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原则步骤与方案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正文:----------------------------------------------------------------------------------------------------------------------------------------------------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

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
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提起诉讼:当一方认为自己对一块土地拥有所有权,并且与另一方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土地权属诉讼。
诉讼需要陈述自己的所有权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2. 立案审查:法院会对诉讼进行立案审查,检查诉讼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如果材料符合要求,法院会受理诉讼,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3. 调查取证:法院会根据诉讼双方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以确定土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
4. 开庭审理:庭审是诉讼的重要环节,双方会在法院进行面对面的辩论。
法院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判断和决定。
5. 判决或调解:法院根据法律判断和证据状况,作出裁决或调解决定。
当事人可以根据判决进行上诉。
6. 执行判决:如果判决生效,败诉一方需要履行判决内容,包括移交土地权属和支付赔偿等。
如有拒执行行为,可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可能因国家、地区和
具体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当事人在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遵守相关法律程序。
土地纠纷最佳解决方法

土地纠纷最佳解决方法
土地纠纷是指在土地使用、所有权、流转、承包、征收等方面
发生的争议。
土地纠纷的解决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
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因此,寻找最佳解决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当土地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应该保持冷静,不要激化矛盾。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沟通,尽量避免采取激烈
的行动,以免加剧矛盾。
在进行协商和调解时,双方应该坦诚相待,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尊重对方的权利,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其次,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土地纠纷,可以寻求
法律途径解决。
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寻求法律援助,
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该严
格遵守法律程序,尊重法院的裁决,不得采取暴力或其他违法手段。
最后,土地纠纷的最佳解决方法是通过多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士或调解员参与协商,通过专业的调
解来解决矛盾。
同时,政府部门也可以发挥引导和协调作用,促进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化解矛盾,恢复土地使用秩序。
总的来说,土地纠纷的最佳解决方法是通过协商、调解和法律途径相结合,寻求和解协议,化解矛盾。
当事人应该保持理性,尊重法律,尊重对方的权利,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土地纠纷的和谐解决,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基本原则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基本原则近年来,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农村,案件高发率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处理好此类案件是事关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如何处理好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掌握好以下原则: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一般情况复杂、年限久长,牵涉到不同时期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因此,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是调处此类案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
一是要认真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确权证明。
由于受操作规程、具体承办人的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提供的确权证明或权属证明文件并不一定能真实反映土地权属的实际使用状况,这就要求在实际操作中,要认真审查,加强调查,把可采信的反映真实情况的证明文件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二是要参照实际使用状况进行调处。
在双方当事人都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确权证明文件,或虽有证明文件但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应在认真审查证明文件的同时,认真调查争议土地权属的历史及来源和实际使用情况,按实际使用状况调解和处理。
三是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
