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国务院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

国务院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发布单位:国务院文号:国发[1980]135号发布日期:1980年05月23日生效日期:1980年05月23日(国发[1980]135号1980年5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近几年在处理边界地区纠纷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总结了成功经验。
现将他们“关于我区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转发给你们一阅”。
当前,有不少省、自治区的一些地方,因山林、草原、水利、矿产等权属的争议,不断在双方接壤地区发生纠纷,甚至引起大规模的械斗,使这些地区的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既影响安定团结,又妨碍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
希望有关省、区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做法,抓紧处理边界纠纷,使矛盾尽快得到解决,以利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情况给国务院的报告(1980年3月30日)我区在历史上遗留着许多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有些和兄弟省接壤的社队也和对方存在一些边界争执。
多年来,随着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新的矛盾又不断出现,双方为了山林、地界互相争执,械斗时有发生。
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干扰破坏,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党的纪律、政策和法律无法贯彻执行,纠纷普遍增多,加之各级党政机关瘫痪,纠纷无人处理,冤怨越积越多。
参与纠纷、械斗的,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甚至千余人。
械斗动用的器械,不仅有土枪土炮,还有民兵武器炸药。
凡是发生纠纷、械斗的地方,都不同程度的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破坏生产建设。
迅速地处理好这一问题,是这些地方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
为了消除这一不安定团结的因素,巩固和发展我区的大好形势,搞好社会主义建设,早在1973年,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就着手解决纠纷问题。
全区上下,经过六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据统计,全区历年来累计发生土地、山林、水利纠纷66923起。
到1979年底止,共处理了62885起,占93.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发[1999]7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9.09.21【实施日期】1999.09.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桂政发[2017]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9〕77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的努力,我区土地、山林、水利纠纷(以下简称“三大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这对于维护我区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但是,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存在问题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三大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积案不断增加。
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加大“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力度,集中力量,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把原来的“三大纠纷”积案和新出现的“三大纠纷”案件部分调处结案,为全区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更好地推动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现就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紧迫感据统计,近年我区“三大纠纷”案件发生数每年均以约5%的幅度上升。
1995年至1998年,全区共发生“三大纠纷”案件56837起,涉及面积268万多亩。
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努力,调处了53154起。
虽然绝大多数纠纷得到了解决,但仍有少数疑难案件无法调处,造成“三大纠纷”积案增多,到1999年8月底,全区共有“三大纠纷”积案4216起,其中农林场和周边群众纠纷积案1186起,涉及面积262万亩;跨省(自治区)、地(市)、县纠纷积案1176起,纠纷面积102.3万亩。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修正)【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2届第63号【发布日期】2016.11.30 【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全文】【法宝引证码】CLI.10.1261346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建设第三章工程运行和管理第四章工程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管理、维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2014年广西六五普法(四)试题及答案六

2014年广西六五普法(四)试题及答案1、单项选择题(1). 依照《公司法》,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该在会议召开()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A、九十日B、三十日C、十五日D、二十日正确答案为:B(2). 某小区拟解聘现有的物业管理机构,下列关于业主表决情况的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B、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C、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D、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或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正确答案为:D(3). 依照《公司法》,以下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设立条件的是()。
A、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B、有公司名称C、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D、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正确答案为:A(4). 在土地、山林、水利确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处理决定书核发()。
A、权属证书B、处理决定书C、调解笔录D、调解意见书正确答案为:A(5). 《广西艾滋病防治条例》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代会第几次会议通过?(D)A、第四次B、第三次C、第二次D、第一次正确答案为:A(6).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是国务院第几次常务会议通过的?()A、第二十四次B、第二十一次C、第二十次D、第十三次正确答案为:A(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A、标准化B、产业化C、规模化D、集约化正确答案为:C(8).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A、调查B、传唤C、第一次讯问D、立案侦查正确答案为:C(9).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修正)【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16.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建设第三章工程运行和管理第四章工程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管理、维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大纠纷调处加强年专项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大纠纷调处加强年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7]1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7.01.30【实施日期】2007.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大纠纷调处加强年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大纠纷调处加强年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一月三十日三大纠纷调处加强年专项活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进一步加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以下简称“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2007年开展“三大纠纷”调处加强年专项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为确保活动有序推进,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新形势下“三大纠纷”的调处工作,依法保护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建设。
