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分析
法律纠纷土地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土地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其中不乏一些典型的法律纠纷案例。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土地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简介本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08年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拥有的某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转让款,乙公司也按照约定进行了土地开发。
然而,在土地开发过程中,乙公司发现该地块存在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导致项目无法顺利进行。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协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但甲公司以自身无能为力为由拒绝。
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甲公司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责任?3. 乙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有义务保证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
然而,甲公司未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助乙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乙公司无法正常进行土地开发,已构成违约。
2. 如果甲公司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甲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甲公司应协助乙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乙公司能够顺利进行土地开发。
(2)赔偿损失:由于甲公司违约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开发成本、停工损失、设备折旧等。
土地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土地权属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双方相邻的土地存在权属争议。
张某认为,其家族世代居住于此,该土地属于其家族所有;而李某则声称,该土地是其祖先购买,应属于其家族所有。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多次发生争执。
案情经过:1. 纠纷起因:张某家族世代居住在争议土地附近,自认为对该土地拥有所有权。
李某家族则认为,其祖先在清朝时期购买该土地,并世代耕种,因此拥有所有权。
2. 争执升级:由于双方均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土地的所有权,纠纷逐渐升级。
在争执过程中,双方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受伤。
3. 寻求法律途径:双方均意识到,继续争执下去无法解决问题,于是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诉讼过程:1. 起诉: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2. 答辩:李某答辩称,其家族对争议土地拥有所有权,并提供了一份购买土地的契约作为证据。
3. 证据交换: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契据、家族族谱、证人证言等。
4. 庭审调查:法院依法组织庭审,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和核实。
5.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购买土地契约系真实有效,且其家族世代耕种该土地,形成了事实上的所有权。
张某虽认为其家族世代居住于此,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所有权。
因此,法院判决该土地归李某家族所有。
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法行使土地所有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土地纠纷主要源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法院最终判决该土地归李某家族所有。
这主要是因为李某提供的购买土地契约真实有效,且其家族世代耕种该土地,形成了事实上的所有权。
法律纠纷土地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我国某市的一起土地纠纷案件,原告为甲公司,被告为乙公司。
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
甲公司于2005年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一块面积为100亩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甲公司进行土地开发过程中,乙公司声称该地块部分属于其所有,要求甲公司停止开发并退还部分土地。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甲公司是否拥有该地块的全部土地使用权?2. 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乙公司主张的权利是否合法?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且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
同时,法院还调取了相关政府部门和土地登记机关的文件,证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归甲公司所有。
2. 争议焦点分析(1)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且已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因此,甲公司拥有该地块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2)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乙公司主张的权利依据是其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协议,但该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土地权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因物权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法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其主张的权利丧失法律依据。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乙公司主张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土地使用权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
争地权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土地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权利。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市场的活跃,土地权属纠纷日益增多,成为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争地权法律案件为例,分析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
案件名称:甲乙两村争地权纠纷案案件基本情况:甲村和乙村相邻,两村均有部分土地位于村界附近。
近年来,随着周边地区经济的发展,部分村民开始对村界附近的土地进行开发,导致甲乙两村对部分土地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