在按“实际使用状况”处理还不够时,有时还需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尤其是一宗地出现交叉使用和共同使用的情况下,更应遵循这一原则。
二、重调解、轻处理原则先行调解,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重视调解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解决会带来一定的社会效果。
调解不仅可以化解矛盾,减少双方敌对情绪、维护社会稳定,而且可以减少不必要费用支付,同时可以节省政府资源,提高政府效率。
三、以法为据原则对实在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不仅包括实体上处理,也包括程序上严格按规定程序来处理。
在案件实体处理中,要认真弄清土地权属的来源和历史演变情况的同时,要正确把握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真正内涵,这是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重要条件。
同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灵活应用和掌握。
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方案范本(二篇)

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方案范本为加强对全市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领导,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及时化解农村___,维护___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___理论和“___”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化解在农村土地确权、农垦退场改革及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土地林地争议问题,努力构建和谐___,为___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二、工作任务目标工作任务。
依法调处全市已经排查出的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___宗(其中土地权属争议___宗,确权共有宗地___宗,林地权属争议___宗),以及今后发生的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妥善化解矛盾,维护土地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___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工作目标。
力争每年调处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___宗,用___年时间基本解决已排查出的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问题。
三、工作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
(四)坚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尊重历史和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
(五)坚持协商解决为主,依法裁决为辅的原则。
四、成立工作机构(一)成立___市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职责。
负责___、指挥、协调全市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调处的具体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陈正杰兼任,副主任由组成。
(二)各镇成立“镇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公室”。
主任。
各镇镇长。
副主任。
分管副镇长。
成员。
从各镇政府相关部门抽调___名精干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1、受理和调查处理镇内个人之间的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2、受理和调查处理个人与单位(不含农垦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3、受理、调查、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___经济___之间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土地确权矛盾纠纷化解方案模版(四篇)

土地确权矛盾纠纷化解方案模版____年土地确权矛盾纠纷化解方案目前,我国土地确权问题矛盾纠纷仍然较为严重。
土地确权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为了解决土地确权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农民的利益、法律的规定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
下面将从多个方面提出一些具体的方案,以期解决土地确权矛盾纠纷问题。
一、法律制度建设1. 完善土地权属登记制度。
加强对土地所有权的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登记簿册、土地权属证等制度,确保土地权属信息的准确完整。
同时,建立不动产登记体系,实现土地和房屋的一体化登记,为土地确权提供依据。
2. 健全集体土地确权制度。
加大对集体土地确权的政策支持,健全集体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
3. 精简土地审批程序。
简化土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和时间成本,提高土地政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土地确权过程中的纠纷和不确定性。
4. 加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机制,确保农民土地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建立健全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明确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和责任主体。
二、政策支持和措施1. 支持农民参与土地确权。
