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土受字()第号

一案,现已受理,特此通知。

年月日

土地使用权申请书(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申请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月日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土地使用权申请书 申请人:××省××市××制药厂 地址:××省××市××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引入外资扩大生产规模,进行基础建设,现依法申请生产用地8000平方米。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国家“七五”计划重点建设项目,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壮大,现已发展成为以制药为主,养殖、种殖、贸易为辅的大型企业集团,成为我国制药行业的排头兵。为进一步扩大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本厂于1995年与美国××制药公司共同出贵,拟建一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药品生产线,约需建厂房6座,科研楼一座,外籍科学家公寓一座,共占地约8000平方米。而目前我厂现有空地仅100多平方米,远远不能满足进一步扩大生产的需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根据《××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向××市人民政府上地管理部门提出如下用地申请:申请用地面积为8000平

方米,土地位置在本市之内,最好能与本厂旧址毗邻。以上申请,敬请批复。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市××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操作流程及要求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操作流程及要求 国土资源文秘网 (一)收案及审查 1、接收当事人要求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的申请书。申请事项不确切的要求重写。 2、要求提供相关依据,登记签收。清单给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 3、对文化水平低的,随时作问答记录。 4、填写收案呈批表,报主管或分管负责人签批,并确定承办人员。 5、确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情况:《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 除以上规定的外一般都应受理。 6、认为不应当受理的,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有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权。 7、送达不受理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签收。 8、不受理决定书送达时限,要求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受理及告知 1、认为应当受理的,给双方当事人或全权代理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2、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争议的对方。 3、送达受理通知,申请书副本同时附件要求举证内容

及时限。 举证内容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条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及承办人认为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手续。 4、有些证据当事人认为无法提供的,告知可以申请处理机关依法调取。 5、告知当事人承办此案组成人员,并争求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6、受理案件的主管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并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是否回避决定可以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7、告知双方在争议解决之前,维持争议标的的现状。 (三)调查取证 1、调查处理原则,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2、对举证材料要逐件审查,进行质证核实,包括调取的证据、询问记录、证人证言等。被质证人要签名,并注明质证意见。 3、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核对人签名。没有签章和核对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询问笔录要写明询问的时间、地址、问话人、记录人、在场人、被问人及简历,被问人与争议者之间的关系。问话主题要明确,语言要简明准确。需要迂回问话的,最终要归纳出主题,回答人答话繁杂无序的,问话人要及时归纳,重问被问人是还是不是。发现答话有疑问或者有新线索的,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申请书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县X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男,职务乡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三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 县XX 乡XX 村XX 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八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九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 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男,职务县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一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 县XX 乡XX 村二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四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十一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十二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于XX年8月2日作出的XX府处[XX]xx号《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 依法确认争议的“ XX林场” 土地权属归属XX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全体村民集体所有。 事实与理由: XX县XX乡XX村第1、2、4、11、12村民小组与XX县XX乡人民政府、xx乡xx村民委员会、xx村第3、5、6、7、 & 9、10村民小组争议的“ xx林场”土地权属,xx县人民政府于XX年8月2日作出黎府处[XX]6号《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国土资源部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统一制定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不再使用。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收件登记单 交件人收件人 申请人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电 话 委托代理人电 话 序号申请文件名称页数备注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名 称) 地址 法定 代表 人 职务 及电话 委托 代理 人 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 (名 称) 地址 法定 代表 人 职务 及电话 请 求 事 项 事 实 及 理 由 (本栏写不下可另附页) 附证据材料份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授权委托书 _____________(委托人)因与__________________土地权属争议一案,委托_____________(受委托人)代理。委托的代理事项和权限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文号)(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经审查,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厅)已受理,特此通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章) 年月日

