采信该林权证,并根据其他有效证据对权属争议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本身就是基于政府公信力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一旦作出,非因法定原因不能随意更改。

若登记发证行为有误,可以依程序由行政机关依法纠错或由当事人通过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

2.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权属时,应当根据争议土地的管理使用情况,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作出处理,原则上应当将争议土地确权给长期管理使用争议土地的一方当事人。

3. 权属争议处理机构才对争议土地重新进行处理时,应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充分考虑山林权证、划界协议及实际管理使用状况的相互关系,先行调解,并将调解贯穿于争议处理的全过程,若调解不成,应依据法律、法规,并参照规章,及时重新予以处理。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最高法行再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三组。

负责人梁业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传红,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华海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耀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韦韬。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波。

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调处部门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调处部门负责人决定;调处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受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后,林权争议调处部门应当对争议的林木和林地权属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
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禁止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第十三条 没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理依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林木林地权属的决定;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赠与凭证;
第二十八条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林权争议调处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书。调解书由调解人员署名,并加盖林权争议调处部门印章后生效。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并附林木林地权属界至图: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
(三)土地证或者其他权属凭证记载四至清楚的,以四至为准;四至载明的地物标不明确的,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地物标确定四至;无法确定地物标的,以记载的面积为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同时提供林权证或者土地证等同类合法凭证的,由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自然地形等实际情况认定。
第六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对争议山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使用林地或者办理相关林木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

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预案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预案

方案预案:________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预案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7 页林地权属争议处理预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山林权争议)是影响县(乡)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进一步加强争议排查调处工作,妥善解决我县新老山林权属争议,把争议解决在基层,预防恶性事件的发生,确保我县农村社会安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原则山林权属争议排查调处坚持以下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互谅互让,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维护稳定,依法办事、合情合理、调早调了的原则。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管辖(一)乡(镇)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的山林权争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调查、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二)乡(镇)行政区域内集体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山林权争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协议的,将调查材料和协商记录及拟解决的方案(书面意见),一并上报县人民政府依法解决。

(三)乡(镇)际的山林权属争议,先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收集证据,由双方乡(镇)人民政府相互沟通后,共同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调处。

(四)县际、市际、省际的山林权属争议由争议发生地乡(镇)人第 2 页共 7 页民政府负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上报县人民政府处理山林争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调处办),经县调处办调查核实材料后,由县人民政府向市(省)政府调处办或市(省)人民政府申请调处解决。

山林争议排查及报告制度为准确、及时地掌握山林权争议发生动态及数量,县调处办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林权争议排查、报告制度。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闽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现将《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6月11日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进行裁量时,适用本办法。

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在履行立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应当依照法定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行使,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应当将教育先行、鼓励主动整改与实施处罚相结合,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法守法。

(三)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行政处罚畸重畸轻,避免轻责重罚、重责轻罚。

(四)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近的不同违法个案,应当适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裁量标准。

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

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

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各位领导、同事大家好,按照赵副指示,各县市处纠工作要互相交流,轮流讲课的规定,安排我今天和大家交流,我只能勉为其难,抱着和大家共同学习,共同提高处纠工作能力的态度,上来讲讲个人处纠工作经验。

今天我和大家交流的题目是延平区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简介及其各种山林权属凭证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作用,时间允许的话,再谈谈山林纠纷中什么情况下是权属争议,什么情况下是承包经营纠纷,它们的区别在哪里。

准备的时间比较仓促,主要是根据自已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延平区的实际情况来准备材料的,讲的内容也比较老旧,有很多是个人观点,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分二部分讲。

第一部分: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简介(先介绍一下)什么是山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处纠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立案三要素之一。

以及第二十一条有规定到。

《处纠条例》第二十一条释义:“林木林地权属凭证主要是指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所列的凭证”,主要有……P21-P36其他大家都知道,这里主要简要介绍下土改的土地证,林木入社,四固定,土改(林改)清册。

一、土地证(政府盖章)及土改(林改清册)(政府盖章),以及52-53年期间的林野概况调查(政府盖章)(一)延平区土改前山林基本情况《南平地区志》记载:民国以前,闽北山村多为众山(公共山)及无主山。

