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纠纷处理难题的破解
山林权属纠纷处理难题破解论文

浅析山林权属纠纷处理难题的破解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山林权益与广大林农的经济关系日益紧密,广大林农对山林资源越来越重视,加之我国山林历经土地改革、山林入社、四固定、林业三定、山林延包等多次演变,而在各演变阶段中工作的粗放和其它种种原因,导致山林界至、权属纠纷越来越多。
然而,现行法律对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的设置存在着种种问题,其中最难解决也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山林权属纠纷处理的恶性循环。
由于恶性循环,拖延了时间,浪费了资源,已引起了农村的不稳定。
解决这一难题的方式应有多种,比如用行政终局裁决方式、人民法院单纯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等方式。
笔者提出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的问题,并对此方式作出分析,以期能抛砖引玉。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破解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难题的有效方法(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由于人民政府对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行政处理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人民政府处理的山林权属纠纷案的审理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能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处理程序上作出判决,而不能在实体上作出判决。
如人民法院对山林权属纠纷案单纯作为行政案件来审理,而又在实体上作出判决,则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如将山林权属纠纷案作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来审理,在民事部分,对山林权属纠纷作出实体判决,这一法律障碍则可消除。
(二)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对行政部分和民事部分都作出判决,其判决结果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如人民法院认为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合法(包括程序上及实体上均合法),则在行政部分,判决维持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在民事部分,则将争议山场的山林权属判决给人民政府支持的一方当事人。
第二,如认为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违法,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清楚,则在行政部分,判决撤销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要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在民事部分,则将争议山场判决给人民政府支持的一方当事人。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林权纠纷,是指土地的权属单位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权利纠纷。
在中国的农村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漏洞,很多土地的所有权并不清晰,导致土地纠纷屡屡发生。
如何解决林权纠纷问题,对于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林权纠纷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从政府和法律角度出发,也可以从群众自我管理角度出发。
在政府和法律角度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征地拆迁法律程序一些地区在征地拆迁时,由于没有妥善处理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导致民众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引发群体性事件。
因此,政府应当加强监管,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征地拆迁。
二、土地确权土地确权工作是指对农村土地所有权进行明确、确切的登记,并颁发相应的权属证书。
通过这项工作,可以有效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
政府可以加强土地确权工作,为农民提供土地证明和保障,使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更加明确。
三、公正司法对于涉及法律纠纷的林权问题,应当依法通过公正司法渠道解决,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当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
在群众自我管理角度上,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缓解林权纠纷:一、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可以加大对土地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帮助群众明确自己的权益,增强法律意识。
同时,通过媒体宣传、口头宣传等方式,将争议化解方法传递到广大农民中去。
二、发挥村民自治机制作用在农村社区中,可以建立村民自治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让村民群众主动参与到林权问题的解决中来。
通过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协商解决争议,提高群众意识和素质。
三、设立调解机构政府可以设立林权调解机构,为农民解决纠纷提供帮助。
通过有权威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可以更好地化解矛盾,得到双方的认可。
总之,林权纠纷作为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需从政府和法律角度出发,同时也需要从群众自我管理角度出发。
只有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解决林权纠纷问题,为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山林纠纷调处意见范文

山林纠纷调处意见范文一、纠纷背景。
咱村的老张和老李啊,就村东头那片山林闹起了纠纷。
老张说这山林打他爷爷那辈儿就归他家管,他小时候还经常在山上放牛放羊呢。
老李也不示弱,说这片山林他种树都种了好多年了,咋就成老张的了呢。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这事儿就闹到咱这儿来了。
二、调查情况。
1. 实地勘察。
咱先去那片山林实地看了看。
好家伙,这片山林面积还不小呢。
山上的树啊,有新有老。
新种的那些树苗一看就是有人精心照料的,应该就是老李种的。
但是呢,也有些老的树桩子,说不定还真跟老张说的有点关系。
2. 走访村民。
然后啊,我们在村里挨家挨户地走访了一些年纪大的村民。
有的村民说,以前这片山林好像是老张他们家在用,但是后来好像又有一些变动,具体咋回事儿也说不太清楚。
还有村民说,老李在山上种树也种了好些年了,大家都以为这片山林老李也有份儿呢。
三、调处依据。
1. 历史证据。
老张拿出了一份他家的老地契,上面模模糊糊地写着山林的大概位置。
但是呢,这地契年头太久了,而且当时的划分界限也不是特别清晰,只能作为一个参考。
老李呢,他虽然没有什么书面的证据,但是他种树这么多年,也算是一种事实占有。
2. 法律法规。
按照咱们国家关于山林权属的相关法律法规啊,山林的权属确定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
既要看历史情况,也要看实际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调处意见。
# (一)初步划分。
1. 核心区域。
咱们考虑把山林中间那一块,大概[X]亩的地方,划给老张。
为啥呢?因为根据老张的地契和一些老村民的回忆,这个区域以前确实跟老张他们家关系比较密切。
而且啊,这里还有一些老张他们家以前留下的老痕迹,像以前的小土坡啥的,老张说那是他爷爷挖的,咱也觉得有一定的可信度。
2. 周边区域。
那剩下的山林周边部分,大概[X]亩呢,就划给老李。
老李这些年在周边种树,对这片山林的绿化和管理也做出了贡献。
而且周边区域的树木大部分都是老李种的,他对这部分山林的投入比较大。
# (二)共同管理区域。
山林纠纷调处意见范文

山林纠纷调处意见范文一、纠纷背景。
咱村老张和老李在[具体山林位置]的山林归属问题上起了争执。
