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与中国

巴塞尔协议与中国巴塞尔协议与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中国银行业一直在不断发展壮大,然而,随着金融领域的快速发展,银行面临风险也日益增加。
为了确保银行业能够持续稳定地发展,巴塞尔协议成为国际上被广泛采纳的重要风险管理框架。
本文将深入探讨巴塞尔协议在中国银行业中的应用及其对风险管理的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的概述巴塞尔协议是由国际清算银行(BIS)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准则,旨在帮助银行管理和监控风险。
最初于1988年发布的巴塞尔协议,也称为巴塞尔Ⅰ,将风险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并制定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确保银行在面临风险时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损失。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创新,2004年发布的巴塞尔Ⅱ协议对巴塞尔Ⅰ进行了修订和扩展。
Ⅱ协议引入了违约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新的风险类别,并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
最新的巴塞尔Ⅲ协议于2010年发布,进一步完善了风险管理框架,增加了对流动性风险和宏观审慎管理的要求。
二、巴塞尔协议在中国的应用中国是巴塞尔协议的签署国之一,并通过国内法规将其纳入国内金融体系。
中国银监会(现改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一系列具体指导意见,要求银行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和监测。
1. 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巴塞尔协议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式和最低标准。
中国的银行业也要求银行按照协议的要求计算资本充足率,并对其进行监督。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指标,通过要求银行维持足够的资本,有助于提高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性。
2. 风险分类和计量巴塞尔协议将风险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中国的银行业也采用了这一分类。
银行需要对不同类型的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估,并根据风险的不同程度确定相应的资本要求。
这有助于银行更加准确地了解自身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3. 系统性重要性和应急管理巴塞尔协议强调了系统性风险和银行的系统性重要性,要求银行采取措施应对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危机。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准则,旨在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性,并强化银行的监管和风险管理。
巴塞尔协议Ⅲ于2010年发布,并于2013年开始逐步实施。
这一协议对于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探讨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目标之一是增加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根据协议,银行在经济周期的高峰时期应有足够的资本储备以抵御风险,从而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其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性尤为关键。
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使得中国的银行业面临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要求。
这意味着银行需要更多的资本投入,并加强内部风险管理机制,以确保在面临风险时能够有效抵御损失。
另一个重要的影响是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信贷政策产生了一定的制约。
协议规定了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银行根据这些权重计算资本占用,从而影响其信贷规模和资产配置。
特别是对于高风险资产,协议要求银行提供更多的资本覆盖。
在中国,银行的信贷规模在过去几十年里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
然而,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将限制部分高风险贷款的发放,以确保银行业的稳定性。
这些措施有助于防范银行业不良贷款风险,推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协议规定银行需要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储备,以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
尤其在金融危机时期,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至关重要。
中国银行业在巴塞尔协议Ⅲ的指导下加强了对流动性风险的评估和管理,确保其能够应对金融市场的突发事件。
此外,巴塞尔协议Ⅲ还对中国银行业的市场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协议规定银行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市场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以保障银行在市场波动时的稳定性。
这一要求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有助于提高其市场风险管理水平,并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产生了重要影响。
巴塞尔协议及其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及其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银行业务日益繁忙,因此,如何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这个背景下,巴塞尔协议应运而生,为国际银行业提供了一个全球性的监管框架。
本文将介绍巴塞尔协议的内涵和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最后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于1988年制定的一份协议,旨在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来提高全球银行体系的稳定性。
该协议规定了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应达到4%。
巴塞尔协议还引入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
