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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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公正、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后录入专家库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财政部的监督管理下,负责政府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以及专家库建设和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评审专家的选聘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从以下相关专业范围中分类选定:(一)货物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网络安全、汽车、空调、电梯、锅炉、办公设备、木质家具、钢质家具、通讯、精密仪器、音像设备、印刷机械、炊事机械、医疗器械等;(二)工程类:变配电、综合布线、装饰装修、保安监控、中央空调、电信工程、消防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三)服务类:印刷、保险、租赁、汽车修理、饭店管理、物业管理等;(四)其他:经济管理、法律、金融、资产评估、审计等。

第五条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实际需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范围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准则;(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特种专业,条件可适当放宽),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技术业务,熟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市场情况,在其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具有一定的招投标工作实践经验;(四)热爱政府采购事业,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评审工作;(五)无违法、违纪记录;(六)户口所在地一般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 39号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 39号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江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以及在江苏省内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法定监管部门。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评审专家选聘、解聘的初审,并履行信息维护、学习培训、考核评价、信用记录、处理处罚等监管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各市、县评审专家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条评审专家信息是评审专家库的基础数据和专家个人隐私,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评审专家库建设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按照统一规则、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依法建设全省统一的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系统,实行省、市、县三级随机抽取、语音通知全覆盖。

第七条全省评审专家实行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市、县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开发的专家管理系统,不再单独开发建设。

第八条专家管理系统包括专家管理、抽取管理、项目管理、报表查询等功能模块,评审专家的申请注册、选聘解聘、管理维护等实行网上在线操作。

第九条专家管理系统通过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等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名单,并向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发送确认短信。

第十条专家管理系统设有评价功能,由评审专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登录进行信用评价。

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制度

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制度

2023-10-28contents •引言•采购评审专家管理•采购评审程序•采购评审专家行为规范•采购评审专家责任与义务•采购评审专家权利与保障•附则与附件目录01引言为规范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专家入库、抽取、使用、考核等环节的管理要求,规范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充分发挥专家在采购活动中的专业作用。

目的和背景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以及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专家。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应当依据本制度对专家进行管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和公平。

适用范围采购评审专家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担任评审角色的专业人员,包括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专家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定义与术语02采购评审专家管理1专家资格要求23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关领域的较高学历或专业背景,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采购评审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保持公正、廉洁的形象,同时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在相关领域的知名度和权威性,能够为采购项目提供高质量的评审意见。

具有一定的行业知名度和权威性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征集采购评审专家,包括公开招聘、推荐、邀请等方式。

多渠道征集严格筛选定期更新专家库对征集到的专家进行严格的筛选,包括对其专业背景、实践经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评估。

根据专家的表现和实际情况,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和调整。

03专家征集与筛选0201专家培训与考核培训内容对采购评审专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考核方式对培训后的专家进行考核,评估其掌握程度和应用能力。

不合格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进行再培训或调整,确保其能够胜任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浅谈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

浅谈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
5.对投标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评估,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或者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应当要求投标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进行合议后做出是否废标的决定。
(三)评标委员会终评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中商务和技术部分进行量化打分,作进一步评审和比较。
我国大陆地区采用专家评审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沿袭工程采购的评审方式,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八十年代,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初步建立了招标投标制度,199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专家进行了具体的规范,确立了“招标人自主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运行机制,赋予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的职权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招投标事业发展中,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评审专家库,为专家评审制度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全面推行提供了现实基础;而专家评审制度在工程领域的实践也证明了此种方式能够较为有效地遏制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提高公共采购的效益和质量,成为政府采购采用专家评审制度的有益借鉴。
浅谈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
作者:汪佳丽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3年第01期
摘要:我国的政府采购,在推荐签订合同供应商的方式上采用了专家评审制度,即利用专家的专业性和独立性,来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最终的推荐中标供应商。这一方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背景和原因,在目前的实践操作中,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文章通过研究,希望找到完善这一制度的方向和途径,即通过科学建设与管理专家库,合理有效使用专家,同时借鉴国外在合同推荐供应商方面的相关制度,以保障政府采购结果的公平、合理、有效并实现既定目标和功能。
(三)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采购队伍的现状要求采用专家评审制度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1.17•【文号】财库[2003]119号•【施行日期】2003.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0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0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定点采购专家评审制度范本

