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解决农村土地林地权属纠纷的调查与思考
对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思考

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类型
01
02
03
山林所有权纠纷
指对山林的归属问题产生 的争议,往往涉及到集体 、个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 。
土地使用权纠纷
指对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产 生的争议,如农用地、建 设用地、承包地等。
边界纠纷
指因地界、界线不清或界 标位移等引起的纠纷,通 常涉及到相邻方或相关方 的利益。
农村山林土地权属Biblioteka 纷特点调处原则调处机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注重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调解机制的运作方式
调解主体
调解主体包括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各级基层组织,以及法院、仲裁机构等专门 的调解机构。
调解程序
调解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协商、调解、执行等环节。当事人可以向所在村委 会或者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进行受理,并进行调查和协商。在 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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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意义
有利于深化对农村社会矛盾的认识,提高农村社会治理水平,同时也有利于 促进农村山林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CHAPTER 02
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概述
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定义
• 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指在农村地区,因山林、土地的权 属问题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这类纠纷通常涉及到农民、林 地承包者、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研究展望
未来,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 ,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将更加 重要和复杂。因此,需要加强对此类 问题的研究,深入探讨解决措施和方
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的策略解析

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的策略解析【摘要】农村山林权属纠纷是当前农村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从研究背景和问题意义两方面入手,结合农村山林权属纠纷的现状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策略思考。
具体包括加强制度建设、推动政策落实和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望全面推进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工作,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需要意识到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建设美丽乡村和谐家园。
【关键词】农村山林权属纠纷、策略解析、制度建设、政策落实、宣传教育、解决工作。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山林权属纠纷是指农村地区涉及山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的纠纷。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结构的调整,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一方面,由于农村地区的集体所有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的变革,农村山林资源的所有权归属不清晰,容易引发纠纷;农村山林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规范和管理不到位也加剧了纠纷的产生。
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也关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民生问题。
研究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需要全面探讨问题的成因和解决的策略路径。
1.2 问题意义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一直是我国农村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
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不仅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减少社会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农村山林资源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而权属纠纷的存在会影响资源的合理利用,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
只有解决了权属纠纷问题,才能更好地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领域中的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心得体会

农业领域中的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心得体会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权属纠纷在农业领域中逐渐凸显。
土地权属的不明确性往往导致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发生,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从实际经验出发,探讨农业领域中的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心得体会。
一、加强土地管理与登记制度土地权属纠纷的发生往往源自于土地管理不规范或登记制度不完善。
为了减少土地权属纠纷的发生,首先应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大对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
同时,完善土地登记制度,确保土地权属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权益的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土地流转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有助于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土地流转,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同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明确流转主体和流转条件,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流转引发的纠纷。
三、加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在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时,要始终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加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既要保障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又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