老张说这片山林是他家祖上传下来的,老李则坚称自己早年在这片山上种了不少果树,那这山就该有他的份儿。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就像两只斗鸡,眼睛瞪得老大,气氛紧张得很。
二、调查过程。
1. 走访取证。
咱村的调解小组可没闲着,先挨家挨户地走访。
村里的老人们那可都是活历史啊,从他们的嘴里我们了解到,老张的祖上确实在那片山林有些许关联,但具体的界限啥的,也都模糊不清了。
然后我们又去查看了老李种果树的地方,好家伙,那些果树长得还真不错,不过呢,种树可不能完全等同于拥有山林所有权啊。
2. 查看历史资料。
接着我们翻箱倒柜找村里的历史资料,什么旧账本啊,老地契啊,可惜啊,这些资料要么不全,要么年代太久远,对确定山林的明确归属也没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三、调处依据。
虽然没有特别明确的指向性证据,但咱们也有办法。
根据咱们当地一贯遵循的习俗,山林的归属往往和使用、管理情况有关。
而且啊,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说,双方都在这片山林上有一定的投入或者关联,不能简单地偏向某一方。
四、调处意见。
# (一)山林界限划分。
1. 以[某明显地标,如山谷中间小溪流]为界,溪流左边靠近老张房子方向的那一片山林,归老张管理和使用。
为啥呢?因为老张的家离这边近,而且他家以前也常在这边砍柴啥的,算是一种传统的使用习惯。
2. 溪流右边,也就是老李种果树的那一片,就归老李使用和管理。
毕竟老李在这边种果树也花了不少心血,那些果树可都是他的宝贝,总不能让人家的心血白费了吧。
# (二)双方权益与义务。
1. 老张的权益与义务。
老张可以在他所属的山林范围内进行合理的砍伐(当然得按照村里规定的数量和树木种类来),还可以继续进行一些传统的山林经营活动,像采蘑菇之类的。
但是呢,老张得负责这片山林的防火防盗工作,要是出了啥问题,他可得担着点。
2. 老李的权益与义务。
老李呢,继续照顾他的果树,果子熟了想咋卖就咋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及其周边地区涉及土地权属、使用权等方面的纠纷。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违法占用、非法采矿、盗伐等问题,给当事人带来不小的困扰。
如何有效地调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争议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相关的对策和解决办法。
一、问题存在1. 信息不对称: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一方面,当事人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土地使用权归属情况,导致争议的发生和持续;相关部门和机构也难以全面掌握各种权属情况,难以及时介入调处。
2. 执法不严格: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不严格的情况,对于违法占用、盗伐等行为未能及时进行处理,导致争议问题不断升级,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3. 缺乏有效调处机制:在一些地区,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缺乏有效的调处机制,导致争议难以及时得到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对策和解决办法1. 加强信息公开和权属登记: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对于山林土地权属信息的公开和登记工作,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 强化执法力度: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于山林土地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格打击违法占用、盗伐等行为,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3. 设立专门调处机构: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加强对争议的调解和处理。
通过专业的人员和程序,积极化解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4. 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在一些复杂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中,可以适当介入司法机构进行公正的裁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5. 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三、相关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地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长期存在,多次发生不明违法占用、盗伐等行为。
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执法不严格等问题,导致争议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林场纠纷矛盾化解方案

林场纠纷矛盾化解方案背景林场是我国重要的公共资源,承载着国家的森林生态、水源涵养、气候调节等多重功能。
然而,在林场管理、利用和保护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冲突和矛盾,如林权归属不清、采伐与保护冲突、树种选择差异等。
这些纠纷对林区的稳定运行和生态安全产生不良影响,因此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
矛盾化解方案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林区管理的根基,也是化解矛盾的关键。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1.完善林区管理法规:明确管理林场的基本原则、管理职责、林区管理主体、行政执法等内容,使其有法可依,规范管理。
2.优化林权制度:建立健全的林权登记、认定机制,加强权属清查和防止侵占,明确林权流转合法性,有效减少林场纠纷。
3.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护林员考核、评价、培训等制度,提高护林员工作水平和管理能力,以达到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
强化管理机制管理机制是林区管理的重要保障,也是化解矛盾的必要条件。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1.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建立奖惩激励和惩戒机制,对违法者进行惩罚,对积极行动进行表扬和奖励,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和工作氛围。
2.增强监管力度:加强森林资源监管,建立健全的林区监控网络,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效能。
同时,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险机制,加强林区灾害的应对和救援。
健全服务体系服务体系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措施,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1.加强咨询服务:设立维护林区资源、管理和利用的咨询服务中心,提供林业政策宣传、林业技术指导、林权登记和管理等服务,为广大林区人民解决问题。
2.建立防范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防止火灾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
同时,建立健全的应急机制,及时处理困难和问题。
结论在林区管理过程中,化解纠纷和矛盾是关键,为了实现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林区管理,致力于构建和谐的林区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
必须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效能,加强社会服务,才能使林区管理更加顺畅。
林地纠纷化解实施方案

林地纠纷化解实施方案林地纠纷是指因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解决林地纠纷,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生态环境的保护。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林地纠纷化解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一、建立林地纠纷调解机制。
针对林地纠纷,可以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由政府部门、专业律师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的调解团队,负责对林地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机构应当具备公正、公平、高效的特点,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林地纠纷。