甲村认为,争议土地自古以来就属于甲村所有,而乙村则认为,争议土地在历史上有过多次变更,且部分村民已在此土地上居住多年,应属于乙村所有。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问题;2. 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对争议土地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3. 村民个人在争议土地上的权益如何界定;4. 争议解决的法律程序及法律适用。
三、案件分析1. 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问题甲村和乙村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存在争议。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历史档案资料,包括土地登记簿、地籍图、村志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争议土地在历史上确实存在过权属变更,但无法明确界定归属;(2)在历史上,争议土地曾有过被政府征收的经历,但具体征收时间和范围无法确定;(3)在争议土地上,部分村民已居住多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土地使用关系。
2. 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对争议土地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在争议发生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曾对争议土地进行了调查处理,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法院认为:(1)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程序合法;(2)处理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甲乙两村的利益,但存在一定的不足。
3. 村民个人在争议土地上的权益如何界定法院认为,村民个人在争议土地上的权益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界定:(1)尊重历史权属关系;(2)考虑村民的实际使用情况;(3)平衡甲乙两村的利益。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市XX村位于城市近郊,随着城市扩张,该村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XX市政府决定征收该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具体案情如下:1. 征收范围:XX村集体土地共计1000亩,其中耕地800亩,林地200亩。
2. 征收目的:用于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园等基础设施建设。
3. 征收方式:政府与村集体签订征收协议,按地类、面积、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4. 补偿标准: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0万元,林地补偿标准为每亩5万元。
5. 安置方式:提供货币补偿和安置房两种方式。
6. 纠纷焦点: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房面积不足,要求提高补偿标准或提供更多安置房。
二、法律分析1. 关于征收程序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征收公告、听证、补偿安置方案等。
本案中,XX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程序,包括发布征收公告、召开听证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等,程序合法。
2. 关于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地价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XX市政府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等因素,确定了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理由如下:(1)补偿标准未考虑市场因素。
村民认为,随着城市扩张,土地价值逐年提高,补偿标准应相应提高。
(2)补偿标准未考虑土地用途变化。
村民认为,征收后的土地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偿标准应高于原土地用途。
针对以上两点,分析如下:(1)关于市场因素,虽然土地价值逐年提高,但补偿标准并非仅考虑市场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土地用途、等级、地价等因素。
因此,本案中补偿标准未考虑市场因素,并不违法。
(2)关于土地用途变化,虽然征收后的土地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但补偿标准仍应考虑原土地用途。
土地权属争议案例评析

土地权属争议案例评析一、案例一:邻里之间的“方寸之争”(一)案例详情。
老张和老李是邻居,两家房子中间有一块小小的空地,大概也就十几平方米。
这块地原本是一片荒草丛生的地方,谁也没太在意。
但最近,老张想在这块地上搭个小棚子,用来放一些农具啥的。
老李知道后可不干了,他说这块地是他家的,当初盖房子的时候就留着是自家院子的一部分,只是一直没顾得上打理。
老张觉得莫名其妙,他说自己在这住了这么多年,从来没听老李说过这块地是他家的,而且自己一直觉得这块地是公共的闲置地。
于是,两人就吵得不可开交,甚至差点动手。
(二)评析。
1. 证据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证据就成了关键。
老张说他一直以为是公共地,但是没有任何书面的或者能证明是公共用地的依据。
老李呢,说当初盖房子留作院子,可也拿不出当时的规划图或者相关的土地证明。
这就像两个人在争一个宝藏,但是谁都没有藏宝图。
如果老李能找到当年盖房子时的宅基地规划图之类的东西,上面标明这块地属于他家院子范围,那他就占理了。
可如果都没有证据,那就只能根据一些其他的情况来判断了。
2. 历史使用情况。
从历史使用情况来看,虽然老张没有主张过这块地是自己的,但是这么多年这块地一直是荒着的,老张也没有侵犯到这块地的情况,这也不能说明老李就对这块地拥有权属。
老李说一直没顾得上打理,但没打理也不代表就拥有土地权属。
这就好比你有一颗种子,你把它扔在地里一直不管,不能就说这片地就是你的种种子专属地了。
3. 解决途径。
他们应该先找村里的长辈或者村委会来调解。
村里的长辈可能知道一些关于这块地的历史情况,村委会也有一些关于村里土地规划的基本信息。
如果调解不成,就可以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权。
土地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调查取证,比如查看村里的历史档案、询问周边邻居等方式,来确定这块地到底归谁。
二、案例二:企业与农民的土地纠葛。
(一)案例详情。
有一个企业要扩建厂房,看上了村边一块土地。
这块土地是村里一些农民的耕地。
企业和村里的部分干部达成了协议,说是要租这块地。
法律土地权属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村与乙村相邻,双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
甲村认为,双方争议土地位于甲村集体土地上,应归甲村所有;乙村则认为,该土地历史上一直属于乙村集体所有,应归乙村所有。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双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情况;2. 双方争议土地的权属依据;3. 法院应如何处理双方争议。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发现以下情况:(1)甲村、乙村均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乙村集体所有。
(2)自清朝至解放前,甲村、乙村均未发生过土地权属纠纷。
(3)解放后,甲村、乙村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
2. 争议土地的权属依据(1)甲村提供的权属依据:甲村能提供清朝时期的地契、土地登记簿等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集体所有。
(2)乙村提供的权属依据:乙村能提供清朝时期的地契、土地登记簿等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乙村集体所有。
3. 法院审理意见法院认为,双方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乙村集体所有,但在解放后,甲村、乙村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争议土地的权属应以解放后的实际情况为准。
