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地案例分析报告
法律纠纷土地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我国某市的一起土地纠纷案件,原告为甲公司,被告为乙公司。
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
甲公司于2005年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一块面积为100亩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甲公司进行土地开发过程中,乙公司声称该地块部分属于其所有,要求甲公司停止开发并退还部分土地。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甲公司是否拥有该地块的全部土地使用权?2. 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乙公司主张的权利是否合法?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且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
同时,法院还调取了相关政府部门和土地登记机关的文件,证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归甲公司所有。
2. 争议焦点分析(1)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且已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因此,甲公司拥有该地块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2)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乙公司主张的权利依据是其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协议,但该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土地权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因物权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法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其主张的权利丧失法律依据。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乙公司主张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土地使用权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
土地测量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两村相邻,甲村位于东北方向,乙村位于西南方向。
2005年,甲村和乙村均进行了土地确权登记,但由于历史原因,两村部分土地界限不清。
2010年,甲村村民甲某在未经乙村同意的情况下,在争议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
乙村村民乙某发现后,认为甲某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权益,遂与甲某发生争执。
双方协商未果,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两村争议土地的权属问题;2. 甲某在争议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是否合法;3. 甲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甲某提交了房屋建设的相关手续,乙某提交了争议土地的权属证明。
法院依法调查了争议土地的历史沿革、权属变更情况等。
2. 当事人陈述甲某辩称,其在争议土地上建设房屋前已与乙村进行了沟通,但乙村未表示反对。
乙某辩称,甲某在争议土地上建设房屋未经其同意,侵犯了其土地权益。
3.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甲、乙两村争议土地的历史沿革复杂,权属问题难以界定。
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两村均享有争议土地的使用权。
甲某在争议土地上建设房屋未经乙村同意,侵犯了乙村对争议土地的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决:1. 甲、乙两村争议土地的权属归甲、乙两村共有;2. 甲某在争议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予以拆除;3. 甲某赔偿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土地测量法律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土地权属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亮点:1. 法院充分考虑了历史沿革、权属变更情况等因素,力求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2.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甲、乙两村对争议土地的使用权,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3.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相邻关系的重要性,要求甲、乙两村在今后的发展中加强沟通,共同维护相邻关系。
五、启示1. 土地测量工作的重要性。
土地测量是维护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法律案件真实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甲、乙两村因一块土地的权属问题发生纠纷。
该地块位于两村交界处,面积约为10亩。
长期以来,该地块由两村共同使用,但未明确划分权属。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地块周边地区价值大幅提升,甲、乙两村均认为该地块应归己方所有,于是引发纠纷。
二、案件经过1. 纠纷发生2019年,甲村和乙村因该地块权属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甲村认为,该地块位于甲村边界,历史上甲村一直对该地块享有使用权,因此应归甲村所有。
乙村则认为,该地块位于乙村边界,且两村村民共同使用多年,应归乙村所有。
2. 起诉2020年,甲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地块归甲村所有。
乙村作为被告,也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该地块归乙村所有。
3. 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甲村和乙村均无法提供确凿的历史证据证明该地块的权属。
法院遂委托相关机构对该地块进行了土地确权调查。
4. 裁判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地块权属无法明确划分,但考虑到甲村和乙村村民长期共同使用该地块,且双方均认为该地块应归己方所有,因此,法院判决该地块由甲村和乙村共同使用,期限为50年。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本案中,由于甲村和乙村均无法提供确凿的历史证据证明该地块的权属,法院依法判决该地块由甲村和乙村共同使用。
2. 纠纷解决方式本案中,甲村和乙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诉讼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诉讼过程较为复杂,耗时较长,且可能产生一定的诉讼费用。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可以尝试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3. 预防纠纷措施(1)加强土地管理。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土地的管理,明确土地权属,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2)加强法制宣传。
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住宅小区位于我国某大城市,占地面积约100亩,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共有业主1000余户。
小区建设于2005年,2008年交付使用。
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因资金问题导致部分配套设施未能按期完成。
2010年,业主们开始陆续入住,发现小区内部分配套设施缺失,如绿化带、停车位、健身器材等。
随后,业主们向开发商提出要求,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业主们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
二、案例分析1.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业主对住宅享有所有权。
业主购买了住宅,依法取得了住宅的所有权,开发商应将住宅交付给业主。
(2)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小区内的绿化带、停车位、健身器材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同时有权参与小区的共有部分管理。
(3)开发商对小区建设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例中,开发商作为小区建设的主体,对小区建设过程中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2.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焦点(1)配套设施缺失问题。
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规划完成配套设施,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物业管理问题。
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在物业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物业费收取不合理、服务质量不高等。
(3)开发商违约问题。
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如延期交房、配套设施未按期完成等。
三、法律制度分析1. 物权法相关制度(1)所有权制度。