二、主要目的围绕“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和谐共处”这一主题,通过对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近五年来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回顾,总结和提炼各地、各部门在“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中的成功举措和好的做法,以此进一步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执行《条例》的自觉性,规范调处行为;进一步加强调处工作能力建设,提高调处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强化矛盾纠纷的化解,促进为民办实事、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
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需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广西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对策研究为视角

1广西山林纠纷现状山林纠纷是广西三大纠纷(土地、山林、水利)之一,农村山林纠纷关系到农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牵扯到众多村民的重大利益。
如果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不当,矛盾容易激化和升级,甚至发展成农民群体性械斗或其他违法行为,例如聚众斗殴、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等。
山林权属纠纷不仅阻碍了林业发展和社会生产,而且还影响乡村边界的安定团结以及社会稳定。
及时有效地化解、调处山林权属纠纷对生产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具有重要意义。
2山林纠纷调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山林纠纷涉及利益重大,关乎老百姓生活和生产,因此山林纠纷调处绝不是简单调解就能处理的。
从历史上看,山林确权问题是引起村集体间、村民间、村集体与村民间纠纷的重要原因。
2.1农村山林纠纷数量众多、历史遗留问题严重,山林纠纷调处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阻力首先,农村森林面积大,山林纠纷数量众多的难题。
由于广西的森林覆盖率达62.55%,居全国第3位。
广西已经成为全国重要的森林生态优势区、森林资源富集区、林业产业集中区、乡村林业示范区和林业改革促进区。
农村山林纠纷数量众多,但由于许多地方对此采取能拖就拖、能推就推、能不报就不报的做法,具体山林纠纷数量难以确切统计。
其次,农村山林纠纷往往是山场之间边界不清而产生,涉及到不同的村落或村民小组。
即涉及山林纠纷的人数众多,矛盾突出且激烈。
当事人只能依靠本村村民证言或其它相邻村的村民证言进行举证,政府职能部门一时也难以证实双方证据的真伪。
除此之外,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林木林地纠纷往往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解放以后,农村土地制度变动,主要经历了土地改革、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四固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和“林业三定”四个时期。
但是由于每次农村土地制度变动的分配工作粗糙、随意,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以及档案资料记载严重缺失等原因,导致如今山林纠纷的历史档案无法查找,山林权属不清、界线不明,大量山林纠纷无法调处[1]。
2.2山林纠纷调处难题的法制原因首先是相关调处法律规范与政策缺乏连贯性、具体操作性。
2014年广西六五普法(四)试题及答案1

2014年广西六五普法(四)试题及答案1、单项选择题(1). 鼓励哪个单位在放映影片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A、电影经营单位B、互联网C、广播电台D、电视台正确答案为:A(2).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作业程序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A、通知B、制度C、法律D、规章正确答案为:C(3). 《广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条例》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哪种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A、水利工程B、林地C、林木D、土地正确答案为:A(4). 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说法错误的是()。
A、遣送出境B、不限制活动范围C、拘留审查D、继续盘问正确答案为:B(5). 甲与乙为邻居甲长期将自家杂物堆放于乙家的茅房门前乙享有()。
A、赔偿损失请求权B、消除危险请求权C、排除妨碍请求权D、返还原物请求权正确答案为:C(6).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同条件。
A、补贴B、补助金C、养老金D、救济金正确答案为:C(7). 公众乘坐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
A、指导和帮助B、解释和说明C、要求和劝告D、管理和指挥正确答案为:D(8).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内相关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A、五年B、三年C、二年D、一年正确答案为:B(9).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应当()。
A、撤销案件B、宣告无罪C、终止审理D、不起诉正确答案为:A(10).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从哪一年开始正式实施?()A、2014B、2013C、2012D、2011正确答案为:A(11). 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哪个部门代表国家行使?()A、国家环保局B、国土资源部C、中宣部D、国务院正确答案为:D(12). 《广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哪个部门提起民事诉论?()A、人民政府B、司法部门C、人民检察院D、人民法院正确答案为:D(13).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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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处依据和证据第三章调处管辖和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权属纠纷,是指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权属纠纷。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权属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调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以上相应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土地、山林、水利的混合性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上述一个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负责调解,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该混合性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权属纠纷调处机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第五条权属纠纷的调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充分协商,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权属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申请调处。
权属纠纷当事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因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在权属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山林、水利的利用现状,不得破坏地上农作物、附着物或者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权属纠纷为借口,寻衅滋事,唆使权属纠纷当事人挑起事端,扰乱社会秩序。