增加银行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使得银行必须持有更多的资本,提高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这有助于增强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性。
强化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采取更为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对各类风险的计量、控制和监督。
这有助于提高银行的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能力。
全球监管统一:巴塞尔协议建立了全球统一的监管框架,使得不同国家的银行能够进行公平竞争。
该协议还有助于防止国际银行间的风险传递,降低金融系统的风险。
持续监测风险: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持续监测各类风险,并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巴塞尔协议的要求。
同时,银行还应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
创新风险管理方式: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银行应积极探索新的风险管理方式,例如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完善资本充足率监管:巴塞尔协议虽然规定了最低资本充足率,但仍需完善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措施。
例如,可以引入动态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调整资本充足率要求,以更好地防范风险。
国际合作:各国监管当局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国际金融风险。
通过信息共享、政策协调等方式,提高全球银行体系的稳定性。
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银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提高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强化了风险管理,并实现了全球监管的统一。
然而,面对新的金融市场环境,银行和监管当局还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策略,以应对新的挑战。
巴塞尔协议III及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及对我国银⾏业的影响2019-08-15摘要:⾦融危机爆发后,为加强⾦融监管,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新的国际⾦融监管新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Ⅲ。
新的协议严格了资本⾦定义,突出了普通股的作⽤;提⾼了银⾏的最低资本要求;提出了设⽴资本防护缓冲⾦以提⾼银⾏的抗风险能⼒。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我国银⾏业资本结构⼀、引⾔2008年国际⾦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全球⾦融市场流动性迅速蒸发,由此⽽产⽣了较长时间的信⽤紧缩。
危机由房地产市场迅速传递到⾦融机构,再传递到⾦融市场,最后对实体经济产⽣了较为严重的影响。
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在现有的情况下,监管过度会扼杀银⾏业的活⼒和创造⼒,⽽监管过松则会因为银⾏业的⼤风险性,对⾦融稳定造成较⼤伤害。
这些⽭盾使得银⾏监管机构在构建监管体系标准时陷⼊了两难境地。
长期致⼒于银⾏有效监管的巴塞尔委员会在2010年9⽉份出台了新的监管规则,由于其影响⼒新的监管规则很快就成为了全球性的监管标准,适⽤于成员国和⾮成员国的银⾏体系。
⼆、对巴塞尔协议I、Ⅱ的简要评述1988年7⽉,西⽅⼗三国集团在瑞⼠的巴塞尔正式通过《关于统⼀国际银⾏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报告》(简称为巴塞尔协议I),并于1993年1⽉正式实施。
该协议旨在通过⿎励银⾏机构保持强⼤的资本实⼒,并减少各国银⾏业资本标准的差异性从⽽促进公平竞争,适应全球⾦融服务业的迅速变化和创新。
但是巴塞尔协议I对银⾏风险分类过于粗放,没有充分考虑银⾏不同规模的风险特点,并且协议对⾦融市场创新反应较为滞后。
针对巴塞尔协议I存在的问题,委员会在巴塞尔协议I付诸实践后不久就开始制定新的资本管理规定,称之为巴塞尔协议Ⅱ。
在巴塞尔协议Ⅱ虽然区别对待不同规模的银⾏,认识到不同的银⾏因为其规模或组织模式不同⽽风险暴露情况会有所不同。
但是协议Ⅱ资本充⾜率计算以及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框架⽅⾯存在缺陷。
尤其在2007年全球性⾦融危机爆发之后,银⾏监管当局普遍认识到巴塞尔协议II确定的资本监管框架所存在的不⾜。
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指导意义

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指导意义
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资本监管: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资本充足率要求,这对我国银行业而言,意味着需要保持足够的资本以应对风险。
这有助于确保我国银行业的稳健运营,并防止因资本不足而引发的金融风险。
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这有助于我国银行业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识别和应对各种风险。
国际化发展:实施巴塞尔协议有助于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化发展。
随着中国经济的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开放,我国银行业需要与国际接轨,遵循国际标准和规范。
实施巴塞尔协议可以增强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并为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树立良好的形象。
金融监管改革: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也推动了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
为了满足协议的要求,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
同时,也需要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金融挑战。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指导意义在于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推动国际化发展和推动金
融监管改革等方面。
这些都有助于提升我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近年来,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和危机造成了全球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体系的重大调整。
巴塞尔协议Ⅲ(Basel III)的出台被视为全球宏观审慎监管的里程碑,对于中国银行业的监管和风险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的影响以及该行业的应对措施。