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土地确权过程,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农民的土地确权意识和能力,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纠纷和矛盾。
2. 加大政府投入。
增加政府投入,提高土地确权的资金保障,确保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加大对贫困地区土地确权的支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贫困地区土地确权问题。
3. 多部门协同合作。
强化不同部门间的沟通和配合,形成土地确权工作的合力。
加强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土地资源规划部门、公安部门、农业部门等的协作,确保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推进。
4. 推动农村土地产权流转。
推动农村土地产权流转,鼓励土地流转入大型农业企业和农业合作社,引导农民合理流转土地权益,从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的收入。
浅谈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和方法

7月 第 7期
人 文 社 会 研 究
地 籍 测 量 在 当前 城 镇 建 设 中 的 意 义
白 永 生
( 栾城 县 国土 资源 局 河北 栾 城
【 图分 类 号] P 9 中 T 7 【 献标 识码 I 文 B 城 镇 地 籍 测 量 , 为 加 强 城 镇 建 设 , 化 城 镇 建设 布 局 、 是 优 规 模, 实现 社 会效 益 、 济 效 益 、 态效 益 的 同 步增 长 , 快 区域 经 经 生 加 济发 展 及城 乡一 体化 进 程 , 立 和谐 城 镇 提供 客 观 的规 划 依 据 。 建 1 城 镇 地 籍 测量 的 目的和 任 务 城 镇 地 籍 测 量的 目的 , 为 了规 范 城 镇地 籍 工作 , 立 健 全 是 建 地 籍 管理 制 度 , 护社 会 主 义 土地 公 有 制 , 维 保护 土 地所 有 者 和 使 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强 土 地 管 理 , 立 动 态 监 管 体 制 , 城 镇 建 加 建 为 设 、 划 等 提供 科 学 依据 。城镇 地 籍 测 量 的任 务 , 在测 区布 设 规 是 基 本 控 制 网 , 理 G S点 、 办 P 导线 点 的 委托 保 管 手 续 , 设 图 根 控 布 制 网 , 行界 址 点 测量 和 地 籍 图测 绘 , 地 籍 图上 综合 注 记 地 籍 进 在 概 况 与 面积 量算 内容 , 图 清 绘 复 制 等 。城 镇地 籍 测 量 的 内容 原 很 多 , 括 编 写 测 量 设 计 书 , 制 控 制 点 展 开 图 、 幅 图及 街 坊 包 绘 分 编 号 图 , 理 控 制 点 点 之 记 及 委 托 保 管 书 , 作 控 制点 成 果 表 、 办 制 计 算手 簿 及 界址 点 成 果 表 、 籍原 图 、 地 面积 量 算 等 。 地 宗 2 城 镇 地 籍测 量 的原 则 和 程 序 为 了减 少测 量 误 差 , 镇 地 籍 测 量 工 作 必 须 遵 循 从 整 体 到 城 局部、 先控 制 后 细部 的原 则 。控 制 测 量是 测 量 工作 的重 中之 重 , 控 制精 度 的 好坏 直 接影 响整 个 测 量成 果 质量 。地籍 测 量 工 作包 括 控制 测 量 和细 部 测 量 两 部 分 , 制 测 量 又 包 括 平 面 测 量 个 高 控 程 测量 。不 论是 哪 一项 测 量 都 应 该 遵 循 以下 原 则 : 是 从 整 体 一 到 局部 、 控 制 后 细 部 的 原则 ; 是 分 级 布 网逐 级 控 制 的原 则 ; 先 二 三 是要 有 足 够 的 精 度 ; 是 要 有 足 够 的密 度 ; 是 要 有 统 一 的 四 五
土地确权矛盾纠纷化解方案

土地确权矛盾纠纷化解方案土地确权是指确定土地权属的一项工作,主要是为了解决土地权属不明、存在争议的问题,从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然而,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矛盾纠纷,如土地边界争议、土地权属争议等。
为了化解这些矛盾纠纷,以下是几种可能的方案:一、建立有效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建立健全的土地确权法律和政策体系,是解决土地确权矛盾纠纷的基础和前提。
首先,应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明确土地确权的程序和标准,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土地确权。
其次,要加强对土地确权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确保他们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土地确权,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二、建立健全的土地确权程序在土地确权的程序中,应注重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为了确保土地确权程序的公正、公开和透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成立公正的土地确权委员会或专门机构,由政府、专家和社会组织等组成,负责处理土地确权纠纷。
2. 建立公开的土地确权信息平台,向农民公布土地确权的程序、标准和结果,接受农民的监督和投诉。
3. 通过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农民的意见和诉求,尊重他们的利益和权益。
三、加强土地确权管理和监督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土地确权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程序的规范和执行的公正。
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对土地确权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他们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2. 建立健全的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保护土地确权相关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3. 加强对土地确权程序和结果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加强农民权益保护和教育在土地确权过程中,要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和教育。
