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我声明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
本声明确认我,(你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为(你的身份证号码),是(公司名称)的股东,并且在(日期)根据(发布的文件名称)获
得了股份优先购买权。
在此,我正式声明放弃我在股份优先购买权方面的权益,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方面:
1. 放弃优先购买权:我明确放弃在公司进行新股发行或者股份转让
时的优先购买权。
无论是公司内部转让还是第三方向股东出售股份,
我均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 放弃认购权:我确认放弃以认购的方式购买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
的权益。
我不再享有根据公司股份增发计划进行认购的优先权。
3. 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公司股份转让过程中,我明确表示我不会
行使我的优先购买权。
即使在收到公司有关转让通知后,我仍然不会
行使该权益。
4. 免责声明:我承认并同意,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并不会影响我在
其他方面作为股东的权益和义务。
我将依然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
法规,在公司事务中行使其他权益。
5. 知情权:我同意对于公司进行的任何与股份转让相关的事务,我
将具备知情的权利,并按照合法程序接收相关文件和通知。
6. 生效与变更:本声明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且在我发送书面通知到公司,表达撤回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的意愿时终止。
在此,我郑重声明,我对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有清晰的认识,并自愿放弃该权益。
我理解此举将对我的股东地位产生影响,并已充分考虑了相关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感谢您对本声明的注意及及时回复。
(你的姓名)
(你的联系方式)
(日期)。
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什么是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某个权益物品被出售时,拥有该物品部分或全部权益的个人或团体享有的一种特权。
在出售该物品前,原有权益人有权选择是否购买这一物品,其优先购买权得到保障。
在房产领域中,购房者可能会购买一个优先购买权,该权利允许购房者在今后购买该物业时具有优先权。
因此,其能够在其他人竞争同一个物业时以更优惠的价格购买该物业。
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是什么?对于拥有优先购买权的个人或团体来说,如果不想要或不能够行使他们的优先购买权,就需要签署一份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这是一种文件,包含了关于拥有优先购买权的个人或团体已经放弃特权,以及他们的理由。
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可以应用于多种情况。
例如,在房产交易中,如果一位租客不希望购买他或她当前租住的房屋,他或她可以签署一份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这将使其他的购房者能够购买该物业。
如何撰写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撰写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要符合法定要求,并且应该包含基本的要素:1.物业信息——证明物业的实际地址,包括城市、州或省份,以及具体的地址。
2.合同细节——证明在哪个合同中包含了优先购买权,以及拥有该权利的个人或团体是否愿意放弃这一权利。
3.签署者的信息——证明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签署者的合法性,并提供他们的联系信息。
4.证明方式——如果需要签署人的签名作为证明,则需要提供相关细节。
在撰写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时,根据实际情况应该包含其他需要的细节。
例如,如果管理物业的公司需要对证明进行确认,则需要提供相关细节以便于证明的确认。
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有哪些风险?撰写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可能会产生某些风险,因此,在签署该证明前需要考虑以下要素:1.未来的机会成本——如果购房者在将来决定不购买一项物业,而他或她从中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则他或她可能会错失更好的房地产机会。
2.细节方面的错误——如果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未按规定格式撰写,则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法律诉讼或问题。
租客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范文

租客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范文
兹有本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因租赁位于[具体地址]的房
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现就放弃优先购买权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人已充分了解并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
法律法规中关于租赁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二、承诺人确认,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出租人”)
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出售租赁房屋,且出租人已向承诺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三、基于承诺人自身考虑,现自愿放弃对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承诺人在此明确表示,无论租赁房屋的出售条件如何,承诺人均不主
张优先购买权。
四、承诺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自愿、独立的,不受任何外
界影响和压力,且承诺人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后果有充分认识和理解。
五、承诺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后,出租人有权将租赁房屋出售给任
何第三方,承诺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此提出异议或要求赔偿。
六、本承诺书自承诺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本承诺书的内容,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由此产
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人与出租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承诺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放弃优先购买权合同3篇

放弃优先购买权合同3篇篇1甲方(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向乙方出售其拥有的物业/资产,乙方在考虑购买该物业/资产时,需要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和解释优先购买权是指甲方在出售其拥有的物业/资产时,其现有租户或其他合作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该物业/资产的权利。
在本合同中,乙方明确表示放弃此优先购买权。
二、放弃声明乙方经过充分考虑,明确知晓并理解甲方物业/资产的所有情况以及优先购买权的含义。
在此,乙方郑重声明放弃在甲方出售物业/资产时的优先购买权。
三、物业/资产出售甲方拟出售的物业/资产为:_____________________(请详细列明物业/资产的详细信息)。
甲方保证所出售的物业/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并无任何纠纷。
四、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保证在出售物业/资产前,告知相关方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有关规定,并确保乙方已明确放弃此权利。
2. 乙方确认并承诺在甲方告知优先购买权的相关事宜后,不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
3. 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告知乙方关于优先购买权的相关事宜,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在甲方出售物业/资产后主张优先购买权,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放弃优先购买权合同6篇