定点采购专家评审制度范本

定点采购专家评审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规范定点采购专家评审行为,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评审专家的抽取与确认1. 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保证评审专家的专业素质和评审能力。

2. 评审专家的抽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可以通过专业机构推荐的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3. 评审专家的确认:抽取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良好信誉,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参加评审。

三、评审专家的职责与行为规范1. 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职责,根据采购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投标文件、报价等方面进行评审。

2. 评审专家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对评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

3. 评审专家不得有以下行为:(1)接受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2)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3)透露评审过程中的信息;(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评审纪律的行为。

四、评审过程的管理与监督1. 评审过程应当保持公开、透明,允许供应商派代表现场观摩,提问和质疑。

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过程进行记录,并由评审专家签字确认。

3. 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评审结果,并对评审过程进行总结和分析,不断提高评审质量。

五、评审专家的考核与责任1.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评审质量、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

2. 对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

3. 评审专家因重大过失导致评审结果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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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质量、采购工作效率和专家业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和要求,进入青岛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专
业人员。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对评审专家考核的组织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人员协助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

第四条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当坚持秉公执法、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的原则进行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形式和考核办法
第五条评审专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日常考核是指考核人员根据评审专家参加日常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现场表现情况进行的即时考核。

主要包括遵守评标纪律情况、评审的专业水平以及评审能力等情况集中考核是指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定期、集中组织的专项考核以及综合性考核。

主要包括业务培训、考试、社会反馈意见等
定量考核是指通过对考核因素进行量化,汇总不良记录次数或评定等次等办法进行的考核。

定性考核是指通过对评审专家的行为表现、性质进行分析,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确定纳入考核或做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年终将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情况进行汇总,以每位专家累计获得的不良记录次数为标准,确定是否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一次不良记录没有的,为称职;出现一次不良记录的,为基本称职;出现两次及以上不良记录的,为不称职。

第七条日常考核由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人员根据评审活动现场专家的表现情况,按考核因素进行逐项评定。

集中考核由市财政局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八条日常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纪律方面
1、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为某一项目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评审现场或未经同意早退而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2、出席评审活动,不主动提交身份证明并进行登记,不接受工作人员的核验和管理的;
3、进入评标区域后,不按规定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寄存在规定存放处的;
4、明知评审项目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5、在评审过程中,未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监管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评审区域的。

6、一年之内同一专业连续三次及以上参加评审工作而不主动回避的。

7、连续多次被选定或抽取为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工作的。

8、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过程中,拒不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的;
9、其他应当进行考核的相关情形。

(二)职业道德方面
1、在评审过程中,存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现象的,故意给某一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所打分数与其他专家所打分数偏离值较大的),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2、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3、在知道自己为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审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4、在评审过程中,以暗示或诱导的方式引导投标人以澄清、说明或补充为借口,表达与其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
5、在评审过程中,故意曲解或夸大招、投标文件中的非实质性问题,有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公正的;
6、发现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的;
7、已经参加过政府采购项目前期技术论证或方案设计,未经允许继续参加本项目评审工作的;
8、不具备相关专业职称,跨专业参加评审工作的。

9、对其他评审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
专家独立进行评审的。

10、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标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11、其他应当进行考核的相关情形。

(三)评审能力方面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2、对评审项目的招标、投标文件,技术方案等不能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解的;
3、在评审过程中,征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的;
4、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5、个人评审意见对最终的中标结果偏离度较大的;
6、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重大偏差,造成评审结果无效的;
7、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8、其他应当进行考核的相关情形。

第九条集中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无故缺席政府采购业务理论培训的;
(二)在政府采购业务理论考试中不合格的;
(三)在政府采购领域民主综合评议中声誉较差的;
(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集中考核内容。

第十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情形之一的,政
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其行为列入不良记录一次;一年之内累计达到两次的,一至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累计三次以上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停止其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投标人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评审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五)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六)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获得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条件的。

第四章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考核结果。

一年之内不良记录达到两次以上的,为不称职评审专家,给予暂停评审资格或取消评审资格的处罚。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由于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
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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