二、加强林地纠纷调解人员培训。
对于参与林地纠纷调解的人员,需要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
只有具备一定专业素养的调解人员,才能更好地化解林地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林地纠纷调解档案。
对于每起林地纠纷案件,都应当建立详细的调解档案,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具体内容、调解的过程和结果等。
这样不仅有利于监督调解的公正性,也为今后类似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四、推动林地纠纷调解结果的落实。
一旦达成林地纠纷调解协议,需要加强对协议内容的落实监督。
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调解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
针对林地纠纷,需要加强社会宣传和法律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林地纠纷调解机制的认识和信任度。
只有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支持林地纠纷调解工作,才能更好地推动纠纷的化解。
六、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
针对林地纠纷,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的规定,为林地纠纷的调解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综上所述,针对林地纠纷,建立科学合理的调解机制、加强调解人员培训、建立调解档案、推动调解结果的落实、加强宣传和教育以及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化解林地纠纷的有效实施方案。
只有不断完善和落实这些方案,才能更好地保护林地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林场纠纷矛盾化解方案

林场纠纷矛盾化解方案背景林场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产业,保障了人们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
但是,在林场管理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矛盾和纠纷,如林地占有、经营权、产权等问题,这些矛盾和纠纷的解决直接影响到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就会引发各种社会问题。
因此,针对林场纠纷矛盾的解决,制定一套高效、公正、透明的化解方案,对于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主要矛盾和问题林场纠纷矛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林场管理权的抢夺和争夺。
2.林地的占用、非法采伐和破坏。
3.林木产权的界定和归属问题。
4.林场土地征收和补偿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会导致林场经济利益受到侵害,而且也会对林场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林场纠纷矛盾,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社会等多种手段,采取有效的措施,化解各方面的矛盾和纠纷。
强化管理加强林场的管理,严格控制林地的资源出入,并严格执行林地管理标准,严厉打击非法采伐砍伐行为。
同时,要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公开招标,避免出现黑幕和不公正的情况。
加强督查加大对林场的督查力度,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立即采取行动,坚决予以查处。
督查人员要素质高、素养好,遵守纪律,保持公正,以做好督查工作。
依法处置采取法律的手段,依据《林业法》等规定,加强林场管理,维护公平、公正、透明的管理机制。
对于违法者,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社会协商针对林场的土地征收和补偿问题,可以采取社会协商的方式,推动各方进行对话、协商,达成共识。
同时,要落实土地征收和补偿的程序规范,确保补偿公正、合理。
综上所述,要化解林场纠纷矛盾,需要共同努力,充分运用各种手段,遵循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提高林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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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权属纠纷处理难题的破解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山林权益与广大农民的经济关系日益紧密,广大农民对山林资源越来越重视,加之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林业三定”工作的粗放和其它种种原因,导致山林权属纠纷越来越多。
然而,现行法律对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的设置存在着种种问题,其中最难解决也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山林权属纠纷处理的恶性循环。
由于恶性循环,拖延了时间,浪费了资源,已引起了农村的不稳定。
解决这一难题的方式应有多种,比如用行政终局裁决方式、人民法院单纯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等方式。
笔者提出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的问题,并对此方式作出分析,以期能抛砖引玉。
关键词: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的演变过程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对象是当事人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属民事产权纠纷的一种。
其调处程序的演变过程如下:(一)1991年7月11日以前,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是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的1991年7月11日以前,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
《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当事人发生山林权属纠纷应先向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时以争议相对方为被告,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审理,对所争议的山林权归属作实体判决。
原来处理该案的人民政府不是人民法院审理该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二)1991年7月11日起至今,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作为行政案件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行)发(1991)19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1年6月11日通过,1991年7月11日起试行)第一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②。
从此明确了人民政府处理山林权属纠纷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作为行政案件来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于当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
因此,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山林权属纠纷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
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从此,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处理,在程序上适用《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七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行政复议成为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目前,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