同时,要加强对农民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农民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建立健全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如调解、仲裁、诉讼等。
在具体操作中,应注重解决纠纷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公正的保护。
同时,要做好纠纷解决的记录和归档工作,为以后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参考。
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权属纠纷的种类和形式会不断变化,因此,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是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根本途径。
要根据实际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权属的界定和划定,明确相关主体的权益和义务,为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山林纠纷调处意见范文

山林纠纷调处意见范文一、纠纷背景。
咱村的老张和老李啊,就村东头那片山林闹起了纠纷。
老张说这山林打他爷爷那辈儿就归他家管,他小时候还经常在山上放牛放羊呢。
老李也不示弱,说这片山林他种树都种了好多年了,咋就成老张的了呢。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这事儿就闹到咱这儿来了。
二、调查情况。
1. 实地勘察。
咱先去那片山林实地看了看。
好家伙,这片山林面积还不小呢。
山上的树啊,有新有老。
新种的那些树苗一看就是有人精心照料的,应该就是老李种的。
但是呢,也有些老的树桩子,说不定还真跟老张说的有点关系。
2. 走访村民。
然后啊,我们在村里挨家挨户地走访了一些年纪大的村民。
有的村民说,以前这片山林好像是老张他们家在用,但是后来好像又有一些变动,具体咋回事儿也说不太清楚。
还有村民说,老李在山上种树也种了好些年了,大家都以为这片山林老李也有份儿呢。
三、调处依据。
1. 历史证据。
老张拿出了一份他家的老地契,上面模模糊糊地写着山林的大概位置。
但是呢,这地契年头太久了,而且当时的划分界限也不是特别清晰,只能作为一个参考。
老李呢,他虽然没有什么书面的证据,但是他种树这么多年,也算是一种事实占有。
2. 法律法规。
按照咱们国家关于山林权属的相关法律法规啊,山林的权属确定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
既要看历史情况,也要看实际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调处意见。
# (一)初步划分。
1. 核心区域。
咱们考虑把山林中间那一块,大概[X]亩的地方,划给老张。
为啥呢?因为根据老张的地契和一些老村民的回忆,这个区域以前确实跟老张他们家关系比较密切。
而且啊,这里还有一些老张他们家以前留下的老痕迹,像以前的小土坡啥的,老张说那是他爷爷挖的,咱也觉得有一定的可信度。
2. 周边区域。
那剩下的山林周边部分,大概[X]亩呢,就划给老李。
老李这些年在周边种树,对这片山林的绿化和管理也做出了贡献。
而且周边区域的树木大部分都是老李种的,他对这部分山林的投入比较大。
# (二)共同管理区域。
林权纠纷调研报告

林权纠纷调研报告林权纠纷调研报告一、引言林权纠纷是指对林权归属、林木使用、经营权利和收益分配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在我国,由于地质、气候条件的差异,林业资源分布较为广泛,因此林权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次调研旨在分析目前我国林权纠纷面临的现状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林权纠纷的现状分析1. 林地流转问题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土地流转政策的推行,农民逐渐开始将林地流转给企业或个人进行经营。
然而,在流转过程中,往往存在林地流转不合规、承包方委托代为流转等问题,导致了林权纠纷的产生。
2. 林木储蓄权问题林权纠纷还主要涉及到林木的储蓄权。
由于我国林业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是公共资源,国家对其使用、经营进行了严格的管制。
然而,一些地方存在林木滥伐、偷砍等问题,破坏了林木的储蓄权,引发了林权纠纷。
3. 林权异议申报问题林权的归属是林权纠纷的核心问题。
在我国,林权的归属问题复杂多样,常常涉及权属证明不清、历史权属纠纷等问题,导致林权异议申报的大量存在。
这些异议申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林权纠纷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林权纠纷的存在,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林地流转、林木储蓄权和林权归属等问题的法律规定,加强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同时,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机制,加大对林权纠纷的仲裁和调解力度,保障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2. 建立林业信息系统建立林业信息系统,对农民和企业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对林地的权益和责任。
通过该系统,可以实现林地流转的全过程可追溯,减少林地流转中的违规行为。
3. 提高林业科技水平提高林业科技水平,加强林木储蓄管理和监测。
通过科技手段,可以实时监测林木的生长情况和数量,减少滥伐、偷砍等问题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林木的培育和保护,确保林权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利用性。
4. 加强农民培训和意识教育加强农民对林权的培训和意识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林业管理水平。
同时,加强对林权纠纷案件的宣传和警示,引导农民合法经营和使用林地,减少林权纠纷的发生。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及其周边地区涉及土地权属、使用权等方面的纠纷。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违法占用、非法采矿、盗伐等问题,给当事人带来不小的困扰。
如何有效地调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争议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相关的对策和解决办法。
一、问题存在1. 信息不对称: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一方面,当事人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土地使用权归属情况,导致争议的发生和持续;相关部门和机构也难以全面掌握各种权属情况,难以及时介入调处。
2. 执法不严格: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不严格的情况,对于违法占用、盗伐等行为未能及时进行处理,导致争议问题不断升级,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3. 缺乏有效调处机制:在一些地区,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缺乏有效的调处机制,导致争议难以及时得到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对策和解决办法1. 加强信息公开和权属登记: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对于山林土地权属信息的公开和登记工作,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 强化执法力度: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于山林土地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格打击违法占用、盗伐等行为,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3. 设立专门调处机构: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加强对争议的调解和处理。
