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山林权属的演变情况简介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汇报

21世纪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更多地区得到推进。
推进阶段
近年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涉及更多的林区和农民。
深化阶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程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
通过改革,明确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使林农成为林业经营的主体。
明晰产权
放活经营权
落实处置权
保障收益权
改革要赋予林农更多的经营权,让他们自主决定林业生产的经营方向和模式。
要赋予林农对林木和林地的处置权,让他们能够自主决定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和抵押等事宜。
通过改革,要确保林农能够获得林木和林地经营的收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CHAPTER
02
工作进展情况
总结词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齐抓共管、层层落实
详细描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CHAPTER
05
下一步工作计划
完善确权发证工作
总结确权发证经验
对已经完成的集体林权确权发证工作进行总结,梳理出现的问题和成功的经验,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强化档案管理工作
建立完善的林权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林权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后续的产权交易和纠纷解决提供依据。
加强宣传和培训
加大对林权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林权制度改革的认识和参与度。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确权发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提高农民收入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林业资源得以更好地配置,提高了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
优化资源配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了林业的绿色发展,加强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山林权属争议调研情况汇报

山林权属争议调研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经过一段时间的调研工作,我向您汇报山林权属争议的调研情况,现将调研结果总结如下。
一、调研目的和背景山林权属争议是当前社会发展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山林权属争议的原因、影响和解决措施,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的方法主要有问卷调查、访谈和文献资料分析。
问卷调查主要针对相关群体进行,包括农民、村委会和相关政府部门。
访谈对象主要是山林承包经营户和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文献资料分析主要是收集和整理相关政策文件和案例。
三、调研结果1. 权属争议的原因通过调研发现,山林权属争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土地确权不清、权属证明不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不健全、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不合理等。
其中,土地确权不清是影响山林权属问题的主要障碍。
2. 权属争议的影响山林权属争议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方面,争议的存在破坏了社会稳定,增加了社会矛盾的发生。
另一方面,权属争议导致一些土地无法得到有效利用,影响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
3. 解决措施根据调研结果,提出一些解决山林权属争议的措施和建议。
一是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完善土地确权和权属证明制度,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明确。
二是建立健全土地交易市场,推进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减少权属争议的发生。
三是加强土地资源规划和管理,合理利用和开发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是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范土地交易和权属争议解决程序。
四、调研结论通过对山林权属争议的调研,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权属争议是制约山林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问题,解决山林权属争议需要加强土地管理,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意识。
五、建议针对山林权属争议问题,建议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土地权益的认知和保护意识;二是加强协调合作,建立山林权属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各方面合力解决权属争议问题;三是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土地权属的清晰明确,避免权属争议的发生;四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完善土地权属和交易管理制度,减少权属争议的发生。
林木的林地权属与土地流转

林木的林地权属与土地流转一、林木林地的权属林地的权属是指对林地及其上的林木拥有权利的主体。
在我国,林地的权属既包括国家所有的国有林地,也包括集体所有的集体林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同的林地所有者,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1. 国有林地的权属国有林地是指由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管理的林地。
国有林地的产权归属于国家,国家对国有林地有所有权并进行必要的管理和保护。
国家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将国有林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但国有林地的所有权依然归属于国家。
2. 集体林地的权属集体林地是指由农村集体所有并由农民集体组织管理的林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林地的权属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农民在集体林地上享有相应的承包、经营权利,并负有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的义务。