土地权属争议就如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发布日期:2009-07-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组织或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权利创设,它是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而出现的,不能认为它仅仅只是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对此,在我国从法律到实践均得到了确认。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等而发生的争议。 目前,在我国土地权属争议发案率较高。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因为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权属、土地界限划分不清而引起的。有的土地权属争议是由于历史上遗留的问题造成的,如土改、河流改道新产生滩涂等原因而造成的土地权属纠纷;有的是由于土地登记制度及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引起的,如农村居民为使用宅基地而发生的宅基地争议,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征用土地争议等等。 土地权属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方式,该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这种授权性规定,有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是属人民政府管辖的事项,法院是无权受理此类权属争议民事案件的。法院对已受理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案件,如查明属此类权属争议,即应告之原告,由原告撤诉,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这里的审查,应只是形式上的审查,而不作实质审查,即只要查明双方当事人都持有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都不持有这种证书,就应作上述处理,而不应去确认谁的证书有效或无效。如果此类案件法院已经受理,在一审时已作出实体判决,或者案件经过一、二审判决,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在程度上应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该类案件的实质是法院没有管辖权,不存在中止诉讼,等人民政府确权后再做处理的问题。其次,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只能发生撤回上诉而不是撤回起诉的问题,所以不存在原告撤诉的问题。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综上,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途径是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协议内容合法与否,对于协议内容不合法的,应当予以修改,或确认协议因内容不合法而无效。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的案件性质应属行政诉讼),而不能不经过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姜梅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原则步骤与方案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原则步骤与方案 2016-06-02 10:55:01 来源:中国土地作者:刘锐在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等为核心内容的农村土地制度市场化改革提速的背景下,加快农村土地确权,集中化解长期积压、积累并可能激化的产权矛盾纠纷,是深化农村改革、夯实市场经济发展基础的需要。根据我国土地及房屋财产权属争议、制度建设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展等实际情况,笔者提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基本原则、推进步骤和实施方案。 基本原则 尊重历史。 一是尊重历史上的制度规范。我国的土地权属历来由法律和政策共同调整,制度构成复杂且多变。推进权属争议处理,首先要尊重历史上不同阶段、不同部门发布的不同规定,这不仅是容易被接受的,也是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基本法治原则的。比如宅基地的“一户多宅”问题,不能以1998年《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户一宅”为标准搞绝对的“一刀切”,因为在1998年之前并没有这一要求。现在处置历史上不同阶段形成的“一户多宅”,应当尊重不同时期的不同规定。再如:禁止城市(镇)居民取得或受让宅基地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之后,实践中城市(镇)居民拥有宅基地的情况比较复杂,也应根据不同阶段的不同规定区别对待。 二是尊重历史上部分人的正当、合理需求。在我国的一些地方,之所以未经审批的违法违规宅基地大量存在,与这些地方在建设用地指标限制背景下多年停止审批宅基地不无关系。对于此类因为制度设计或者执行不当造成的“被动”违

法违规,要和不具正当性违法违规区别开来。 面对现实。 一是要面对土地权属争议规模巨大、程度激烈,且在各类相关财产权利加速确权和登记过程中集中爆发的现实。在以土地为核心的权属领域,违法违规建设、使用、流转等行为长期存在,纠纷矛盾累积量大面广,这是土地房屋确权与统一登记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机制建设,必须考虑到解决权属争议的艰巨性、长期性和阶段性特征,既要设计出常态化方案,也要准备好短期过渡措施。 二是要面对法律依据不足、且短期内难以到位的现实。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尤其是法律不足是当前制约土地确权和化解权属矛盾的主要因素。囿于目前的立法体制和规划,这一问题不会很快得到解决。因此,不能指望解决权属争议的一揽子法律制度一步到位。但土地确权的实践不能停,也停不下来。面对这种局面,可行的办法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出台针对性的政策性指导意见,以适当弥补法律制度缺乏的不足,并利用村民自治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集中处置权属争议。 三是要面对农村村民自治机制不健全的现实。农村自治尤其是农村集体经济自治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一些村组存在强势群体控制等问题。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涉及重大利益和复杂的法律政策,如果没有原则、没有底线地将疑难杂症推给所谓的村民自治,可能会制造更多、更大的问题。 汲取经验。 一是汲取地方在土地确权登记、化解权属争议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在近年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一些地方大胆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如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湖北省夷陵区推行的“六权”