通过专业的人员和程序,积极化解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4. 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在一些复杂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中,可以适当介入司法机构进行公正的裁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5. 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三、相关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地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长期存在,多次发生不明违法占用、盗伐等行为。
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执法不严格等问题,导致争议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从背景介绍和对问题意识的分析开始,探讨了争议产生原因、调解与协商的重要性、法律法规的适用、政府角色及责任以及社会参与和公众意识。
结合现实情况,提出了加强规划管理、建立有效调处机制和促进法治意识等对策建议。
加强规划管理是为了有效避免争议的产生,建立有效调处机制可以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促进法治意识将有助于维护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通过本文的探讨和建议,希望能够有效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问题意识、争议产生原因、调解与协商、法律法规、政府角色、社会参与、公众意识、规划管理、调处机制、法治意识。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土地使用、开发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方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归属产生分歧并引发纠纷的情况。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加快推进,山林土地的利用和管理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由于土地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山林土地权属争议也随之增多,给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背景介绍部分旨在概括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所处的背景环境和现状,从宏观角度分析争议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为后续内容的探讨奠定基础。
山林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承载着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规划、生态农业发展等重大任务,其权属争议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农民、企业等多方利益主体,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在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土地资源矛盾日益凸显,土地权属问题成为制约城乡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深入了解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产生背景和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有助于对问题的认识和解决方案的探讨。
1.2 问题意识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主要表现在各种土地利用冲突和权属归属不明,给城乡发展带来了诸多困扰和阻碍。
山林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重要性使得相关争议愈发突出。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补偿不公、土地流转权利不清晰等。
调处存在的问题包括调解机构不规范、调解成本较高等。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完善的山林土地权属调解机制,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理性解决纠纷。
总结调处争议的必要性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展望未来需要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提升调解效率和便捷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关键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法律法规、调解机制、社会宣传教育、争议原因、问题分析、未来发展方向、研究意义、背景介绍、总结必要性。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土地使用、管理、所有权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是农村土地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土地利用方式不断改变,导致土地权属关系复杂化,土地权属争议也日益频繁。
这些争议不仅影响着农民的生产生活,也严重影响着农村社会的稳定。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背景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土地制度不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清晰、土地转让、抵押、抵债等行为频发、土地变更登记不及时等因素。
这些因素导致了土地权属关系的混乱,容易引发争议。
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农村土地管理中的紧迫任务,需要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调解机制、加强社会宣传教育等措施来有效地化解争议,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研究意义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调处这类争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影响。
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需要。
这类争议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影响地方稳定。
调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山林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调处争议有利于保护自然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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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村土地林地权属纠纷的调查与思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县域经济实现了前所未有的跨越式发展,但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农村矛盾纠纷也呈现出上升趋势,特别是农村第二轮土地、果树延包后,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已成为农村主要矛盾。
通过对近三年兴隆县矛盾纠纷情况的调查,该县XX年上访案件675件,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253件;XX年上访案件667件,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323件;XX年上访案件694件,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352件,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几乎占到全县纠纷案件的60%,成为当前农村的主要社会矛盾,也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
土地林地纠纷案件起因千差万别,年代跨越久远,档案资料不全,调查取证难、解决难度大。
要解决好这些矛盾纠纷,就要了解掌握本县区域内的历史变化、纠纷成因以及土地林地相关政策,用科学发展的观点,研究出此类纠纷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一、土地权属纠纷的成因和解决办法