二、导致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的根由是程序不当政府对山林权属纠纷案的确权处理,是属于行政裁决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山林权属纠纷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有如下四种结果:第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第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五种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四,被申请人不按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针对前述规定,复议机关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山林权属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有三种结果:第一,维持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第二,撤销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要求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第三,直接变更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即复议机关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裁决在实体上直接作出处理,但复议决定不是终局的,当事人不服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可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只对政府的行政裁决行为作合法性审查,不对案件作实体上的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行政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四种情况:第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第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五种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而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是行政裁决案件,不是行政处罚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在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不享有司法审查的变更权。
行政诉讼又不能适用调解。
所以,山林权属纠纷行政裁决案的判决结果无外乎二种:⑴维持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⑵撤销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要求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人民法院对山林权属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⑴确权的行政主体是否适格;⑵行政主体在确权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⑶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⑷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只要上述四项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就会被人民法院撤销,并要求政府重新作出处理。
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仍然可以继续提起行政复议,进而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开始循环。
如果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又撤销了政府新的处理决定并要求人民政府继续重新作出处理,则第二次循环又开始。
在实践中,由于山林权属纠纷的成因错综复杂、涉及的历史时间长,政府在调处过程中所调查到的有关其历史与现状的材料又真假掺杂,政府越来越难以收集到能证明事实的充分的证据材料,其所作出的处理难免存在一些缺陷,从而出现人民法院撤销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要求政府重新处理——即案件循环处理的情况是比较多的。
归根结底,导致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循环处理的根由,是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纠纷行政案件不能作出实体判决。
举一个案例:1998年8月9日,资兴市香花乡鹿桥村老屋图组(以下简称老屋图组)与资兴市香花乡鹿桥村黄花庄组(以下简称黄花庄组)关于“罗溪岭”山场山林权属纠纷一案,老屋图组向资兴市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资兴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11月20日作出资政法〔1998〕10号行政处理决定,将争议山场分为A、B、C、D四处,其中A、B、D三处的山权林权归老屋图组,C处的山权林权归黄花庄组,黄花庄组不服并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资兴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4日作出了〔1999〕资法林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资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资政法〔1998〕10号行政处理决定,并要求资兴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
老屋图组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5日作出〔1999〕郴林行终字第13号终审判决,维持了资兴市人民法院〔1999〕资法林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资兴市人民政府对此案进行重新处理,于2000年7月14日作出资政法〔2000〕6号行政处理决定,将争议山场的A、C、D处的山权林权确权给黄花庄组所有,将B处的山权林权确权给老屋图组所有,老屋图组不服资兴市人民政府资政法〔2000〕6号行政处理决定,并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郴州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郴政行复决〔2001〕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资政法〔2000〕6号行政处理决定,并决定由资兴市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黄花庄组不服郴政行复决〔2001〕25号行政复议决定,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30日作出〔2001〕资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郴州市人民政府郴政行复决〔2001〕25号行政复议决定,黄花庄组和老屋图组均没有提起上诉。
资兴市人民政府又对此案进行重新处理,于2006年12月9日作出资政法〔2006〕14号行政处理决定,将争议山场划为1号、2号、3号小班,其中1号和2号小班的山权林权确权归老屋图组所有,3号小班的山权林权确权归黄花庄组所有。
黄花庄组不服,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郴州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3月29日作出郴政行复决〔2007〕1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资兴市人民政府资政法〔2006〕1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至此,该案的处理才真正终结。
此案自1998年8月开始,至2007年3月才结束,历时8年零7个月,其中在第一个循环中因行政复议不是必经程序,所以当事人直接选择了行政诉讼,在第二个循环中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在第三个循环中当事人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还节约了几个程序的时间,否则,所花的时间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