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资金决策第一条资金决策是公司经营决策者根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依据公司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通过收集情报、设计方案、抉择筛选和审查结果等过程所形成的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和监督的方案。
第二条公司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司资金决策管理工作,制定责任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条公司负责人以及财务、业务、风险控制、综合管理等部门领导都要共同参与讨论、研究资金的筹划决策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最佳方案。
第四条资金决策和筹划要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防止和杜绝资金的沉淀和资金的短缺。
第五条公司领导要经常深入实际,了解掌握市场信息和实际变化,并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资金决策方案,确保资金决策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资金计划第六条资金计划是公司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司财务部门依据公司的资金决策方案和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制定的资金管理预算。
第七条财务部门要组织做好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积极予以配合,资金计划主要包括:(1)货币资金计划:按照现金流量表项目分类编制,坚持节约挖潜方针,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加快资金周转。
(2)应收担保费回收计划:应收担保费应控制在销售收入的5%—10%以内,并做到一年之内回收,防止长期拖欠。
对已形成的长期拖欠,要制定催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催收;应收担保费占用过多的企业,应由公司领导亲自挂帅,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限期收回,回收困难的要通过多种方法,包括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3)应收代偿款回收计划:应收代偿款平均占用额应严格控制在代偿金额5%左右。
要严格落实责任人,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一切可能途径降低代偿损失,以降低经营风险。
(4)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其他应收款的发生。
财务部门要通过分析年初余额形成原因,逐项清理;业务经办部门应按季度、月度制定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及时回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亲自检查此项工作,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是指各行社发放的、由已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的公司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的贷款条件(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件,并在经办行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稳定的专业管理人员;(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四)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盈利能力,能够通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按期还本付息;(六)借款人信用等级应达到A级(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除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中的基本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过年度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在A-以上级别;(五)担保公司应向贷款行社存入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设立专户管理;(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六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也可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等。
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用款需求、偿债能力和担保公司保证额度合理确定。
第八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不允许展期。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筹集管理:包括通过发行债券、吸收存款、发行信用票据等方式筹集资金,确保公司的资金来源充足。
2. 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和战略规划,遵循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理性分配和合理使用资金。
3. 资金运作管理:包括资金的日常拨付和收付、资金的结算和清算、资金的投资和融资等工作,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4. 风险控制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对外债务的管理、对客户信贷风险的控制等,确保公司的资金风险可控。
5. 财务监督管理:建立财务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管理的规范和合规性。
6. 信息披露管理: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和股东披露公司的资金运作情况,提供透明、真实的信息。
以上仅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制度安排还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第 1 页共 1 页。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清府办〔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2〕7 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八届第2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3日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合作机构及职责第四章扶持对象条件第五章贷款金额、用途和分险模式第六章风险控制、补偿及清算第七章收支管理及费用第八章监督与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施目的。
构建政府积极引导、市场运作为主的融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扩大政策扶持覆盖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断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和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力度,切实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涉农融资主体融资难问题。
第二条政策依据。
根据《广东省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粤金监〔2019〕58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银发〔2021〕171号)等相关政策,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所称“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信担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鼓励、支持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清远市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对合作机构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业务或贷款担保业务提供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组织起来创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政办发〔##〕6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约,并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二章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一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二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三是指本市注册经营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
(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本办法所称本市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
本办法所称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执行。
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比例=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0%。
第四条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10万元,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符合本市产业导向,连续经营2年(含2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将担保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20万元;资信良好,有经营业绩证明具有相应还款能力,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合伙创办小企业,可按照企业合伙人和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总数申请小额贷款担保,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一、前言融资担保公司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向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其提供信用支持,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由于融资担保涉及大量的资金风险,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风险控制,必须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比例进行严格管理。
本文将讨论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的管理办法。
二、背景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比例是指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与负债之间的比例。
它是评估融资担保公司财务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并能够反映其风险承受能力和盈利能力。
适当管理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比例可以减轻其资金压力,降低违约风险,提高盈利能力。
三、资产比例的管理原则1. 合规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制定资产比例管理办法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规定。
2. 稳健性:融资担保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和市场风险等因素,合理设定资产比例管理目标,确保其能够承受合理的风险水平。
3. 资产负债平衡:融资担保公司应合理配置其资产和负债,确保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平衡,并控制其资金流动性风险。
4. 盈利能力:融资担保公司应通过优化资产组合,提高资产收益率,增加盈利能力。
四、资产比例管理的具体措施1. 资产分类管理:融资担保公司应设立不同的资产类别,根据其风险水平进行分类管理。
常见的资产类别包括现金、存款、投资、应收账款等。
2. 资金运作管理:融资担保公司应合理运用资金,进行融资活动和投资决策。
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应注意平衡收入与支出,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3. 风险控制管理: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控制政策和措施,以降低违约和信用风险。
4. 财务信息披露:融资担保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其财务信息,向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透明度和可理解的信息,以增加市场信任和稳定。
五、资产比例管理的挑战1. 监管要求的不确定性:由于融资担保行业的特殊性,相关监管政策和要求可能存在调整,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密切关注监管动态,并及时调整资产比例管理策略。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融资担保发〔2012〕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担保担保证的收取标准。
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确定,按不超过担保额的10%收取。
第三条如客户将保证金直接缴付合作银行的,公司收取的金额标准为应收保证金比例与客户实际缴付给合作银行的担保保证金比例的差额。
第四条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并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
第六条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
第八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债务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
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九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条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公司由专人负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按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8.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2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担保公司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鼓励企业和个人建立良好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根据合同的约定,保证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信用担保公司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的担保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担保规程和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合理分担风险,保障担保资金的安全运行和稳定增值。
第二章担保资金的建立
第四条信用担保资金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五倍;为企业的每一笔担保,累计不得超过该企业有效资产的60%。
第三章担保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XX担保公司董事会为担保资金的监督管理机构,信用担保公司为担保资金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六条监管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一次监管会议;根据需要可召开临时监管会议。
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的业务管理制度:
2、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5、审议、核销坏帐和变更资金规模;
第七条XX担保公司对股东会负责,具体职责为:
1、执行股东会的各项决议;
2、组织实施股东会的工作计划并报告工作的情况;
3、负责担保资金的日常管理和动作;
4、提请股东会审议年度工作计划;
5、提请股东会审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6、提请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7、提请股东会审议增资或补充资本方案;
8、提请股东会核销坏帐;
第八条XX担保公司应遵循商业法则,统一管理、定向使用担保资金,确保安全运营,稳定增值。
第九条担保资金经董事会审批后,存入特定帐户,进行专户管理。
严禁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
第十条担保资金应预提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用于代偿和核销坏帐,代偿由XX担保公司确认,坏帐由股东会确认。
第十一条担保资金的利息和运作收益,在扣除运营管理成本、费用后,并入担保资金总额。
第四章担保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担保资金支持具有良好信誉并有较强还贷能力的企业和个人,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环保、节能项目。
第十三条需要申请担保的企业和个人应先进行会员申请,申请担保时应同时提交反担保措施。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并对担保人进行网上实时评价。
资信良好的可降低担保条件:有资信不良记录的,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国家法律、法规有变动时,本办法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本办法在担保业务实际动作过程中应予以完善,并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修改。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担保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生效。
XX担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