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2月出生,农民,住某市某县某镇某村。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1年5月出生,农民,住某市某县某镇某村。
2008年,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共同承包了某市某县某镇某村的一片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
在承包期间,双方因土地使用权的划分和收益分配问题发生纠纷。
原告张三认为,被告李四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李四则认为,原告张三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2. 被告李四是否擅自改变土地用途?3.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之间的纠纷是否构成违约?三、法院审理某市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一)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法院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合同有效。
(二)关于被告李四是否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法院认为,被告李四在土地承包期间,未经原告张三同意,擅自将土地用于养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三)关于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之间的纠纷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原告张三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但该行为对本案纠纷的影响较小。
综合考虑双方违约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原告张三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但影响较小,酌情减轻其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判决,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应赔偿原告张三因被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的经济损失。
2. 原告张三应承担部分责任,酌情减轻其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以下是本案的法律分析:(一)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依法签订,并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签字或者盖章。
三农法律应用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三农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法治水平,本报告选取了一起典型的三农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农民提供法律帮助,为农村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案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情简介李某,男,45岁,某村村民。
2008年,李某与村集体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100亩耕地。
2016年,村集体决定将李某承包的土地收回,重新分配给其他村民。
李某认为村集体的做法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土地承包期届满,按照国家规定和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可以续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互换、继承。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某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村集体未经李某同意,擅自收回其承包土地,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村集体未经李某同意,擅自收回其承包土地,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判决村集体返还李某承包的土地,并赔偿李某因土地收回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案例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情简介张某,男,50岁,某村村民。
张某于1990年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其上建设了房屋。
2018年,张某因房屋老化需要进行翻建。
然而,张某的邻居认为张某翻建房屋影响了其采光和通风,遂阻止张某翻建。
张某无奈之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三农法律讲堂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成为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然而,在实际流转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流转双方利益不一致等原因,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频发。
本文将以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0年,我国某省A县农民张某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100亩耕地。
2016年,张某因家庭原因,希望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经与村委会协商,张某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同村村民李某,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承包张某的土地期限为5年,流转费用为每年每亩500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土地荒废。
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土地承包金,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7年,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未支付的承包金。
三、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平等、协商;(二)不得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三)不得损害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以及违约责任。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李某作为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承包金,构成违约。
张某作为承包方,有权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未支付的承包金。
四、案例分析及建议1.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涉农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王某,男,汉族,50岁,某村村民。
被告李某,男,汉族,55岁,某村村民。
双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原系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2000年,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李某将承包地承包给王某,承包期限为20年。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承包金,并开始在承包地上进行耕作。
然而,在2018年,李某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王某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原告王某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不得解除合同。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王某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进行耕作,导致土地荒芜,因此要求解除合同。
二、争议焦点1. 原告王某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2. 被告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原告王某是否违反合同约定的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王某有义务按照约定进行耕作,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
然而,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违反了合同约定。
被告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王某未按照约定进行耕作。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未违反合同约定。
2. 关于被告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家庭经济困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经济困难与合同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被告李某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因此其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无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继续履行与原告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2. 被告李某不得解除土地承包合同;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承担。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示例文章篇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未经同意转包引发的纠纷我爷爷在我们村有一块地,他和村里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后来啊,爷爷身体不太好,不能种地了。
同村的张大伯就找到爷爷,说想种这块地,爷爷心想都是同村的,就口头答应让他种了。
可爷爷没和村里说这事呢。
过了两年,村里土地流转有新政策,说要统一规划这块地。
这时候,爷爷才想起来,他还和村里有合同关系呢。
张大伯觉得自己种了两年地,投入了不少种子、化肥的钱,这地就该自己继续种。
爷爷就犯愁了,他觉得自己虽然让张大伯种了,可没经过村里同意啊。
这就好比你把自己的玩具借给朋友玩,可这玩具是从学校借的,你没和学校说就借出去了,学校肯定不同意啊。
这时候,爷爷去问村里的干部。
村干部说,按照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要经过发包方也就是村里同意的。
爷爷虽然是好心,可这做法不符合规定。
张大伯也觉得自己有点理亏了,但是他又不甘心自己的投入就这么没了。
那怎么办呢?最后啊,村里商量了个办法。
张大伯在地里的投入,按照市场价格折算,从爷爷的承包收益里扣除一部分补偿给张大伯,然后这块地按照村里的新规划流转了。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可不能随随便便,一定要按照规定来,不然就容易产生纠纷。
二、案例二:土地用途变更引发的纠纷隔壁村的李叔叔承包了一片地。
他的合同上写明了是用来种粮食作物的。
可是呢,李叔叔听别人说种果树赚钱,就偷偷把一部分地改成种果树了。
这事儿啊,刚开始没人注意。
过了一段时间,村里要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检查。