综上,法院判决:1. 双方争议土地归甲村所有;2. 乙村应向甲村支付相应补偿。
四、案件评析1. 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审理应注重历史权属情况在审理土地权属纠纷案件时,法院应注重调查了解双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情况。
本案中,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了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乙村集体所有,为后续审理奠定了基础。
2. 解放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的,应以实际情况为准本案中,甲村、乙村在解放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判决争议土地归甲村所有。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土地权属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保护。
3. 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审理应注重公平公正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土地纠纷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XX村位于市区边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集体土地逐渐成为房地产开发的热点。
近年来,该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频发,严重影响了村民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本案涉及的纠纷主要是关于某地块的使用权归属问题。
二、案情简介200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市XX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XX村集体土地中的一块面积为100亩的地块租赁给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0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在该地块上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村民李某、张某等认为该地块属于其个人或家族的祖业,对开发公司的开发行为提出了异议。
随后,村民李某、张某等与村委会及开发公司就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
2010年,村民李某、张某等向某市XX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确权申请,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的所有权。
XX区人民政府经调查后,认为涉案地块的使用权归村委会所有,驳回了村民的行政确权申请。
2011年,村民李某、张某等不服XX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村民李某、张某等还向某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的所有权。
三、法院审理某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村民李某、张某等的民事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涉案地块的相关历史资料,并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涉案地块的历史权属资料表明,该地块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一直属于XX村集体所有,村民李某、张某等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地块享有所有权。
2. 村委会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 村民李某、张某等在合同签订后提出异议,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1. 驳回村民李某、张某等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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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分析【案情】洋景村、石湖村和富新村是博罗县柏塘镇下属的三个行政村,地理位置相邻接壤。
1957-1958年间,在当时大搞兴修水利、增产增收的形势下,石湖村与洋景村协商,并取得了该村的同意,使用了洋景村辖区内的两块土地,面积分别为24.7亩、13.4亩,修筑了两个山塘,面积大的山地叫“直径”山塘。
1957年冬建,1958年建成使用。
面积小的叫“山猪斗”山塘,1957年冬建成使用。
由于两个山塘建成后,计划主要是灌溉石湖村的土地,因而在筑两个山塘时,所需劳动力主要是由石湖村负责,洋景村主要提供所需土地。
富新村是1958年新丰江水库移民,移居柏塘时属石湖辖内的几个生产队(1978年从石湖村分出),因迁来时忙于建设家园,故当时地方政府未予分配修筑山塘的任务。
但富新村属下有80%土地的用水依赖于“直径”山塘。
山塘建成后,三个村的村民一直和睦相处,共同灌溉使用。
因山塘所在位置靠近洋景村,石湖村在筑两个山瑭时曾口头表态过,由洋景村负责山塘的管理,并在保证灌溉用水的前提下,同意洋景村放养鲜鱼,所得收益亦归洋景村。
1986年三个行政村的上级政府柏塘区公所,为了加强对山塘的管理,以养鱼与蓄水灌溉的矛盾难于解决为由,作出了…直径’、‘山猪斗’两个山塘养鱼、灌溉和其他管理权,从1986年4月15日起归石湖村所有”的决议。
1998年间,因两山塘的水面养殖发包权问题引起争议,柏塘镇政府于1998年3月10日和3月13日,作出处理意见,均维持1986年柏塘区公所的决议。
洋景村不服,用书面向省政府、博罗县政府投诉,提出要求撤销柏塘区公所1986年4月14日的决议,恢复其对两个山塘的管理权。
与此同时,富新村亦向县政府提出,应得到“直径”山塘的使用权,确保农业灌溉。
【处理】直径、山猪斗两个山塘建于1957年,根据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二条规定,社员所有的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故建山塘时其土地已收为洋景高级社集体,不属于当时的自然村集体。
两个山塘建成后,灌溉受益一直是洋景、石湖、富新辖下的村民小组水田。
1962年“四固定”时,两个山塘有否确权哪个生产队或生产大队,各方均无法提供充分依据加于认定。
两个山塘的修建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农田灌溉。
三个行政村的村民已共同连续使用了两个山塘几十年。
根据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撤销柏塘区公所1986年作出的两个山塘的所有权、使用权只归石湖村的决议。
重申明确“直径”山塘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洋景、石湖、富新三个村共同所有;“山猪斗”山塘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洋景、石湖两村共同所有。
博罗县政府作出上述裁决后,石湖村不服,先后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和博罗县人民法院起诉,市人民政府及博罗县人民法院均维持博罗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
【评析】本案是一起因土地权属引起的争议案件,涉及到三个行政村,时间长达15年,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这类土地权属案件时,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合理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解决。
由于历史原因,建国后,我国的土地权属经历了土地改革、互助组、合作化、人民公社等演变过程,在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过程中,加上人们的土地权属意识淡薄,土地权属出现了混乱。
所以,中共中央1962年9月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六十条》),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
”这是《六十条》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国家在土地管理方面的一次政策性确权。