业主对住宅享有所有权,开发商应依法将住宅交付给业主。
(2)共有部分管理制度。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开发商应配合业主进行共有部分的管理。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原告:于XX,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张XX,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第三人:付XX,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情】张XX与付XX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协议离婚,但仍同居生活。
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建筑面积50.50平方米)房屋系付XX于2002年2月回迁所得。
2002年9月付XX与于XX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转让价为14.5万元。
付XX委托房屋买卖中介人唐宏出售该房,付XX收到5万元后,唐宏为于XX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
现该房由张XX居住。
于XX为要求腾房于2002年10月起诉至沈河法院。
另查,唐宏与于XX 确系夫妻关系。
二人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XX 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其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将该房腾出。
张X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付XX以原告未交付全部购房款为由、张XX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提出申诉。
(注:该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8月3日决定再审)【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于XX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张XX以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出卖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法律土地权属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村与乙村相邻,双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
甲村认为,双方争议土地位于甲村集体土地上,应归甲村所有;乙村则认为,该土地历史上一直属于乙村集体所有,应归乙村所有。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双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情况;2. 双方争议土地的权属依据;3. 法院应如何处理双方争议。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发现以下情况:(1)甲村、乙村均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乙村集体所有。
(2)自清朝至解放前,甲村、乙村均未发生过土地权属纠纷。
(3)解放后,甲村、乙村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
2. 争议土地的权属依据(1)甲村提供的权属依据:甲村能提供清朝时期的地契、土地登记簿等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集体所有。
(2)乙村提供的权属依据:乙村能提供清朝时期的地契、土地登记簿等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乙村集体所有。
3. 法院审理意见法院认为,双方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乙村集体所有,但在解放后,甲村、乙村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争议土地的权属应以解放后的实际情况为准。
综上,法院判决:1. 双方争议土地归甲村所有;2. 乙村应向甲村支付相应补偿。
四、案件评析1. 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审理应注重历史权属情况在审理土地权属纠纷案件时,法院应注重调查了解双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情况。
本案中,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了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乙村集体所有,为后续审理奠定了基础。
2. 解放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的,应以实际情况为准本案中,甲村、乙村在解放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判决争议土地归甲村所有。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土地权属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保护。
3. 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审理应注重公平公正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关于房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房屋买卖、租赁等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房屋法律案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2018年5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名下的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李某将房屋过户给了张某。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李某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权,于是要求张某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张某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李某是否应退还张某定金及赔偿损失?三、法律分析(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二)李某是否应退还张某定金及赔偿损失1. 关于定金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李某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未将房屋过户给张某,因此,李某应退还张某定金。
2. 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张某遭受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一)房屋抵押权的影响在本案中,李某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抵押权,这是导致双方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
房屋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将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
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摘要】2007年8月,被告A(湖北人士)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产卖与原告。
8月17日,原告向被告A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同时,被告A亦将涉案房屋交付于原告,原告开始进行装修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
2007年8月20日,原告就涉案房屋向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下称“朝阳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同日,朝阳房管局告知原告在一个月(即2007年9月20日)后,到其处领取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原告等候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期间,原告从朝阳房管局处知悉,因被告B(湖北人士)与被告A之间产生民间借贷纠纷,被告B提出了财产保全,涉案房屋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
因原告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的判决,故向不动产所在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认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
本案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依法要求解除查封?二.从法理上来说,本案应倾向维护哪一方的权利?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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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摘要】2007年8月,被告A(人士)将位于市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产卖与原告。
8月17日,原告向被告A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同时,被告A亦将涉案房屋交付于原告,原告开始进行装修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
