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纠纷处理意见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公平、立即地解决树木、林地类所有权异议,维护保养本人的合法权利,确保社会发展长治久安,推动林果业发展趋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树木、林地类所有权异议,就是指因山林、树木、林地类使用权或是所有权的所属而发生的异议。
解决山林、树木、林地类的使用权或是所有权异议(下称山权异议),务必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解决山权异议,理应重视时间和现实状况,遵循有益于长治久安,有益于维护、培养和合理安排自然资源,有益于人民群众的制造生话的标准。
第四条山权异议由各个市人民政府依规做出解决决定。
林业部、地区各个市人民政府林果业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或是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山权异议解决组织(下列通称山权异议解决组织)依照管理员权限各自承担申请办理山权异议解决的主要工作中。
第五条山权异议产生后,被告方所在城市山权异议解决单位理应立即向所在城市市人民政府汇报,并采取相应举措避免局势扩张。
在山权异议处理之前,一切个人和单位不可砍伐有争论的树木,不可在有争论的林地类上从业基建项目或是别的生产制造主题活动。
第二章解决根据第六条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是国务院办公厅受权林业部依规发放的山林、树木、林地类的使用权或是所有权资格证书(下称林权证),是解决山权异议的根据。
第七条并未获得林权证的,以下直接证据做为解决山权异议的根据:(一)土地革命阶段,市人民政府依规发放的土地使用证;(二)土地革命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要求不颁证的树木、林地类的土地资源清册;(三)被告方中间依规达到的山权异议解决协议书、赠予凭据及图下;(四)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山权异议解决决定;(五)相同一起山权异议有多次解决协议书或是决定的,以上一级市人民政府做出的最后决定或是所在城市市人民政府做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根据;(六)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条土地革命后至山权异议产生时,以下直接证据可以做为解决山权异议的参照根据:(一)国有制林果业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开设时,该企业的总体方案设计书所确认的运营管理范畴及图下;(二)土地革命、合作化阶段相关树木、林地类所有权的别的凭据;(三)可以精确体现树木、林地类运营经营管理模式的相关凭据;(四)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相关制度要求,可以明确树木、林地类所有权的别的凭据。
2020年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司法申请文书_申请书

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司法申请文书_申请书【按林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如何写一、处理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为您整理了《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司法申请文书》,给您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借鉴。
林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如何写一、处理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二、处理程序(一)当事人协商调处程序。
所谓当事人协商解决是指,山林纠纷产生后,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动使用自己的权利,向纠纷的对方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以求得纠纷的协商解决。
(二)行政解决程序。
山林纠纷当事人反复协商未能得到解决,当事人依法报请县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处理,县政府依法作出处理的,称行政解决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县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
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包括以下内容①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③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④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县调处山纠办公室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2、受理县调处山纠办公室接到当事人请求调处山林纠纷的申诉或者申请后,应首先审查是否属于山林纠纷和是否符合行政解决的条件,决定是否接受申诉或者申请,并通知当事人。
如果不符合条件的,则通知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如果符合的,由县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作出受理决定,即接受当事人请求,组织处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提出山林权属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调查核实,收取凭证。
4、组织协商调解。
5、裁决。
山林纠纷当事人在县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的调解下未达成协议并无继续调解必要的,由主持调解的县政府调处山纠办公室依据林业政策、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决定书,分送有关当事人,并注明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参考格式之一 精品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参考格式之一×××人民政府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受理审批表(注:此表适用县级)—1—×××人民政府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受理审批表(注:此表适用乡镇级)—2—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法定(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住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行政处理请求:事实和理由:此致(行政处理机关全称)申请人:(签名捺印或盖章)××年××月××日附件:1.申请书副本份;2.证据目录清单份及相关证据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姓名)同志在(单位全称)任(局长、董事长、厂长、经理等)职务,是我(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单位公章××年××月××日附:法定代表人住址:联系电话:(注:此证明适用于法人单位为争议当事人)—4—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村民小组组长姓名)同志在(村民小组全称)任组长职务,是(村民小组全称)村民小组代表人。
特此证明村民委员会公章××年××月××日附:联系电话(注:此证明适用于村民小组为争议当事人)—5—×××人民政府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方全称):你方申请与(被申请人方全称)在(争议地具体地点、地名)争议山林、土地给予确权的申请书本府已收悉。
