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河南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

河南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篇一: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豫政办〔2017〕1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发布时间:2017-01-0413:48点击:841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7〕1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抓住建设中原经济区的历史机遇,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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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抓住建设中原经济区的历史机遇,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3.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推动单位创新发展、增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驻郑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厅文〔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文〔2017〕32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1日(此件发至县级)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做好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政企不分、事企不分,以及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效益不高等突出问题,扎实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激发内生发展活力,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企分开、事企分开。
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交给市场,将经营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二○○六年十月八日)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政策尽快起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政策尽快起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豫政办[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政策尽快起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4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的精神,现就加快落实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政策、推进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认识做好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的重要性2006年以来,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省各地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做好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对工资改革和规范津贴补贴工作重视不够;少数县(市、区)未能及时兑现和补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增资;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进展比较慢,尤其是同步考虑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工作进展缓慢;部分县(市、区)规范津贴补贴方案起步水平偏高,存在盲目攀比现象,超过实际财政承受能力,影响了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同时提高相关人员收入水平,关系到全省各级公务员和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做好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政策,确保全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快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政策,尽快起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工资制度改革增资兑现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进度。
河南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最新

河南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最新河南省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最新,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对绩效工资的管理和分配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完善。
这一方案的出台,对于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河南省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最新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体系。
该方案明确了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和权重分配,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考核责任和考核标准,确保了绩效考核的公平公正。
同时,方案还强调了对绩效考核结果的公开透明,让广大干部职工能够清晰地了解自己的绩效考核情况,增强了工作动力。
其次,河南省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最新还规定了绩效工资的分配机制。
根据方案,绩效工资的分配将更加注重绩效的贡献,对于那些工作业绩突出、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干部职工将会得到更为丰厚的奖励。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更加努力地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另外,河南省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最新还强调了对绩效工资的监督和评估。
方案规定了绩效工资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监督机制,明确了对绩效工资分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保障了绩效工资管理的公平公正。
同时,方案还规定了对绩效工资实施效果的定期评估和总结,为今后的绩效工资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总的来说,河南省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最新的出台,将为全省各级各部门的绩效工资管理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激励干部职工更加努力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希望全省各级各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这一方案,切实提高绩效工资管理水平,为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7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抓紧做好增资兑现。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执行政策,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映,以便统筹协调,妥善解决。
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必须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有关人员,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十月十九日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二○○六年十月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度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件1)。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国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
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国有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
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妥善处理不同行业、不同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维护社会公平。
——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
更好发挥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健全政府监管体制机制,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坚持自主分配与分类分级管理相协调。
在坚持落实国有企业自主分配法定权利基础上,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并认真执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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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抓住建设中原经济区的历史机遇,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3.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推动单位创新发展、增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驻郑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规范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对清理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对发放的津贴补贴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予以取消,对清理时未上报的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予认可。
清理规范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组织、编制、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各事业单位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四、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调控(一)绩效工资总量为省直驻郑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后确定的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事业发展、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
(二)对经费来源不同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1.无事业收入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核定。
2.有事业收入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1.3倍以内核定。
3.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1.5倍以内核定。
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2倍以内核定。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因国家和省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在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事业单位,其绩效工资总量可适当高出一定幅度。
(三)绩效工资总量首次核定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适时调整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
通过按年度核定省直各部门绩效工资总量,逐步将部门间、行业间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对绩效工资总量高出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较多的单位,限制其绩效工资总量,特别是对依据政府赋予职能收取规费、管理费以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事业单位,要加大调控力度,限制其过高收入;对绩效工资总量低于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单位,要通过激发其挖掘自身潜力、提高增加事业收入积极性,逐步提高绩效工资水平,使其与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大体相当。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每年根据省直驻郑事业单位上年度绩效工资实施情况,并考虑单位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化、基本工资调整等因素,调整并核定省直各部门下一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再调整。
因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单位成建制撤并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的,经批准后予以调整。
(五)省直事业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填写《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批。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单位确定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根据单位性质、经费来源不同按7∶3至4∶6掌握。
开展技术服务等市场经营性业务,有较成熟完善的内部分配办法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
二者的具体比例按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程序进行核定。
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参考标准执行。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可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
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对受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和请病事假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可按有关政策或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减发、停发绩效工资。
(三)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召开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征得多数人同意。
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确定。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原则上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3倍以内。
对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在促进事业发展、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增长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其绩效工资水平可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后适当高定。
六、相关政策(一)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按中纪委等部门《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工作人员从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改按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二)鉴于省直机关津贴补贴调整情况,2010年1月1日至9月30日,省直驻郑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仍按原政策发放,从2010年10月1日起取消该项目。
(三)绩效工资实施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明确其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
(五)事业单位中按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统一标准执行,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也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擅自发放津贴、补贴、补助、奖金等。
(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与纪检、组织、编制、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对不按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内部分配、绩效工资的资金来源不合法、超过绩效工资总量发放绩效工资或在绩效工资总量之外以其他名义滥发津贴补贴的单位,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属于财政支持的单位,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财政拨款。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保障渠道,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
依据单位经费来源的不同和绩效工资发放水平,采取不同的负担办法。
无事业收入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财政按照核定的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予以全额保障;有事业收入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财政按照核定的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予以全额保障,其余部分由单位用事业收入解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财政按照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和财政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负担。
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省财政按照核定标准全额保障;财政补助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省财政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水平和财政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单位自行解决。
离休人员生活补贴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财政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若资金不足、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达不到基础性绩效工资参考标准的,其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可以暂不按照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参考标准发放,但实际发放应不低于本单位在职同职级人员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的70%。
(三)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要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
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事业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四)省直驻郑事业单位人员发放绩效工资必须分账核算,未实行分账核算、擅自发放绩效工资的按违纪处理。
八、组织实施(一)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贯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