巴塞尔协议Ⅲ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于2010年12月发布的一项国际银行监管协议。
该协议旨在增强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市场风险抵御能力,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与前两个版本相比,巴塞尔协议Ⅲ更加严格和全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金融机构提高资本充足率。
具体而言,协议将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要求提高至7%,Tier 1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提高至8.5%。
这意味着银行需要增加自有资本以覆盖更多的风险,降低资产负债比例,从而提高偿付能力。
其次,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协议规定了两个关键指标,即净稳定资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和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比率(High Quality Liquid Assets,HQLA)。
NSFR要求银行确保长期债务的融资可以稳定,而HQLA要求银行持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负债到期时的偿付需求。
第三,巴塞尔协议Ⅲ增加了对市场风险的监管要求。
协议要求金融机构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市场风险,同时加强了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和管理。
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对宏观审慎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首先,中国银行业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数据,中国银行业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低于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
因此,中国银行业需要增加自有资本以满足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其次,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更加有效的管理。
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用于规范银行资本充足率及风险管理的重要框架之一。
自其推出以来,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以及监管要求等方面分析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具体影响。
1. 资本充足率的提升根据巴塞尔协议,银行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以应对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这一要求促使中国银行业不断加大对资本的投入,增加资本储备,以确保系统的弹性和稳定性。
首先,巴塞尔协议鼓励银行提高其核心资本比例。
中国银行业在实施巴塞尔协议后,加大了对核心贷款和准备金的投资,提高了核心资本比例。
这使得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基础更加稳固,增强了其对潜在风险的抵御能力。
其次,巴塞尔协议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
中国银行业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指导,对风险加权资产进行评估和分类,确保了风险的准确计量和管理。
这一举措使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得到提高,提高了整体的资本充足率。
2. 风险管理的加强巴塞尔协议强调银行应该能够准确评估和管理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中国银行业在应用巴塞尔协议的同时,也在风险管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优化。
首先,中国银行业加强了对信用风险的管理。
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对借贷双方的审查以及建立风险评估模型等措施,中国银行业能够更好地评估借贷风险,降低不良资产的比例。
其次,中国银行业提升了市场风险管理能力。
通过引入更加先进的风险测量和管理工具,中国银行业能够更准确地评估市场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对冲策略,降低持有的风险资产对市场波动的敏感性。
此外,中国银行业也加强了操作风险的管理。
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各项操作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减少操作风险带来的损失。
3. 监管要求的提高巴塞尔协议为银行业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框架和要求,监管机构必须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来对银行进行监管和评估。
中国银行业的监管要求也因此得到了提高。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062-01摘要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是新的国际金融环境下各国银行进行风险管理的最新法则,就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应全面、准确把握新协议的主要精神,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商业银行金融危机一、巴塞尔协议历史英国于1980年公布的“资本衡量”(measurement of capital)文件中,就提出了用资本比风险资产比率来衡量的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管指标;1981 年澳大利亚要求新建银行的资本与资产比例不得少于6.15%;美国从 1981 年起要求银行总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不得少于6 %;香港 1986 年《银行条例》中规定银行风险资产比率不得低于5 %。
成立于 1975 年,来自于“十国集团”成员国和卢森堡、瑞士中央银行的总裁成立了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理委员会,通过十二年的运作,于 1987 年 12 月终于完成了巴塞尔协议。
1988 年的《巴塞尔协议》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商业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二是根据资产的风险大小粗线条地确定资产风险权重;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四是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协议还制定了十国执行协议的时间表,确立了一个五年过渡期,将1987年末到1992年为止的五年分为三个阶段,最终于1992 年末达到协议的要求。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经济全球化速度加快,金融业飞速发展,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特别是资本证券化趋势迅猛扩张以及多种资本工具的出现,使得巴塞尔协议中的规定越来越无法涵盖现代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使得局部的金融危机有蔓延之势。