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对农民权益的宣传教育,使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建立健全的农民维权机制,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农民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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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原则步骤与方案2016-06-02 10:55:01 来源:中国土地作者:刘锐在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等为核心内容的农村土地制度市场化改革提速的背景下,加快农村土地确权,集中化解长期积压、积累并可能激化的产权矛盾纠纷,是深化农村改革、夯实市场经济发展基础的需要。
根据我国土地及房屋财产权属争议、制度建设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展等实际情况,笔者提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基本原则、推进步骤和实施方案。
基本原则尊重历史。
一是尊重历史上的制度规范。
我国的土地权属历来由法律和政策共同调整,制度构成复杂且多变。
推进权属争议处理,首先要尊重历史上不同阶段、不同部门发布的不同规定,这不仅是容易被接受的,也是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基本法治原则的。
比如宅基地的“一户多宅”问题,不能以1998年《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户一宅”为标准搞绝对的“一刀切”,因为在1998年之前并没有这一要求。
现在处置历史上不同阶段形成的“一户多宅”,应当尊重不同时期的不同规定。
再如:禁止城市(镇)居民取得或受让宅基地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之后,实践中城市(镇)居民拥有宅基地的情况比较复杂,也应根据不同阶段的不同规定区别对待。
二是尊重历史上部分人的正当、合理需求。
在我国的一些地方,之所以未经审批的违法违规宅基地大量存在,与这些地方在建设用地指标限制背景下多年停止审批宅基地不无关系。
对于此类因为制度设计或者执行不当造成的“被动”违法违规,要和不具正当性违法违规区别开来。
面对现实。
一是要面对土地权属争议规模巨大、程度激烈,且在各类相关财产权利加速确权和登记过程中集中爆发的现实。
在以土地为核心的权属领域,违法违规建设、使用、流转等行为长期存在,纠纷矛盾累积量大面广,这是土地房屋确权与统一登记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机制建设,必须考虑到解决权属争议的艰巨性、长期性和阶段性特征,既要设计出常态化方案,也要准备好短期过渡措施。
二是要面对法律依据不足、且短期内难以到位的现实。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尤其是法律不足是当前制约土地确权和化解权属矛盾的主要因素。
囿于目前的立法体制和规划,这一问题不会很快得到解决。
因此,不能指望解决权属争议的一揽子法律制度一步到位。
但土地确权的实践不能停,也停不下来。
面对这种局面,可行的办法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出台针对性的政策性指导意见,以适当弥补法律制度缺乏的不足,并利用村民自治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集中处置权属争议。
三是要面对农村村民自治机制不健全的现实。
农村自治尤其是农村集体经济自治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一些村组存在强势群体控制等问题。
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涉及重大利益和复杂的法律政策,如果没有原则、没有底线地将疑难杂症推给所谓的村民自治,可能会制造更多、更大的问题。
汲取经验。
一是汲取地方在土地确权登记、化解权属争议实践中积累的经验。
在近年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一些地方大胆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如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湖北省夷陵区推行的“六权”确权,成都市在农村土地确权方面探索出的以村民议事会、监事会等为核心的村民自治,以及浙江、福建等地在推进宅基地确权方面做出的有益探索。
各地探索取得的经验难能可贵,应当及时总结提炼,适时推广,提高确权质量。
二是汲取域外的有益经验。
比如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61条规定:“在办理土地总登记期间,当地司法机关应设专庭,受理土地权利诉讼案件,并应速予审判。
”在土地总登记这一特殊时期,设立专庭并从速审判土地权利诉讼案件,这对于我国目前进行的类似于土地总登记的土地确权不无借鉴意义。
统筹协调。
一是要将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和正在进行的各类土地确权、土地制度改革及土地统一登记实践协调起来。
目前,农村各类土地确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及土地统一登记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这三项工作都将激起过去沉淀多年的潜在权属纠纷,使其集中凸显,从而增加权属争议解决的难度。
但也应当看到,这三项工作也为集中化解各类产权纠纷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因此,应当把握好时代的阶段性特征和改革的节奏,处理好过渡期和常态的关系,把这三项工作的推进与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统筹协调好,准确研判权属纠纷规模、类型,把控好解决权属纠纷的节奏,为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常态机制的建立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要统筹处理好纵横两大关系。
1.在纵向方面,协调好中央顶层设计、地方指导监督和村民充分自治的关系。
中央层面要强化顶层设计,尤其是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必须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尽快消除制度摩擦与矛盾,及时回应各地确权实践中已经梳理出的一些共性问题,即使法律一时无法到位,也要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或者释法释政,为地方推进土地确权指明方向,减少不必要的责任风险。