(一)历史沿革变化
XX年8月,兴隆县解放后即实行土改政策,直至XX年1月前归热河省管辖,在此期间兴隆县范围内的土地计算方法全部实行大亩(俗称东北大亩),即每亩1千平方米,1大亩相当于现在的1.5亩。
XX 年,兴隆县进行农村宅基地清理登记,对每户宅基地进行丈量,但丈量的比较粗糙,有的户不准确,有的户四至不清。
XX年,全县进行宅基地有偿使用登记,超出面积部分交一定的土地使用费(0.16—0.2
元/平方米),有的户当时占地较大,怕缴土地使用费,没让工作人员如实丈量。
当时缴费部分的土地面积,有的已划入农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书内,政府已确认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同时,对国有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也进行了核实登记,但土地性质不清案件仍时有发生。
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新批的宅基地,由于各种占地手续较齐全,纠纷较少。
(二)纠纷的成因
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土地界线不清,二是土地性质不清两种情况。
界线不清的,主要是土地的来源不清,不论是集体还是国有的都要查清是哪个年代使用、历史变化、占地面积情况等;性质不清的大多发生在县城和农民混居地,企事业单位和农民混居地,以及各行政村和周边的林场之间的土地林地纠纷。
要查清是否被征占过、补偿过以及权属调整协议情况,是否为划拨土地及接受农民集体馈赠情况,是否为出让土地以及原单位的性质情况。
上述情况不清是产生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
(三)解决纠纷的办法
《土地法》、《土地法实施条例》、《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如何确定均有明确规定,是解决土地纠纷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
处理不同的案件要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采用不同的解决方式。
土地权属有纠纷的要先使用调解手段,根据《土地法》规定,当事人可
以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再确权解决。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同时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土地纠纷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不属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土地确权案件,应适用《土地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中的其他条款。
无论是有权属纠纷,还是无权属纠纷的行政确权案件,均由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权属。
在确权时,有权属争议案件和无权属争议案件要不同对待,适用的法律条款也不相同。
二、林业权属纠纷的成因和解决办法
(一)历史沿革变化
兴隆县解放后实行人民公社化,百姓将土地改革时分得的土地林地及生产资料入社,不同的农民入到不同的农村集体组织。
XX年,实行农村合作化《六十一条》“四固定”后,即将土地、山林、农机具、大牲畜等固定到生产队,全部为集体所有,实行以队(生产队)为基础的核算方式。
农民集体的林地也随之确定到各生产队。
XX年至承包责任制前又往各户重新下放自留山,归农民长期使用,面积一般每户3至5亩。
1981至XX年,在实行农村联产承包之前,全县实行林业“三定”
政策,国家林场和相邻各行政村之间均签订了林权调整协议,当时县革委会都进行了批复,有档案资料可查。
也就是确定国家林地、集体林地和个人(自留山)林地“三种”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同的林地,并核发了林地使用执照、林木所有权证执照,对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明确。
实行联产承包之前,生产队又划分居民组或村民小组,生产资料又确定到村民小组,但这时的生产资料基本上为山林、土地、果树,村民小组为村委会内的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农村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又将各小组的土地、果树以村委会为发包人的方式承包给各户经营管理受益;将小部分荒山以自留山的方式划给各户长期使用,部分荒山及林地以承包山或责任山的方式下放到各户经营管理。
XX年,全县又对林权证(林地使用证和林木所有证)进行了复核验证,有错误但没纠纷的,纠正后亦进行了复核验证,并填写了林木林地核对表等档案资料。
(二)纠纷的成因
一是由于个别行政村填发林权证混乱,且没有底案记载,是产生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主要原因。
二是因林地的利用发生变化,植树造林产生了利益,有的发现了矿藏产生了利益,边界纠纷再次大量涌现,是产生此类纠纷的另一主要原因。
有的农民过去不重视林地,放弃经营管理,不知是否有林地及其位置,已被他人经营管理,发现后产生纠纷。
为避免因林地权属不清纠纷的发生,XX年,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集体、个人林权证进行再次核实,并标明坐标位置,减
少矛盾的发生。
(三)解决纠纷的办法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对林权及林权纠纷如何处理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处理林权争议时,应当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解决确定其权属。
(2)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3)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
在严禁陡坡开荒前,鼓励百姓开垦荒山植树造林,由乡镇督导、村委会统一组织农民进行的围山转造林工程、农建工程,应确定为“谁栽植、谁所有”,现已成林的,不应按擅自开垦荒地处罚。
确认林权要以各村委会的底帐、林权证及林木林地核对表为主要证据。
国有林场和相邻行政村之间有林权争议的,应以当时的林权调整协议为主要证据。
同时还要本着利于农民生产生活、利于稳定、兼顾现实的原则确定权属。
无论是土地纠纷,还是林地纠纷均属自然资源权属纠纷,政府依法确权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及救济途径。
三、解决权属类纠纷应当把握的原则
关于权属类纠纷,不仅有土地纠纷、林地林木纠纷,还有取用水纠纷、滩涂纠纷,河流纠纷、水域纠纷、草原纠纷、采矿权纠纷等等,无论哪种纠纷都与土地有关,弄清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权属性质,就掌握了权属类纠纷的实质和核心。
所以,就要求执法工作人员,尤其是直接从事解决此类纠纷的执法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我国土地林地政策的演变历史及政策依据。
只有掌握我国土地改革时期土地私有、互助组、合作化、人民公社《六十一条》政策,以及文化大革命、农业学大寨、农村土地果树承包时期的政策,同时还要全面掌握《土地法》、《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主管土地林业部委颁发的土地、林地权属调处解决办法等,才能有效化解权属类纠纷。
总结多年来我们处理土地、林地权属的实践,笔者认为,在调处权属类纠纷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决维护当事人权益原则。
二是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一切从实际出发原则。
三是坚持既考虑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又要与经济、环境全面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是坚持不得改变现状原则。
在权属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停止开发、开采、权利移转、登记、抵押等活动。
五是坚持行政调解原则。
权属纠纷产生后,要优先使用行政调解手段,尽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六是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权属类纠纷比较复杂,在解决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政策,弄清事实,做好稳控,依法确权,公正处理,不得相互推诿,更不能徇私枉法。
要以案结事了、为民解难为目的,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