巴塞尔委员会根据这些变化,最终于2001年1月颁布了“新巴塞尔协议”(new capital adequacy accord)意见稿,并拟于2005年正式在全球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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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1.1 《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原则新巴塞尔协议全面继承以1988 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继续延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约束,转向突出强调银行风险监管(包括最低资本金的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三个方面)。
《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1 风险范畴进一步拓展。
尽管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新巴塞尔协议开始重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并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
.2.1 最低资本要求。
新巴塞尔协议认为最低资本要求仍然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即监管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比率。
其中,资本的定义和最低资本充足比率仍保留1988 年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定义和比率不变,但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公式有所不同。
1988 年协议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资本/ 风险加权资产(1)而新巴塞尔协议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明确了应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因素,其表达式为:资本充足率=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 X市场风险所需的资本+12.5 X操作风险所需的资本)(2)二者相比较可以看出,两种计算方法虽然分子完全相同,但是在新巴塞尔协议下的公式 2 中, 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使资本水平更真实的反映银行风险。
什么是新巴塞尔协议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简称新巴塞尔协议或巴塞尔协议II (英文简称Basel II),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CBS)所促成,内容针对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Basel I)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
[编辑]新巴塞尔协议形成史为强化国际型银行体系的稳定, 避免因各国资本需求不同所造成不公平竞争之情形, 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于1988 年公布以规范信用风险为主的跨国规范, 称为巴塞尔资本协定。
然而Basel I 未涵盖信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而信用风险权数级距区分过于粗略,扭曲银行风险全貌,加上法定资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的盛行,以及近几年大型银行规模及复杂度的增加,也都凸显巴塞尔协议的不足。
1996 年的修正案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需求的计算,于次年底开始实施。
1999 年6 月,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公布了新的资本适足比率架构( 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咨询文件,对Basel I做了大量修改。
2001 年1 月公布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草案,修正之前的信用风险评估标准,加入了作业风险的参数,将三种风险纳入银行资本计提考量,以期规范国际型银行风险承担能力。
2004 年6 月正式定案,并希望在2006 年年底以前,大多数的国家都能采用此架构。
[编辑]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强调的三大支柱:1.最低资本适足要求(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标准法基础内部评等法进阶内部评等法2.监察审理程序( 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 Market Discipline )[编辑]新巴塞尔协议的目标新巴塞尔资本协定主要的目标如下:增进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强调公平竞争采用更完备的方法来因应风险资本适足要求的计算方法,能与银行业务活动保持适当的敏感度以国际性的大型银行为重点,但也适用其他各类银行吴晓灵:巴塞尔新规对中国银行业压力不大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7 个成员经济体9 月12 日共同达成的新协议,到2015 年1 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而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则提高至7%。
对此,吴晓灵指出,中国银行业在核心资本的补充方面压力并不大。
此前披露的半年报显示,工行的资本充足率是11.34%,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41%;招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11.6%,核心资本充足率也达到了8.05%。
“中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结构如此好,是因为中国的资本市场发展不够好。
”吴晓灵建议,在中国银行业还不够发达,但资本质量却比别人好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应该掌握好银行业的发展的时间进度,“建议监管当局应该把握好我们实现新巴塞尔协议的时间和我们国家的银行业安全发展的平衡。
”在盈利模式上,吴晓灵鼓励银行多做表外业务。
她指出,这次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权重、资本要求,风险拨备都提了要求。
中国银行业消耗资本的业务比重是比较大的,因而中国银行业在表外业务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
不过,对于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要提出资本要求和风险拨备的要求,以防止银行承担过多的风险。