不得阻碍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调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调处依据和证据第九条权属纠纷的调处,以当事人提出的已经依法确定权属时的有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以当时的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均未作规定的,以调处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第十条下列证据,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证据材料(以下简称权属凭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其有关规定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或者发证时的档案清册;(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等所属的土地清册;(三)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确定土地、林地权属归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材料;(四)土地改革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六)土地改革以后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七)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土地和依法批准使用、划拨土地(含林地)的文件及其附图,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八)国有农、林场设立时经依法批准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书、规划书、说明书及其附图;(九)1966年前划定的国家建设用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不再办理征用手续,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资料;(十)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人民政府已经明确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一级经营管理的文件;(十一)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民建房用地的文件;(十二)人民法院对权属纠纷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凭证材料和其他证据。
第十一条下列证据,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参考凭证材料(以下简称权属参考凭证):(一)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二)当事人管理使用(包括投资)争议的土地、山林、水利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三)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土地(含林地)时有关的说明书、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交付有关价款的凭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用地的文件及其附图;(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参考的其他证据。
第十二条下列文件、资料,不能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权属凭证或者权属参考凭证:(一)土地改革以前的权属凭证;(二)依法划定行政区域界线前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绘制的各类地图和军用地图标明的行政区域界线;(三)涂改、伪造的权属凭证;(四)以欺诈、胁迫或者恶意串通等手段取得的文件、资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权属凭证或者权属参考凭证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对同一起权属纠纷有数次处理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处理决定为准,但最后一次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十四条对同一起权属纠纷有数次协议的,以经过公证的协议为准,没有公证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但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除外。
第十五条权属凭证记载东、西、南、北四至(以下简称四至)方位范围清楚的,以四至为准;四至记载不清楚,而该权属凭证记载的面积清楚的,以面积为准;权属凭证面积记载、四至方位不清又无附图的,根据权属参考凭证也不能确定具体位置的,由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确定权属。
第十六条同一起权属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出具有相应的权属凭证,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能作为确定权属凭证的,由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确定权属。
第十七条对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有权争议,依法不能证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确定使用权。
第三章调处管辖和程序第十八条权属纠纷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调处:(一)同一乡(镇)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二)同一乡(镇)内发生的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三)同一县(县级市、市辖区)内发生的水利纠纷或者跨乡(镇)行政区域发生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四)同一地区或者设区的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权属纠纷,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五)跨地区或者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权属纠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经调解后达不成协议又不便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前款规定有处理权的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权属纠纷。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经过依法确定权属后登记核发的权属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核发权属证书的人民政府提出重新处理申请。
人民政府对于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确定权属的,应当注销原权属证书,重新登记核发权属证书。
第二十条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权属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具体的权属请求和事实根据;(三)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四)属于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五)争议的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未经依法确定权属,或者虽经依法确定权属,但有证据证明已经确定的权属确有错误的。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调处权属纠纷,应当递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争议当事人的姓名、年龄、住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权属争议区域的四至范围、面积;(三)对土地、山林、水利的权属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调处权属纠纷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能够证明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有关权属凭证;(二)权属争议区域图和地上附着物分布情况;(三)请求确定权属的界线范围图。
当事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记入笔录。
第二十二条权属纠纷调处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一)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权属纠纷,向争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二)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权属纠纷,向争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且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权限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的当事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的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但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权限范围的,应当自接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调处的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并告知申请的当事人。
当事人对登记核发的权属证书有异议,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出重新处理申请的,审查是否受理的期限为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另一方当事人。
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供有关权属纠纷的证据材料。
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答辩意见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答辩意见告知申请的当事人。
另一方当事人未提交答辩意见和有关权属纠纷证据材料的,不影响调处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权属纠纷调处活动,有权查阅对方当事人提出或者调处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