经审查,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本府决定受理,受理日期为××年××月××日。
特此通知××年××月××日—6—×××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通知书(申请人方全称):你方申请与(被申请人方全称)在(争议地具体地点、地名)争议山林、土地给予确权的申请书本府已收悉。
林业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林业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二)当事人管理使用(包括投资)争议的土地、山林、水利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三)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土地(含林地)时有关的说明书、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交付有关价款的凭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用地的文件及其附图;(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参考的其他证据。
第五条权属纠纷的调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充分协商,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第十六条同一起权属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出具有相应的权属凭证,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能作为确定权属凭证的,由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确定权属。
广西稳定山权林权暂行条例第四条集体的山权林权,应以一九六二年“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凡是权属清楚的,都要稳定下来。
“四固定”后经有关方面协商同意或经政府批准作了调整的,一律有效。
山林界纠纷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甲方: [甲方全称]地址: [甲方地址]联系人: [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 [甲方联系电话]乙方: [乙方全称]地址: [乙方地址]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鉴于:1. 甲方与乙方均系[地名]地区村民,双方均拥有[地名]地区[具体地名]的山林土地权属。
2. 由于历史原因、土地测量误差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双方山林土地权属存在争议。
3. 双方经多次协商,均希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此次山林界纠纷。
4. 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扩大,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纠纷范围本协议所指的山林界纠纷范围包括:1. [具体地名]山林土地的边界线;2. [具体地名]山林土地的使用权、管理权;3. [具体地名]山林土地的林木、矿产资源等。
第二条纠纷解决原则1. 尊重历史事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 依法依规,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政策;3. 尊重双方意愿,通过协商解决纠纷;4.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
第三条纠纷解决方式1. 双方应积极协商,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2. 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地名]地区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3. 如调解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纠纷解决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应在[具体期限]内解决山林界纠纷。
第五条纠纷解决后的权利义务1. 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2. 双方应共同维护山林界的安全,防止纠纷再次发生;3.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政策,合理利用山林土地资源。
第六条违约责任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纠纷再次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地名]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协议生效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解决林权纠纷指导意见

解决林权纠纷指导意见为依法、公正、及时、有效、妥善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农村山林纠纷,保护山林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严格遵守解决林权纠纷的原则(一)依法、依规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分级负责、着重调解的原则。
(四)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乡风民俗,尊重历史习惯,重事实、重优势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五)“两级调解,一级督查”的原则。
“两级调解,一级督查”,是村民之间的林权纠纷调解由村、乡(镇)两级组织负责调解,县级组织负责督查,乡(镇)调解为最终调解。
(六)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
(七)互谅互让,兼顾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原则。
二、正确把握解决林权纠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是解决林权纠纷的依据。
(一)当事人未持有林权证或者林权证确定权属有错误、不清晰的,下列材料作为调解林权纠纷的依据:1、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2、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定不发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土地清册。
3、世纪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即“四固定”时期;四固定,是指1961年至1963年间调整社队规模时,对生产队的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所实行的固定),人民政府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4、世纪年代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即林业“三定”时期;林业三定,是指1981年至1983年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社员自留山证、家庭经营山证及林业生产责任书等有关确定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5、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纠纷协议及附图。
6、人民政府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权纠纷裁决、处理决定。
山林纠纷调解协议书

山林纠纷调解协议书鉴于甲方(以下简称“村民代表”)与乙方(以下简称“林场代表”)在山林使用权等事项上存在争议,为了解决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背景与目的1.1 本协议的背景是甲方声称自己对某一山林区域拥有传统使用权,而乙方则主张该区域属于其经营管理范围。