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就是指生产队当时实际占有、支配、使用,管理收益的土地,固定给生产队所有,长期不变。
柏塘镇镇政府在处理该案时没有充分考虑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合理台法的原则,导致纠纷不断升级。
在处理该案问题时,还应从有利满足农田灌溉(即当时修筑山塘主要目的)等角度出发。
这样处理既尊重了历史,又照顾了现实,做到了合情合理。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查处理业务办理指南一、业务事项名称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查处理二、主办科室地籍科、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
四、办理种类1、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五、办理时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收到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书面申请书后,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因情况复杂需延长由主要负责人批准)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不受理的,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六、办理程序申请——审查——受理——调查——调解——处理——审批——送达——立卷归档。
关于印发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关于印发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了贯彻实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规范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现将统一制定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及受理表编号:--------------------------------------|申|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请|------|-------|-----|-----------||人|法定代表人||职务|||---|------|-------|-----|-----------||对当|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事|------|-------|-----|-----------||方人|法定代表人||职务|||---|--------------------------------||案来|申请|申请日期||||----|---------------------------||件源|交办|交办单位及日期|||---|--------------------------------||请事||||||求项|||---|--------------------------------|||||事|||||||||实|||||||||及|||||||||理|附:证据材料份||||||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由||||年月日||---|--------------------------------||土门|||地受|||管理|(章)||理意|||部见|年月日||---|--------------------------------||备||||||||||||注||--------------------------------------附件二: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____土受字〔〕第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我局已受理,特此通知。
(土地管理局章)年月日附件三: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____土退字〔〕第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现退回证据材料件。
(土地管理局章)年月日附件四:询问笔录(首页)共页询问时间:_______________询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被询问人(姓名、年龄、单位、职务、住址、邮政编码、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询问人: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询问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笔录交本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在每页笔录上由被询问人签名。
附件五: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首页)___土调字〔〕第号--------------------------------------|申|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请||||||人|------|-------|-----|-----------|||法定代表人||职务|||---|------|-------|-----|-----------||对当|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事||||||方人|------|-------|-----|-----------|||法定代表人||职务||--------------------------------------因__________一案,申请人与对方当事人就土地权属问题主要争议事实及调解协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对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承办人(签字)(土地管理局章)年月日附件六: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审批表____行审字〔〕第号--------------------------------------|申|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请||||||人|------|-------|-----|-----------|||法定代表人||职务|||---|------|-------|-----|-----------||对当|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事||||||方人|------|-------|-----|-----------|||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由|||------------------------------------||承办意见及依据:||||||||||||承办人(签字)土地管理局主管(签字)||||(土地管理局章)||||年月日||------------------------------------||决定意见:||||||||(人民政府章)||||年月日|--------------------------------------附件七:签收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回证____行决字〔〕第号--------------------------------------|签收人||签收日期||--------------------------------------……………………………………………………………………………………………………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____行决字〔〕第号--------------------------------------|申|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请||||||人|------|-------|-----|-----------|||法定代表人||职务|||---|------|-------|-----|-----------||对当|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事||||||方人|------|-------|-----|-----------|||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由|||------------------------------------||经查||||||||||||根据的规定,现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