地方层面应强力推动,保证土地确权所需要的人、财、物,为基层民主治理营造环境、奠定基础、扫除障碍。
此外还要充分发挥基层民主治理的作用。
应当借鉴成都建立起的村民议事会、监事会等自治机制,在坚守自治范围、健全自治组织、遵循正当程序的基础上,通过自治组织化解纠纷、推进土地确权工作。
2.在横向方面,要处理好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关系。
在一个法治社会,司法是权利救济、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渠道和最终渠道,调解、村民自治、仲裁等途径化解土地权属纠纷的效果,最终要通过司法审判予以检验。
如果我们的确权和权属纠纷解决实践经不起司法的考验,将会引发复杂的社会矛盾。
因此,在土地确权和化解相关权属争议的过程中,要处理好行政和司法的关系,要以司法的尺度衡量行政和村民自治。
依法依规。
一是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明确规定,守住制度底线。
在土地确权和争议处理实践中,一些地方提出三条基本原则,即有法律法规政策的,按法律法规政策办;法律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村民民主协商解决;法律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协商又一时不能达成一致的个别问题,可以先放一放,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这三条原则所体现的就是依法依规原则,就是强调在权属争议解决中必须守住制度底线。
二是要按照法治的精神,原则推动、指导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
我国土地领域立法空白多,至今没有规范土地权利的《土地法》。
相对于变动不居的土地改革实践而言,权属及争议解决制度短缺严重,加之土地制度矛盾冲突现象突出,给预防、化解权属争议带来了不小困难,这种情况应按照法治的原则、精神、方式来推动权属争议解决。
推进步骤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机制建设分2020年前后两个阶段进行。
2020年之前为过渡阶段,这一阶段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服从、服务于土地确权、统一登记和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践需要,以低层次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同时加快常态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
2020年之后为常态化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土地权属争议的实体、程序法律逐步健全,制度构成中法律成为主体,解决方式中诉讼成为主渠道。
设计以上前后衔接的两大阶段,主要的考虑有:正在进行的农村土地确权和统一登记及相关制度改革将在2020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按照目前的改革部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在2017年底基本完成,随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纳入土地统一登记体系。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也将于2017年底结束,之后,将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开启全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同时,相应的制度建设也将加快进度。
考虑到上述重要工作都将于2017年底基本告一段落,以2020年为界划分过渡期和常态化阶段,是有现实可行性的。
这也意味着在2020年之后,中国社会将进入法治常态化的新时期。
因此,土地权属争议解决过渡期设定的最晚时间界点只能是2020年。
土地权属纠纷存量过大,随着确权、统一登记和制度改革的推进将集中爆发,并有可能引发增量的快速增加。
解决如此庞大且复杂的权属纠纷,常规的力量和渠道显然力不从心,必须综合运用立法、行政、司法,中央、地方和村民自治等各种力量、各种渠道一起发力。
同时,由于目前在土地权属和争议解决方面的立法欠账太多,而要成功补上这一课,要通过公开民主程序反复讨论、凝聚共识。
可以说,成熟、稳定的法律制度必须通过下位法律、政策等的升级换代实现。
实施方案在过渡期,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过渡期应急制度建设。
应对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土地统一登记过程中急需的制度空缺问题,立法或修法显然不是理想的选项,可行的途径是通过制定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规章或部委规范性文件,解决目前农村土地房屋权属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一户一宅”之“户”的标准、村民自治规则等具体实践问题。
二是推动建立土地确权登记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土地及相关产权法庭。
土地确权、纠纷解决和统一登记,须要解决的疑难杂症不少,而这在现有的分割管理体制下,仅仅依靠农业主管部门、国土主管部门或者相关登记机构的力量是无法有效解决的。
土地及相关财产权属问题的综合性、统一登记的复杂性要求在跨领域、跨行业的更为广阔的平台上讨论问题、研究对策。
这就要求借鉴国土部门疑难问题会审制度和建设部门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审核制度的经验,在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分别成立土地确权登记专家咨询委员会,及时研究解决确权登记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并对土地权属界定及争议解决制度建设提出咨询建议。
同时,为了应对过渡期大量土地权属诉讼审理的需要,提高审理的效率,借鉴交通法庭的经验,成立土地及相关产权法庭。
三是研究起草常态法律法规。
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须要研究制定、修改的法律并不少。
须要研究制定的法律包括《土地登记法》、《土地法》、《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须要修改的法律包括《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
在过渡期,力争这些法律制定、修改到位。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民商经济法教研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