关于规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通知 2006-5-9 各国土资源管理所: 为了依法、公正、及时做好我县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贯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范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依据国土资厅发[2005]5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申请范围及要求 (一)申请的范围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2、单位与单位之间和发生在办事处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县国土资源局受理。 (二)申请的条件及要求 受理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依据。 2、当事人申请时应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和《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见附件10),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案件承办人员按规定要求填写《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收件登记单》(见附件9),备注栏内说明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3、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和《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4),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 1、申请人提出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受理单位将《土地权属争议

案件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送达给申请人,并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见附件1)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没有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2、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建议书》(见附件5),报人民政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 1、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后,各国土所作为具体承办单位,并指定承办人具体承办,负责具体调查工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2、调查人员应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及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对所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勘丈,绘制勘丈平面图,并由在场人签字。 3、做询问笔录时,第一要说明询问人的身份,说明调查人员是来办理什么案件的;第二要求被询问人说明自己的身份,任职经历,便于将来其询问笔录作为证据使用时具有说服力;第三询问的内容,要切入调查的正题,在工作中有必要拟定询问提纲,以免询问时遗漏,询问时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并尽量按照被询问人的表述如实记录;第四询问结束后,必须由两名工作人员在场签字,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对有涂改的内容由被询问人首尾按手印确认,最后被询问人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看后无误”,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由询问人现场宣读,并在笔录中注明由询问人宣读,然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 四、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解 1、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达成的应经双方当事人在《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见附件3)签名或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部门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2、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也应由双方签字,承办单位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合格后下达处理决定。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一: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 牡丹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 地址: 请求事项: 1、请求解决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2、请求解决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实事和理由: 1、关于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学校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从历史沿革来看,原卞庙学校土地,解放前是姓庞的私家园子,解放后,该庞家园子收归公有。高级社在庞家园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学校,北半部分作为学校的操场,卞庙社区的秦庄、黄庄、王庄、卞庙、前贾、后贾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卞庙学校土地从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为卞庙乡、十四营和学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庙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原庞家园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300元的价格出售给18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1959年春天,撤销卞庙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卞庙村街里,此后一直到2005年合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卞庙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以上事实证明,原卞庙学校土地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2、关于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原卞庙老地毯厂是1972年卞庙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卞庙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3亩。这块土地最先由卞庙大队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庙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臵至今。这2.69亩土地的农业税一直由整个卞庙行政村承担。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也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直政处〔2011〕7号 申请人:***,男,76岁,**村纳要屯人 委托代理人:***,男,43岁,**村纳要屯人 被申请人:***,男,63岁,**村村纳要屯人 第三人:***,男,73岁,**村村纳要屯人 委托代理人:***,男,34岁,**村村纳要屯人 第三人:***,男,46岁,***村村纳要屯人 案由:土地使用权属纠纷 申请人于2010年2月3日向本机关递交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要求调处与被申请人对翁体且、更亭逢大约三十亩土地发生的使用权属争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于2010年5月26日组成调处小组进行调查,2010年7月2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未果,于2011年3月9日作出直政发[2011]6号处理决定。2011年5月2日申请人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天峨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5日作出峨政复决字[201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直政发[2011]6号处理决定。本机关于2011年11月3日再次成立调处组进行调查,现已调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将争议地使用权属确定为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称:争议地翁体且、更亭逢在本屯1983年落实社员自留山时分给申请人户,并颁发有《土地承包使用证》(以下简称《证》),证中明确承包山的四至界限为:“左与一队土地交界,右