二、林地流转的概念林地流转是指通过出让、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将林地的使用权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林地流转可以实现林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林地流转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和限制,旨在保护林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林地流转的原因和目的1. 提高林地利用效益林地流转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将那些不适宜自然条件下发展林业的林地流转给有经验和技术的经营主体,提高林地的利用效益。
2. 推动林业产业发展通过林地流转,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经营主体参与林业产业,促进林业的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3. 增加农民收入林地流转可以提高林地的经营效益,增加林地所有者(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同时农民承包林地的收益也会得到相应的增加。
4. 保护生态环境合理的林地流转可以推动合理的林木种植结构调整,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
四、林地流转的方式和步骤1. 流转方式林地流转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租赁承包、互换等多种方式进行。
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

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各位领导、同事大家好,按照赵副指示,各县市处纠工作要互相交流,轮流讲课的规定,安排我今天和大家交流,我只能勉为其难,抱着和大家共同学习,共同提高处纠工作能力的态度,上来讲讲个人处纠工作经验。
今天我和大家交流的题目是延平区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简介及其各种山林权属凭证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作用,时间允许的话,再谈谈山林纠纷中什么情况下是权属争议,什么情况下是承包经营纠纷,它们的区别在哪里。
准备的时间比较仓促,主要是根据自已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延平区的实际情况来准备材料的,讲的内容也比较老旧,有很多是个人观点,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分二部分讲。
第一部分: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简介(先介绍一下)什么是山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处纠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立案三要素之一。
以及第二十一条有规定到。
《处纠条例》第二十一条释义:“林木林地权属凭证主要是指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所列的凭证”,主要有……P21-P36其他大家都知道,这里主要简要介绍下土改的土地证,林木入社,四固定,土改(林改)清册。
一、土地证(政府盖章)及土改(林改清册)(政府盖章),以及52-53年期间的林野概况调查(政府盖章)(一)延平区土改前山林基本情况《南平地区志》记载:民国以前,闽北山村多为众山(公共山)及无主山。
众山有祠堂山、庙宇山、宗族山、官山、村有山。
民国时期,偏远的天然林大多处于无主状态,但私有山林占较大比例。
《南平市志》记载:除无主天然林外,全县私有山林面积224697亩。
(二)土地改革情况延平区的土改是1951年6月开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福建省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等进行土改。
《土改法》要点是:1、第三十条:土改前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汇报模板范文(二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汇报模板范文尊敬的领导:我在此向您汇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
经过多次研究、调查和实施,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调研分析阶段我们在项目启动初期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分析工作。
首先,我们对全国范围内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梳理和排查,深入了解了各地的改革做法和经验。
在此基础上,我们开展了对我国林业发展状况的全面调研,了解了集体经济林、村级林场等林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症结所在。
在调研分析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如集体林权流转难、权益保护机制不完善等。
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解决问题的难点和症结所在,如政策法规的不完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不畅等。
二、政策制定阶段基于调研分析阶段的结果,我们启动了政策制定工作。
我们邀请了专家学者,就改革方案和政策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研讨。
经过多次的讨论和修订,我们制定了一份较为完善和系统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该方案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集体林权流转市场,促进林地股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二是加强集体林权的保护机制,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三是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四是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决策执行一致的工作机制。
三、试点推广阶段为了验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我们选择了若干个试点地区进行了试点推广工作。
在试点地区,我们先后开展了林地流转、林权确权登记等工作,并积极探索合作经营、保护林业生态环境等新模式。
试点推广阶段取得了一些成果,林地流转率显著提高,林业经济效益和生态保护效益均实现了良好的增长。
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试点地区之间的政策落差、农民个体能力不足等。
四、政策调整阶段根据试点推广阶段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反馈,我们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和修订。
首先,我们加大了对试点地区的支持力度,增加了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
其次,我们加强了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了决策一致、执行有力的工作机制。
我国林权流转的历程 -回复