这一检查,就发现李叔叔这块地的用途变了。
村里就找李叔叔谈话,说他违反了合同规定。
李叔叔还觉得挺委屈呢,他说:“我这也是想多赚点钱,让家里过得好点啊。
”可是这就像你租了一间房子用来住,结果你未经房东同意就把它改成商铺了,房东能乐意吗?村里说,土地的用途是有规划的,这是为了保证粮食安全等很多重要的事情。
如果大家都随便改土地用途,那不乱套了吗?李叔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可是那些果树已经种下去了啊。
土地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村位于我国某省,土地总面积为1000亩,其中耕地800亩,林地200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该村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断。
2018年,该村发生了一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纠纷,涉及村民30余户,纠纷双方分别为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和村民李某。
二、纠纷起因2007年,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李某承包村委会200亩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在承包地上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土地改良和种植。
然而,2018年,村委会以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土地承包义务为由,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土地。
李某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村委会无权解除合同,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委委会是否有权解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2. 李某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土地承包义务?3. 若村委会无权解除合同,李某应否继续履行合同?四、法院审理1. 关于委会会是否有权解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李某在承包期间,虽然存在部分土地未按照合同约定种植农作物的情况,但并未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且在村委会提出异议后,李某已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因此,村委会无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
2. 关于李某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土地承包义务法院认为,李某在承包期间,虽然存在部分土地未按照合同约定种植农作物的情况,但并未构成严重违约。
李某在发现问题时,已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且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承诺今后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土地承包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已基本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3. 关于若村委会无权解除合同,李某应否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涉农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业法律案件日益增多,其中涉农法律案件尤为引人关注。
涉农法律案件涉及农民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涉农法律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理方法,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一: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情简介】某村村民李某承包了村里的一块耕地,种植小麦。
由于李某疏于管理,小麦长势不佳。
村里决定收回该块耕地,另行发包给其他村民。
李某不服,认为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涉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李某作为土地承包人,有权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启示】农民在承包土地时应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发生纠纷,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纠纷【案情简介】某农民种植的蔬菜中含有农药残留,消费者王某食用后出现中毒症状。
王某将种植蔬菜的农民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分析】本案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本案中,农民种植的蔬菜中含有农药残留,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农民赔偿王某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启示】农产品生产者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时应关注产品质量,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维权。
案例三:农业保险理赔纠纷【案情简介】某农户购买了农业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因自然灾害导致农作物损失,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然而,在农作物遭受洪灾后,保险公司以农民未及时报案为由拒绝赔偿。
【分析】本案涉及农业保险理赔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3篇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3篇篇1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和承租双方依法订立的,确定承包地点、承包面积、承包期限、承包农民、承包地的主要用途、承包农民的责任和权利、承包农民应当支付的承包费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稳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起常见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一:村民小明因不满地租而与村委会发生争执小明是某村的承包农民,他种植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
近年来,随着土地资产的增值,村委会提出了涨租的建议,要求农民提高承包费。
小明认为自己承包地的地租已经很高了,不同意涨租。
村委会与小明发生争执,导致双方产生了冲突。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认为村委会不具备涨租的依据,而且他也无力负担更高的承包费。
村委会则认为涨租是合理的,是为了保障村集体经济的稳定发展。
此类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属于经济争执范畴,需要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寻求仲裁。
案例二:农民小红与承包方发生纠纷小红是某村的承包农民,他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包了一片土地,种植了水稻。
然而,当水稻成熟时,承包方要求小红将田地腾出,用于其他用途。
小红认为这违反了合同规定,拒绝腾出土地。
承包方不满,将小红告上法庭。
在这个案例中,农民小红在承包期内按照合同规定种植了水稻,承包方无权要求腾出土地。
这属于明确的违约行为,承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类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是农村领域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范围广泛,涉及面广,解决起来需要依法办事,尊重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明确权责,协议一致,防止发生纠纷。
如果真的发生了纠纷,双方应该冷静处理,理性对待,依法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稳定与发展。
篇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我国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这些案件涉及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和纠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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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
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
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
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
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
报村委会备案即可。
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
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
采取转让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否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不成立。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至于发包方同意与否,不影响流转合同的成立。
至于报发包方备案,最好也采取书面形式。
【案例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占某的父亲早年去世,最近母亲也因病去世。
忙完母亲后事后,占某想把父母生前的承包地转包给堂兄种植。
村组干部得知后,认为占某与妻子多年前将户口迁到打工的城市(设区市),没有本村户口,不能处理其父母生前承包地的转包。
但占某认为,《物权法》出台就是要保护私有财产,父母只有自己一个子女,他们生前的承包地理应由其继承,继承后他就有权转包。
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应当按承包方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占某夫妻户口既然已经迁到设区市转为非农户口,现其父母去世,他们生前的承包地
占某是不能继承的,因此也不能由其转包,发包方可依法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户,但占某可以继承其父母生前承包地上的现有收益并按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释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做了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其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例如,在一个三口之家,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
只有在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承包地虽然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则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定继承的,继
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死亡时的这个收获季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