以牛路,上以梁,下以路”,此四至界限与其本人2009年11月16日在天峨县档案局查阅到的于1983年1月19日填写的纳要一、二队《落实社员自留山登记表》(以下简称《表》)中的四至界限“上以梁,下以路,右以牛路,左与一队土地交界”相符合,由于当时土地较多而对土地使用权不够重视,所以对于1987时被申请人的越界经营行为不加限制。1996年时任纳直村党支书兼纳要队队长的***以换发新证为由将原证收回,过后发下的新证没有填写自留山,只有水田,原证也没有归还申请人。而根据《表》所填写的土地分析,***户四至界限“上以梁,下以沟,左至果逢,右以沟为界”与申请人原来实际分得的:“上以路,下以沟,左至果逢,右以沟为界”不符。“路”与“梁”一字之差,造成路以上至梁这部分土地一地二主,引发土地使用权争议。 被申请人请求:将争议地使用权属确定为被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必须停止阻挠被申请人的合法生产开发活动的行为。 被申请人称:争议地在1983年纳要队落实社员责任山时分到被申请人户,1984年11月10填写后送发到被申请人户的《证》中明确写明:扒尾逢土地面积300亩。四至界限为东至河,南至沟,西至山顶,北至危逢。《证》中所填写的四至界限与被申请人2005年1月8日在天峨县档案馆查阅到的《表》中的四至界限“上以梁,下以沟,左至果逢,右以沟为界”表述方法虽有不同,但是能够明确其本人的承包山的四至界限相吻合。被申请人于1987年开始经营管理争议地,种下大约10亩杉木,5亩油茶,从未与谁出现争议。2000年砍伐纠纷地内杉木卖与丰龙队牙韩荣,后仍然管护到2009年11月3日再次开发造林之前从未发生任何纠纷。从所持有的证件与实际经营管理情况都能证明争议地权属归被申

土地权属申请书

土地权属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霍家村一组界内两条荒沟的所有权为一组村民所有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情况 松洲区夏家乡霍家村委会共有142户、740多口人。全村有五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各有自己的名称:一组霍家(村委会所在地)二组前水泉、三组后水泉、四组敖包沟、五组房身沟。各小组之间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地理位置,最远的距离有3公里,最近的也有1.5公里。每个小组都有自己的土地及边界(详见地图) 争议的土地位于一组村民所在地的南端,有一荒沟,叫前洞沟,又名二道沟。多少年来,一组村民一直在这条沟的两侧耕种、劳作(有两块地是二组村民与一组村民互换形成)再往南便是鸡冠山,属于另一村的边界,西北东,均属一组土地。与其它组均不搭边,历史上属于一组村民所有,一直由一组村民经营管理。 2000年春天,为防止水土流失,一组进行了治理,用推土铲将土坎推平,形成大坝,并在南侧斜坡挖了鱼鳞坑(见光盘) 2002年在李永任一组组长期间组织一组村民投入义务工在该荒沟内栽植了树木。当年发生火灾,部分树木被烧毁。2003年又组织一组村民进行了补种,大约有杨树150余棵,现该树木仍在。(一组村民李永、赵强证实)在沟内有一组村民赵强的承包地合同书。 2007年9月末,一组村民准备进一步治理该沟和山坡时,遭到村支书吴富的阻拦,说已发包给乡干部李某了。直到这时一组村民才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村民三十多人找到书记与其理论,书记说霍家村委会就是我说了算,愿哪告就哪告。 二主要事实 原来早在2000年12月30日,村委会就将这条荒沟以6000元的价格发包给了乡干部王清,承包期限为50年,用以偿还村委会的外债。 争议的第二块地是位于一组村民居住地村子中间的一条荒沟,该沟长约2.75公里,宽窄不一。这条沟将一组40户村民隔为南北两部分,此沟是一组村民出入的必经之地。在这条沟内有一组村民拦截大坝形成的承包地。 可在20007年9月12日承包给了刘枝(王清之妻)50年,承包费21000元。 两份合同,村委会均未征得一组村民的同意而擅自对外发包。不但侵害了一组村民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而且也剥夺了一组村民的优先承包权。 上述事实有书证赤峰市土地管理局于1993年土地勘查时制作的《霍家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村民承包地合同书及本村其它组证人三组、四组组长李祥、郑海、本组当时的负责人王永的证言证实,与书证相互印证。 事实证明:该争议的两条荒沟属一组村民所有,村委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擅自发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理由 1、从两条荒沟的历史沿革看 早在人民公社时期,该荒沟就属一组村民所有,由一组(一队)经营、管理,沟的上下沿均为一组的土地直到现在也未改变(有证人李彦、李祥、董瑞清、郑海证实) 2、从两条荒沟的历史形成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这两条沟很窄,也不象现在这么深,