我国林权流转的历程-回复“我国林权流转的历程”一、引言林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林地的经营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给农民个体或其他经济主体的行为。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林权流转逐渐成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林权流转的背景和原因、政策推动、流转模式以及对农村发展的影响等方面,逐步回答我国林权流转的历程。
二、林权流转的背景和原因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农业农村经营体制改革进展缓慢,农民对林地的经营权受到了限制,林地的利用效率较低,无法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此外,由于农民对林地的经营权无法明确,也限制了农民对林地的有效管理和保护。
因此,推动林地流转成为了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林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路径。
三、政策推动林权流转为了推动林权流转,我国政府在2003年颁布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试点的指导意见》。
这一政策的出台,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打开了林权流转的大门。
此后,在各地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对林权流转进行规范和引导,为林权流转提供了政策支持。
四、林权流转的模式林权流转的模式主要包括政府主导的流转和市场化的流转。
政府主导的流转是指政府组织林权流转,将林地的经营权流转给经营能力较强的经济主体。
市场化的流转是指林地的经营权按照市场规律在农民个体和经济主体之间进行自由买卖。
根据经济主体的不同,林权流转可以分为企业流转、农民个体流转和专业合作社流转等模式。
五、林权流转对农村发展的影响1.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林权流转可以有效地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林地的利用效率,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
2. 激发农民创业热情:林权流转将林地的经营权交给农民个体或合作社,为农民创业提供了机会,激发了农民的创业热情。
3. 推动农民收入增长:林权流转可以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带动农民脱贫致富。
4. 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林权流转可以通过引入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营理念,提高林地的保护和管理水平,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2024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汇样本(四篇)

2024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汇样本尊敬的各位领导:我谨代表____镇党委、政府,向各位莅临我镇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在此就我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情况作如下简要汇报:一、基本情况概述我镇共辖有____个农业行政村,下设____个村民小组,总幅员面积达到____平方公里,其中林地面积为____公顷。
在本次林权制度改革中,我们已明确产权的林地达____亩,涉及74宗地,并成功发放了244本林权证。
同时,我们积极调解了____起林权纠纷,确保了林权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具体做法与措施1. 落实“三个关键要素”(1)人员落实:为确保林改工作的顺利推进,我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我们采取领导联片、镇干部联村、村干部联社、社长到户的方式,确保具体指导工作的落实。
每个社还确定了一名专门负责人员,以确保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2)经费落实:我镇实行工作经费实报实销制度,并对完成任务的村和社给予一定的奖励。
同时,我们对林权证经办人员实行补助政策,每办一本林权证补助经办人员____元。
我们还对林权改革所需的办公用品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并合理调配使用微机资源。
(3)责任落实:为确保林权改革工作的有序进行,我镇专门下发了两个相关文件,并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
我们将该项工作纳入镇村社的目标考核体系,以确保各项责任得到切实落实。
2. 确保“三个到位”(1)宣传动员到位:我镇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了镇村社三级干部会议,由镇党委书记刘正良和镇长____亲自作动员讲话。
各社在____月____日前将林改工作宣传贯彻到每一户农户,确保家喻户晓。
(2)培训到位:我镇专门组织了对镇村社干部和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我们邀请了林业局老师到培训会上对相关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和培训。
通过培训,镇村社干部和业务人员对政策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业务也更加熟悉。
(3)政策到位:在整个林改工作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进行。
2024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汇模版(三篇)

2024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汇模版各位领导:我谨代表____乡党委、政府,对各位领导莅临我乡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自____年____月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以及区林改部门的悉心指导下,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作为,精心组织村组和各相关部门,稳步推进了我乡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概述____乡地处隆阳区东北部,距离城区____公里,地势起伏显著,最高海拔达____米,最低海拔为____米,是典型的高寒山区乡镇。
全乡下辖____个村委会,设有____个村民小组,总人口为____人。
我乡国土面积辽阔,达____平方公里,其中森林面积____万亩,森林覆盖率高达____%。
自____年____月起,我乡以摆菜村、海棠村为试点,率先启动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全面铺开,覆盖全乡其余____个村,改革工作正稳步向前推进。
二、主要工作举措(一)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为确保林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乡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挂帅的林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业务技术、纠纷调处、宣传报道等多个专项工作组,抽调骨干力量负责具体业务,实行责任到人。