众山有祠堂山、庙宇山、宗族山、官山、村有山。

民国时期,偏远的天然林大多处于无主状态,但私有山林占较大比例。

《南平市志》记载:除无主天然林外,全县私有山林面积224697亩。

(二)土地改革情况延平区的土改是1951年6月开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福建省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等进行土改。

《土改法》要点是:1、第三十条:土改前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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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来源:日期:2019-01-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保护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林区的安定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调解、处理本省管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权属争议)。

第三条权属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当事人应当主动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经协商不成的,按本办法
规定的程序申报人民政府处理。

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争议区域砍伐林木
和从事涉及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关的活
第四条权属争议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第五条因权属争议引起的抢砍林木,破坏森林资源,毁坏生产和生活设施以及斗殴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机构,负责权属争议的日常调处工作。

第七条在处理权属争议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处理依据
第八条解放后营造的林木发生权属争议的,按谁造林管护,林权归谁所有的原则处理。

但明知林地权造林木的除外。

第九条处理县内权属争议,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给的山林权证为处理依据,
但山林权证错发的林权证的,参考合作化时期或土地改革时期的有效权属凭证。

处理市(地)际、县际权属争议,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给的土地证为处理依据;无土地证的,参期或土地改革时期的有效权属凭证;乡有林、村有林以土改或林改清册为
处理依据。

土地改革时收归国有林木、林地,以国有林清册或林改清册为处理依据。

第十条土地改革时期,县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确未发放土地证的,由争议双
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权属。

第十一条国有林业单位与乡(镇)、村之间的权属争议,以双方原签订的协议书、
赠送书或者县级以印发的文件、证照为依据,参考国有林业单位建场时总体设计书载明的
经营范围,确定权属。

第十二条权属争议双方均无有效权属凭证的,其权属归国家所有,由争议双方共同
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理者。

第十三条同一权属争议双方都能出具合法权属、权源证明文件,经协商不成的,由
其共同的上一级人双方利益,结合自然地形确定权属。

第十四条土地改革前的所有权属凭证,不能作为权属争议的依据。

森林资源调查界
线和各类地图上省村界线,均不作为确定权属划界的依据。

第十五条毗邻行政区域之间的林木、林地互相插花的权属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商不成的,由争议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整,并确定权属界线。

第十六条权属凭证记载四至清楚的,以四至为准。

四至载明的地物标不明确的,按
四至载明的最近的四至界址。

四至界址不清的,以权属凭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第十七条同一起权属争议有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

原协议无附图,权
属界线不清的,应款,由对争议双方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绘制权属界至图。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县内的权属争议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之间的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权属争议,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政府处理;
三)个人之间的权属争议,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属乡(镇)区域内的,由
乡(镇)人民政府(镇)区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九条县际权属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协商不
成的,应当申报市政府(行政公署)处理。

第二十条市(地)际的权属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争议双方的府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再移送双方所在地的市(地)人民政府(行
政公署)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一条省际权属争议,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建档,并由县、市(地)、省逐级与相关省同级人民政府联系协商解决。

经省级人民政府协调仍不能
解决的,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请求人民政府解决权属争议,应当
递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名称、住所和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权属、权源证明文件;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书应当附权属争议区域等有关图表。

第二十三条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调处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
明理由。

人民政府决定受理的权属争议,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副本之日起二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又不
说明理由的,不影响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
月内办结,需要延期办理的,应当报同级人。

第二十四条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

处理决定书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名称、住所和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
(二)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处理结果和调处费的承担;
(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或起诉期限;
(六)处理机关、处理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决定书应当附林木林地界至位置图。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

当事人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生效后,其林木、林地的权属界至,由作出决
定的人民政府组织界标,并发给林木林地权属证书。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者和其他肇事者,视情节分别
予以林业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调处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或者借故制造
纠纷,煽动闹事,序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伪造、涂改、添写本办法规定的权属、权源证明文件的,其伪造、涂改、添写的无效。

对,由县级以上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机构责令其承担调查、鉴定费用,处500元~5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借故提起权属争议,谎报案情的,应当承担调处机关调查、鉴定费用,由县级以上处理林木议机构处300元-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
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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