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操作流程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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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查处理有关问题释义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查处理有关问题释义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查处理有关问题释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供需矛盾以及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争议(纠纷)等问题日渐突出。

为合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办法,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并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

我州是一个农业和牧业大州,由于历史和人为的原因,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土地(草场)权属争议(纠纷)。

虽然各县(市)都做了积极的调处,但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是因为部分县(市)处理土地草场权属争议机构不健全、处理程序不当、方法欠缺、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等,使得因土地草场纠纷得不到圆满解决致使群众集体或个人越级上访的问题时有发生。

对此,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和各级业务部门高度重视,专门下发文件,就州直各县市成立处理土地草场纠纷机构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人员、经费、交通工具等落实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州直各级人民政府在处理土地草场权属争议工作中的行为,预防和杜绝群众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做到责权分明、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州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0年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经过长时间调查研究,专门研究制定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土地纠纷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并经伊犁州人民政府2007年第51次州长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已印发直属各县(市)执行。

下面,我就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查处理的要求、程序、土地草场权属争议会审制度、土地权属争议调查统计表的填写要求以及国土资源部就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有关表格填写要求等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土地草场权属争议(纠纷)的含义、调查处理的原则、依据及要求、范围及责权区分(一)土地、草场权属争议的概念1、土地权属的含义土地权属是指土地权利的归属,即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及他项权利。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正文:----------------------------------------------------------------------------------------------------------------------------------------------------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

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

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
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提起诉讼:当一方认为自己对一块土地拥有所有权,并且与另一方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土地权属诉讼。

诉讼需要陈述自己的所有权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2. 立案审查:法院会对诉讼进行立案审查,检查诉讼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如果材料符合要求,法院会受理诉讼,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3. 调查取证:法院会根据诉讼双方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以确定土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

4. 开庭审理:庭审是诉讼的重要环节,双方会在法院进行面对面的辩论。

法院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判断和决定。

5. 判决或调解:法院根据法律判断和证据状况,作出裁决或调解决定。

当事人可以根据判决进行上诉。

6. 执行判决:如果判决生效,败诉一方需要履行判决内容,包括移交土地权属和支付赔偿等。

如有拒执行行为,可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可能因国家、地区和
具体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当事人在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遵守相关法律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处依据和证据第三章调处管辖和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权属纠纷,是指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权属纠纷。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权属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调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以上相应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土地、山林、水利的混合性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上述一个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负责调解,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该混合性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权属纠纷调处机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第五条权属纠纷的调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充分协商,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权属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申请调处。

权属纠纷当事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11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1995年12月18日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管理第六条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照本章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二)跨乡级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了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方案

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方案

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方案为加强对全市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领导,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及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化解在农村土地确权、农垦退场改革及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土地林地争议问题,努力构建和谐**,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二、工作任务目标工作任务:依法调处全市已经排查出的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1029宗,以及今后发生的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妥善化解矛盾,维护土地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工作目标:力争每年调处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300宗,用3-5年时间基本解决已排查出的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问题。

三、工作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

坚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尊重历史和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

坚持协商解决为主,依法裁决为辅的原则。

四、成立工作机构成立**市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调处的具体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陈正杰兼任,副主任由组成。

各镇成立“镇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公室”。

主任:各镇镇长。

副主任:分管副镇长。

成员:从各镇政府相关部门抽调3名精干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1、受理和调查处理镇内个人之间的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2、受理和调查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3、受理、调查、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各国营农场要成立专门机构,抽调力量全力配合市开展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调处工作。

五、职责分工办公室下设资料组、跨市县组、乡镇一组、乡镇二组、场社组等五个工作小组。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代理人考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代理人考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土地代理人考试说明一、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归属方面的争议。

为了确保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和明确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调查处理办法。

以下是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一般流程:1. 受理申请:当土地权属争议发生时,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请调查处理。

申请需要包括争议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等。

2. 调查取证:地方政府组织调查人员对争议土地进行实地勘查,并采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所有权证书、地籍资料、权利人申请材料等。

3. 听证程序:地方政府会组织听证会,邀请相关当事人和证人提供证词,并对争议进行充分的辩论和质证。

4. 调查报告:根据调查取证和听证结果,地方政府会编制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报告。

报告应包括争议的事实、证据、相关法律依据和调查人员的意见等。

5. 裁决或调解: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调查报告进行裁决,确认土地权属归属。

如果当事人同意,也可进行调解,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6. 上诉程序:如果当事人对地方政府的裁决或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上诉,将争议提交上级法院或行政机关进一步解决。

二、土地代理人考试为了保障土地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严谨性,各国普遍设立了土地代理人考试。

土地代理人是指从事土地管理和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以下是土地代理人考试的一般内容:1. 考试科目:土地代理人考试一般包括土地管理法规、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土地测量技术和土地管理实务等科目。

2. 考试形式:土地代理人考试一般设有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笔试主要测试考生对土地法规和调查处理办法等知识的掌握程度,面试主要测试考生对实际操作和问题解决的能力。

3. 考试要求:土地代理人考试要求考生具备扎实的土地管理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