土地使用权争议申请书——【范文】.doc

合同编号:土地使用权争议申请书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Word模板A4打印标准格式可随意修改

土地使用权争议申请书 xx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 地址: 请求事项: 1、请求解决原xx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2、请求解决原xx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

题。 事实和理由: 1、关于原xx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xx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xx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xx行政村,因此原xx学校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xx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从历史沿革来看,原xx学校土地,解放前是姓庞的私家园子,解放后,该庞家园子收归公有。高级社在庞家园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学校,北半部分作为学校的操场, xx社区的秦庄、黄庄、王庄、xx、前贾、后贾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xx学校土地从________年至________年春天,先后为xx乡、十四营和学校共同使用。________年xx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原庞家园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300元的价格出售给18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________年春天,撤销xx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xx村街里,此后一直到合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xx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以上事实证明,原xx学校土地一直由xx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 国家和城镇集体单位 长期、连续使用农民集体土地作为农业用途,土地所有权归国家 所有 一、争议当事人 申请人:甲村 被申请人:乙农场 二、争议的基本情况 争议土地自1951年土改后就属于甲村几十户村民,以其持有的当地县政府于1951年11月签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为凭。该幅土地历经1956年的高级合作社和1958年的人民公社,一直属于该村集体所有并耕种。1962年7月23日,该生产大队因地多人少,把该幅土地赠予了丙大队进行长期自由耕作,合约中单列一条所有权归属问题:“甲方赠送土地所有权给丙方永远所有,甲方是无条件赠送”。而事实上作为受赠方丙大队并没有“长期自由耕作”。因不熟悉水稻生产,经不住蚂蟥叮咬的考验,不到一年便全部撤回老家。1963年,县政府为解决“土劳”矛盾,把该幅土地从“拥军”的角度转交给了当时驻该村某部队,并经营13年之久。1976年2月,部队撤离时,由当时的县革命委员会牵头,又把该幅土地移交给了市乙农场经营。1990年9月19日,经市农经委牵头,乙农场与甲村又签订协议,把该幅土地转包给了

该村经营管理。2002年3月31日,甲村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对该幅土地享有使用权的事实。 三、处理意见及适用法律法规 市国土资源局经多方调查取证认为,根据当地县政府于1951年颁发的土地所有证,该幅土地所有权原来确实属于甲村,但是,由于该幅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丙大队于1962年7月23日签订了赠送土地合约,致使该村丧失了对该幅土地原有的实体权利。丙大队在受赠不到一年时间因不适应耕作,又自动放弃了对该幅土地行使权利。1963年经县政府批准,将该幅土地转让给当地驻军作为农副业用地,部队连续使用土地达13年,1976年因部队调防,经县革委会同意,将该幅土地移交给乙民。1990年9月19日,经市农经委牵头,农场又将该幅土地的经营使用权转包给甲村,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至此,进一步说明该村已经承认该幅土地不为本村所有的事实。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查处理有关问题释义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查处理有关问题释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供需矛盾以及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争议(纠纷)等问题日渐突出。为合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办法,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并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我州是一个农业和牧业大州,由于历史和人为的原因,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土地(草场)权属争议(纠纷)。虽然各县(市)都做了积极的调处,但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是因为部分县(市)处理土地草场权属争议机构不健全、处理程序不当、方法欠缺、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等,使得因土地草场纠纷得不到圆满解决致使群众集体或个人越级上访的问题时有发生。对此,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和各级业务部门高度重视,专门下发文件,就州直各县市成立处理土地草场纠纷机构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人员、经费、交通工具等落实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州直各级人民政府在处理土地草场权属争议工作中的行为,预防和杜绝群众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做到责权分明、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州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0年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经过长时间调查研究,专门研究制定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土地纠纷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并经伊犁州人民政府2007年第51次州长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已印发直属各县(市)执行。 下面,我就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查处理的要求、程序、土地草场权属争议会审制度、土地权属争议调查统计表的填写要求以及国土资源部就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有关 表格填写要求等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土地草场权属争议(纠纷)的含义、调查处理的原则、依据及要求、范围及责权区分 (一)土地、草场权属争议的概念 1、土地权属的含义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权利的归属,即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及他项权利。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以下特性: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依法取得。土地权属的取得方式和程度,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上有严格的规定,违反规定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江西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