2007年8月20日,原告就涉案房屋向市区房屋管理局(下称“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同日,房管局告知原告在一个月(即2007年9月20日)后,到其处领取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原告等候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期间,原告从房管局处知悉,因被告B(人士)与被告A之间产生民间借贷纠纷,被告B提出了财产保全,涉案房屋被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
因原告不服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的判决,故向不动产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认定位于市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
本案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依法要求解除查封?二.从法理上来说,本案应倾向维护哪一方的权利?三.在本案中,哪一方才是适格被告?即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理论分析:1、所有权的概念及相关权利房屋所有权:是一项极为重要的财产权利,它是指房屋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所有权的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占有,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在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权;使用,是指房屋所有人按照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收益,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获取利用其房屋而产生的利益;处分,是指房屋所有人对自己的房屋按自己的意志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置,使自己丧失房屋所有权。
相关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国房地产管理法》之相关规定:第60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61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鉴于本案原告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
且原告与被告A也已向房管局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过户手续,原告在涉案房屋查封前未能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原因仅在于房管局所规定的行政时限,而并非原告过错导致。
此外,原告事先截然不知二被告存在债务纠纷,现因二被告的行为,导致涉案房屋被冻结,原告无法享有既得权益,其责任并不在于原告,故原告应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即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法院依法解除查封。
2、鉴于本案涉及到财产保全与房屋产权登记效力之间的权利保护的认定取向。
另外对于房主的确权之诉,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做法。
我认为,其中最难之处,也是焦点集中地方,是应该倾向维护谁的合法权益,哪一种权利才是本案核心。
财产保全制度的概念:财产保全制度:是指在诉前或诉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作出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法律制度。
财产保全制度的产生源自于诉讼目的的实现的实际需要。
一般情况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当事人为了获得司法救济,这种司法救济是通过法院判令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来实现的。
如判令一方返还财税,支付赔偿金,交付合同规定的货物,支付货款等。
这种判令是依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只是法律保障。
而被判令履行一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则涉及判决能否实现,能否实际达到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救济的目的的现实保障。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甚至在诉讼前,一方当事人已预感到自己将要被判令履行一定义务,为了逃避将来可能履行的义务,将要交付的货物、资金隐匿或转移挥霍,不管其行为怎样的不合法,毕竟会造成将来重奖的判决不能执行,这样判决也就成了一纸空文,诉讼目的最终难以实现,诉讼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成了空话。
诉讼保全制度就是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使法律的权威,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承诺最终落到实处的有效的制度。
房屋权属登记的概念: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围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题一致的原则。
一种意见是保护购房者(原告)的权利。
因为原告向被告购买了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居住,法院应以财产的现状为衡量标准,确认产权的归属应为原告所有。
适用相关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另一种意见是保护被告B的合法权益。
因被告A与被告B存在事实债务纠纷,故保障被告B权益的最大化,也是合理的。
适用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但我认为,从促进交易原则和维护善意一方既得利益考虑,应倾向(维护相关人的权益)维护购房者(此案原告)的合法权益,承认其房屋所有权归属。
购房人是善意第三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须包括如下条件:其一,必须是购房人事先不知其出售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购买其房屋;其二,购房人已付清出售房屋的全部款项;其三,双方已经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转移过户登记手续。
只要购房人符合上述条件,那么该出售房屋就应由购房人持有所有权,且同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本案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权利人和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进行维权,还可以通过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1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按照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民事诉讼是诉讼主体(广义)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广义的民事诉讼除了审判程序外,还包括执行程序。
○2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
○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目前我国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概念还未明文规定,学者们也是众说纷坛,莫衷一是。
但基于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来理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对源于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方式。
它不同于单纯的行政诉讼或单纯的民事诉讼,有着独自特征:其一,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存在于同一诉讼过程中。
其二,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中,行政诉讼是主诉讼,民事诉讼是从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民事争议只是在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附带解决,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民事诉讼,就属于单纯的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介绍完概念我们来分析下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具体有什么区别,或者说哪一种途径更能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诉讼的目的不同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确问题。
(二)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行政诉讼只能是由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不能反诉。
(三)举证责任不同在民事诉讼中,谁主权利谁负责举证;在行政诉讼中,只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民事诉讼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主要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
总结:本案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三种方式来进行维权。
本案原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相关法律,从维护交易秩序和善意一方的利益出发,依法认定原告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