考生需要熟悉土地法规,了解土地权属调查处理的流程和方法,具备基本的土地测量和地籍管理技术。

4. 考试时间和地点:土地代理人考试的时间和地点一般由地方行政机关或专业考试机构确定,并进行公告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7日颁布日期:20020927 实施日期:20021201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处依据和证据第三章调处管辖和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权属纠纷,是指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权属纠纷。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权属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调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以上相应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土地、山林、水利的混合性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上述一个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负责调解,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该混合性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权属纠纷调处机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第五条权属纠纷的调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充分协商,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权属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申请调处。

权属纠纷当事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因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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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操作流程及要求
国土资源文秘网
(一)收案及审查
1、接收当事人要求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的申请书。

申请事项不确切的要求重写。

2、要求提供相关依据,登记签收。

清单给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

3、对文化水平低的,随时作问答记录。

4、填写收案呈批表,报主管或分管负责人签批,并确定承办人员。

5、确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情况:《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

除以上规定的外一般都应受理。

6、认为不应当受理的,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有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权。

7、送达不受理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签收。

8、不受理决定书送达时限,要求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受理及告知
1、认为应当受理的,给双方当事人或全权代理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2、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争议的对方。

3、送达受理通知,申请书副本同时附件要求举证内容
及时限。

举证内容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条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及承办人认为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手续。

4、有些证据当事人认为无法提供的,告知可以申请处理机关依法调取。

5、告知当事人承办此案组成人员,并争求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6、受理案件的主管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并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是否回避决定可以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7、告知双方在争议解决之前,维持争议标的的现状。

(三)调查取证
1、调查处理原则,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2、对举证材料要逐件审查,进行质证核实,包括调取的证据、询问记录、证人证言等。

被质证人要签名,并注明质证意见。

3、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核对人签名。

没有签章和核对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询问笔录要写明询问的时间、地址、问话人、记录人、在场人、被问人及简历,被问人与争议者之间的关系。

问话主题要明确,语言要简明准确。

需要迂回问话的,最终要归纳出主题,回答人答话繁杂无序的,问话人要及时归纳,重问被问人是还是不是。

发现答话有疑问或者有新线索的,
一追到底,问个明白。

5、记录人在记录前要与问话人勾通,目的要统一。

记录要如实,不能规避被问人的真实意识。

在没有听懂答话时,可以补充问话。

6、问话结束后,将笔录交给被问人查看或宣读,要告知被问人“如有错记、漏记,记述不清的,可以在下面更正,补正和表白。

最后被问人、在场人、问话人当场都在笔录上签名。

记录有改动的地方,是谁的答话让谁捺指印。

记录人要随时注明某手某指印。

7、对争议宗地使用时间起止,使用人的更迭及关系一定问清。

8、对批文的签章,时间真伪要审查,必要时调取原件核实。

9、现场勘查、制图,对争议宗地坐标、四至、参照物要标清。

当事人能签章的要签章,不能签章的,要有争议宗地所在地的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

10、灵活运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11、对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要求写明证人的身份、住址、通讯、与争议人及争议事实的关系,是听说的、是经办的、是亲眼见的,还是争议者要求证明的或主动作证的,否则证言无效。

一定要附证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拟写调查报告
基本内容、格式
1、标题:关于与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报告。

2、争议双方当事人及代理简历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身份、现住址、通讯、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等。

3、双方争议的主要事实及要求分别简述。

4、调查认定的事实。

5、承办人认为、即认为各方理由成立与否及应认定的依据、并要结合法条规定精神论述。

(五)组织调解
1、调解方式
(1)能坐在一起的通知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到指定地点按时间进行面对面调解。

(2)不能通知到一起的,分别争求调解意见。

(3)当事人分别写出书面调解意见,交换后再提出同意哪些,不同意哪些,再提出新的意见。

2、记好调解笔录,内容格式是:与为争议调解笔录。

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与人、调解事项,分别发表意见,归纳达成协议事项,不能达成的事项,分别签名捺印。

3、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格式及内容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4、送达调解书,签署送达回证。

5、在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抄报上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六)处理意见
1、对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承办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意见,附上调查报告)。

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参照的规范文件等,要引用到具体章节或条、款、项、目。

名称要全称,必要时要
注明该法的施行时间。

3、听证(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4、分析、认定、否定的理由。

5、处理意见
6、各方均无权属凭证或依各方提供的凭证难以认定权属,由县级人民政府裁定。

(七)研究决定
1、国土资源局或乡级人民政府土管所召开有关人员会议。

2、承办人员回报书面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需要说明的问题也要求是书面的。

3、研究人员自己要记录,回报材料尽量做到参与研究人员人手一份,回报情况与书面材料不一致的,要重新写调查报告及意见。

4、研究记录,存档一份,附卷一份,内容有研究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回报人、列席人、议题,表决权人分别意见,主持人归纳决定意见,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可保留,参加人签名。

5、主持人在呈批表签署决定意见。

(八)制作调查处理意见报告
1、这个报告是根据研究决定的情况制作。

其内容格式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并应在研究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2、同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代政府拟定处理决定,告知诉权。

九、送达决定书参照《民事诉讼法》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十、按以上规程的文书及相关材料整卷装订,卷后预留三页空白纸,备装复议,起诉,执行有关材料,统一编页码序号,及时存档。

十一、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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