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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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
?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第 6 号令 ? 【颁布时间】1991 年 11 月 14 日 ? 【生效时间】1991 年 11 月 14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权限 第三章 调处程序 第四章 处理原则和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维护社 会的安定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 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均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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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应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原则,保护全民所有制 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必须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贯彻协商为主,分级调处,有利生产, 便于管理的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过程中,各方应当做到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依法办 事。
第四条 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 的附着物。严禁借土地权属争议聚众闹事、行凶、械斗,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处。县(市、区, 下同)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纠纷调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调处部门)负责办理调处 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对调处工作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各级调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管辖权限
第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按下列规定确定管辖:
(一)发生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县人民政府管辖;
(二)发生在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内跨县的,由所在地行政公署或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辖;
(三)发生在省内跨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的,由省人民政府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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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申请书【精品范文】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申请书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县x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男,职务乡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三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x组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组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八组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九组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组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男,职务县长。第三人:xx县xx乡xx村一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二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四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十一组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十二组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2日作出的xx 府处[2011]xx号《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 2、依法确认争议的“xx林场”土地权属归属xx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全体村民集体所有。 事实与理由: xx县xx乡xx村第1、2、4、11、12村民小组(下统称第三人)与xx县xx乡人民政府、xx乡xx村民委员会、xx村第3、5、6、7、8、9、10村民小组(下统称申请人)争议的“xx林场”土地权属,xx县人民政府(下称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2日作出黎府处[2011] 6号《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下称《决定书》),该《决定书》将争议的“xx林场”土地权属划归第三人所有,并于2011年8月29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决定书》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其处理决定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 牡丹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 地址: 请求事项: 1、请求解决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2、请求解决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实事和理由: 1、关于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学校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从历史沿革来看,原卞庙学校土地,解放前是姓庞的私家园子,解放后,该庞家园子收归公有。高级社在庞家园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学校,北半部分作为学校的操场,

卞庙社区的秦庄、黄庄、王庄、卞庙、前贾、后贾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卞庙学校土地从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为卞庙乡、十四营和学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庙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原庞家园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300元的价格出售给18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1959年春天,撤销卞庙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卞庙村街里,此后一直到2005年合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卞庙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以上事实证明,原卞庙学校土地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2、关于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原卞庙老地毯厂是1972年卞庙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卞庙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3亩。这块土地最先由卞庙大队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庙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臵至今。这2.69亩土地的农业税一直由整个卞庙行政村承担。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也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和处理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和处理原则 2011-04-20 09:51:49 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范围比较广泛。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种:国有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即村农民集体之间、村内两个以上经济组织之间,乡(镇)农民集体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者之间;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国有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这里没有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者与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争议,原因在于集体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程度不高,缺乏充分的财产权地位,所以,在发生这类争议时一般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出面解决。当前涉及比较多的争议有: (1)军队与地方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 (2)涉及宗教团体的土地权属争议;(3)涉及铁路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 (4)涉及水利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 (5)涉及民航、石油、冶金等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 (6)个人宅基地土地权属争议; (7)其他。 2、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 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争议、土地使用权争议和土地他项权利争议。 (1) 土地所有权争议 土地所有权争议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争议、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包括乡(镇)农民集体之间、村农民集体之间、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 (2) 土地使用权争议 土地使用权争议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大多为单位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和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等。 (3)土地他项权利争议 土地他项权利争议是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外的土地权利而发生的争议,