放弃优先购买权合同6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某物业的买卖事宜达成意向,现就甲方放弃其在此物业上的优先购买权一事,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一、声明与保证1. 甲方确认其在此物业上拥有优先购买权。
2. 甲方明确放弃其在此物业上的优先购买权,并同意乙方与第三方进行物业买卖。
3. 乙方承诺将按照与第三方的约定购买此物业,并保证交易的合法性。
二、物业描述1.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2. 物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3. 物业的权属证书号码及登记情况: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在此声明并确认:甲方自愿放弃在此物业上的优先购买权,不会因任何原因对此物业的买卖提出异议。
同时,甲方承诺不会采取任何行动干扰乙方与第三方进行的物业交易。
四、交易条款1. 乙方应按照与第三方的约定支付物业购买款项。
2. 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过户费用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物业的权属转移手续。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仍对此物业的买卖提出异议或采取任何行动干扰交易,应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2. 若乙方未按约定与第三方完成交易,导致甲方承担任何责任或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篇2合同编号:【编号】甲方:【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放弃优先购买权协议(房产)6篇

放弃优先购买权协议(房产)6篇篇1放弃优先购买权协议(房产)一、甲方(出让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二、乙方(优先购买权放弃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鉴于:1、甲方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乙方是该房产的共有其他共有权人。
2、甲申请将该房产出售给第三方,并通知乙方,依照合同规定,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明确表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甲方现与乙方签订本协议,乙方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4、为保障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乙方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不再享有该房产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依法解决。
第四条本协议一式双份,乙方保留一份,甲方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让方):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乙方(优先购买权放弃方):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本文档属于放弃优先购买权协议,旨在明确乙方放弃对房产的优先购买权,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愿双方遵守协议内容,共同维护房产交易的顺利进行。
篇2放弃优先购买权协议(房产)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________(日期)签署: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为____________(楼盘名称/房屋地址)的房屋所有权人,乙方为该房屋的承租人,双方关于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优先购买权确认1.1 乙方承认并同意,甲方是____________的合法所有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享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