同时,建立了领导分片挂村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干部职责,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结合我乡实际,我们深入调研,科学制定了林改工作方案,确保改革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各村组也相应成立了领导机构,为林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广泛宣传,深化业务培训为营造浓厚的改革氛围,我乡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广播宣传、粘贴标语、举办报刊简报、召开会议及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林改宣传工作。
截至目前,共发放宣传资料3500册,广播宣传____次,粘贴标语1127条,举办报刊简报、板报____期,撰写新闻报道____篇(条),其中被保山日报采用____篇(条),隆阳电视台采用____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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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山林权属的演变情况简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土地制度有三次大的变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从封建的土地制度经过土地改革转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从而确立了新中国土地制度的基础,第二次是农业集体化,从农民的个体所有制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转变为农民的集体所有制,第三次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农业生产从集体经营转变为以家庭经营为主要经营形式,对农业的生产关系作了调整。
集体山林权属的演变都根随在土地制度的变革中,但由于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林权制度的改革都滞后于农田、耕地制度的改革。
使得集体林权制度至今依然存在许多法律和政策的空白。
一、土地改革时期(至1956年)私有物权阶段。
分山林土地到户阶段,也是农民所有、农户经营的私有制阶段。
浙江省土地改革运动从1950年开始典型试验,12月全面开展,到1952年2月基本结束。
土地改革初期,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浙江实际,制定了若干规定,主要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补充办法(草案)》、《浙江省关于划分阶级成份的补充规定》、《浙江省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草案)》等。
其中1950年11月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补充办法(草案)》,对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房产等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对没收和征收的茶山、竹山、柴山,一般农作物之山地及轮番开垦耕作之杂粮、桐树等山林的分配问题,以及农村的修桥补路、茶亭义渡等公益事业所需的小量土地的保留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
1951年4月25日,中共浙江省委将拟定的《土地改革山林没收征收和分配办法(草案)》呈请中共中央华东局批准,1951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华东局将中共浙江省委上报的《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经修改后,转发所属各省省委执行。
该办法对山林的没收和征收、山林的分配、山林折合田亩的计算方法等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经过土地改革,各阶层山林占有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贫雇农占有山林的比重由土改前的3.67%,上升到55.34%;每人平均占有山林面积由0.21亩增加到3.8亩。
通过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几千年来地主阶级封建土地所有制,改变了历史上地主人少山林多,农民人多山林少的不合理状况,实现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一)颁发土地证。
土地证是土地改革的主要成果,是土改确权的主要凭证,经过土地改革,土地重新作了分配,确权,建立土地档案,其凭证主要是土地证。
其过程,首先填写土地清册,张榜公布,后以户为单位登记发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业主收执,第二联为县政府存查,第三联为乡政府保存。
土地证上的面积一般是习惯亩。
土地种类,由填山、田、农地、坟地、杂等。
四至按东南、西北填写。
(二)土地证类型。
我省主要是这么几种:(1)分户发证,注明家庭成员;(2)茶亭、义渡等公益性的山林,以个人的名义登记,但注明内容;(3)乡、村机动山或公有山,一般以代表户的形式登记,往往是当时的乡、村农委主任登证,注明机动山或公有山;(4)大证包小证:我省的有些地方如青田,先把某个大的范围甚至一个村的范围登入一张土地证,然后在这个范围内再分开登证。
除以上发证外,余下的山林没有发证,根据华东区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暂行办法第十条“凡属国家所有之土地房产,概不发给土地证,由各该管机关报告县(市)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也就是说,没有土地证的,均为国家所有。
我省在土改时全省有2000多万亩山林没有正式确定所有权(实际上有一部分山已有当地农民在经营管理),因此,造成山界不清、林权不明、滥伐严重、纠纷增多等。
为了解决山区土改中山林分配的遗留问题,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部在1953年9月、1954年、1957年下发了《关于浙江省山区土地改革中山林分配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等三个文件,规定了处理办法:山权一律为国家所有, 500亩以下的山林,有计划的划给互助组、生产合作社长期经营使用。
2000亩以上的用材林山和1000亩以上的特种经济林山,由国家设立专业机构管理经营。
在这个政策背景下,1953—1958年掀起了大办国营林场。
二、农业合作化时期(1956年至197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是新中国土地制度的第二次大变革,从农民的私有所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
土改后期,各地出现了许多互助组、农业社。
为适应当时的需要,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195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其中第十七条规定:“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
随着合作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公有化程度越来越高。
许多地区出现了整村整乡的农户集体入社的情况。
1956年6月3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发布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少量零星的林木仍属社员私有外,幼林和苗圃、大量成片经济林和用材林都要根据收益大小,当时材积等作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实行农业集体化。