为了避免争议进一步升级,甲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寻求和平解决纠纷。
1.2 本协议的目的是通过友好协商,确立双方的权益边界,建立和谐稳定的关系,实现共同发展与利益最大化。
二、争议解决范围及调解结果2.1 争议解决范围:本次协议仅适用于甲乙双方关于某一具体山林区域的使用权争议,不涉及其他相关纠纷。
2.2 调解结果:经过友好协商与多次讨论,甲乙双方就争议山林区域的权益归属与使用方式达成一致,具体内容如下:三、权益归属与使用方式3.1 权益归属:经双方查阅相关文件和调查取证,认定该山林区域长期以来一直由村民代表(甲方)使用,故该区域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3.2 使用方式: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林场代表(乙方)的管理经验和建议,双方约定该山林区域将分为两个部分进行管理和利用:3.2.1 甲方使用区域:该区域范围为X至Y地块,用于甲方进行种植、放牧等传统的农林业生产活动,并享有该区域的虫草养殖权。
3.2.2 乙方管理区域:该区域范围为Y至Z地块,由乙方负责进行林木培育、防火巡逻和资源保护等工作,禁止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破坏性活动。
四、双方的权益与义务4.1 甲方的权益与义务:4.1.1 甲方享有在甲方使用区域从事农林业生产活动的权利,并可在甲方使用区域内收获虫草等资源。
4.1.2 甲方应妥善保管、利用该区域的资源,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规,不得进行破坏性活动。
4.1.3 甲方对甲方使用区域的土地使用权负有管理责任,并应按时缴纳相关土地使用费用。
4.2 乙方的权益与义务:4.2.1 乙方享有管理乙方管理区域的权力,并对该区域进行防火、环境保护等工作。
最新版《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最新版《⼴东省森林林⽊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最新版《⼴东省森林林⽊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调解处理森林、林⽊和林地权属争议,制定了《⼴东省森林林⽊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东省森林林⽊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调解处理森林、林⽊和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条 本省⾏政区域内森林、林⽊和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适⽤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林、林⽊和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是指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之间、个⼈之间因森林、林⽊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权的归属⽽产⽣的争议。
第三条 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林权争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情况; (⼆)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产⽣活; (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第四条 各级⼈政府负责依法调处本⾏政区域内林权争议。
调处林权争议实⾏领导⼲部负责制。
省⼈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负责指导全省林权争议调处⼯作,办理省⼈政府调处的林权争议的具体⼯作。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调处林权争议的机构,办理同级⼈政府调处的林权争议的具体⼯作。
林业、国⼟资源、民政、农业、⽔、海洋、司法、公安、法制、信访等⾏政主管 部门依照各⾃职责,配合做好调处林权争议⼯作。
调处林权争议⼯作经费纳⼊各级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林权争议发⽣后,当事⼈所在地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林权争议调处机构。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政主管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事态扩⼤,并⽀持配合做好有关调处⼯作。
第六条 林权争议期间,应当维持森林、林⽊和林地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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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村与B村山林权属纠纷
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A村民小组
代表人: A村民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B村民小组
代表人: B村民小组组长
案由:山林权属纠纷
A村D岭位于A村西面,B村E岭位于B村东面,均有C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两村领地相邻。
X年中,B村将两岭交界处土地出租给电信公司安装信号塔,从而引发B村与A村对两岭边界权属的纠纷。
申请人向我镇相关部门提交处理申请后,我镇依法组成工作组,着手处理两村山林权属纠纷。
我镇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因双方意见不一,未得出结果。
同时申请C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到现场定位测量。
我镇相关部门于X年X月X日再次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调解,现已调解完毕。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争议理由及举证情况
(一)申请人称:D岭从土改至今一直由我A村所有和经营。
并有2004年C市人民政府给我村颁发的《林权证》,明确了D岭上是我村所有,面积22亩,地理位置在本自然村西面,B村租给电信公司的林地属于我村D岭范围。
申请人要求镇政府依法处理山权纠纷,并将D岭山现争议范围的山林所有权确认为申请人所有。
举证有:
1、C市人民政府2004年11月29日颁发的《林权证》。
(二)被申请人称:E岭我B村所有和经营。
并有2004年C市人民政府给我村颁发的《林权证》,明确了E岭上是我村所有,面积72亩,地理位置在本自然村东面,我村租给电信公司的林地属于我村范围,并没有侵占A村D岭林地。
举证有:
1、C市人民政府2004年12月2日颁发的《林权证》。
二、镇人民政府调解意见
在相关证明证件方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提供了由C市人民政府2004年颁发的《林权证》,都能确认本村林权。
根据市林业局现场定位测量结果显示,B村E岭与A村D岭分界线明确,以两村争议地为界,经GPRS定位,两村山林均满足林权证上全拥有的面积。
秉着公平公正态度,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经营管理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调解意见:
(一)将两争议山林范围做出划分,在双方确认的争议地,以路边“苦练木”为起点,至岭顶最高“松树”处,两点之间呈直线,再以该“松树”为起点,至岭脚“葵树”处,两点之间呈直线,三点之间连线为分界线。
(二)以上三点之间标志植物“苦练木”、“松树”、“葵树”,均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位置。
如不服本调解处理意见,可接到被调解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申请复议。
C市个F镇人民政府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