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分析

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分析 【案情】洋景村、石湖村和富新村是博罗县柏塘镇下属的三个行政村,地理位置相邻接壤。1957-1958年间,在当时大搞兴修水利、增产增收的形势下,石湖村与洋景村协商,并取得了该村的同意,使用了洋景村辖区内的两块土地,面积分别为24.7亩、13.4亩,修筑了两个山塘,面积大的山地叫“直径”山塘。1957年冬建,1958年建成使用。面积小的叫“山猪斗”山塘,1957年冬建成使用。由于两个山塘建成后,计划主要是灌溉石湖村的土地,因而在筑两个山塘时,所需劳动力主要是由石湖村负责,洋景村主要提供所需土地。富新村是1958年新丰江水库移民,移居柏塘时属石湖辖内的几个生产队(1978年从石湖村分出),因迁来时忙于建设家园,故当时地方政府未予分配修筑山塘的任务。但富新村属下有80%土地的用水依赖于“直径”山塘。山塘建成后,三个村的村民一直和睦相处,共同灌溉使用。因山塘所在位置靠近洋景村,石湖村在筑两个山瑭时曾口头表态过,由洋景村负责山塘的管理,并在保证灌溉用水的前提下,同意洋景村放养鲜鱼,所得收益亦归洋景村。1986年三个行政村的上级政府柏塘区公所,为了加强对山塘的管理,以养鱼与蓄水灌溉的矛盾难于解决为由,作出了…直径’、‘山猪斗’两个山塘养鱼、灌溉和其他管理权,从1986年4月15日起归石湖村所有”的决议。1998年间,因两山塘的水面养殖发包权问题引起争议,柏塘镇政府于1998年3月10日和3月13日,作出处理意见,均维持1986年柏塘区公所的决议。洋景村不服,用书面向省政府、博罗县政府投诉,提出要求撤销柏塘区公所1986年4月14日的决议,恢复其对两个山塘的管理权。与此同时,富新村亦向县政府提出,应得到“直径”山塘的使用权,确保农业灌溉。 【处理】直径、山猪斗两个山塘建于1957年,根据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二条规定,社员所有的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故建山塘时其土地已收为洋景高级社集体,不属于当时的自然村集体。两个山塘建成后,灌溉受益一直是洋景、石湖、富新辖下的村民小组水田。1962年“四固定”时,两个山塘有否确权哪个生产队或生产大队,各方均无法提供充分依据加于认定。两个山塘的修建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农田灌溉。三个行政村的村民已共同连续使用了两个山塘几十年。根据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撤销柏塘区公所1986年作出的两个山塘的所有权、使用权只归石湖村的决议。重申明确“直径”山塘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洋景、石湖、富新三个村共同所有;“山猪斗”山塘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洋景、石湖两村共同所有。博罗县政府作出上述裁决后,石湖村不服,先后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和博罗县人民法院起诉,市人民政府及博罗县人民法院均维持博罗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 【评析】本案是一起因土地权属引起的争议案件,涉及到三个行政村,时间长达15年,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这类土地权属案件时,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合理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解决。由于历史原因,建国后,我国的土地权属经历了土地改革、互助组、合作化、人民公社等演变过程,在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过程中,加上人们的土地权属意识淡薄,土地权属出现了混乱。所以,中共中央1962年9月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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