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
尊敬的 [对方公司名称或个人姓名]:
本函是为了正式通知贵方,我方在此明确表示放弃在 [具体合同名称或交易事项] 中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在经过深思熟虑和评估后,我方决定不执行该优先购买权,此决定是基于我方对当前市场状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商业战略的综合考量。
我们理解放弃优先购买权可能会带来的所有法律后果,并在此确认我们的决定是最终且不可撤销的。
我们承诺,对于此次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不会向贵方或任何第三方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或争议。
同时,我们也确认,此决定不会影响我们之间现有的其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
请贵方在收到本承诺书后,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和合同规定,继续进行[具体合同名称或交易事项] 的后续工作。
我们对贵方的理解与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并期待未来有机会再次合作。
此致
敬礼
[签字]
[公司名称或个人姓名]
[职位]
[联系信息]。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说明(2023年)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说明
XX支行:
我公司X年X月向贵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以公司X区X路X号X 幢房产办理抵押。
房产证号:X房产证X股字第X号。
此房屋于X年与X局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由于X局属于X区政府部门,签署任何文件加盖公章需要严格的审批流程。
所以,办理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盖章签字比较困难。
但是,我们已于X年X月X日以《公告》形式告知X局上述房屋作为抵押向贵行办理贷款,X局对此没有提出异议。
特此说明!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O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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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放弃优先购买权
所周知,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在目前上海这个房
地产交易市场上,要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材料并不简单。
于是,实务操
作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口头征求甚至不征求承租人意见,就先行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地产买
卖合同。
该种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常常成为当事人争论的焦点,特别是在目前上海房地
产下跌的这个市场环境下,许多买受人也以此作为退房的理由。
笔者觉得有必要对这个问
题进行深入研讨,在此发表一些个人的拙见,望读者斧正。
一、出租人出卖房地产前通知承租人期限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
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第十四条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有类似的确定。
但《合同法》中所说的“合理期限”到
底是多久呢?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
月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
七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出租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
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由此可见,三个月是法定的提前通知期限。
根据对该条款的
通常理解,所谓提前通知即同时授予了承租人考虑选择的期限。
若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未
立即作出表态,出租人势必等候三个月后方能出卖给第三人,否则可能面临被撤销其与第
三人在此期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危险。
二、出租人取得承租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现实困难
上海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告别了“有房不愁卖”的时代,房地产买卖已进入了买方市场,出售房屋除了要求业主有理智的判断,同时还要求业主能抓住稍纵即逝的机会。
然而承租
方的优先购买权却成为了一个巨大的障碍。
1、出售的同等条件发生变化
根据规定,出租人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在房地产价格日新月异的今天,三个
月的时间显然太长了,三个月前通知出售的价格,很有可能在三个月后甚至十天后发生变化。
举个例子,出租人20xx年5月通知承租人要出售上海浦东的某套房屋,价格为人民
币150万,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但出租人到了20xx年7月才找到购买者,而房价已
经下跌只能卖120万。
此时承租人完全可以表示出租人现在愿意以120万出售房屋,应当
提前通知他,承租人仍然拥有优先购买权,于是,出租人出售房屋还是受到限制。
2、承租人短期内无法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在上海这个国际型大都市,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为员工提供了良好的住房福利,特别是
大型的外企,由企业为高级管理人员承租一套房屋进行居住已经非常普遍。
然而出租人要
出售此类房屋时,就碰到了很大的麻烦,明明承租的员工表示不会购买出租房屋,但要让
公司出具一个这样的证明可要花上大力气,这通常要经过多个部门签字,作无数说明与阐述,等实际拿到了证明。
也许有意向的购买者,早就买了其他的房屋了。
3、承租人恶意制造障碍
承租人往往对出租人提出让其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难以理解,总感觉会对其权
益产生损害,也对新的产权人是否遵守租赁合同产生疑惑。
更有甚者,承租人以此作为谈
判的“筹码”,要求出租人续租、降低租金、增添设备等,若出租人拒绝承租人的不合理
要求,承租人即使不愿意购买房屋,也不会配合,甚至出具表示对购买事宜予以考虑的证
明拖延时间,恶意给出租人出手房屋制造障碍。
三、出租人未取得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就签订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综上所述,出租人在出售房屋前取得承租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有较大的难度,往
往造成交易机会的错失。
但实际交易中,承租人真正愿意购买承租房屋的又极少。
因此,
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租人通常“先斩后奏”,先与买受人达成买卖合同,再去询问承租人
是否愿意购买,甚至产权过户完成后,直接通知承租人业主发生了变更。
那对于这种买卖
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
1、承租人认可房屋买卖事实,未提出异议
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证的证明或未提出任何异议的,应
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若承租人对买卖行为不存在异议,那是否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征求承
租人的同意,就无关紧要了,承租人不能既不愿以同等条件购买房屋,又要求撤销合同或
以在签订合同前未经他的同意而要求赔偿。
2、产权登记前,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产权登记前,承租人得知出租人已出卖承租房屋的,承租人要求以同等条件购买的,
承租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出租人签署的买卖合同。
但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愿意按
照出租人与购买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同等条件购买房屋,而不能以新的购买方不履行租赁合同、租赁的纠纷等其他事宜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若买卖合同因为上述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原因而撤销,则业主应当按照买卖
合同的约定向购买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被撤销,并不意味着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无效,出售方因未取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导致合同被撤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产权登记后,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a.租赁关系已经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租赁双方若已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则该租赁关系在上海市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已经进行了公示,随时可以查询,应受法律保护。
因此,购买人在购买时就应当要求房东出示承租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否则,即使
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承租人也可以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撤销买卖合同。
而购买方并
不能以自己不知情,是善意第三人的理由予以对抗。
b.租赁关系未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租赁双方若未办过理租赁登记手续,根据上海市高
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若无其他相反的证据,可以认定
为买受方是善意第三人。
若买卖双方已经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则承租人不能以行使优
先购买权撤销买卖合同,只能要求出租人予以适当的赔偿。
四、出租人未取得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买受方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随着上海的房地产市场逐渐走冷,房价不断下跌。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种新
的现象,那就是“签订买卖合同后,买受人以出租人未取得承租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撤销或者解除买卖合同”。
这类情况目前已在上海的房地产市场屡屡出现,笔者认为,优先购买权是专属于承租人的权利,以优先购买权为基础产生的针对买卖合同的撤销权也
是专属于承租人的。
买受人、甚至出售人都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已经生效的买卖合同的合法
理由。
买卖合同一旦签订,买卖双方就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买受人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是无法获得法律支持的,反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有一种例外情况:若租赁关系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已经登记备案,而上海很多区县的
房地产交易中心目前都要求买卖双方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甚至要求承
租人本人到场参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若由于出售方无法提供上述材料,造成双方无法按
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买受方是可以根据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追究出售人
的违约责任的,若违约情节已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受人亦可以主张解除买卖合同。
总结:综上所述,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并不能一概而论,而
是根据不同的情况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当事人和承租人应当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作
充分的考虑后,再决定自己的行为,从而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