入社的农民一般都有林木折价入社的手续,只不过作价普遍偏低。
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将农民私有山林过渡为集体所有。
也就是从那时开始,我国的土地没有私有了。
随着合作化运动的不断升级,大型的综合性人民公社普遍发展起来。
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决议》后,掀起了发展人民公社的高潮,全国都实行小社并大社,转为人民公社。
且刮起了“一平二调”的错误风波,1960年11月中央发布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十六条),明确规定:“坚持生产小队的小部分所有制,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坚决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
我省部分山区县还发了林权证。
“四固定”固定了土地的使用关系,解决了公社化以来土地所有制方面的混乱状况,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1962年9月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
所以,我们在处理权属过程中,“四固定”时的有关资料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
三、林业“三定”以来的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时期(1978年至2007年物权法实施前)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过程: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在农村实行经营制度的改革,废除人民公社体制,推行农地集体所有,使用权承包给农户,且承包农户拥有的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将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
1982年到1986年连续五个中央一号文件稳步推进农村改革,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
1993年《农业法》颁布明确国家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1997年中办、国办1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对延长土地承包期作出了布署。
1999年修订的《宪法》明确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经营制度。
2003年开始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使土地承包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林业“三定”,就是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债权关系。
70年代后期,为了克服集体经济中长期存在的“吃大锅饭”的弊端,各地干部群众从实际出发,建立起农村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
为了进一步振兴林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81年3月8日发布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决定》的第一部分,就是“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
《决定》规定:“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
我省根据国务院《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委下发了[1981]64号文件,文件规定,“确定山权林权,应以现在的权属为基础,尊重经营现状,避免引起混乱。
”这里有两个关键的词,现在、权属,现在是指发证时期,即发证时期的权属是明确的,当然还应包括当前的经营情况,如果当时没有纠纷,应该稳定下来,发给林权证。
如果有纠纷追溯到“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
正因为如此,对我们今天来界定林权证是否有错误增加了难度。
林业“三定”的确权发证与土改时的确权发证有本质的区别,土改是土地再分配,是确立权源。
“三定”是在原有的基础上稳定和完善。
所以,“三定”证是可以变更的,而土地证一般是不能变更的。
林业三定后不久,1987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南方集体林区在分山到户过程中出现大规模乱砍滥伐的情况,出台了《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要求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
“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已经分到户的,要以乡或村为单位组织专人统一护林。
积极引导农民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采伐、联合更新、造林。
护林人员的劳动报酬,必须妥善解决。
”由此造成南方各地分山到户经营的程度千差万别,而我县由于没有出现大规模的乱砍滥伐现象,基本实现了分山到户的联产承包经营。
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2003)9号《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开展深化林权体制改革。
主要是(1)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
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权属证明。
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
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
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
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原承包做法经依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关做法的基础上继续承包。
新一轮的承包,都要签定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形式。
凡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等,要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并不断完善。
对其他集中连片的有林地,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产权逐步明晰到个人。
(2)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
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
以上三个历史时期,解决了山林所有权问题。
四、物权法实施后(2007年10月1日),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一种私权,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具有空前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排斥了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公民对私人物权的侵害,从某种意义上也排斥了政府的不合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