对于银行的跨境并购,吴晓灵认为,监管当局是鼓励国内银行“走出去”的,同时也欢迎国外机构来中国并购。
金融危机虽然对银行业有影响,但不会从根本上动摇银行的跨境并购。
不过,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会因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而影响一些国外银行的跨境并购行为。
巴塞尔协议III 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一、巴塞尔协议III 的出台和概览巴塞尔协议一直都秉承稳健经营和公平竞争的理念,也正因为如此,巴塞尔协议对现代商业银行而言显得日益重要,已成为全球银行业最具有影响力的监管标准之一。
新巴塞尔协议也即巴塞尔协议II 经过近十年的修订和磨合于2007 年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但正是在这一年,爆发了次贷危机,这次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真正考验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显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存在顺周期效应、对非正态分布复杂风险缺乏有效测量和监管、风险度量模型有内在局限性以及支持性数据可得性存在困难等固有问题,但我们不能将美国伞形监管模式的缺陷和不足致使次贷危机爆发统统归结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其实,巴塞尔协议在危机中也得到了不断修订和完善。
经过修订,巴塞尔协议已显得更加完善,对银行业的监管要求也明显提高,如为增强银行非预期损失的抵御能力,要求银行增提缓冲资本,并严格监管资本抵扣项目,提高资本规模和质量;为防范出现类似贝尔斯登的流动性危机,设置了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指标;为防范“大而不能倒”的系统性风险,从资产规模、相互关联性和可替代性评估大型复杂银行的资本需求。
如上所述,自巴塞尔委员会2007 年颁布和修订一系列监管规则后,2010 年9 月12 日,由27 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巴塞尔协议川》的内容达成一致,全球银行业正式步入巴塞尔协议III时代。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
巴塞尔协议III 对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有所提高,引入了资本留存资本,提升银行吸收经济衰退时期损失的能力,建立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区间,对大型银行提出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道德风险。
(二)严格资本扣除限制。
对于少数股权、商誉、递延税资产、对金融机构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未实现收益、拨备额与预期亏损之差、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资产和负债等计入资本的要求有所改变。
(三)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
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增加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提高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OTC derivatives)和证券融资业务(SFTs)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CCR)的资本要求等。
(四)引入杠杆率。
为弥补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无法反映表内外总资产的扩张情况的不足,减少对资产通过加权系数转换后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漏洞,推出了杠杆率,并逐步将其纳入第一支柱。
(五)加强流动性管理,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引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产比率。
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
二、巴塞尔协议III 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归结于银监会长期坚持“资本质量与资本数量并重” 的资本监管原则,短期来看,巴塞尔协议III 对中国银行业影响相对欧美银行而言较小,但其长远影响却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一)信贷扩张和资本约束的矛盾。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预计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国民经济都将保持一个较快的经济增速,然而我国又是一个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信贷增长一般为经济增速的1.5~2 倍,在某些年份甚至可能更高,如2009 年。
因此,如果我国保持8%~10% 的GDP 增速,银行信贷必须达到15%~20% 的增速。
然而如此迅速的信贷扩张,势必会大大增加资本补充的压力,尤其是巴塞尔协议III 尤其重视核心资本的补充,这对中国银行业而言无疑更是雪上加霜。
此外,根据巴塞尔协议III 关于二级资本工具在“期限上不能赎回激励、行使赎回权必须得到监管当局的事前批准、银行不得形成赎回期权将被行使的预期” 一系列关于赎回的限制性规定,目前国内很多商业银行补充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券都拥有赎回激励条款,因此这将给国内银行业通过发行长期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带来较大的冲击,且为满足巴塞尔协议III 关于流动性的有关要求,长期次级债券的需求预计将会有所下降,从而增加次长期级债券发行的难度。
(二)资本补充和估值偏低的矛盾。
无论是横向比较,还是纵向比较,我国银行业A 股估值都偏低,A 股较H 股估值平均有10%~20% 左右的折价,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投资者预期银行业近几年再融资规模较大,如2010 年银行业A 股融资规模创历史新高,从而极大影响了银行股A 股的估值。
因此,一方面因为业务发展需要,银行需要通过发行股份补充核心资本;另一方面,因为再融资又会进一步降低银行业的估值,增加融资成本,从而使中国银行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
(三)满足监管要求和盈利能力增长的矛盾。
巴塞尔协议重视流动性管理。
为满足流动性覆盖比率的要求,商业银行应持有更多的现金和超额准备金等流动性高的资产,如风险加权系数为零的证券,包括主权国家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央行发行或担保的证券、政策性银行、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发行或担保的证券以及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证券。
但从盈利的角度,公司证券和资产担保证券显然比风险加权系数为零的证券收益要高出不少。
因此,与未实行流动性监管标准相比,实行巴塞尔协议III 后,银行会选择会倾向于风险加权系数为零的证券,从而导致银行收益下降。
然而,为了实现通过再融资补充核心资本,降低融资成本,银行业又不得不尽可能提升盈利能力,从而使银行陷入两难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